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涉外婚姻到哪里办理登记
法律分析:涉外婚姻应当在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具体是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㈡ 出国人员去哪里办理结婚登记
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主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指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和我国驻外使、领馆负责。但现役军人、公安人员、武装警察、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国家重要机密的人员,不得在驻外使、领馆或居住国办理婚姻登记。
若在境内办理结婚登记,双方需共同前往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出国前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构进行。而若在境外办理,则双方需共同前往我国驻外使、领馆提出申请。
对于居住国不承认外国使、领馆办理的结婚登记的情况,出国人员可以选择回国内办理。而在居住国办理的结婚登记,若符合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有关结婚的实质要件,我国也将予以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