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法院调解一般会说什么
在开庭之前,法官都会强调一下开庭纪律,不允许随便发言,不能录音录像等等。
1、法官首先会询问原告、被告双方的姓名,出生年月,核对当事人身份信息和代理人信息,一般需要自己称述
2、核对身份信息以后,法官会要求原告当庭称述一下诉讼请求,明确有哪几项,是否与状上有所变动,是否要求增加,修改诉讼请求。一般都是判决夫妻双方离婚,判决子女归谁直接抚养,另一方支付多少钱每个月的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等等。
3、之后,会要求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发布意见,例如是否同意离婚,理由是什么,对于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有什么意见。
4、回答完上述问题以后,会进行询问,一般是询问原告方,把夫妻双方从认识到恋爱,登记结婚的时间点大致将一下,法官了解双方是闪婚啊,还是自由恋爱,还是相亲等等,自由恋爱,恋爱时间较长的,属于夫妻感情基础尚好的,如果是闪婚相亲之类的,感情基础要差点,然后会询问离婚的原因是什么,除了状上所写到的一些内容,夫妻之间还有那些问题,对方是否存在法定的过错事实。
然后还会询问被告的意见,对于原告所说的夫妻认识、结婚,子女、发生矛盾经过等事实是否属实,如果不属实,那么情况是什么样的,书记员都会记录在案。
5、之后,法官会要求原告方先进行举证,对证据的名称,证明目的,来源进行说明。然后也会让被告对证据发表质证意见,是否认可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然后被告开始举证,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
7、事实调查完毕以后,法官会根据庭审情况,归纳争议焦点,原告、被告双方围绕争议焦点,发布辩论意见。
8、最后称述。闭庭,笔录签字,庭审结束。
9、回去等候判决。
民庭的调解分为五步:第一步,诉前助理电话、微信调。对于登记后未正式立案的案件,由法官助理给双方当事人打电话,表明身份并添加微信,将原告提交的初步证据通过微信发送给被告,并询问被告能否提供反证。在双方对事实争议不大的情况下,通过电话向双方进行释法,通过微信发送类案生效判决,便于双方对案件走向做出合理预判,为调解做好铺垫。
第二步,诉后法官跟进调。对于诉前调解未能成功的案件,立案后,书记员第一时间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证据交换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让当事人更加直观地了解案情,更加清醒地面对案件。送达完成后,法官直接跟进,通过电话沟通、视频会议,帮助原被告双方分析案情、指明利害,促成双方达成共识。
第三步,证据交换当场调。证据交换,是原被告双方第一次的直面相对,也是真正向对方亮出底牌的时候。原告到底有几分胜算,被告到底能否扳回一局甚至反败为胜,即使案情复杂,这时,也可以初见端倪。因此把握住这个有利时机,释之以法、晓之以理,对原告不合理的诉求劝说其放弃,对其合理诉求引导被告采纳接受,促成调解的几率会大大提高。
第四步,庭审结束乘胜调。经过开庭审理,案件真相水落石出,究竟应当花落谁家,法官内心已经了然。此时的调解,以庭审查明的事实为刀、以法律规定为剑,刀剑合壁,看似调解无望的案件,还有机会绝处逢生。
第五步,判后答疑复活调。不是所有的调解都止步于判决送达甚至判决生效。难免有一些当事人,在判决送达之前,即便法官再三释法明理,仍抱着一丝侥幸心理,直至判决送达或者生效,才终于愿意面对事实,在判后答疑阶段请求法官再做调解工作。对于这种情形,民三庭愿意给予其复活的机会,重新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为双方寻求新的利益平衡点,促成案结事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