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对婚姻行为的不忠之处是指哪3种
不忠只有一种,就是背叛。在婚姻法里,称之为过错方。
(一)重婚;(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⑵ 如果婚姻当中对方有不忠行为,你该怎么办
其实说到这个问题,就不得不提到中国的离婚率。中国现在的离婚率很高,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对方出轨,因为这个原因离的婚。
很多人他感觉他自己做对了,但是其实一直在往相反的方向去做,最后把对方弄得越来越烦,不得已去离婚,很多情况都是这样子的,我觉得特别可惜。因为一段家庭一对夫妻关系特别不容易,说白了,在这个漫长的人生当中,不是你拉我一把,就是我扶你一下,彼此要学会宽容和原谅,如果说遇到点什么事你就选择离开,你会发现一婚你都处理不好,那你觉得二婚你能够幸福吗?
我见过很多一婚不去珍惜,二婚也过得一团糟的,可能问题不是出在他身上,而是出在你身上。如果他能回归了这一段关系,那么将来选择权在你手里,如果对方再出轨那么你可以选择离婚,但是你现在不去解决这件事情,觉得这是个渣男或者渣女,你选择放弃了,那就说明你没有处理长期关系的能力,那么下一段婚姻你还能处理好吗?你觉得换一个人就不一样了嘛?
如果问题出在你不懂得处理长期关系上,可能换一个人结果也是一样的。
所以你要成为这个问题的解决者,解决这个问题并不是说我去为了挽回一个人,而是去锻炼你这种能力,将来把这个幸福的掌控权放到自己手里,而不是放到对方手里,那么将来你选择离婚也好不离也罢,这个决定权在于自己,而不在于对方。这才是最重要的,而不是说你非要去挽回。
当然如果你觉得给孩子一个家更重要的话,那我觉得你是对的,但并不是说你非要去挽回这个人,而是把关注点放到自己身上,放到更长远的一些事情上。
就像明星马伊琍和文章,她最后还是和文章离婚了,但是她没有没选择在文章出轨的时候和他离婚,而是选择了在孩子大一点,她掌控了家庭过得更好的时候才和文章离婚了,那你说马伊俐当年的做法聪不聪明?她那句且行且珍惜让她成为了如今的赢家,输得最惨的其实是文章和小三。
⑶ 面对丈夫在婚姻中的不忠行为时,女人应该怎么处理
爱情在我们这三代的手里,变得太不像个样子了。
这样的男人"出轨"就真的"出轨"了,甚至过分的还会把外面的人扶正,你最好的办法和决定就是在闹僵之前,能给自己多留一条后路,多留些傍身之物。
不要在不值得的人身上去浪费自己的时间和精力,有些人愿意去默默忍受是因为那些男人不会去放弃现在的这些生活,只是为了另一个女人。
但是有些男人却可以狠心的放弃现在的生活,没有原则,没有底线。守着这样的一个男人,只会让你以后的生活越来越难受。
综上所述,以上两种是我个人对婚外情处理方式的看法,但是很多时候这些方法都是因人而异的,有为了孩子默默忍受的,有为了父母将就自己的,其实很多时候做决定的都是自己。
婚姻和爱情都是"如人饮水冷暖自知",希望你在面临抉择的时候会遵从自己的本心,不论是考虑全面的委屈自己还是大胆的放手一搏,我相信爱你的人都会尊重你的决定,加油~
⑷ 婚姻中出轨是最难以接受的行为,无论是精神还是身体,怎么对待嫖娼老公
在夫妻生活中,夫妻之间如果是因为三观、生活习惯、性格等方面发生矛盾,都是可以试着调节的。但是如果是其中一方出现对婚姻不忠,无论是精神还是身体,都是原则性错误,是不可原谅的,因为婚姻最基本的底线就是忠诚。因此,如果老公做了对婚姻不忠的行为,那么对待老公最好的方法,就是离开他。一个女人,可以接受一个男人不爱自己,但是不能接受一个男人背叛自己。
而那些自己对婚姻犯了不忠行为后,还企图想让伴侣原谅的人,根本不值得原谅。因为你已经是一个成年人的,有独立的思想和判断力,那些事该干,那些事不该干,在事情发生之前就应该很清楚。而不是犯错的时候只顾自己,犯错之后还要伴侣委屈自己来原谅你,这样的人太自私了。所以,对于对婚姻不忠的老公,果断的离开,不要让他有第二次伤害你的机会。
⑸ 婚姻里的不忠
婚姻里的不忠已经触犯底线了,一般都不能原谅的,就算原谅了,心理也有阴影了,对孩子伤害也很大,一定要忠于婚姻,那是道德底线,才能有一个幸福的家
⑹ 丈夫出轨妻子违反了民法中的什么原则
摘要 出轨没有列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可请求赔偿的过错范围,但出轨有外遇是违法行为(违反了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或不忠行为,违法与不忠即属于过错
⑺ 夫妻不忠行为会有哪些法律后果
家庭是社会组成的最小单元,每一个家庭的和睦都反应也影响着社会大家庭的发展。而婚姻,作为一切家庭亲属关系的源泉,维系这家庭关系的基础。随着离婚率不断攀升,婚姻保卫战的枪声亦此起彼伏。此时单纯的道德调整无法满足当事人对于夫妻忠实的要求,夫妻忠诚协议应运而生,这也折射出现代男女保护自己婚姻权益的意识明显增强。但是至今为止,对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学术界仍然没有达成一致的意见。
一、夫妻忠诚协议的概念和特点
(一)夫妻忠诚协议的概念
忠诚协议这一称呼,是媒体使用的名词,并非法律术语,因此其并不严谨。忠诚协议,通常是指以维持男女间的感情为目的所签订的,主要内容表现为男女各方应忠于双方的感情或维系双方的关系,若一方背叛双方的感情或关系时,应向对方承担某种责任。约定责任的常见形式是支付赔偿金或者财务,也有约定违约方应当自杀、自残的,后一种约定是违法的,当然无效,因此不予讨论。根据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的不同,忠诚协议又分为几类,包括夫妻之间为维持夫妻感情而协商达成的夫妻忠诚协议;恋人之间为了维持恋爱关系或达到结婚目的而协商达成的恋人忠诚协议;当事人为了维持不正当的两性关系而达成的忠诚协议。为了维持不正当的两性关系而达成的终成协议,由于内容既违反法律又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是无效的;对于恋人之间的忠诚协议,通常也认为其违背了婚姻自由的原则,而认定为无效;而对于夫妻忠诚协议,则存在着较多的争议,本文在此仅讨论夫妻忠诚协议的相关问题。
