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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20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30号)
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第二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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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四条 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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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第七条 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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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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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当事人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第十二条 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第十三条 婚姻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五条 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十八条 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第十九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第二十一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第二十三条 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第二十六条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第二十七条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第二十八条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第三十二条 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婚姻法修改后正在审理的一、二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一律适用修改后的婚姻法。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如与本解释相抵触,以本解释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29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3]19号)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第五条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 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第七条 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前款所指的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继续审理。
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十二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第十三条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第十八条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二十六条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
第二十九条 本解释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
本解释施行后,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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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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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前二十年左右,北平城里。
这是个庭院很深的大宅子,包括三进房子和三个花园,门口有石狮子守门,黑漆的大门上挂着两个铜门环,门上方悬着一块金色的匾——逸庐。这是柳逸云的家。柳逸云是标准的书香世家,也是北平的望族。
在内花园里,正有两个少妇坐在一棵大槐树下刺绣,另外两个丫鬟垂手侍立着。这是一个仲夏的午后,树上,蝉鸣正喧嚣着,除了蝉鸣之外,一切静悄悄的。两个丫鬟摇头晃脑的直打瞌睡。
“哦——”突然,少妇中比较年长的一个轻轻的惊呼一声,挺直了腰,把手放在隆起的腹部上。
“怎样了?”较年轻的一个紧张的问。
“没什么,”前者微笑了起来,一种属于母性骄傲与喜悦混合起来的笑。“我觉得孩子在肚里练太极拳。他踹了我一脚,我几乎可以抓住他的小脚。”她用手在肚子上轻轻的抚摸着。
“噢,表姐,”年轻的一个说:“怎么我肚子里从来不动呢?”她也用手抚摸着肚子。
“你还早呢,你只有三个月,是不会动的,等到六七个月的时候,就会动了。”
针线被放在膝上,两个少妇热心的谈了起来。
“不知道是男孩还是女孩,”年长的一个说:“逸云已经快四十了,我也将近三十,这才是头一遭怀孕,希望能是个男孩子,如果是女孩,我就要给逸云纳妾了。”
“我也希望生个儿子,方家三代单传,现在,两个老人家都把希望寄托在我身上,巴不得我一口气给他们生十个八个孩子……”
“哈,生孩子又不是下小猪……”
“表姐!”
“噢,”前者为自己失言说出的粗话脸红了。
“我们来算个卦,看看是男孩子还是女孩。”
“你一定是男孩子,你的肚子尖尖的。”
“表妹,”年长的一个,也就是柳太太说:“假若我们都生了儿子,我们要让他们结拜为兄弟……”
“对了,”方太太说:“我们表姐妹这样好,如果都是女儿,就结为姐妹,如果是一男一女……”
“就结为夫妇。”柳太太接口说。
“一言为定吗?”方太太问。
“当然!”柳太太严肃的说,从手上取下了一个玉环,递给方太太:“我们先交换信物,以后不许反悔哟!”
“哪一个反悔就不得好死!”方太太说,取下了脖子里的一条琥珀项链,郑重的交给柳太太。然后,两个妇人相视而笑,方太太握住了柳太太的手说:“表姐,从此,我们更亲一层了。明天我要回家了,下个月你到我家做客去。”
“挺着大肚子,怪不好意思的,等满月以后再去吧。今天我们说的话可得算数哟!”
“你们柳老爷不会反对吧?”
“什么话?当然不会!你们老爷呢?”
“也绝无问题!”两个女人微笑的对望着,手握着手。两个孩子的终身就在她们握着的手里决定了。
柳太太生了个男孩子,取名静言。
方太太生了个女孩子,取名依依。
五年后,在同一棵槐树底下,两个女人又聚首了。方太太死命拉着柳太太的衣袖,一把眼泪一把鼻涕的说:“表姐,你怪我好了,你骂我好了,我一定要悔婚!哪怕我应了誓,不得好死,我也要悔婚。我怎么想得到依依生下来是个,是个,是个哑巴!我不能毁掉你们静言一辈子,表姐,你给他另订一头婚事吧!”
