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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的婚姻法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2-04-24 15:19:04

① 台湾法律现在允许一夫多妻吗

法律上不可以,在台湾,一夫多妻也是不合法的,会触犯刑法第237条“有配偶而重为婚姻或同时与二人以上结婚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相婚者亦同。”。台湾少数政商名流公开拥有超过一名配偶,大企业家如台塑集团创办人王永庆有台面化一个以上的配偶。

在传统中国,“一夫一妻制”是一个基本制度,在实践中常常是“一夫一妻多妾制,持续了数千年历史。中华民国成立以后,规定了严格的一夫一妻制,对于纳妾行为不再容忍,纳妾者按法律将受到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1)台湾的婚姻法有哪些扩展阅读

在中国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奴隶主和封建主事实上存在的是一夫一妻多妾制或纳妾制而平民相反大多数是一夫一妻制或没有妻子。古代妻对妾生杀予夺,妾就是男主人的性奴,没有财产权,没有人身自由,没有平等地位,可以被买卖交换与赠送。

由于中国古代是一夫一妻多妾,妾地位低于妻,妾只能算奴婢,妾,作为名词,古来称地位低贱者,《尚书传》说:“役人贱者,男曰臣女曰妾。”《周礼注》也说:“臣妾,男女贫贱之称。”《战国策·秦四》:“百姓不聊生,族类离散,流亡为臣妾。”注云“男为人臣,女为妾”。《说文解字》曰:“妾,有罪女子。”

在古代,“有罪”就可以收为奴隶,因此“妾”的本义就是“女奴”。有时也用来表示“男子在妻子以外另娶的女子”。《春秋》云:“女为人妾。”妾,不娉也。一夫多妻的意思是所有的妻子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可以继承分割家产。

一夫一妻多妾制,妾的地位是低于妻的,法律地位也要低于妻,被限制了自由,是男主人的性奴。妾的地位待遇好坏全看主人与妻的态度。

② 台湾婚姻制度

当然不可以。台湾法律有规定一夫一妻的,但在50、60年代由于旧婚姻制度,遗留问题很多,所以经常会出现小老婆和妾之类的。

参考文章:
大陆和台湾的婚姻立法对结婚实质要件的规定,可分为积极的条件和消极的条件两种。前者是结婚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当事人合意和达到法定婚龄;后者为禁止的条件,是对男女双方结婚的限制,如已有配偶者、男女双方为近亲属。有关两岸结婚实质要件的规定,详述如下:

①须达到法定婚龄。大陆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民法通则》规定年满18周岁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见,法定婚龄高于成年年龄,因此大陆法律禁止未成年人结婚。台湾关于法定婚龄的规定较大陆低。台湾民法第980条则规定:“男未满十八周岁,女未满十六周岁者,不得结婚。”由于台湾民法规定20周岁为成年,法定婚龄低于成年年龄,因此就会出现未成年人结婚的现象。

②须男女双方自愿。男女双方自愿缔结婚姻是近代婚姻制度的基础,是婚姻自由原则的必然要求。大陆婚姻法第4条明确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允许任何一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与大陆有所不同,台湾民法上无明文规定须男女双方自愿这一要件,一般认为结婚是一种身份契约行为,须男女双方有结婚的合意,这种合意应由本人为之,不得代理,父母不得包办代替,此其一。其二,如前所述,在台湾存在着达到法定婚龄的未成年人结婚的现象,对于未成年人的婚姻,台湾民法认为,仍须男女双方有结婚的合意,但须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③须非重婚。大陆与台湾的婚姻制度以一夫一妻为原则,禁止重婚。

④须非近亲属。关于禁止结婚的近亲属范围,大陆婚姻法只规定直系血亲(解释上包括拟制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即同祖父母的堂兄弟姐妹,同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表兄弟姐妹)禁止结婚。但台湾民法规定的要广得多,它不仅包括直系血亲和同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表兄弟姐妹,而且包括:直系姻亲,如岳母与女婿、公公与媳妇、继父母与继子女;五亲等以内、辈份不同的旁系姻亲。直系姻亲和旁系姻亲结婚的限制,即使在姻亲关系消灭后,仍适用;除六亲等和八亲等的表兄弟姐妹外,八亲等以内的旁系血亲,不论辈份相同或不相同,都不能结婚;因收养而形成的直系血亲及直系姻亲,即使在收养关系终止后,仍不能结婚。

⑤禁止结婚的疾病。大陆婚姻法第6条规定:“患麻疯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大陆规定上述疾病患者尚未治愈的禁止结婚主要是基于优生的考虑。与大陆不同,在台湾法律上,精神病等恶疾只是配偶一方提出离婚的法定理由,而不是禁止结婚的条件。

⑥此外,台湾民法还规定,监护人在监护关系存续其间,除非经被监护人的父母同意,不得与被监护人结婚;夫妻一方与人通奸,经法院判决离婚或受刑罚处罚的,不得与相奸者结婚;女子在离婚或丧偶致婚姻关系消灭后未超过六个月的,不得再行结婚,以免造成血统混乱,但自婚姻关系消灭后六个月内已分娩的,不在此限。

