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现在的婚姻法还承认事实婚姻吗
婚姻法已经失效,根据《民法典》规定,法律承认符合条件的事实婚姻。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前就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属于有法律效力的事实婚姻;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后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属于没有法律效力的事实婚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❷ 事实婚姻如何认定
自1994年2月1日以后,我国不再承认事实婚姻,所以在此之前形成的事实婚姻与合法的正常婚姻是一样的,事实婚姻期间买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有双方自行协商如何分割;在此之后同居的,无法证明房子首付是谁交的的,要看房屋产权登记、首付签名还有银行办理相关分期手续签名,如果没有任何办法证明自己出资的,房子归另一方所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❸ 现在有没有事实婚姻这么一说.现在有没有事实
事实婚姻是一种婚姻关系存在的方式,广义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未经结婚登记机关登记,未领取结婚证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狭义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自1994年2月1日以后,尽管我国《婚姻法》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但这并不代表法律将彻底不承认事实婚姻,例如刑法中的重婚罪,有配偶而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形成事实婚姻,即使没有到民政部门进行结婚登记,仍然可以认定是重婚。
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
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三、同居双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
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
2、双方自愿结婚;
3、 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❹ 我国法律是否承认事实婚姻
对于在1994年之前未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构成事实婚姻,94年之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不构成事实婚姻,只按同居关系处理。
❺ 2021民法典是否承认事实婚姻
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承认事实婚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事实婚姻只能以非法同居关系定论,而非法同居生育子女属于非婚生育,非婚生育子女受法律保障,男女双方需要尽到抚养责任义务。
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的区别如下:
1、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都具有共同终身共同生活的目的,而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不具有这种终身共同生活的目的;
2、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备公开的夫妻身份,而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往往具有陷落性,临时性,不具有公开性;
3、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均无配偶,有配偶的则为事实重婚,非法同居的范围比较宽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❻ 2021民法典是否承认事实婚姻
回答:关于2021年《民法典》是否承认事实婚姻,需要分情况来讨论,以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颁布为分界线,在此之前的事实婚姻民法典都是承认的,将他们按照合法有效的婚姻来对待,而在此之后的事实婚姻,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的规定按照同居关系来处理,即就是对于1994年2月1日以后的事实婚姻法律不承认男女双方有法律上的婚姻关系,他们在法律上只属于同居关系。
但是如果是1992年2月1日以后的事实婚姻也不要慌乱,现在应该做的事情是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拿着证件去婚姻登记部门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只要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那从这天开始,你们就属于合法有效的夫妻关系,受法律承认和保护。
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就是为了督促人们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这是因为结婚登记不仅给男女双方的婚姻关系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原则的贯彻实施,保证婚姻当事人及其子女的身体健康,避免违法婚姻,预防婚姻家庭纠纷的发生,而且它也是在婚姻问题上进行法制宣传的一个重要环节,对于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而我们每个公民,作为社会的一员,贯彻落实法律法规是我们的义务,因此,如果是事实婚姻的应该及时补办登记,这样子不仅有助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是在促进法治建设的发展,为法治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法律依据】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
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____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_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__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__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❼ 我国的婚姻法承认事实婚姻吗
法律分析:我国的婚姻相关法律不承认事实婚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属于同居关系。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❽ 现在是否承认事实婚姻关系
我国是承认事实婚姻关系的。法律意义上的事实婚姻,一般是指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尚未登记结婚,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同居关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