综上,夫妻忠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后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约定的,两人要对家庭、配偶、子女等有道德感和责任感,同时规定违背约定时承担支付赔偿金或财务等责任。
(二)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特点
首先,夫妻忠诚协议效力开始的时间,区别于普通的民间协议在协议签订的时即开始发生效力。它的特点在于,协议常常是在婚前签订的,但是协议的生效常常是以婚姻关系的成立为有效要件的,也就是说,只有到结婚以后才能发生效力;如果没有结婚,即使一方出现了有违忠诚协议的行为,“夫妻忠诚协议”也不产生法律效力。由此衍伸到协议对主体的约束,即只对具有夫妻身份关系的二人产生约束力,婚前,恋人之间是否忠诚于对方受道德规范调整,不属于法律的调整范围。
其次,从协议发挥效力的具体内容来看。首先协议中被要求赔偿的对象只是有过错的一方,也就是说,赔偿要求者不能向婚姻关系以外的其他人提出,如“第三者”,“宾馆”,甚至配偶的其他家庭成员追究赔偿责任。另外,夫妻忠诚协议大多数都规定:若一方出现对另一方的不忠行为,将向对方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赔偿;或在离婚时,过错方不分或者少分共同财产。
再次,从协议效力的法律性来看。目前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并没有明确受到法律的保护。一方面对于夫妻忠诚协议本身的存在在社会中就已经引起了广泛的争论,有人认为它损害了婚姻本身的美好,使婚姻变得更加的利益化、商业化;有人认为它侵害了婚姻主体的很多不可剥夺的权利。另一方面,国家也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夫妻忠诚协议的设立和生效以及违背的惩罚措施,而目前很多针对夫妻忠诚协议的审判中,只是依据具体的依据以及法官的主观裁定。这一切都造成了夫妻忠诚协议的约束效力低下。我国公证界对这种“忠诚协议”的态度也是非常谨慎的,大多公证机构对此类“忠诚协议”的公证申请一般是拒绝受理的。
二、夫妻忠诚协议之效力争论
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破坏协议,出现婚外情的案件时有发生 那么,忠诚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法院能否将这份协议作为判决的直接根据? 学者对此存有很大的争议,有的认为该协议有效,有的认为无效;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处理也是有的案件支持,有的案件不支持,迄今为止尚未形成一致的见解。
(一)无效说
无效说即否认“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1、夫妻相互忠实属于道德的调整范畴,法律不应当介入。法律与道德调整的范围是不同的,其作用也是不同的。道德,是人们对自己思想和行为的一种较高的要求,要靠人们的自觉遵守而非强制,出现了道德问题通过自我修养、舆论压力等方法给予改进。而法律,则是人们行为的最低标准,具有强制性,只要行为人进行了违法行为,就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的“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只是价值提倡,只是属于道德领域调整的。所以,除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的请求损害赔偿情形(如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外,“夫妻忠诚协议”中不忠赔偿的约定是无效的,否则,法律就过于侵犯了人们的私生活,调整了本应由道德调整的领域。
2、忠诚协议不属于财产约定的范围,法律不允许通过协议来设定人身关系 我国现行法律明确规定了婚姻自由原则和人身权法定原则,忠诚协议限制了当事人的人身权利; 婚姻的效力不是依据契约而发生的,所以婚姻当事人不能事先约定违约金。
3、如果承认忠诚协议的效力,那么在调查核实离婚案件的过程中可能会侵犯第三人的隐私权; 承认该效力还鼓励了其他婚姻当事人缔结这样一个协议拴住对方,这样反而使得建立在纯洁爱情和相互信任基础上的婚姻变质,使婚姻关系不再和睦。
(二)有效说
有效说承认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理由如下:
1、忠诚协议属于契约,因为婚姻事实上可以推定为特定男女当事人之间存在的一种契约,互相忠诚则属于双方当事人之间当然的义务 夫妻忠诚协议就是两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意思表示真实一致,自愿增设了关于身份关系的违约责任条款,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并且符合合同的有效要件,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2、婚姻法是私法,应当贯彻私法自治原则,法不禁止即自由。既然我国《婚姻法》没有明确禁止夫妻就忠诚问题进行约定,那么当事人做出的基于平等真实意愿又未损害他人利益否定破坏善良风俗的约定就应当是被法所接受的。
