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股权转让中,股权出让方向目标公司的借款债权如何实现
W公司为股东A(此处的股东A可以是多个股东共同出资)100%控股的目标公司,现在A欲转让其100%股权给B,A为股权出让方,B为股权受让方。W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曾向股东A借款用于公司运营;现在股权转让时,借款没有偿还,A在与B的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B承债式收购A的股权。现在,A已经将股权全部过户到B的名下并且已经经营一段时间,但是,B并没有足额向A支付股权转让款,W公司欠A的借款也没有偿还,问题是:W公司向A的借款债务需要由谁来承担?
作为股权出让方股东A,怎么实现自己的债权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题。对于一个案件中既有股权又有债权的纠纷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借助司法案例进行详细分析。
一、公司之间的借款是否有效?
因公司生产经营需要所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股东与公司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法院认为:借款合同系昊华公司与湖南湘化公司之间的资金拆借行为,昊华公司虽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但并非实际经营放贷业务、以放贷收益作为企业主要利润来源,故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
案例索引:《湖南湘东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与中国昊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中民(商)终字第3753号
二、股权收购中,股权支付对价中包括股权和借款,股权转让款和借款是否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
股权和借款关系明显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虽然在同一个案件中具有关联性,但是当事人可以单独就借款关系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绿洲公司以企业借贷纠纷提起诉讼,请求海港城公司偿还欠付借款1.3104亿元及利息,锐鸿公司、绿创公司承担相应连带清偿责任。绿洲公司在本案中请求偿还的1.3104亿元款项与股权转让款实为不同的法律关系。《股权转让协议》是本案基础性法律文件,与案件后续审理具有不可分割性。在绿洲公司并非基于与锐鸿公司的股权转让关系而是以借贷关系提出诉讼请求的前提下,本院以企业借贷纠纷来审理。
案例索引:《上海绿洲花园置业有限公司、霍尔果斯锐鸿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412号
三、股权收购方延迟履行付款义务,能否因此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返还股权?
股权是一种综合性的财产权利,不仅包括财产收益权还包括公司经营决策权等多种权利。股权转让合同的签订与履行不仅直接影响合同当事人的利益,而且还会影响目标公司的员工、债权人及其他相关第三人的利益。因此,解除股权转让合同除应依据法律的明确规定外,还应考虑股权转让合同的特点。尤其在股权已经变更登记,受让方已经支付大部分款项、且已经实际控制目标公司的情况下,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应结合合同的履行情况、违约方的过错程度以及股权转让合同目的能否实现等因素予以综合判断。与普通商品买卖合同不同,股权转让合同的签订与履行不仅直接影响转让双方的切身利益,而且波及合同外的利益相关者,包括公司、债权人、劳动者及其他相关第三人的切身利益。因为,股权转让合同一旦履行,不仅在转让双方间发生对价的对待给付,买方亦有可能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改变公司经营理念,经营方针和经营航线,甚至从根本上颠覆公司原有经营与财务状况,股权转让合同如若随意解除,必然影响双方及公司相关者的利益,并且与公司章程相冲突。
法院认为:《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主要合同义务已经基本履行完毕。与2015年11月19日案涉股权过户时相比,锐鸿公司持有的海港城公司股权的价值及股权结构均已发生较大变化,故案涉股权客观上已经无法返还。从维护交易安全的角度,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交易,关涉诸多方面,如其他股东对受让人的接受和信任,记载到股东名册和在工商部门登记股权,社会成本和影响已经倾注其中,动辄撤销合同可能对公司经营管理的稳定产生不利影响。
因此,本案不存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情形,《股权转让协议》应继续履行。绿洲公司关于解除《股权转让协议》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因不予支持绿洲公司关于判令解除《股权转让协议》的诉讼请求,故对绿洲公司关于返还股权及协助变更登记的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上海绿洲花园置业有限公司、霍尔果斯锐鸿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919号
四、《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股权受让方代偿目标公司的债务并就目标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约定是否因违反《公司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而无效?
《公司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法律另有规定除外。该条是关于公司对外投资责任限制的规定。作为法人主体的公司,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法律应保护其运用自己的财产进行对外投资,但投资具有风险性,如果允许投资的公司承担无限责任,有可能直接导致公司的破产或利益受到重大损失,进而损害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直接危害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因此,在《公司法》范畴下,公司可以对其他企业投资,但不能在出资时约定对该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由一方代偿公司债务的,不论是代偿公司对第三人的债务,还是代偿公司对合同一方(一般是转让方)的债务,均可以认定为构成股权对价的一部分,该约定内容并未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法院认为:《股权转让合同》第二条第4项约定鑫悦公司应采取措施促使新益公司在2014年8月31日前足额偿还全部债务,并就偿还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日订立的《债务清偿协议》约定,鑫悦公司代新益公司偿还债务2.4亿元。根据本案事实可见,鑫悦公司对新益公司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是其取得新益公司股权、成为新益公司出资人的条件之一,且该债务的内容、金额是明确的,鑫悦公司并非是在成为出资人之后再行对新益公司将来的不确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鑫悦公司不属于《公司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对新益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案例索引:《广西金伍岳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贵州鑫悦煤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882号
五、股权受让方和出让方对于《股权转让协议》中的目标公司的负债有争议时,如何约定债务的承担方?
