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婚姻法典是哪个朝代的
在西汉时期,有了第一部婚姻法典----<<汉婚律>>
它的内容包括婚姻范围(禁止直系亲属通婚),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后嗣,离婚等六方面的法规。
❷ 我国第一部婚姻法是什么时候制定的,那个机构公布施行的
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经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在 1950年5月1日,由中央人民政府正式颁布。
❸ 中国第一部婚姻法颁布的意义
你好,1950年《婚姻法》以破旧立新为起点,对封建政权赖以生存的婚姻制度及家庭结构、家庭关系、家庭功能进行全面改造后,新型的自由婚姻显着增加,文明和睦的家庭大量涌现。同时,宣传《婚姻法》也是对女性生存权和平等权的传播过程。妇女群体借助强大的国家力量,从封建婚姻制度束缚中解放出来,不仅成为新政权的积极拥护者,还调动起参加生产的积极性,催生出新的社会生产力。通过对《婚姻法》的宣传和执行,具有现代意义的新民主主义价值观开始渗透到人民的日常生活中,促进了社会主义因素的积累,推动了中国整体性的社会变迁。当然,除旧布新、移风易俗的婚姻变革对旧的婚姻秩序的冲击荡涤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可能仅仅通过一场社会运动就彻底根除旧有的传统做法和习惯。贯彻《婚姻法》工作依然是新中国成立后相当长历史阶段的一项重要任务。
❹ 建国后第一部《婚姻法》的立法依据是
建国后第一部《婚姻法》的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1950年4月14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并决定自同年5月1日起公布施行。这是建国以后颁行的第一部具有基本法性质的法律,是为改革婚姻家庭制度而采取的重大立法措施。其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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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我国第一部婚姻法
中央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950年4月13日 第一章 原则 第一条 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 第二条 禁止重婚、纳妾。禁止童养媳。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禁止任何人藉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 第二章 结婚 第三条 结婚须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四条 男二十岁,女十八岁,始得结婚。 第五条 男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禁止结婚: 一、为直系血亲,或为同胞的兄弟姊妹和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者。 其他五代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问题,从习惯。 二、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者。 三、患花柳病或精神失常未经治愈,患麻疯或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之疾病者。 第六条 结婚应男女双方亲到所在地(区、乡)人民政府登记。凡合于本法规定的结婚,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即发给结婚证。 凡不合于本规定的结婚,不予登记。 第三章 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夫妻为共同生活的伴侣,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八条 夫妻有互爱互敬、互相帮助、互相扶养、和睦团结、劳动生产、抚育子女,为家庭幸福和新社会建设而共同奋斗的义务。 第九条 夫妻双方均有选择职业、参加工作和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 第十条 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 第十一条 夫妻有各用自已姓名的权利。 第十二条 夫妻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四章 父母子女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父母对于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于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双方均不得虐待或遗弃。 养父母与养子女相互间的关系,适用前项规定。 溺婴或其他类似的犯罪行为,严加禁止。 第十四条 父母子女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受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或歧视。 非婚生子女经生母或其他人证物证证明其生父者,其生父应负担子女必需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全部或一部;直至子女十八岁为止。如经生母同意,生父可将子女领回抚养。 生母和他人结婚,原生子女的抚养,适用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 夫对于其妻所抚养与前夫所生的子女或妻对于其夫所抚养与前妻所生的子女,不得虐待或歧视。 第五章 离婚 第十七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区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调解无效时,亦准予离婚。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双方应向区人民政府登记,领取离婚证;区人民政府查明确系双方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确有适当处理时,应即发给离婚证。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得由区人民政府进行调解;如调解无效时,应即转报县或市人民法院处理;区人民政府并不得阻止或妨碍男女任何一方向县或市人民法院申诉。县或市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也应首先进行调解;如调解无效时,即行判决。 