“表妹,慢慢来。”柳太太沉痛而严肃的说:“假如你们依依是个正常的孩子,我同意你悔婚,现在依依既然是个哑巴孩子,我们柳家绝不悔婚!表妹,你这一生也够苦了,唯一一个孩子又是残废,老爷又三房四房的讨姨太太……你想想,依依如果不嫁给静言,将来难道做一辈子老姑娘?你自己也受一辈子气吗?我们柳家不是无信无义的,我们姐妹的交情也不止这些,是不是?表妹,我告诉你,静言除非娶依依,要不然我永不许他娶妻!”
“哦,表姐!”
方太太喊了一声,抱住柳太太,失声痛哭。柳太太安慰的拍着方太太的肩膀,轻轻的说:“放心吧,表妹,一切都是命中注定,老天自会有安排。”
柳静言坐在书房里,烦躁的望着面前的书本。革命带来一个新的世界,也带来了许多新的思想,但他却依然要牺牲在旧社会的指腹为婚之下。这是不公平的,但他却无法反抗。婚期已经择定了,就等着他去做那个倒楣的新郎。他从没有见过方依依,或者,在很小的时候,他们曾经一起玩过。反正,他对依依一点印象都没有,一个哑巴,凭什么他该娶一个哑巴呢?只为了母亲那个近乎儿戏的指腹为婚!近来,他看了许多翻译的西洋文学,他欣赏他们那种赤裸裸的恋爱,没有媒妁之言,更没有这种荒谬无比的指腹为婚!他的一些朋友们,都拥有世界上最美好的娇妻,而他,从一落地起,就被命运判定了要有一个哑巴太太。他真想反叛这个命运,甚至想逃婚。受到新思潮的熏染,柳静言对于这许多传统的旧习惯都感不满,尤其对于中国古老的婚姻法。两个毫无感情,未谋一面的陌生人,就硬要在一夜之间结成夫妻,这确实是不合情理的!
“我要反抗!我要反抗!”他郁愤的想。
书房门被推开了,柳逸云走了进来,看到了父亲,柳静言立即站起身来,垂手而立,恭敬的喊了一声:“爸爸!”
柳逸云在椅子里坐下来,他是个满腹诗书,有着顽固的旧脑筋旧思想的老人。在这个家庭里,他有着无比的权威和力量。望了柳静言一眼,他安静的说:“静言,过来!”
柳静言向前面走了两步。
“明天起,不必到书房来了,”柳逸云说:“好好准备婚事,你知道,男婚女嫁,这是人生的一件大事,也是做人的义务。”
“是的,爸爸。”柳静言恭敬的应了一声。心中却在忿忿不平。准备婚事,还有什么要他准备的呢?除了做新郎必须自己去做之外,别的事大家早给他做了。他真奇怪,为什么他们不连新郎也代他做呢?
“关于你的这门婚事,”柳逸云沉吟的说:“我知道你心里不大愿意。但是你母亲和方家指腹为婚的,当初并没有料到依依会是个哑巴。我们读书人,以信义为重,绝不能因对方是个哑巴而退婚,你了解吗?”
“是的,爸爸。”
“现在,我告诉你,你必须娶方依依,这是做人的责任。假如你不喜欢她,你尽可以三妻四妾往家里娶,可是,方依依一定要做你的元配。”
“是的,爸爸。”柳静言应着,三妻四妾,他又何尝想要什么三妻四妾?他无法告诉父亲,他的思想和愿望,他愿意有一个感情很好的如花美眷,闺中唱和,白头偕老,一个就心满意足了!何必什么三妻四妾呢?
“你看,静言,”柳逸云认为他已经给儿子解决了心中的不快,点点头说:“做父母的不会让你受委屈,哪怕你头一天娶了方依依,第二天就要纳妾,我都可以同意。家里的丫鬟,你有中意的也可以收房。明白吗?”
“是的,爸爸。”
“好吧,现在到你母亲那儿看看去,不要整天闷在书房里,让你母亲担心。”
“是的,爸爸。”柳逸云站起身来,从容不迫的跨出了书房。柳静言垂手恭送,等父亲走远了,他才颓然的坐下来,把书本狠狠的在桌上掷过去,喃喃的说:“果真娶上七八个姨太太对方依依难道就算了了责任吗?她又何尝愿意做一个名义上的傀儡妻子!”