对于承债式收购,目标公司依然是债务人,只是股权受让方需要向目标公司提供借款或者其他方式向目标公司注入资金用于帮助目标公司偿债;而对于债务的承担而言,股权受让方本身就是债务人,应当与目标公司一起对债权人负责(并存的债务承担即债的加入)或者取代目标公司成为债务人(免责的债务承担)或者与目标公司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没有明确是否为承债式收购的股权转让纠纷中,目标公司的负债以及或有负债如何承担,在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文义的理解产生分歧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来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一)目标公司的债务承担主体出现争议时应结合协议约定条款上下文措辞进行综合理解。
法院认为:债的加入属于单方承诺,该允诺会使作出之人负担义务,因此,只有在行为人作出清楚明确的愿意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时,债的加入才得以成立。本案中,被上诉人巾帼公司、原审被告郭强主张上诉人太平洋公司已加入债务的主要依据是《补充协议书》第一条。而上诉人太平洋公司则认为,该协议约定清偿《贷款合同》债务的主体是锦展公司,太平洋公司没有作出过加入该债务的意思表示,因此不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认为,从《补充协议书》第一条的表述分析,首先,根据前半句“乙方(太平洋公司)应确保目标公司(锦展公司)优先偿还甲方(郭强)指定的目标公司债务22,000,000元”的表述,清偿锦展公司22,000,000元前期债务的主体是锦展公司,太平洋公司作为锦展公司的大股东,负有督促锦展公司优先清偿该部分债务的义务,但并不负有替锦展公司直接偿还的义务。同时,原审被告郭强也明确表示系争《贷款合同》的债务并非属于可以优先偿还的22,000,000元前期债务范围。其次,关于后半句“对于目标公司在总额1.2亿元内的剩余债务原则上乙方全覆盖,仍由目标公司陆续清毕”的表述,本院认为,上述表述虽然出现了剩余债务由太平洋公司原则上全覆盖的措辞,但是,“全覆盖”并非法律用语,其含义不明,在“全覆盖”的后面紧跟着写明“由目标公司陆续清毕”,这一注解说明本案《贷款合同》的债务清偿主体仍应当是目标公司锦展公司。太平洋公司虽是锦展公司股东,但一般情况下股东无需承担公司债务,因此本案并不能因“原则上乙方全覆盖”这一含糊表述认定上诉人太平洋公司同意替锦展公司承担相应债务。
案例索引:《上海锦展生态园林科技有限公司、太平洋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与上海闵行巾帼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郭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金融法院(2019)沪74民终291号
(二)《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股权受让方安排目标公司还款,并且在另外的协议中确认目标公司对原股东的借款债务,因此股权受让方以债务加入的方式与目标公司一起承担债务。
案情简要:2012年8月3日,置业集团公司(甲方一)、丰台投资公司(甲方二)、容源公司(甲方三)、澍和公司(甲方四)、金典公司(乙方)共同签订了《股权转让意向协议》。恒丰公司为甲方100%控股的目标公司。2012年12月31日甲乙双方签订了《产权交易合同》,对于债务的处理约定:12.1乙方受让产权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标的企业原有债务由产权转让后标的企业承继。同意标的企业在2014年12月25日前,清偿标的企业对甲方的所有负债;敦促标的企业清偿对其他债权人的所有负债。12.3乙方受让产权后将原标的企业并入本企业或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标的企业法人资格消亡的,原标的企业的债务全部由乙方承担。
法院认为:上述协议中约定的金典公司安排恒丰公司还款、同意恒丰公司分期还款的内容仅仅是对金典公司向置业集团公司、容源公司、澍和公司清偿恒丰公司债务的具体方式的约定,指向的是清偿债务之手段与方式,并未改变金典公司自愿加入清偿恒丰公司对置业集团公司、容源公司、澍和公司所负债务之义务,亦没有免除恒丰公司债务之含义,故恒丰公司亦应就所欠置业集团公司、容源公司、澍和公司的剩余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即恒丰公司应就剩余所欠置业集团公司、容源公司、澍和公司债务款1.463亿元与金典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索引:《中铁恒丰置业有限公司、北京金典银桥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与北京澍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容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京民终555号
(三)《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目标公司向股权出让方的借款债务由股权受让方作为目标公司借款款项的实际来源方的约定,并没有免除目标公司承担偿还债务的意思表示。
案情简要:2016年7月29日,长兴集团、长兴楼饭店、顾漾与爱璞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有关诺廷山公司之100%股权的转让》1份,约定:爱璞公司收购转让方100%股权,协议价款为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款200万元及附属权益,股权转让后的诺廷山公司应向转让方长兴集团及关联方归还全部借款2.48亿元(该款项由受让方支付)。该协议中,目标公司均指诺廷山公司。
法院认为:从《股权转让协议》的内容来看,该约定并未体现长兴集团或其关联方做出了放弃向诺廷山公司主张该2.48亿元债权的意思表示;其次,该2.48亿元的债权的权利人不仅有股权的转让方长兴集团、长兴楼饭店,还有常州德柏贸易有限公司、常州市好管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因此,股权的转让方亦无权代表其他公司放弃对诺廷山公司主张债权的权利;再次,该约定系合同中“协议价款”的内容。因此,当事人约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应当理解为,解决双方股权转让的对价及对价如何支付的问题。此处括号中的内容也仅系对股权受让方应当支付对价的强调,并非如上诉人所理解的免除了诺廷山公司的付款责任;最后,诺廷山公司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向长兴集团及其他债权人支付款项的事实,亦能佐证各方当事人并未做出免除诺廷山公司还款责任的意思表示。
案例检索:《常州市长兴集团有限公司与常州长兴诺廷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4民终2742号
(三)股权受让方作为目标公司偿还借款债务的款项来源方,以债务加入的方式与目标公司一起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上述事实,认定爱璞公司承担债务的性质为债务加入并无不妥,据此,诺廷山公司依法应当继续承担还款责任。有关诺廷山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诺廷山公司应向长兴集团及关联方归还全部借款,由股权受让方爱璞公司作为诺廷山公司借款款项的实际来源方,实为爱璞公司向诺廷山公司原股东支付股权对价的一种方式,该股权转让协议亦未变更诉争债务的承担主体;爱璞公司对于诺廷山公司的债务予以承担付款责任的行为,并非一种债务转让行为,而系债务加入,该债务加入行为并不免除诺廷山公司对原债务的承担。股权转让协议系对于债务加入方爱璞公司的付款期限的约束,对于诺廷山公司原有债务履行期限并未作出变更。故该院对诺廷山公司辩称债务履行期限尚未届满的意见不予采纳。
