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为什么涉及婚姻家庭纠纷的杀人案难判死刑
此类案件无论罪行轻重,在性质上都属于事出有因,都是针对特定犯罪对象实施的犯罪,这就决定了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程度相对来说要轻,人身危害性也要轻得多。因为他不是针对社会的,只是针对特定的犯罪对象。被害人和被告人之间存在婚姻、邻里、恋爱等密切关系,好多还是同一家族的成员,甚至有的是同一家庭的成员。
法律分析
我国刑法贯彻保留死刑、坚决少杀、防止错杀的政策,适用死刑必须非常慎重,把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范围缩小到最低限度。在此基础上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即所犯罪行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别严重和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况,对涉及婚姻家庭纠纷的杀人案,行为人的犯罪动机、目的与手段是量刑首先要考虑的,婚姻家庭纠纷的杀人案在手段上一般不会很残忍,动机、目的也是经过长期积累形成的;其次要考虑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如果行为人是被迫的,或长期受对方的压迫不得已而为之,被害人存在过错,这种情况下一般不会判死刑。如果行为人出于其他非法目的而杀之,手段极其残忍,可以考虑死刑立即执行。问题本身就值得商榷,家庭纠纷的刑事案件决定在适用死刑要慎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第二百六十条之一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