希望你能满意。

③ 香港和台湾地区是一夫一妻制么

是。

香港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由港府立法局制定,于1970年7月10日经港督批准公布,决定1971年10月7日为本条例的"指定日期",实行婚姻改革。

主要内容有: 在指定日期及以后缔结的婚姻,实行一夫一妻,也不得缔结兼桃婚姻,旧式与新式婚姻,凡于指定日期前根据华人法律及习俗在香港举行婚礼者,即属旧式婚姻,一如现在注册婚姻一样,都视为有效婚姻。

(3)台湾的婚姻法有哪些扩展阅读:

在中国传统社会的婚姻制度中,为避免封建制度的继承关系混乱,“一夫一妻制”和“嫡长子继承制”成为宗法制度的基本原则,在很多朝代的法律中都给以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生活中“一妻”的原则却未必被普遍遵守,有时会平妻的状况。

譬如晋朝的贾充,获皇帝允许有李婉、郭槐两个正妻。敦煌出土唐天宝年间的户籍册中,可以发现许多二妻、三妻之家。在此后诸多金石雕刻和文学作品中也多有一夫多妻的记载。

贵族男子和特定情况下的平民男子可以纳妾,“妾”的身份比正妻为低。所以中国古代的“一夫一妻制”,实际上是“一夫一妻多妾”的形式。三者之中,妻是正式配偶,须明媒正娶,称为“正妻”(或称正房、嫡妻、正室)所生子嗣称为“嫡出”,具有正统法理的继承权利。

④ 台湾婚姻法是一夫多妻

扯蛋的谣言。
台湾的婚烟法也没有一夫多妻制。

⑤ 台湾的婚姻法

法律上不可以
在传统中国,“一夫一妻制”是一个基本制度,在实践中常常是“一夫一妻多妾制,持续了数千年历史。中华民国成立以后,规定了严格的一夫一妻制,对于纳妾行为不再容忍,纳妾者按法律将受到制裁。

中国大陆,中华民国政府初1930年公布《民法》,规定一夫一妻制。但初期民间纳妾仍然盛行,政府只能做到要求高级官员不要纳妾。中华人民共和国在1950年《婚姻法》规定一夫多妻不合法。

在香港,由于采取习惯法,直到1971年大清律例被正式取消,“一夫多妻”才改为不合法。香港、澳门现今仍有家庭是一夫多妻的。着名例子有富商何鸿燊,有4个妻子,他的伯父有12个妻子。

在台湾,一夫多妻也是不合法的,会触犯中华民国刑法第237条“有配偶而重为婚姻或同时与二人以上结婚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相婚者亦同。”。

但是,少数政商名流公开拥有超过一名配偶。大企业家如台塑集团创办人王永庆、大同集团林挺生等,政治人物如曾任行政院长之张俊雄、立法委员林进兴等,均有台面化一个以上的配偶。

⑥ 台湾婚姻法

大陆配偶基于婚姻关系与台湾配偶共营生活,与台湾社会及家庭建立紧密连带关系,有别于一般大陆地区人民。为维护大陆配偶本于婚姻关系之生活及财产权益,其继承权应进一步予以保障,爰增列第五项,明定大陆配偶继承或受遗赠,不适用有关总额不得逾新台币二百万元之限制。

经许可长期居留之大陆配,得继承不动产;所继承之不动产,为土地法第17条第1项各款所列土地者,并准用同条第2项但书应于三年内出售之相关规定,否则将依土地法第73条之1标售之相关规定。

至原条文第四项但书有关国人赖以居住之不动产,大陆地区继承人不得继承之规定,考量应优先兼顾台湾地区继承人继承权益,对于大陆配偶之继承,仍应予适用。

长期居留已调整时间:在台湾地区依亲居留满四年,且每年在台湾地区合法居留期间逾一百八十三日者,得申请长期居留。

许可在台湾地区长期居留者,居留期间无限制;长期居留符合下列规定者,得申请在台湾地区定居:在台湾地区合法居留连续二年且每年居住逾一百八十三日。

以上仍有不清楚的地方欢迎您再行询问(以上系本人拙见,本人系执业地政士=坊间俗称代书及开业之不动产经纪人,目前亦服务于地政事务所服务台义工迄今已有十年时间,希有助于您案件之解决)。

(6)台湾的婚姻法有哪些扩展阅读:

第一条为加强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的婚姻登记管理,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在大陆办理婚姻登记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大陆居民系指居住在中国大陆的中国公民;所称台湾居民系指居住在中国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

第三条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在大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复婚登记,应当双方共同到大陆一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指定的地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

第四条申请结婚登记的大陆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1、居民身份证。

2、居民户口簿。

3、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4、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申请结婚登记的台湾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2、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境入境证件。

3、台湾公证机关出具的无配偶声明和经证明无误的户籍誊本,有效期三个月。

4、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第五条台湾居民在大陆连续停留6个月以上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证件、证明外,还应当提交大陆公证机关公证的无配偶声明。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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