案例索引:《常州市长兴集团有限公司与常州长兴诺廷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4民终2742号
(四)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股权受让方同意偿还目标公司向股权出让方的借款,并且为该借款债务提供担保,可以认定为股权受让方以债务加入方式与目标公司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简要:三环公司为国有企业,曾持有双鸥公司100%股权。在三环公司持股份期间,三环公司和双鸥公司曾发生经济交易与借款往来。2015年9月30日,三环公司与双鸥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双鸥公司累计向三环公司借款22,561,890.27元,同日,海洋公司出具《产权受让申请书》。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载明海洋公司意向受让三环公司持有的双鸥公司100%股权,并向三环公司承诺海洋公司成为受让方后同意偿还标的企业分别向三环公司和三环集团公司共计2,278万元的借款,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借款利息,同时按三环公司要求提供不少于4,000万元的有效资产作为合法担保,上述借款及利息在标的企业工业出让土地权证办理完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偿还给三环公司和三环集团公司等内容。
法院认为:前述约定为海洋公司在前述债务的范围内承担双鸥公司的债务,为债务的加入。现约定偿还借款的条件已成就,海洋公司应在前述约定的债务范围内向三环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二审予以维持。
案例索引:《湖北三环汽车工程塑料有限公司、湖北双鸥汽车饰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鄂01民终6420号
(五)股权受让方承债式收购方式受让目标公司100%股权,并约定股权受让方对目标公司向股权出让方的借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股权受让方和目标公司应当共同向股权出让方偿还借款及利息。
案情简要:2014年6月26日,原告万润公司与被告万润置业公司、文化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万润公司将其持有的万润置业公司100%的股权全部转让给文化公司,文化公司以承债式收购方式受让标的股权;文化公司对万润置业公司欠万润公司的409053491.05元的股东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认为:文化公司、万润公司应当于2014年9月30日前向万润公司清偿如上全部股东借款。原告万润公司与被告万润置业公司及文化公司之间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及和解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当事人均应依据有关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现文化公司、万润置业公司因未如期支付股权转让款存在违约行为,因此产生的逾期付款利息应当由违约方承担。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文化公司对万润置业公司欠万润公司的409053491.05元的股东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万润置业公司及文化公司应当共同向万润公司偿还欠款利息
案例索引:《沈阳万润新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沈阳万润新城置业有限公司、沈阳文化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1民初518号
六、结论
如前所述,在股权转让过程中,目标公司对出让方的股东借款,出让方具有股东和债权人的双重身份,在股权转让交易中,作为股权出让方要实现自己的债权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
在股权转让中将目标公司对出让方的债务计入目标公司的净资产中,在股权转让计价中一并考虑,并不需要单独对该债务进行剥离或者清偿处理。在股权转让完成之后,由受让方促使或安排目标公司予以偿还。股权受让方需要对该借款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或者对该借款提供担保。
股权转让的同时,将该债务一并转让给受让方,并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受让方可以主张抵消权。这种方式通常在目标公司并没有充足的资金提前进行清偿时采用。股权受让方同样需要与目标公司一起对出让方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在股权转让之前,要求目标公司对该债务进行清偿或提前进行清偿,这时目标公司的净资产并不会减少,也不会影响股权转让的作价。这种情况主要适用于目标公司有充足的现金资产用于清偿债务。
无论采取哪种方式,都需要交易双方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股权出让方应当尽可能采取降低自身风险的方式来完成股权转让并实现自己的债权。
刘友群律师,研究生学历,法学功底扎实,工作稳健求实。以专业、严谨和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当事人好评。参与办理数百件民商事案件,擅长办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房产建工、婚姻继承、侵权责任、公司纠纷等类型案件。
Ⅱ 婚内出轨,写下的“夫妻忠诚协议”有效吗(内附靠谱范本)
随着社会快节奏的进步与发展,当今社会婚姻关系越来越脆弱,我国的离婚率每年呈现递增的趋势。关于婚姻问题,尤其是婚外恋的现象越来越多,由此引发的离婚纠纷和诉讼案件也呈现递增趋势。
婚恋双方的不安全感越来越强,为了给彼此之间的感情加上一个"平安险",使其婚姻更加长久,故许多夫妻之间会在婚前或则婚后签订一个忠诚协议。
夫妻忠诚协议:
是指夫妻双方二人为维护双方的感情经协商一致签订的书面协议。
主要内容表现为夫妻各方应忠于双方的感情,维系双方的关系,若一方背叛双方的感情或关系时,应向对方承担某种责任,约定责任的常见形式是 支付赔偿金或者其他财务形式 的补偿。
效力争议:
以国内首例“忠诚协议”案例为例:
曾某与前妻离婚后在常州创业,1999年,通过征婚与同是离异的贾某相识并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均系再婚,为慎重起见,2000年6月,夫妻俩经友好协商签署了一份“忠诚协议书”。
协议约定了双方的互敬互爱,还特别强调了“违约责任”:若一方在婚期内由于道德品质的问题,出现背叛另一方不道德的行为(婚外情),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30万元。
2001年8月,贾某发现了曾某和一年轻女子的婚外恋情,曾某的不忠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曾某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同时贾某以曾某违反“夫妻忠诚协议”为由提起反诉,要求法院判令曾某支付违约金30万元。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贾某的反诉请求,即判决离婚的同时判令曾某向贾某支付30万元人民币。曾某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但不久即撤诉,一次性赔偿贾某30万元人民币。
