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什么样的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一、什么样的 债务 不是 夫妻共同债务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一)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 抚养 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二)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审判实践中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合法经营造成亏损或双方从事 非法经营 造成亏损,或者虽由一方进行非法经营,但另一方明知而不反对的债务,一律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加以认定。 (三)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四)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由此看来, 债务清偿 遵循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当所支付的费用或所负债务为共同生活所需时,即使不是双方共同所为,或是未经他方同意,他方也要负清偿责任。如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而去商店购买生活必需品,或带孩子去看病,或向双方应尽 赡养 义务的老人支付 赡养费 等等,另一方有负担清偿的义务。又如夫妻一方婚前以自己的名义贷款 购房 ,婚后房屋由双方共 同居 住且为 夫妻共同财产 ,则双方对房款有共同偿还之责任。 一方非为共同生活所需而负担的债务,原则上应由其个人财产偿还。除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 离婚 案件处理 财产分割 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列出的几项有关 个人债务 的认定外,我们还应结合本法第十八条的个人特有财产作一下分析。根据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一方的 婚前财产 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同理,对于配偶一方婚前的债务,他方无清偿义务。 二、夫妻内部如何进行债务分担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在非债务的夫妻一方在对外承担了配偶的债务后,如果属于如下情况的,可以在已经离婚的等情况下要求配偶归还 1、非债务方的夫或妻在夫妻双方可以在 离婚协议 ,或者在 夫妻财产 协议中约定由各方承担各自的债务。 2、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以下情况下引起的债务由夫妻中的 债务人 独自承担: ①、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②、未经夫妻协商一致,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赡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③、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济活动,而其收入也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④、一方都由其个人使用的不合理开支所负的债务,比如一方的吸毒、 嫖娼 、赌博、赠与、请客因此引起的债务。 如果是在 离婚诉讼 中进行债务分担,由不是债务人的配偶一方负举证是否属于个人债务。 最新关于 夫妻债务 的司法解释中,强调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共签”原则,一方面,可以从债务形成源头上尽可能杜绝夫妻一方“被负债”现象发生,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避免 债权人 因事后无法举证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