一星期后,婚礼如期举行,排场之大,陪嫁之丰,使路人为之侧目。一路上,新娘的花轿领先,后面跟着七八十台陪嫁,鞭炮声,鼓乐声,热闹空前。花轿进了柳家的大门,宾客盈门,大家争着看新娘。新娘被喜娘搀了出来,凤冠霞帔,花团锦簇。颤巍巍的,由喜娘搀扶着行礼如仪。
交拜天地时,柳静言曾看了方依依一眼,喜帕盖着脸,无法看到面目,腰肢袅娜,娉娉婷婷,好苗条的身段!行完礼,参拜祖先牌位、父母、长辈。然后,在宾客的议论中,他不止听到十次“哑巴”的字样,像一根针扎在心里,他觉得一阵尖锐的刺痛。请客、闹酒……一切都过去了。他被送进新房里,和新娘吃合卺酒。走进新房,他一眼看到新娘垂头坐在椅子里,喜帕依然遮着脸,两个喜娘侍立在侧。他看着她,一刹那间,竟失去揭起喜帕的勇气。谁知道在那喜帕后面,是一张怎样的脸!她除了是个哑巴之外,还有没有其他的缺陷?站在那儿,他迟迟不前。喜娘中的一个,对他点点头,鼓励的笑了笑。他终于走了过去,鼓起勇气,揭起了那一块遮在他们之中的屏幛。一瞬间,他愣了愣,然后,完全出于下意识的动作,他用手轻轻的托起了新娘的下巴,仔细的凝视这一张脸。
长长的睫毛低垂着,由于被他托起下巴而吃了一惊,惶恐中,睫毛很快的抬起来,对他仓皇的扫了一眼,已经够了,这已足以让他看清她那对澄清如水、光亮如星的眼睛。眉毛弯弯的覆盖在眼睛上方,清晰的显出两条处女的眉线。小巧的鼻子下是一张可怜兮兮的小嘴,那么小,那么柔和,那么秀气。白皙的皮肤,细腻、润滑,像一块水红色的玉石……他不可能希望再有一个比她更美的妻子了。一刹那间,他明白为什么方家在婚前不让依依和他见面,他们是存心要在洞房里给他一个惊喜,以弥补另外一方面的缺陷。他放下手来,轻轻的吐出一口气。两个喜娘都笑开了,于是,他糊糊涂涂的和新娘喝了交杯酒,又糊糊涂涂的发现,房间里的人都走光了,只留下了他和新娘两人。
好一会儿,他惶惑的站在那儿,不知道该怎么办好。终于,他走到她身边,对她微笑,她恐慌的看看他,显然比他更慌乱,更不知所措。
“你很美。”他赞美的说。
她茫然的望着他的嘴,就无助的垂下了头。他像遭遇到一下棒击,顿时明白她根本听不到他的话,她是个聋子。似乎所有的聋子都是哑巴,所有的哑巴,也都是聋子。但,事先,他并没有想到这一点,他没有料到她又哑又聋!他颓然的退后了两步,倒进椅子里。
“我的天!”他喃喃的叫。
看到他的表情,她明白了,她颦眉凝视了他一会儿,眼睛里有着悲哀的疑问,好像在惶恐的问他:“你难道不知道?难道他们竟没有告诉你?难道你是被骗娶了我?”
柳静言望着面前这张脸;太美了,太好了!他无法相信,具有这么美丽的脸的人竟是个天聋地哑!他用手蒙住了脸,对冥冥中安排一切的神灵生气,他摇着头,自言自语的说:“这是不应该的!她应该是一切完美的化身,这是不公平的!老天一定弄错了什么地方!”
看到他的嘴唇在动,她了解他在说话,却徒劳无功的想明白他在说什么。他脸上那个绝望的表情打击了她,她闭上眼睛,匆遽的低下头去,两滴泪珠迅速的沾湿了黑而长的睫毛。体会到在洞房内流泪是不吉利的,她竭力忍耐着在眼眶中打转的泪水。柳静言从自己的思想中觉醒了,立即明白自己的态度刺伤了她,他从椅子里站起来,走到她身边。
虽然明知道她听不见,他仍然温柔的、怜悯的对她说:“你很美,你也十分可爱,我知
道你的缺陷,但是,你放心,”他轻轻的抚摸着她的面颊:“我会好好的待你的,不会弄许多妻妾来让你寒心。”
他温柔的凝视她的脸,叹了口气。“你真美!”