可见,在全国首例夫妻“忠诚协议”的判决中,法院认为忠诚协议是有效的。
但是在此之后,并非所有的法院判决都支持了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
面对同样的情形,在南京溧水县法院审理类似离婚案件,原告在离婚的同时要求对方按照“忠诚协议”约定赔偿10万元的诉讼请求,并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关于夫妻忠诚协议,确实存在着较多的争议。
关于夫妻一方违反“忠诚协议”案件在审判实践中可以看出,夫妻之间签署的“忠诚协议”并不是当然无效。 妻之间签署的任何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第三人、社会共同利益,均是有效的。
那么,目前在认定“忠诚协议”效力的审判案件中又有哪些趋势呢?从多个审判实例中观察到,目前在这些案件中呈现出两个趋势:
第一, 损害赔偿金的调整 。通常情况下,为了体现出“忠诚协议”的惩罚性,损害赔偿金一般会被制定为一个“天文数字”,如果法院全部支持则显然会影响另一方的实际生活,如不支持则与法院认定“忠诚协议”的履行力存在冲突。
第二, 净身出户条款不予支持 。在大多数“忠诚协议”中都有“净身出户”的表述,通常是约定过错方在离婚时不得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无过错方获得全部夫妻共同财产。
站在司法的角度上讲,该条约定违反了一项“保障公民基本生存权”的原则。哪怕是出轨方挣钱的能力极其强大,一年里能挣出普通人一辈子的收入,法院一般仍然不会全部剥夺其婚内财产。所谓的‘净身出户’,违背了法律的原则问题。
“夫妻忠诚协议”如何约定才能有效,如何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一、 双方必须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且意思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况下订立的;
二、 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不违反公序良俗、且不违背公平原则。
例如在协议中规定:如出轨方无权提出离婚,无过错方有权公开过错方的一切过错行为,包括与“暧昧方”的短信等;出轨方必须在家中反省,不得出门等;或者是如一方出轨,需在街心广场长跪三天,赔偿对方青春损失费等。诸如此类条款是无效的,因为明显违背了社会常理。
所以, 在协议中规定限制一方基本人权、人格权、公平原则等是明显不合理的约定,是不能被法官所支持的。
三、 在协议中 不得出现离婚、必须离婚、放弃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等涉及特定人身关系的约定 ,否则将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否主张离婚,只能是单方权利。夫妻之间“不得离婚”、“必须离婚”等约定,因违反婚姻自由的法律原则是无效的。同时,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对子女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夫妻双方事先通过忠诚协议约定或承诺“放弃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可能损害到子女的合法权益,并以此排除或者否定了司法监督权和裁判权,该约定显然无效。
四、 但赔偿条款要符合对方的经济能力 。在“忠诚协议”中,很多人觉得,要求丈夫或妻子在出轨后给予经济赔偿,约定的数额越高越有威慑作用,万一丈夫或妻子出轨,得到赔偿也越多,当事人在“忠诚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往往过高。
然而,法官在判决时会考虑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因为如果直接按照该协议判令违约方承担约定的给付数额,很可能造成违约方生活困难,以及导致财产分割显失公平,即使判决了也很难执行,只会引发或者激化矛盾。
因此,“忠诚协议“如果约定的数额明显畸高,法院会酌情裁减。
五、 需有足够证据支撑获得赔偿才有保证 。夫妻双方的“忠诚协议”,约定了符合一方经济能力的赔偿数额,去法院起诉对方时,还要有能够证明一方违反“忠诚协议”的确实证据,如证明丈夫或妻子出轨的事实。
判决时,法官以证据为基础,如果证据不充分,即使有协议也无法得到赔偿。
六、 关于财产赔付、分割约定是以提起离婚诉讼为前提 。夫妻忠诚协议不同于合同法意义上的合同,一般都要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为前提,法院在判决中认可夫妻忠诚协议,也是基于准予离婚的前提。
如果一方仅依据夫妻忠诚协议以对方违反忠诚协议为由起诉,要求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夫妻忠诚协议(1)
姓名(男方): 身份证号:
姓名(女方): 身份证号:
为兑现夫妻双方百年好合之承诺,互相督促履行夫妻忠实义务,经双方平等协商,自愿订立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双方自登记结婚之日起直至双方婚姻关系终止之日(婚姻关系终止之日为双方离婚或是一方死亡之日),应当互相遵守忠实义务,不得有任何婚外情、婚外性行为等违反夫妻忠诚义务的行为。
二、任一方有下述行为之一,均属于违反夫妻忠诚义务的行为:
1、一方有嫖娼或卖淫行为;
2、一方与异性的偶然婚外性行为;
3、一方与异性的长期通奸或同居行为;
4、一方出现配偶不知情的血缘关系子女;
5、一方出现配偶所不知晓的婚恋、情人等不正当男女关系;
6、一方与异性存在明显超出正常交际的亲密行为。比如接吻、爱抚等;
7、一方与异性单独相处在封闭、隐蔽场所,同时无法给予合理解释的情形;
8、一方与异性长期、频繁的存在通讯联系,同时无法给予合理解释的情形;
9、有异性出现,主动承认自己为第三者,并且能够提供相关证据(如亲吻合照、开房记录、暧昧往来短信、单独共同旅游等证明存在违反夫妻忠诚义务行为的证据)予以直接证明的;
10、一方与异性长期存在赤裸淫秽言语、图片、视频信息往来,经配偶劝阻过一次不予悔改的;
11、一方与婚外异性对外公开以情侣、夫妻相称的行为(对外公开指在公众场合或是对三人以上人员以夫妻相称);
12、其他违反夫妻忠诚义务的行为。
三、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上述约定之一的,经双方协调未果的,另一方可立即申请离婚;
2、因一方存在上述违反夫妻忠诚义务行为之一导致双方离婚的,则夫妻共同财产坐落于 房产所有权份额全部或 %部份归另一方所有;
3、因一方存在上述违反夫妻忠诚义务行为之一导致双方离婚的,双方其余未在第三条第2款列明的其他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在分配时,均按照 : 比例分割,违约方分割所有夫妻共同财产的 %,另一方分割所有夫妻共同财产的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按照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车辆、现金等一切有形或无形资产);
4、因一方存在上述违反夫妻忠诚义务行为之一导致双方离婚的,应向另一方支付 元整精神损害赔偿金。
四、本协议中有关夫妻财产分配的约定视为夫妻婚内财产约定,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不可撤销。
五、本协议壹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形式撤销本协议或反悔。
甲方: 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 日
Ⅲ 晚清四大冤案是什么杨乃武与小白菜受过哪些酷刑张文祥是被凌迟处死的吗求凌迟的过程!谢谢!
