Ⅰ 中国新女性争取婚姻自由出现在什么时候
冲击封建婚制的第一波
冲击封建婚制的第一波,当属以五四新文化运动为代表的“婚姻革命”。新式婚姻要求打破一切旧道德、恶习俗,破除非人道的婚姻制度,建立以平等、自由,以恋爱为基础的两性结合,使男女当事人成为婚姻的主体。
“婚姻革命”之所以成为五四时期社会解放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因为新文化运动的主线就是争取个性解放、自我觉醒与肯定个体价值。新文化运动的领袖们,把改造中国社会与改造家庭制度相联系起来。认为只有“以个人本位易家庭本位”才能使中国真正实现政治上的民主与物质上的繁荣,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因此,压抑个体的封建家族主义,便成为首当其冲的批判目标。
男女青年同受封建家长制和封建礼教的压迫,但女性因为夫权更多一层压迫更为痛苦,因此,妇女们在反抗封建礼教,争取婚姻自由权的行动中,表现得更大胆热烈,甚至不惜以最惨烈的方式抗争。
1919年11月14日,湖南长沙街上一顶迎亲的花轿内不断有鲜血汩汩流出,20岁的新娘赵贞五为反抗父母强把她许配给40岁的古董商,在花桥内用剃刀自杀。贞五之死激起广大青年男女对父母包办婚姻的痛恨,在报纸上发表的檄文就有20多篇,青年毛泽东在几天之内,连续在《湘江评论》、《大公报》发了9篇文章,愤怒谴责封建婚姻制度惨无人道。批判封建“吃人礼教”,冲决一切封建罗网,成为那一时代的最强音。
在五四新文化运动中,争取“婚姻自由”的过程被视为社会解放的过程,“婚姻革命”又与妇女解放紧紧相连。当时不论男女,凡关心社会进步、拥护社会改革的人,无不关心妇女问题,无不为妇女解放大声疾呼。在“解放妇女要从哪里做起?”的讨论中,改造家庭与争取平等教育、经济独立、思想解放和人格尊重一起,成为妇女解放的重点。共产党人李大钊,就曾指出:妇女不解放,中国文明就是“半身不遂”的。因为新思想的传播、妇女运动的兴起和婚姻自由的要求, “恋爱神圣”和“妇女解放”的口号响遍全国。
1918年6月,《新青年》出版了“易卜生专号”,翻译介绍了挪威剧作家易卜生的名剧“玩偶之家”,借以暴露旧式家庭的罪恶。作品描述一个不甘做丈夫玩偶的女性娜拉因觉醒而离家。“玩偶之家”受到广大知识分子的欢迎,几次被搬上舞台公演,在中国掀起一阵“娜拉旋风”。剧中女主角娜拉所言:“我是一个人,一个同你一样的人”,“我第一要紧的,是努力做一个‘人’”,成为那个时代新女性最脍炙人口的宣言,娜拉也成为那个时代女性反抗家庭束缚、争取自由权利的榜样。在中国湖南的一个叛逆女性谢冰莹的自传体《女兵日记》中,她详细描述了自己多次逃婚的故事。《女兵日记》畅销,出走也成为女性逃离封建家庭,争取婚姻自由的一种方式。革命家萧楚女曾经写文章概括女性离家出走的原因,不外乎以逃婚争取婚姻自主、以恋爱自由思想反对专制婚姻。
在解放浪潮下,妇女被“发现”,妇女也发现了自己。此间的妇女团体,积极争取包括婚姻自主权在内的平等社会权利,提出“制定男女平等的婚姻法”。
争取婚姻自由的第二次狂澜
婚姻自由的第二波,当属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5月1日颁布的《婚姻法》,和此后宣传实施掀起的狂澜。
尽管早在1930年12月26日,国民政府公布的《民法·亲属篇》已正式确立了“婚约由男女当事人自行订定”的婚姻自由权;把古代宗法分亲属的旧观念改为血亲和姻亲两种亲属关系,使夫妻地位在法律上基本平等;禁止早婚、重婚纳妾等封建陋习也写进条款,但是由于资产阶级革命的不彻底性,《民法·亲属篇》在姓名权、居住权、财产权、继承权、家庭管理权和教养子女权等方面仍然维护夫权,明显存在对妇女的歧视。比如“妻以其本姓冠以夫姓”、“妻以夫之住所为住所”、妻子将自己原有财产交丈夫统一管理,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归丈夫所有、丈夫财产由直系血亲继承、妻子不能代位继承、家设家长,子女从父姓、父亲为未成年子女法定代理人等。
而1950年颁布的《婚姻法》,则高扬反封的旗帜,高扬男女平等的旗帜,旗帜鲜明地提出,必须摧毁封建主义缠绕在妇女身上的四条绳索:政权、族权、神权和夫权。而新婚姻制度当然应该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保护几千年来受尽剥削压迫的妇女”。
《婚姻法》的公布,彻底废除了在中国延续了两千年之久的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规定了禁止重婚、纳妾,禁止童养媳,禁止干涉婚姻自由,禁止买卖婚姻。确立了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利。
《婚姻法》的颁布,宣告了基于男女平等的婚姻自由的婚姻制度的确立,为中国妇女解放奠定了基础,因此得到妇女们的衷心拥护,在青年男女争取自由恋爱、解除包办婚姻以及解放童养媳、寡妇改嫁方面,妇女表现出更大的热情和勇气。在青年们对封建婚姻制度发起挑战之时,也遭到封建势力的顽抗,反映那一个时期新旧势力交锋的作家赵树理的小说《小二黑结婚》,是以喜剧结尾的。《婚姻法》一出,所有阻碍自由恋爱的旧势力、旧思想都偃旗息鼓。但是作为它原型的一对男女青年,他们的恋爱却遭到家长和村干部的粗暴干涉,男青年被毒打致死,女青年自缢身亡。同时上世纪50年代初还发生了一系列迫害改嫁寡妇的惨案。
1950年3月8日,《人民日报》发表《正确解决婚姻制度问题》的社论:“全中国人民首先是劳动人民必须了解和支持妇女的反封建婚姻压迫的斗争”,它指出:现实妇女反封建婚姻制度的斗争,已经不是“反抗地主对妇女压迫的斗争,而是劳动人民内部反对封建制度所遗留下来的风俗习惯的斗争”。社论强调,“我们的党员和干部绝对不应拥护封建的婚姻制度,绝对不应该‘镇压’妇女的解放斗争”并指出,正确解决婚姻制度问题的关键一靠中央人民政府制定颁布保障婚姻自由的婚姻法,二靠对农村干部与党员进行反对封建婚姻制的思想教育。而且后者更为重要。
在《婚姻法》颁布之后,政府在大张旗鼓地宣传婚姻法的同时,采取了一系列扫除婚姻自由障碍的行动,如打击封建宗族势力、坚决支持妇女争取婚姻自由的行动、解放童养媳、取缔娼妓制度、促使妻妾家庭自行解散等等。