她疑问而顺从的看着他,于是,他问:“你会不会写字?”
她不解的对他瞪大眼睛。
“我真糊涂,”他喃喃的说:“我必须弄习惯不对你用言语。”
他做了个写字的姿势,她了解了,羞怯的点了点头。
“好吧,”他自语说着:“看样子,以后我们只能用笔交谈了,我可弄不惯指手画脚的交谈法。”
他对她温和的微笑,知道他没有鄙视和恶意之后,她以一种畏怯的、腼腆的神情望着他,别有一种娇羞脉脉,楚楚可怜的韵致。他心动的看着她的眼睛,把手轻轻的放在她的肩膀上。“该睡了吧,是吗?”他柔声问,望着桌上高烧着的两支红烛,和火焰下堆着的两大朵烛花。
两个月过去了,柳太太惊喜的发现儿子竟非常满意于他的哑妻。他经常待在房间里,不大外出,也不常上书房。一天,一个小丫头看见他在给依依画眉,于是,阖府都取笑起柳静言来,柳静言的异母妹妹静文笑着说:“哥哥,你是不是学张敞呀?”
“别忙,”柳静言指着妹妹说:“总有一天,你的张敞会给你画眉的!”
柳静文顿时羞红了脸,仓促间想报复哥哥一下,立即毫不思索的说:“妆罢低声问夫婿,画眉深浅入时无?可惜,我这个新嫂嫂没办法低声问哩!哥哥,她可是指手画脚的问吗?”
柳静言马上变了色,沉下脸去,转过身子,一言不发的走开了。从此,家中的人不敢在他面前提少奶奶是个哑巴,甚至于不敢暗示到这个上面来。柳静言喜欢他的妻子是任何人都知道的事。而这位新的少奶奶既不会说话,就和任何人都没有冲突,她又很懂得侍奉翁姑,彬彬有礼。因而,从上到下,对她也都很客气,但是,也有一些人在暗暗的嫉恨和鄙视她。
时间一天天过去,柳静言开始在他的哑妻身上发现了许多优点:温柔、顺从、娴静,还有一肚子的诗章。
这天,柳静言和几个年轻的朋友有一个聚会,这是他婚后第一次和朋友们相聚,大家刚见了面,就互相打趣了起来,其中一个拍着他的肩膀说:“静言兄,你的名字取得很好,静言,你就果然娶到一个‘静言’的妻子了。”
柳静言变了色,但另一个又大笑起来说:“静言兄,这么久见不到你的面,大概忙着和娇妻‘默默谈心’吧!”
“你有没有学会手语?”第三个问,自己嘴里咿咿唔唔的学着,手上乱比了一阵,然后随口诌了两句打油诗:“娇妻漫抬莲花指,君情妾意两不知!”
“说说看,”第四个说,一面挤挤眼睛:“你们的第一夜怎么度过的?”
这些朋友原是和柳静言玩笑惯了的,可是,这次,柳静言却勃然大怒,他冷冷的说:“请注意,谈话最好不要涉及闺阁。”
“怎么,”一个说:“你向来以新派自居,怎么也这样老夫子起来?”
“是的,”柳静言板着脸说:“我的妻子是个哑巴,这很好笑是不是?”
“哦,别提了,开玩笑嘛!”一个笑着说,过来拉柳静言:“坐坐坐!别生气。”
“开玩笑!”柳静言甩甩袖子,大声说:“为什么不拿你们的妻子来开玩笑?”说完,他气冲冲的转过身子,大踏步的拂袖而去。
回到家里,柳静言一直冲进自己房里。依依正在窗前刺绣,看到他满脸怒气的跑进来,就诧异的站起身子,默默的望着他。柳静言看了她一眼,摇摇头,长叹了一声,就躺在椅子里生闷气。依依走了过来,拿了一份纸笔,匆匆的写:“为什么生气?”
柳静言写:“为了你。”
“我做错了什么?”依依的大眼睛里盛满了惊惶。
“不是你错了,是老天错了。”柳静言写。
“老天怎么错了?”
“不该把你生成哑巴!”
依依执着笔的手颤抖了,过了好久,才写:“谁给你气受了?”
“别提了,不相干的人。”
“是妹妹吗?你不要为我和妹妹生气好吗?”