①
四大冤案:杨乃武与小白菜、杨三姐告状、张文祥刺马案、淮安奇案
杨乃武于道光十六年(1836年)生于浙江省余杭县城内(今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镇)一个小康之家,自幼勤奋好学,为人正直。杨乃武结过三次婚,首为吴氏,次为大杨詹氏,后死于难产。继娶小杨詹氏,即案发时之妻,后直至终老。
②
杨乃武与小白菜受过哪些酷刑:
小白菜本名毕生姑,乳名阿生,小杨乃武15岁,其父毕承祥,后来一些文艺作品中称其为毕秀姑。小白菜八岁时随母再嫁到余杭县城,其母嫁给喻敬天为妻,小白菜称喻为继父。与杨乃武是邻居,与葛品连也是邻居。葛品连之父葛奉来,早年死亡。葛品连之母也是带子再嫁给沈体仁为妻,沈体仁则是葛品连的继父。小白菜11岁时,经其母喻王氏与葛品连之母沈喻氏订明,将小白菜嫁给葛品连为妻。葛品连成年后由继父将其荐至豆腐店当伙计。小白菜16岁时,葛品连便想将小白菜娶过门。小白菜与葛品连于同治十一年三月初四成亲,小白菜即为葛毕氏。
此时,杨乃武正好在澄清巷口新造楼房三间。造房时由沈体仁监工,得知杨乃武还有新房多余出租,就告诉了葛品连之母沈喻氏,沈喻氏通过赵兰荣,向杨乃武租了楼房一间给小白菜夫妇居住,每月租金800文,杨乃武和小白菜就在同一楼房内居住。葛品连仍在豆腐店帮伙,由于早上起得很早,有时晚上就宿在店中。小白菜一人在家,闲来无事,经常去杨乃武家中走走,有时就在杨乃武家与杨乃武同桌吃饭。小白菜还学起诵经,因识字不多,就请杨乃武教。开始,大杨詹氏还在,小白菜与杨乃武来往频繁不至被人非议。同治十一年九月初八日,大杨詹氏因难产去世,整座楼房有时就只剩杨乃武和小白菜两人。小白菜仍和以前一样,不避嫌疑,与杨乃武来往甚密。后来有关杨乃武和小白菜有奸情的流言街坊邻里都知道了。小白菜夫妇在杨乃武处住了一年以后,杨乃武提出要求把房租增至每月1000文。小白菜夫妇觉得难以承受,就另行租了太平巷王心培隔壁的房子居住。
大杨詹氏死后三个月,杨乃武和小杨詹氏即詹彩凤结了婚。次年八月,杨乃武参加癸酉科乡试,中了浙江省第一百零四名举人。
案情发端
同治十二年十月九日,在豆腐店帮伙的葛品连因身体不适回家,途中数次呕吐。大约早饭也未吃,便在糕点店买了粉团吃。到了家门口,还呕吐不止。到家后就躺到了床上,他自以为又得了流火疾,便要小白菜去买桂圆和东洋参煎服。葛品连服用后并未见好,病情反而更为沉重。午后,葛品连病情沉重。延至申时,葛品连便死了。
葛品连死后的第二天晚上,尸体的口、鼻内竟流出血水。葛品连的义母冯许氏见后怀疑葛品连是中毒而死,便与沈喻氏等众亲友商议,请求官府前来验尸,以验明葛品连是否中毒致死。如系中毒而死,则请查根究底。此事告知了地保王林,当晚便请人写好了呈词。次日一大早,在地保王林的陪伴下,沈喻氏便向县衙提交了要求验尸的呈词。
知县初讯
余杭县知县刘锡彤,时已年近七十。刘锡彤接下呈词,正准备与仵作沈祥及门丁沈彩泉等前去勘验,恰好生员陈竹山来衙为刘知县诊病。陈竹山与刘锡彤关系密切,常来常往。于是一边诊病一边就谈起了即将去勘验的事。陈竹山得知是为葛品连验明死因,就把他在走街串巷时所听说的有关杨乃武和小白菜之间的传闻告知了刘锡彤,还说,街坊邻居都认为葛品连之死是杨乃武和小白菜因奸谋毒所致。
之后,刘锡彤带着仵作沈祥及门丁沈彩泉来到了葛品连停尸处。仵作沈祥验得葛品连尸身仰面作淡青色,口、鼻内有淡血水流出,身上起有大泡十余个。但用银针刺探喉部却呈青黑色,擦之不去,不似是砒毒之征,心下疑惑。于是只是向知县禀报说是中毒身死,却未报何毒致死。刘锡彤也未问。沈彩泉问沈祥,沈祥说可能是生烟土中毒致死。沈彩泉说不可能是生烟土,服生烟土皆为自服,是自杀,不是他杀,肯定是砒毒致死。沈祥不服,便与沈彩泉争执了起来。本来试毒的银针应该用皂角水多次擦洗,结果也都忘了。刘锡彤惑于陈竹山之言,竟相信了沈彩泉的话,认为葛品连是砒霜中毒而死。当即将小白菜叫来讯问,问她“毒从何来?”小白菜答“不知”。刘锡彤即将小白菜带回县衙审问。
刘锡彤将小白菜带回县衙后,对其进行严刑拷打。据当年《申报》载,小白菜受的刑是“烧红铁丝刺乳,锡龙滚水浇背”。酷刑之下,小白菜作了与杨乃武系因奸情而谋害亲夫葛品连致死的供述。
小白菜作完口供后,已是次日凌晨三更,刘锡彤一得到小白菜的供词,立即派一王姓书办并带民壮阮德等前往抓捕杨乃武。阮德和书办将杨乃武强行带到县衙。杨乃武半夜三更平白无故被强行带至县衙,窝了一肚子的火。当知县讯问时,不但否认与小白菜因奸谋毒之事,还以粗暴的态度顶撞刘锡彤,使刘锡彤大为恼火。杨乃武得知小白菜的供认说是初五交给其砒霜。于是,托人要求岳母本家亲友为其作证,证明其初五日在南乡除灵立继,初六日才回余杭城内。意在否定小白菜供认的初五日交砒霜的事实。杨乃武岳父的干兄弟监生吴玉琨、杨乃武岳父之侄詹善政、杨乃武的堂兄增生杨恭治及沈兆行、冯殿贵等人即按此要求向余杭知县递交了公禀。