50年代,一个摧枯拉朽的时代,一个妇女翻身解放的时代。
Ⅱ 是从什么时候开始,国人们才实现的婚姻自由
任何社会制度都有其时代背景,古代婚姻制度讲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这在《孟子·滕文公下》中就有说道:“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钻穴隙相窥,逾墙相从,则父母国人皆贱之。”在森严的等级制度和封建礼教影响下,这种婚姻制度的虽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是,这种制度不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自然也酿成了不少爱情悲剧。
虽然,这一时期关于婚姻的不稳定因素越来越高,但是,幸福的爱情和婚姻还是越来越多的,很多年长的人群也都愿意为了自己的幸福而重新出发。可以说,这一切都得益于这60年以来,中国人的心中“为了幸福生活而努力”这一不变的目标。
这里,我们再综合看来,婚姻是一种自然法则,当
Ⅲ 婚姻自由出现在什么时候 姻自由,恋爱自由是什么时
冲击封建婚制的第一波
冲击封建婚制的第一波,当属以五四新文化运动为代表的“婚姻革命”。新式婚姻要求打破一切旧道德、恶习俗,破除非人道的婚姻制度,建立以平等、自由,以恋爱为基础的两性结合,使男女当事人成为婚姻的主体。
“婚姻革命”之所以成为五四时期社会解放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因为新文化运动的主线就是争取个性解放、自我觉醒与肯定个体价值。新文化运动的领袖们,把改造中国社会与改造家庭制度相联系起来。认为只有“以个人本位易家庭本位”才能使中国真正实现政治上的民主与物质上的繁荣,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因此,压抑个体的封建家族主义,便成为首当其冲的批判目标。
Ⅳ 婚姻自由"是哪个历史阶段的产物
婚姻自由是一个社会范畴的概念,必然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更新变化。由于不同的历史时期人们对自由不同理解,婚姻自由也展现着社会定位与自然定位的迥异面孔。其中,社会干预在于行使自由不得侵犯他人,不得危害公共利益;个人意愿则侧重由心而发,不受干预。两种矛盾你消我涨,互相牵制,幸好人类社会在发展,人和社会都在进步。婚姻自由在内部矛盾和外部矛盾的相互作用中螺旋上升,体现着婚姻制度中最为重要的价值的进步和回归。本文共分两大部分,第一部分为婚姻自由的历史范畴,主要从三个方面入手,即从古代婚姻的不自由到近代婚姻自由的松动再现代婚姻自由的确立,本文详细论述了各个不同的历史时期结婚、离婚和再婚自由的演变发展过程。第二部分为婚姻自由是人格自由的标志,首先对婚姻自主权加以诠释,并进一步分析了婚姻自由与婚姻自主权的关系;然后从三个方面对婚姻自由的相对性了阐述,即法律的约束、义务和责任的约束以及道德的约束
Ⅳ 中国最新婚姻法什么时候颁布的
新婚姻法是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后发布的。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1950年5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
(5)婚姻自由什么时候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一条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Ⅵ 中国什么时候能实现真正的婚姻自由
现50、60后的父母身上还有很强的封建家长作风...想自由的话得等90、00后这帮大量接触外国民主自由思想的孩子们长大后,估计会有一定改观,不过中国封建社会5000年的文化积淀不是那么容易给消除的。
Ⅶ 中国人从什么时候开始才“婚姻自由”
中国人从新中国成立以后就开始“婚姻自由”了。
古代婚姻制度讲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对于婚姻配偶的选择,一直都是偏于保守的。在森严的等级制度和封建礼教影响下,这种婚姻制度虽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是,这种制度不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自然也酿成了不少爱情悲剧。
新中国成立之前,“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可以概括中国历史上的婚姻观。那时候的自由恋爱十分罕见,所以中国人的婚姻大多都是受到禁锢的,而到了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到如今这个时候,中国人的婚姻观自然也随着意识形态的开放程度而不断进步,甚至是颠覆式的改变。
“大胆追求自己想要的幸福”开始深入人心后,更多的人则勇敢地结束自己曾经被包办婚姻的悲剧,所以,全国就出现了一个“离婚潮”。但是,到了50年代中期,离婚申请就开始被要求“正当理由”,这个时候,解除婚姻关系就变得不再那么容易了。但好一点的是:在国家和民众的推动下,“自由婚姻观”得到了整个社会的高度认同。
Ⅷ 什么是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二者相互补充,构成婚姻自由的完整内容;结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当事人是否结婚,与谁结婚,是其本人的权利,任何人无权干涉。离婚自由,是指夫妻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