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法定结婚年龄哪一年改的
我国的法定结婚年龄并没有发生改变,依然是“男性不得早于22周岁,女性不得早于20周岁”。法定结婚年龄的规定主要为《民法典》,其中规定了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
一、法定结婚年龄改了嘛
法定结婚年龄没有改,依旧是男22岁女20岁,除此之外结婚还要满足以下条件:
1.男女双方结婚是自愿的,无人干涉;
2.男女双方不是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3.没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
4.双方都无配偶。
二、法定结婚年龄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可见,我国对法定结婚年龄的规定是结婚的最低年龄。法定结婚年龄的适用具有普遍性,对我国国民具有普遍约束力,但是为了维护民族团结,尊重少数民族的婚姻习俗,允许少数民族地区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变通实施。同时,法定结婚年龄具有强制性,没有达到法基如定结婚年龄的顷铅,是不能进行结婚登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雀锋好【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法定结婚年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三、法定结婚年龄哪一年改的
法定结婚年龄的修改年份是1980年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结婚年龄为"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② 什么时候可以结婚哦
一、法定婚龄
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男方需满22周岁,女方需满20周岁;才能前往民政部门办理结婚证。这是婚姻关系成立的法定条件,如若违反了将导致该段婚姻关系自始至终无效。
1.男性结婚年龄
男性结婚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凡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2.女性结婚年龄
女性结婚不得早于二十周岁。与当代外国的立法比较, 我国的法定婚龄是较高的,这是由我国现阶段国情所决定的。男女 双方当事人达到法定婚龄后,有决定自己是否结婚和何时结婚的权利。由此可见,与我国古代强制早婚的必婚制比较,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实行的是倡导晚婚的允婚制。
拓展资料
最佳结婚年龄是多少岁
最佳结婚年龄可以确定是在28~32岁之间。
中国大陆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中国港台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18岁,女不得早于16岁。
中国1950年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为男二十岁,女十八岁。因此规定“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这次修订婚姻法,有的同志建议将男女的结婚年龄统一为一个标准,或均为二十二周岁,或均为二十周岁。
中国婚姻法关于婚龄的规定,不是必婚年龄,也不是最佳婚龄,而是结婚的最低年龄,是划分违法婚姻与合法婚姻的年龄界限,只有达到了法定婚龄才能结婚,否则就是违法。法定婚龄不妨碍男女在自愿基础上,根据本人情况推迟结婚时间,为贯彻我国计划生育国策,婚姻法也鼓励晚婚晚育。一些单位以享受优惠政策的婚龄代替法定婚龄,不达到这一结婚年龄,不批准男女双方结婚,这样做是不妥的。法律是倡导晚婚,而不是强制晚婚,不是说结婚越晚越好。为保障在婚龄问题上严格执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因受单位或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婚姻登记机关查明确实符合婚姻法和本办法规定的,也应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婚姻法规定的婚龄具有普遍的适用性,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也允许对婚龄作出例外规定。比如考虑我国多民族的特点,婚姻法第五十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我国一些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机关对婚姻法中的法定婚龄作了变通规定。比如宁夏、新疆、内蒙古、西藏等自治区和一些自治州、自治县,均以男二十周岁,女十八周岁作为本地区的最低婚龄。但这些变通规定仅适用于少数民族,不适用生活在该地区的汉族。
③ 2010.12月领结婚证好日子,男1986年12月17日,女1988年5月1日,哪天领结婚证是好日子...
2010.12月领结婚证哪一天都可以,心中有爱,天天都是好日子。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最新)》(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第二章 结 婚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