由于杨乃武有举人身份,系天子门生,不能用刑。刘锡彤束手无策,无法获取定案的口供。次日,便呈报杭州知府,要求革去杨乃武的举人身份。杭州知府陈鲁又通过浙江巡抚杨昌浚向朝廷具题。同治皇帝在杨昌浚的具题上亲批:“杨乃武着革去举人,其因奸谋死本夫情由,着该抚审拟。”
杭州府再审
葛品连死后第十天,即同治十二年十月二十日,刘锡彤便将杨乃武和小白菜及全案卷宗解至杭州府。但杨恭治、吴玉琨、詹善政等人为杨乃武所作的初六日才回余杭城内的公禀却被刘锡彤压下了,没有随卷宗上呈杭州知府。
此时杨乃武革去举人的御批已下,知府陈鲁便动用大刑,杨乃武熬刑不过,只得承认与小白菜因奸谋毒之事。当陈鲁追问砒霜来源时,杨乃武便编造了从杭州办完中举手续回余杭的途中,在本已熟识的仓前镇爱仁堂药店“钱宝生”处以毒鼠为名购得的。陈鲁得到这一口供,以为案情已经大白,便叫刘锡彤将钱宝生的证词取来。
“钱宝生”来到县衙后,说自己不叫钱宝生,叫钱鹿鸣,又名钱坦,也没有卖砒霜给杨乃武。刘锡彤反复做钱坦的工作,并表示不会追究其卖砒霜的罪责,也不会把他送到杭州府作证,并给钱坦写了书面保证。钱坦后来同意按刘锡彤的意思作证。
陈鲁得到“钱宝生”的证词,又有杨乃武和小白菜的供认,就认为铁证如山,可以定罪判刑。同治十二年十一月初六日,杭州知府陈鲁作出判决,以因奸谋杀亲夫罪处小白菜凌迟之刑,以授意谋害他人亲夫处杨乃武斩立决,上报浙江按察使。
浙江按察使蒯贺荪,开始觉得案有可疑。因为杨乃武乃是个举人,他自己也是个举人。他不太相信一个举人会为一个女子而抛弃自己的前程不说,还得赔上自己的性命。于是,他找来刘锡彤,询及本案的经过情况,是否有不正常的情况。这刘锡彤向按察使拍胸脯保证,说此案铁证如山,绝无冤屈。蒯贺荪见此,也就放心了。遂将案件按照杭州知府的意见上报浙江巡抚杨昌浚。
在此期间,杨乃武在狱中,书写了关于自己是被屈打成招的申诉材料,由其妻小杨詹氏即詹彩凤向杭州各衙门申诉,但没有引起浙江巡抚及臬司等地方官员的重视。
到北京告“御状”
同治十三年四月,杨乃武之姐叶杨氏随带杨乃武岳母家的长工王廷南、王阿木,从上海乘轮船到北京,经在京的同乡京官指点,向都察院递交由杨乃武所写的申诉材料。事先商定由王廷南进都察院递交,临进都察院前,王廷南说自己目力不济,要王阿木进去递交。这王阿木就说自己是王廷南。这样,王阿木就被当作王廷南递解回浙江杭州。
都察院接受了杨乃武的呈词后,就下文给浙江巡抚,要求复审此案。杨昌浚将此案交杭州知府陈鲁复审,结果当然只能维持原来的判决。
由于杨乃武之妻小杨詹氏多次在杭州各衙门鸣冤叫屈,杭州城内大街小巷传言纷纷。此事引起了当时红极一时的红顶商人、江南药王胡雪岩的关注。杨乃武之妻得到了胡雪岩的资助,有了再次进京的经济能力。同治十三年九月,杨乃武之妻詹彩凤随带其娘家帮工姚士法,携带杨乃武的呈控材料去北京,向步军统领衙门递交了这一材料。步军统领衙门将杨乃武的申诉情况上奏皇上,皇上谕旨,将此案交浙江巡抚杨昌浚督同臬司亲提严讯。但杨昌浚并未亲提严讯,而是将此案交给刚到任的湖州知府锡光以及绍兴知府龚嘉俊、富阳知县许嘉德、黄岩知县陈宝善共同审理此案。湖州知府锡光参与几次审理后,即找了个借口不再参与审理,不知原因何在。后来主要由龚太守审理此案,但不久便遇到同治皇帝驾崩等国家大事,又碰上全国性的考试,所以此案一拖再拖结不了案。
刑部大审
由于案件久拖不决,社会影响又大,刑部给事中王书瑞上奏要求重审此案。两宫皇太后命浙江学政胡瑞澜复审。胡官居学政,虽通学术,却不谙刑名,难以胜任,兼之素与杨昌浚相熟,也未能推翻原判。
此后,该案又经历重重周折,送达刑部。刑部在审查案卷过程中发现了一些疑点。
浙江籍的京官也非常关心家乡这一轰动全国大案的审理情况。他们经综合各方面的情况分析判断,认为本案是一起冤案。于是他们联名向都察院提交呈状,根据刑部提出的前述案中疑点,又增加了他们听闻来自家乡的消息。都察院接到呈词后,即向两宫皇太后、皇上奏请。两宫皇太后竟批准了都察院的奏请。
刑部接下此案后,便调集本案的有关证人及杨乃武和小白菜进京。由于当时本案的主要证人钱坦已死,刑部也无法依靠证人的证词和人犯的口供定案。虽然在审理时发现杨乃武和小白菜都受过酷刑,与杨昌浚具题、胡瑞澜上奏中所说的并无刑讯一节显有不符,且杨乃武和小白菜也都推翻了原先因奸谋毒的供述,但刑部认为仅凭这些也难以定案。在审问进京人证的过程中,刑部官员发现余杭县令刘锡彤所勘验的葛品连中毒身死的尸体勘验结论值得怀疑。于是经请得旨意,将葛品连的尸棺运至北京,重新勘验葛品连的死因。