依依写着,脸上有着耻辱、伤心、难堪。妹妹指的是静文,她是柳逸云姨太太所生的女儿。柳静言审视着依依,抓起笔来写:“静文欺侮了你吗?”
“没有!”依依惶然的写:“绝没有的事!她待我好极了!”
柳静言凝视了依依好一会儿,他明白,柳静文一定表示过什么。他开始了解,依依在他们家的地位是很难处的,这个大家庭,到处都充满了仇恨和嫉妒。父亲的三个姨太太都嫉恨他这个独子,而现在,他这个得宠的哑妻该是她们的欺侮嘲笑的对象了。
“依依,我不许任何人嘲笑你!”他写,怜惜的望着他那楚楚可怜的妻子。
依依拿起笔来,大眼睛眨了眨,匆匆的写下去:“静言,只要你待我好,我什么都不怕,以前在方家的时候,我受的气比这里多得多,我的异母弟妹们成天取笑我。现在,你对我这么好,我已经是置身天堂了。只要你不嫌我身有残疾,允许我终身侍奉,则我再无所求了。”
柳静言把她揽过来,轻轻的吻了她。
第二年春天,依依怀了孕。
这是柳家的一个大消息,柳静言是柳逸云的独子,现在,第三代即将来临了。柳太太高兴得整天笑得合不拢嘴,柳逸云也满面春风。柳静言自己是乍惊乍喜,要做父亲的新奇感和喜悦使他成日晕陶陶。依依顿时成了柳家的宝贝,柳太太马上下令不让依依做任何一点事情,连晨昏定省都要她省掉。厨房里整日忙着给依依做东西吃,什么燕窝海参的忙个没完。柳太太自己每天都三番两次的往儿媳妇房里跑,问这样,问那样。连累着三个姨太太也跟着跑。柳家的规矩大,姨太太等于是大太太的侍女,大太太到那儿,姨太太必须要追随侍奉。一时,下人们和姨太太们都怨声载道。
一天,柳太太到二姨太太屋里去,一进门,就听到静文在尖声尖气的说:“这个哑巴现在变成凤凰了。谁知道生下个什么玩意儿来?八成也是个小哑巴!”
柳太太走进去,气得脸色发青,静文一看到柳太太,就短了半截,嗫嗫嚅嚅的喊了一声:“妈!”
二姨太太也吓得站了起来,不敢说话,柳太太走过去,对着静文就狠狠的打了两个耳光,骂着说:“我把你这个烂了嘴的丫头打死,赶明儿一定给你配个哑小子,看你还背后嚼舌头不?”说着,又气呼呼的对二姨太太说:“你养的好女儿!平常一点儿也不知道管教,学得这样尖嘴尖舌。孩子生下来,要有一点儿不对,看我不找你们算账!”
柳太太气冲冲的走了。依依又结下了一段解不开的怨。没多久,依依就发现,只要柳太太和柳逸云父子不在,她身后就有许许多多丫头下人们指手画脚,咿咿啊啊的学她,当了她的面嘲笑她。吓得她躲在屋里,再也不敢出来。
这天,柳静言从外面回来,才走进卧房,就看到依依靠在窗子前面流泪。看到了他,依依忙背过身子,拭去了泪痕,强颜欢笑来接待他。柳静言皱皱眉头,拿了纸笔写:“发生了什么事?”
“什么事都没有。”依依写。
“别骗我,告诉我你为什么流泪?”
“我没有流泪,是沙子迷糊了眼睛。”
“我不信。”
依依望着他,沉吟了半天,才犹犹豫豫的写:“别人告诉我,你娶我是因为爹答应你娶七个姨太太,是吗?”
柳静言望着她那微红的脸和微红的眼睛,“噗哧”一声笑了出来,他笑着写:“不错。”
“那么,怎么还不娶哩!”依依嘟着嘴写。
“时候还没到呀,等你讨厌我,不要我的时候!”
依依抛掉了笔,投身在他怀里。这正是晚上,她散着一头浓发,胳膊放在他膝上。柳静言不禁想起古诗里的一首《子夜歌》:
“宿昔不梳头,丝发披两肩,腕伸郎膝上,何处不可怜。”
他把这首诗写下来给她看。依依红着脸,深深的看着柳静言。然后拿起笔,写了一首乐府诗:
“上邪!我欲与君相知,
长命无绝衰,
山无陵,江水为竭,
冬雷震震,夏雨雪,
天地合,
乃敢与君绝!”
