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我43岁了,一个人带孩子,想找国际婚姻中介找外籍爱人,有经验的姐妹帮帮忙吧
——————爱人sos不错——————
拨开云雾见真知吧,18个月之前我和你一样困惑和纠结,现在我已经在英国了。和我的英国老公甜蜜。
㈡ 我是中国广东湛江人,我男朋友是沙特阿拉伯人,我们打算结婚,知道去...
第一步:身份证和户口本,可能还要出生证明或是父母的结婚证之类的,你可以打电话查询一下.在网上查一下当地婚姻登记的电话资询一下.
应该办了未婚证明,还要去公证处去做未婚公证.还有出生公证,还有无犯罪公证办个中/国护/照, 再第二步:申请沙特阿拉伯旅/游签/证, 然后过去办理结婚手续. 再回到中/国就可以了.
你老公的中/国签/证应该要每几个月出国一次从新再办的吧, 他比你还要麻烦,
㈢ 办理国际婚姻流程
(一)申请。到涉外婚姻管理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结婚登记。(二)审查。婚姻登记机关接受当事人的结婚申请后,应进行认真审查。(三)登记。经婚姻管理登记机关审查,认为当事人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应在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5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护照;(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㈣ 涉外婚姻登记是要在户口所在地登记吗具体流程该如何
在户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亲自去并提供双方有效证件即可办理
婚姻登记条例
第二条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00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00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00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00(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00(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00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00(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00(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00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00(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00(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00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00(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00(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㈤ 怎么查民政部门电话
各地民政局的电话号码是不一样的。可以听过以下手段获得号码:
1、拨打当地的114查号台查询;
2、通过网络搜索获得;
3、去当地民政局咨询。
民政部门包括:
1、办公厅、政策法规司、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局、社会工作司)、社会救助司、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区划地名司、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社会事务司、规划财务司、国际合作司、人事司(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局。
2、民政部门是主管社会行政事务的常设国家行政机构。民政,是主管民间社会事务的行政部门,一般包括婚姻登记、救灾救济、优抚安置、拥政爱民、区划地名、老龄工作、低保、福利、慈善、殡葬、救助等。机构设置:国家级设民政部,省(自治区)级设民政厅,市县级设民政局,乡镇设社会事务办公室。
3、民政局,是政府主管社会行政事务的职能部门。履行着“上为政府分忧,下为群众解愁”的重要职能,主管救灾救济、双拥优抚安置、民间组织管理、基层政权建设、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六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厅、局、委员会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局、科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