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婚姻法规定妻子的义务
1、同居义务。男女双方基于配偶身份都负有和对方一起生活的义务;
2、贞操忠实义务。贞操忠实义务又称配偶性生活排他专属义务;
3、扶养义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一、夫妻之间的权利具体如下:
1、夫妻双方都有独立使用自己原来姓名的权利;
2、夫妻双方平等协商决定子女姓氏和民族从属的权利;
3、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4、夫妻双方对子女有平等的抚育权利;
5、夫妻双方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6、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
7、在对方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有监护的权利。
二、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
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话用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债务:为支付一方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3、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夫妻从事正当的文化、教育、娱乐活动,从事体育活动等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4、夫妻共同从事生产、投资经营,也包括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的情形。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夫妻协商确定共同负担的债务,即使该债务带来的利益并非婚姻共享,也应纳入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② 对于夫妻之间的隐私权和知情权法律上有明确规定吗
有。《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夫妻之间有忠实的义务,不允许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重婚、婚外情等不符合公序良俗的行为。所以根据个人利益服从公共利益,整个社会需要遵守公序良俗的原则,因此在涉及民法典中规定之夫妻之间有忠实的义务,不允许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重婚、婚外情等情形时应当优先保护夫妻一方的知情权。
法律分析
除此之外,可以援引公序良俗等原则,来支持夫妻之间适当的超越隐私权和知情权的问题。但是一定是适当的,如果过当,还是会侵犯隐私权。 夫妻之间也有隐私权,但如果夫妻的一方违背了法定的忠诚义务,则对方通过偷看信件的方式所取得的证据是合法的。隐私权的主体范围:1、隐私权的主体应为自然人,自然人拥有理性和情感,需要法律保护其情感安定、维护其人格尊严。隐私权是一种人格权,是存在于权利人自身人格上的权利,亦即以权利人自身的人格利益为标准的权利。2、隐私权的主体不包括法人,法人也会有不欲人知的秘密,一般表现为国防机密、商业秘密等,但是法人的秘密一般属于公共领域的事务,而非个人的人格尊严内容 。3、隐私权的主体不包括死者。隐私权是一种个人利益,自然人死亡后,个人利益会随着本身的物质载体死亡而消亡,但是对死者生前利益的侵害,可能会对死者的亲属及利害关系人造成伤害,甚至对公序良俗也会造成不良影响。因此,确认隐私权的主体不包括死者和保护死者生前隐私并不冲突 。夫妻之间对隐私权是否有知情权要分情况讨论,根据个人利益服从公共利益,整个社会需要遵守公序良俗的原则,因此在涉及民法典规定之夫妻之间有忠实的义务,不允许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重婚、婚外情等情形时应当优先保护夫妻一方的知情权。但是除此之外,支持夫妻之间适当的超越隐私权和知情权的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③ 现在的婚姻法是怎么规定的
法律分析:夫妻一方有以下5种情形之一,若提出离婚诉讼,法院会准予受理。1、配偶重婚,也就是说一方另有新欢,组建了一个家庭,或者与他人同居爱的如胶似漆,经调解无效,新婚姻法规定是准许离婚的。2、夫妻一方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有血缘关系的家庭成员,如对子女或父母遗弃,若诉讼离婚时法院不会不批准。3、配偶有赌博、吸毒、卖淫等恶习的,经亲朋好友来调解,但他(她)仍然屡教不改,甚至明目张胆的放纵自己,即使对方不愿意离婚,而一方也能在法律面前扬眉吐气的将婚离了。4、在爱情婚姻里,夫妻感情不合,小吵一四七,大吵三六九,抑或分居满两年,这意味着,曾经爱的无论多深,都是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了,一方提出离婚,法院也会判决离婚的。5、因某种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一方提出诉讼,法院也是会受理的。例如,一方宣告失踪,另一方不愿作无望的等待,在这种情形下,夫妻之间感情其实名存实亡了,离婚即使是一个人的独角戏,也会成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条 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四十四条 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④ 新婚姻法关于配偶权,有哪些明确规定
您好,
我国法律规定的配偶权内容包括:
1、平等的姓名权。
婚姻法第14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各自享有平等的姓名权,不因婚姻的缔结而被强制改变。任何一方都有权使用或依法改变自己的姓名,他方不能干涉也不能盗用、假冒。
2、学习和工作及社会活动的自由权。
婚姻法第15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出于的目的是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是重男轻女的,有些配偶限制妻子的行为,干涉其外出工作、学习或者要求另一方经常陪伴自己等等。
3、请求扶养权。
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如一方自愿放弃请求扶养的权利,法律一般不予追究。但如果是夫妻双方约定对请求权的放弃,是无效的,不能对抗一方配偶的请求扶养权。法律对这种权利设立了义务,是出于一种法律保障的意愿。
4、生育权。
我国宪法第25条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宪法第49条第2款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首次提出公民有生育的权利。这是基本人权,也是由于我国人口问题的特殊状况而产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