写完,她悄悄的望了柳静言一眼,又在诗边写了一行小字:
“但愿君心似我心——行吗?”
柳静言握住她的手。两人静静的依偎在窗前,望着月亮上升,望着满院花影,望着彼此的人,彼此的心。柳静言可以听到露珠从枝头上坠落的声音,檐前的一对画眉鸟在细诉衷曲,阶下有不知名的虫声唧唧。他渴望把这些声音的感受传给他那无法应用听觉的妻子,抬起眼睛,他望着她,她眼光清莹,神情如醉。他知道,他无需乎告诉她什么,她领受的世界和他一般美好。从没有一个时候,他觉得和她如此接近,好像已经合成一个人。
这年冬天,天降大雪,柳静言的大女儿在冬天出世了。那段时间,对静言来说,简直是世界末日。窗外飞着大雪,依依的脸色好像比雪还白。生产的时间足足拖了二十四小时,望着依依额上的冷汗,挣扎,惊悸,他觉得自己是个刽子手。家中的仆妇穿梭不停,母亲和姨太太们拼命把他往产房外面推。他奇怪母亲和姨太太们都一点儿不紧张,难道没有同情心,不知道他的依依正在生死线上挣扎?每听到产房中传来依依的一声模糊、痛苦的咿唔声,他就觉得浑身一阵痉挛。终于,当他开始绝望的认为,这段苦刑是永无终了的时候,产房中传出一声嘹亮的儿啼。他猛然一惊,接着就倒进椅子里。
“谢谢天!”他喃喃的说,一瞬间,感到生命是如此的神奇,一个由他而来的小生命已经降临了。
他向产房冲去,一个仆妇开门出来,对他笑笑说:“恭喜少爷,是个千……不不!少爷现在还不能进去,要再等一下!”
千金!一个女孩子!但是,管他是男是女吧,他只想知道依依好不好,仆妇笑得合不拢嘴:“当然少奶奶很好,孩子也好,再顺利也没有了
这么久的痛苦,还能称作顺利?柳静言对仆妇生气,奇怪她们的心如此硬!然后,柳太太和姨太太们出来了,柳太太满脸沮丧,使柳静言一惊,以为依依还是完蛋了。但,柳太太只说:“是个女孩子!”
“头一胎生女,下一胎保证生男。”大姨太说,于是,柳静言才明白,母亲的沮丧是因为生了个女儿。不顾这些,他冲进了房里,一眼看到依依躺在枕头上的那张脸,那么苍白,
那么憔悴,大眼睛合着,有两滴泪水正沿着眼角滚下来。他又一惊,跑过去,握住了依依的手,一时间,竟忘了依依听不见,对她叫着说:“你好吗?你没有怎么样吧!”
依依张开了眼睛,对他无力的看了一眼,就转头过去,望着床上的孩子。柳静言才发现那个裹在襁褓里的小婴儿,一张红通通的、满是皱纹的小脸。他好奇的看着那个蠕动的小生物,一时无法把这小生物和自身的关系联系起来,只觉得奇异和惶惑。但,当他俯身去审视这孩子时,父性已经在他心中温柔的蠢动了。他用手指轻触了一下孩子柔嫩的小脸,小家伙受惊的张开了眼睛,柳静言深吸了口气,惊喜的望着依依。然后,满屋子乱转,终于找到了一份纸笔,他眉飞色舞的写:“孩子很漂亮,像你。”
他把纸条给依依看,依依抬了抬眉毛,眼睛里有着疑问,示意要笔,柳静言把纸笔递给她,她写:“你喜欢她吗?”
“当然。好极了。”
依依脸上浮起一层欣慰的笑,又写:“我很抱歉,下一胎或者会是男孩子。”
柳静言有点生气的抢过纸笔写:“生孩子如此痛苦,我希望你再也不要生了。”
依依惶然,提起了笔:“别胡说,我一定给你生个男孩子。”
柳静言叹口气,对依依摇摇头,温柔的笑笑。孩子突然哭了起来,声音清脆响亮,柳静言高兴的听着孩子的哭声,在纸上写:“孩子的声音很好。”
“是吗?”依依写,脸上既关怀,又欣慰:“那么,她不会是个哑巴了?”