光绪二年十二月九日,刑部在北京海会寺开棺验尸。由于此案影响很大,所以前来观看开棺验尸的人非常多。经仵作荀义、连顺喝报,验得葛品连周身大小骨殖均呈黄白色,确属无毒因病而死。在场的刘锡彤以及原验仵作沈祥也都不得不认可了这一鉴定结论。刑部官员还讯问刘锡彤、沈祥原验情况,两人承认,原验时,试毒银针并未按要求用皂角水反复擦洗,不符合朝廷规定的检验要求;沈祥向刘锡彤只报服毒而死,却未报何毒致死,等等。
据此可见,杨乃武和小白菜确系冤枉。他们原来所作“因奸谋毒”的有罪供述显然均为虚假。于是,刑部上奏皇上,革去了刘锡彤知县之职。其他相关审理官员也各自因审理不利而遭受处罚。杨昌浚、胡瑞澜、陈鲁等皆被革职,刘锡彤则被从重处罚,发往黑龙江效力赎罪,且不准收赎。沈祥被判杖八十并徒刑二年,沈彩泉被判杖一百并流二千里。杨乃武、小白菜冤屈被洗刷,但亦被处杖八十与杖一百。至此,案件审结,其时为光绪三年二月十六日,案件审理全过程历时约四年。
杨乃武回到余杭后,曾去上海《申报》做过事,不久仍回余杭,以种桑养蚕度日。于民国三年(1914年)病故,享年74岁。小白菜回到余杭后,终因亲友无靠,衣食无着,真的入庵做了尼姑,法名慧定。小白菜于民国十九年(1930 年)圆寂,享年75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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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迟的过程我不太清楚,不过这个看看对你是否有用:
凌迟凌迟也称陵迟,即民间所说的“千刀万剐”。陵迟原来指山陵的坡度是慢慢降低的,用于死刑名称,则是指处死人时将人身上的肉一刀刀割去,使受刑人痛苦地慢慢死去。 凌迟刑最早出现在五代时期,正式定为刑名是在辽代,此后,金、元、明、清都规定为法定刑,是最残忍的一种死刑。 这种刑法主要用于处罚那些十恶中的一些犯罪,如谋反、大逆等。到了清朝干隆时期,如果打骂父母或公婆、儿子杀父亲、妻子杀丈夫,也是触犯伦理道德的重罪,要处凌迟刑。但后来为了镇压农民反抗,对于不按时交纳赋税的也要处以凌迟刑,这在明太祖时期尤为突出。 凌迟刑的处刑方式很残忍,一般记述是说将人身上的肉一块块割下来。而历代行刑方法也有区别,一般是切八刀,先切头面,然后是手足,再是胸腹,最后枭首。但实际上比八刀要多,清朝就有二十四刀、三十六刀、七十二刀和一百二十刀的几类。二十四刀是:一、二刀切双眉,三、四刀切双肩,五、六刀切双乳,七、八刀切双手和两肘间,九、十刀切去两肘和两肩之间部分,十一、十二刀切去两腿的肉,十三十四刀切两腿肚,十五刀刺心脏,十六刀切头,十七、十八刀切双手,十九、二十刀切两腕,二十一、二十二刀切双脚,二十三、二十刀四切两腿。 实际执行时,还有更多的,最多的是明朝作恶多端的太监刘瑾被割了三天,共四千七百刀。到公元1905年的光绪年间,凌迟刑被废除。开始时,刽子手会巧妙地一刀剜去犯人的喉结,以免他喊叫。然后迅速地出血包扎伤口,最先动手的部位是背,每刀割下的肉必须只有指甲盖大小。杀一个成年人必须要施3357刀,刀刀须见血掉肉,要用大白瓷盘将其贴在上面供观众鉴赏,并要得到赞赏,如果犯人在规定刀数前死去,刽子手将被观众嗤之以鼻,并有可能丢掉饭碗。中国古代各种残酷的刑罚中,最惨无人道的莫过于凌迟。凌迟,原来写作“陵迟”,本意指山丘的缓延的斜坡。荀子说:“三尺之岸,而虚车不能登也。百仞之山,任负车登焉。何则?陵迟故也。”意思是指,三尺高的陡坎,车子便拉不上去,但百仞高的大山因为有平缓的斜坡,车子可以一直拉到山顶。后世将陵迟用作刑罚的名称,仅取它的缓慢之义,即是说以很慢的速度把人处死。而要体现这种“慢”的意图,就是一刀一刀地割人身上的肉,直到差不多把肉割尽,才剖腹断首,使犯人毕命。所以,凌迟也叫脔割、剐、寸磔等,所谓“千刀万剐”指的就是凌迟。 元代执行凌迟,把犯人零割一百二十刀,已是够骇人听闻的了,明代执行凌迟时零割的刀数更远远超过前代。明世有两次着名的凌迟处死案例,刀数有明确的记载,一是正德年间的宦官刘瑾,一是崇祯时进士郑鄤。邓之诚《骨董续记》卷二“寸磔”条云:“世俗言明代寸磔之刑,刘瑾四千二百刀,郑鄤三千六百刀。李慈铭日记亦言之。”这里记刘瑾被剐的刀数可能是误传,实际上刘瑾被剐三千三百五十七刀。这样大的数目,实在惊人。民间妇女骂人时常说“你这个挨千刀的”,看来古代凌迟时将人割千刀以上并非虚词。 先说刘瑾。正德五年(1510),刘瑾以谋反罪被判死刑,圣旨特批,将他“凌迟三日”,然后还要锉尸枭首。执行十的情景,当时参与监刑的张文麟有详细的记述: 是日,予同年陕西司主事胡远该监斩,错愕,告于上述刘先生璟曰:“我如何当得?”刘回言:“我叫本科帮你。”予因应之。过官寓早饭,即呼本吏随该司掌印正郎至西角头,刘瑾已开刀矣。凌迟刀数,例该三千三百五十七刀,每十刀一歇,一吆喝。