(三)夫妻忠诚协议效力之我见
随着离婚率的不断升高,婚姻双方对婚姻的不安全感也在不断攀升,单纯的道德调整已经无法满足当事人对于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帮助,维护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要求,限制忠诚的条件已经从感情发展到了经济权利等方面,赋予夫妻忠诚协议以法律效力是大势所趋。夫妻忠诚协议要想在实践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就必须得到法律的完全承认,然而这一目标却相距甚远,这主要是由于夫妻忠诚协议本身的局限性引起的,即其内容与现有的某些法律相悖。
1、忠诚协议是当事人的合意,法律应认可其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 第2条的规定: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显然,忠诚协议的缔结实际上正是夫妻间就私生活订立合同的体现 换言之,只要忠诚协议是双方在平等自愿未受任何胁迫的前提下做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全部生效要件,就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2、忠诚义务规定的道德内容属于法律的调整范围。夫妻忠诚协议中常常约定许多道德内容,比如婚后夫妻应互敬互爱,要承担起对家庭的责任不得与他人发生性行为等等,但是这并不能排除法律对该协议进行调整 法律往往是道德的底线,它不会直接规定一些较高的道德义务,比如一旦双方结为夫妻就要相亲相爱 ,但是法律并不禁止婚姻当事人通过忠诚协议将较高的道德要求上升为法律义务 只要夫妻双方订立的 忠诚协议不违反我国的强行性法律的和公序良俗的规定,法律就会对他们约定的内容加以保护。如果这种自由的契约得不到保护,不就意味着其他所有以道德义务为内容的契约都不具法律效力了吗?事实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已有很多条文渗透着道德义务。
3、认定忠诚协议有效符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婚姻法第 条规定: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显然婚姻法更加注重家庭的稳定性,而忠诚协议实际上正是对抽象的夫妻权利义务的具体化,通过将隐性的道德义务上升为显性的法律义务来约束当事人,既有利于增强夫妻双方的责任感,又有利于维系婚姻关系的稳定 尽管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但是当一方违反了该规定时,另一方却不能单独以 违反忠实义务为由提起诉讼,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起诉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忠诚协议使原则性的忠实义务具有了可诉性,若一方违背了这一义务,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4、忠诚协议约定不明确的内容视为未约定。夫妻忠诚协议是依据婚姻当事人的一般认知订立的,很少涉及法言法语,甚至有些内容的界定很模糊,最终导致的结果就是在婚姻背叛实际发生时,因条款的界定不清使得 忠诚协议无法生效 比如协议中界定忠诚常用彼此相爱 不能嫌弃、不沾花惹草等来形容,而这些词语纯粹是由道德的评判标准确定的,法律对此没有明文规定 法律毕竟不是万能的,它无法调整和规制人的感情世界 法官在审查这样一份约定不明确的的忠诚协议,因没有衡量和判定的标准无法认定双方是否还相爱 是否身在曹营,心在汉,只能视为忠诚协议中未约定违约责任。
5、忠诚协议约定的赔偿数额不能过高。双方当事人可以预先约定违约金,如双方约定如果因一方有外遇( 婚外性行为) 而导致婚姻破裂,有外遇的一方要给付对方一定的经济赔偿或如果一方夜不归宿,就应该按时间实际支付对方的一定的“空床费”,但是约定的违约金额要受到一定的限制违约金的支付不以实际发生的损害为前提,只要是有违约行为的存在,不管是否发生了损害,违约当事人都应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约定虽然属于当事人所享有的合同自由的范围,但这种自由也是受限制的 我国合同法第114 条规定: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所以,如果约定的违约金额过高,法院有权基于当事人的请求减少违约金。
概而言之,夫妻忠诚协议既是符合婚姻的本质特征又是合乎法律道德的,因此不能完全将其排斥于法律之外 首先,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法律中承认夫妻忠诚协议的有效性; 其次,必须对忠诚协议内容的予以适当的限制,不得违反我国的强行性法律规范和公序良俗等; 再次,应当尽早完善婚姻法,将规范夫妻忠诚协议的相关内容纳入其中,便于公证机关和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时能够做到有法可依,切实保障婚姻主体的正当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