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涉外婚姻登记
涉外婚姻登记审批的方式:内地居民提供本人户口簿、身份证,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外国人提供有效护照等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以及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即可依法办理结婚登记。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❷ 涉外婚姻需要单身证明但是民政局不给开怎么办
涉外婚姻除涉台或者清单中已列出国家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外,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如在国外结婚,可办理“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公证,关于涉外婚姻不再需要单身证明的文件如下:
与此同时,涉外婚姻状况“个人声明”公证认证手续为如下两种情形:
第一,中国驻外使领馆根据当事人申请,为其出具用于在当地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单身证明”公证的形式,此类公证一般可直接在当地使用,无须办理领事认证。
第二,国内涉外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申请,为其出具用于在国外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单身证明”公证的形式,此类公证一般由当事人户籍所在地公证机构出具之后,一是由中国外交部认证,并代送文书使用国驻华使馆办理领事认证;二是由中国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外事办公室认证,并代送文书使用国驻华领馆办理领事认证。
所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为其出具用于在国外办理结婚登记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公证,便成为单身证明的一种替代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