离婚后,如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应向区人民政府进行恢复结婚的登记;区人民政府应予以登记,并发给恢复结婚证。 第十八条 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男方要求离婚,须于女方分娩一年后,始得提出。但女方提出离婚,不在此限。 第十九条 现役革命军人与家庭有通讯关系的,其配偶提出离婚,须得革命军人的同意。 自本法公布之日起,如革命军人与家庭两年无通讯关系,其配偶要求离婚,得准予离婚。在本法公布前,如革命军人与家庭已有两年以上无通讯关系,而在本法公布后,又与家庭有一年无通讯关系,其配偶要求离婚,也得准予离婚。 第六章 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 第二十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血亲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灭。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所生的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责任。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均愿抚养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判决。 第二十一条 离婚后,女方抚养的子女,男方应负担必需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全部或一部,负担费用的多寡及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费用支付的办法,为付现金或实物或代小孩耕种分得的田地等。离婚时,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额数的请求。 第二十二条 女方再行结婚后,新夫如愿负担女方原生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全部或一部,则子女的生父的负担可酌情减少或免除。 第七章 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 第二十三条 离婚时,除女方婚前财产归女方所有外,其他家庭财产如何处理,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家庭财产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及子女利益和有利发展生产的原则判决。 如女方及子女分得的财产足以维持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时,则男方可不再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第二十四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担的债务,以共同生活时所得财产偿还;如无共同生活时所得财产或共同生活时所得财产不足清偿时,由男方清偿。男女一方单独所负的债务,由本人偿还。 第二十五条 离婚后,一方如未再行结婚而生活困难,他方应帮助维持其生活;帮助的办法及期限,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者,依法制裁。 凡因干涉婚姻自由而引起被干涉者的死亡或伤害者,干涉者一律应并负刑事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大行政区人民政府(或军政委员会)或省人民政府得依据当地少数民族婚姻问题的具体情况,对本法制定某些变通的或补充的规定,提请政务院批准施行。
❻ 原中央妇委委员罗琼阐述的我国第一部《婚姻法》起草过程是什么
大约是在1948年秋冬,刘少奇同志在河北平山县西柏坡村,和在该村的中共中央妇女运动委员会的委员们谈话,布置起草《婚姻法》的工作,为建国后颁布法律作准备当时,中央妇委副书记邓颖超同志和大部分妇委委员刚刚从农村开展土地改革回来,深切了解农村青年男女迫切要求婚姻自由的愿望。党中央的想法与群众的愿望正相吻合,中央妇委的同志很乐意地接受了这项任务。经过几个月的努力,中央妇委拟定出了《婚姻法》初稿。大约1949年3月初稿即从西柏坡带进了新解放的北平。建国后,邓颖超同志把初稿送交党中央。经过中央书记处讨论修改后,由党中央转送中央人民政府。
❼ 为什么新中国第一部法律是婚姻法
所谓国家,有国就有家,家是最基础的国家元素嘛
天时地利人和
男女要平等,婚姻法应该是女人顶起半边天的前奏
❽ 人民政府颁布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时间是
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婚姻法,自1950年5月1日起施行 。
一、1950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这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婚姻法,自1950年5月1日起施行 。
内容以调整婚姻关系为主,同时涉及家庭关系方面的各种重要问题。“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全文分为8章,包括原则、结婚、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离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及附则,共27条。
二、1980年9月10日,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新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三、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修订,新修订的婚姻法同日起施行。
❾ 为什么新中国第一部法规会是《婚姻法》
少奇同志布置新任务
1948年9月,解放战争进入了全面战略反攻阶段。此时,中央妇委召开了一次解放区妇女工作会议。会议期间的一天傍晚,邓颖超对妇委会的同志们说:“少奇同志让咱们过去一趟,要布置新的任务。”
从东柏坡到西柏坡也就二三里地,转眼间就到了。刘少奇与王光美刚刚结婚不久,住在两间土墙瓦顶房里。刘少奇热情地把她们迎进屋里,请她们吃花生和红枣。在询问了会议情况后,刘少奇说:“再有一年左右时间,我们就能从根本上打倒国民党反动统治,建立起一个新民主主义的国家。新中国成立后,我们这么个五亿多人口的大国,没有一部婚姻法岂不乱套了?这个任务交给你们中央妇委,你们马上着手,先做些准备工作。”
解放区妇女工作会议结束后,中央妇委立即成立了婚姻法起草小组。由邓颖超主持,成员有帅孟奇、杨之华、康克清、李培之、罗琼、王汝琪。中央妇委借用了东柏坡老乡两个小院,前院两间土屋,办公用;几位大姐和工作人员,住后院两间土屋。
起草小组成员中,真正学过法律的只有毕业于复旦大学法律系的王汝琪。她们首先派出工作组对婚姻问题进行专题调查。调查表明,当时在已解放的地区,婚姻案件占民事案件的比例很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