“当然。”柳静言拂开依依额上的头发。
“谢谢天!”依依写了三个大字,就如释重负的闭上眼睛,疲倦的入睡了。
孩子因为生在下大雪的日子,由祖父取名为瑞雪,但,全家都叫她雪儿。雪儿虽是个女孩子,可是,没多久,却也获得了上下一致的钟爱。主要因为雪儿长得美极了,一对黑白分明的大眼睛一如她的母亲,挺直的鼻子和神采飞扬的眉毛又活像柳静言。她是父母的结晶,综合了父母二人的优点。不过,在这个复杂的大家庭里,得宠并非幸事,姨太太们成天在依依背后,想抓住她们母女的错处。
这天,雪儿快满一周岁了,奶妈抱着她在院子里晒太阳。柳静言走了过去,在雪儿背后叫:“雪儿,来,让爸爸抱抱!”
雪儿伏在奶妈肩上,对身后父亲的呼唤恍如未觉。柳静言突然打了个冷战,他示意奶妈不要动,走了过去,在雪儿身后大声叫:“雪儿!”
雪儿依然故我,既不回头,也不移动,只专心的啃着奶妈肩上的衣服。柳静言感到心往下沉,一直沉到底下。发了半天呆,他从怀里取出一个怀表,放在雪儿的耳边,雪儿不动,他换了另一边耳朵试试,雪儿仍然不动。他收起表,沉重的走进房里,靠在椅中。依依正忙着给孩子做小衣服,看到他脸色不对,就用一对疑问的眼睛望着他。他取了纸笔写:“我想带雪儿去看看医生。”
“为什么?”依依惶惑的写。
“我怀疑她耳朵有毛病,多半她是个聋子,那么,她也永不能学会说话了。”
依依骇然的站起身来,膝上的针线篮子滚在地下,翻了一地的东西。她冲出房间,找到奶妈,把雪儿抢了过来,抱进房里,茫然的望着她。她看看雪儿的嘴,又望望雪儿的耳朵,慌乱的摇撼着雪儿的身子。
柳静言走过去,找了一个铜质的水盂,拿一根铁质的火筷,在雪儿耳边猛敲了一下,立即发出“当!”的一声巨响。雪儿正望着母亲笑,玩着母亲发边簪的一朵珠花,这声巨响对她丝毫不发生作用,她依然玩着珠花。柳静言颓然的丢掉水盂和火筷,倒进椅子里,用手蒙住脸,绝望的说:“老天!老天!又是一个方依依!只是,她可没一个指腹为婚的柳静言。带着终身的残疾和耻辱,她这一生将如何做人呢?老天啊,这种残疾循环遗传,要到哪一代为止?这是谁造的孽呢?”
依依紧紧的抱着雪儿,她知道柳静言的试验失败了,她有一个和她一样的女儿!望着雪儿那对黑白分明的大眼睛,那张美得出奇的小脸,她的面色变得惨白了。她把雪儿放在床上,自己扑在床边,把头放在床沿上,心中狂乱的呼号乞求着:“上帝哦,我愿意再瞎掉一只眼睛,代替我女儿的聋耳!不要让我的痛苦,再沿袭到下一代的身上!”
第二天,柳静言带雪儿去看了一个西医,证明了柳静言的猜测,雪儿果然是个聋子,因为听不到声音,也永不可能学会说话。柳静言问起这种病的遗传率,知道十分复杂。事实上,依依的父母都正常,如何依依会是聋哑,就要推溯到好几代之前去。而雪儿的后代,也不能保险正常,至于依依以后的子女,是正常抑或不正常,也不能说一定。带着一颗沉重的心,柳静言回到了家里。把雪儿交给依依,就把自己关
8. 哪里有卖2011新婚姻法的书的
各个书店都有。网上也能买到
2011年是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下面是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1〕18号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第十三条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十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第十六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第十七条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第十九条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9. 请问在那里可以看到国家规定的婚姻法
中国政府网,或者直接在网络里面搜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就可以找到了!希望对你有用
10. 我想阅读完整的[[婚姻法]],那里能找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结婚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四章 离婚
第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 结婚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三十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第四章 离婚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第四十五条 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第四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其他法律对有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第五十一条 本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1950年5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