头一日例该先剐三百五十七刀,如大指甲片,在胸膛左右起。初动刀,则有血流寸许,再动刀则无血矣。人言犯人受惊,血俱入小腹小腿肚,剐毕开膛,则血从此出,想应是矣。至晚,押瑾顺天府宛平县寄监,释缚,瑾尚食粥两碗。反贼乃如此。次日押至东角头。先日,瑾就刑,颇言内事,以麻核桃塞口,数十刀,气绝。时方日升,在彼与同监斩御史具本奏奉圣旨,刘瑾凌迟数足,锉尸,免枭首。受害之家,争取其肉以祭死者。锉尸,当胸一大斧,胸去数丈。逆贼之报亦惨矣。 刘瑾把持朝政时,残害忠良,作恶多端,他落得如此下场固然使人解恨,但从他受刑的过程来看,凌迟这种刑罚不能不说它确实惨无人道。 再看郑鄤。若说刘瑾被凌迟是罪有应得,而郑鄤受如此酷刑却使人感到惋惜。郑鄤是常州横林人,天启二年(1622)进士及第,他的文才与声望曾名噪一时。崇帧初年,由于朝廷内部党派之争引起政治纠纷,郑鄤也被卷了进去,他被人告发说犯有“杖母”和“奸妹”两项大逆不道的罪款,罪后由崇祯皇帝朱由检亲自批示,予以凌迟处死。 关于郑鄤一案的详细背景与是非曲直,这里不作具体考述,我们只讲他受刑的大致经过。崇祯十二年(1639)八月二十六日黎明,圣旨下达让当日执行,有司官员立即下令传齐有关人役;押解犯人前往西市。当时的西市在北京皇城西侧甘石桥下四牌楼(后世简称西四牌楼,即今北京西四),处决死囚常在这里进行。按平常的惯例,斩首在西牌楼下,凌迟在东牌楼下,所以,那天早晨就有一伙人役在东牌楼旁边搭起一座棚子,里面供监斩官等人在此就座,棚子前面竖起一根上边有分叉的粗木杆。不一会,行刑的刽子手们也提前来到,他们每人带一只小筐,筐里放着铁钩和利刃。刽子手们取出铁钩利刃等,放在砂石上磨得非常锋利。辰、巳时分,监斩官带校尉、人役等押着郑鄤来到刑场。郑鄤被暂时停放在南牌楼下,他坐在一只大箩筐里,没有戴头巾也没有穿鞋袜,正在向一名书童絮絮不休地属咐家中后事。这时,围观的群众人山人海,把周围的道路、空场堵得水泄不通,附近的房顶上都爬满了人。有位吏役说,西城察院的官长还未到,必须稍停片刻,正说着,那位官长由随从前呼后拥,分开密集的人群向这里来了。就位之后,他高声宣读圣旨,由于周围人声嘈杂,他都念些什么,人们听不清楚,只听他最后的一句是:“照律应剐三千六百刀。”刽子手齐声附和,声如雷震,围观的群众莫不心惊胆颤,两腿发抖。只听得三声炮响,之后开始行刑。人群更加骚动起来,爬在房上的人有的站起身,伸长脖子,想看看刽子手怎样剐人。但由于近处的人围得密不透风,稍远一些就看不见行刑的场面。过了好大一会儿,只见那有分叉的粗木杆上垂了一条绳子,有人在木杆后面拉动绳子,绳子的另一端便吊起一件东西,鲜血淋漓,原来是人的肺和肝,一直吊到木杆最高处。这说明犯人的肉已被割尽,开始剖腹取五脏了。又过了一会,木杆上的绳子放下来,卸下肝肺,又吊起一颗人头,这说明郑鄤已被砍了脑袋,悬挂示众。接着,又把郑鄤的躯体也挂了起来,使他的胸贴着木杆,背朝着众人,大家看见他背上的肌肉被割成一条一缕的,却没有割掉,千百条密麻丛集,就像刺猬似的。这时,凌迟之刑宣告结束,有两名校尉手舞红旗,骑着快马同东飞驰,他们是去宫中把剐的刀数向皇帝报告。后来,有刽子手把郑鄤的尸体取下,把他身上的肉一条条的出售,据说人们买这些人肉是作为配制疮疥药的原料。 清代仍有凌迟之刑。统治者对农民起义的首领一旦捕获,总是要凌迟处死。如太平天国北伐军失败,将领林凤翔、李开芳等八人被俘,都押解到北京凌迟示众。捻军首领张洛行、赖文光兵败被俘,也受了凌迟之刑。太平天国的着名领袖石达开在大渡河兵败,向四川总督骆秉章投诚,但没有受到宽大处理,清廷传旨将石达开不必押送北京,在四川就地处决,骆秉章这个镇压农民起义的刽子手竟残忍地对石达开等使用了凌迟之刑。那是同治二年(1862)六月二十五日,骆秉章率领清兵把石达开和宰辅曾仕和、中丞黄再忠等绑赴刑场。石、曾二人分别被面对面缚在两个十字木椿上。执行凌迟时,刽子手先对曾仕和割第一刀,曾仕和受疼不过,惨叫狂呼,石达开斥责他说:“为什么不能忍受此须臾时间?”曾仕和这才紧咬牙关,不再叫喊。石达开受刑时,被割一百多刀,他从始至终默然无声。石达开的凛然正气和坚强意志使清军官兵感到震惊,四川布政使刘蓉说他“枭桀坚强之气溢于颜面,而词句不亢不卑,不作摇尾乞怜语。……临刑之际,神色怡然,实丑类之最悍者。” 凌迟之刑一直延续到清末。戊戌变法后,清廷受内外各种矛盾的冲击,不得不顺应潮流对传统的弊政作些改革。光绪三十一年(1905)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奏请删除凌迟等重刑,清廷准奏,下令将凌迟和枭首、戮尸等法“永远删除,俱改斩决”。从此,凌迟非人的酷刑才从法典中消失,被斩首代替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