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婚姻关系中的过错责任有哪些
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是指一方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或通常的道德标准,或对另一方实施侵权、或不道德行为,导致另一方受到不同程度损害的行为。这样看来,婚外情、家庭暴力、不良恶习等都应该属于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Ⅱ 婚姻责任义务
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婚姻双方的权利义务有: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Ⅲ 婚姻过错责任的认定标准婚姻关系有哪些事
婚姻关系中的过错责任有:婚姻一方因为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Ⅳ 在结婚之后,男女双方都应该承担哪些责任呢
在结婚之后,男女双方应该承担夫妻之间的责任,应该承担对子女的责任,更要承担对双方父母的责任。
承担照顾双方老人的责任
无论是丈夫,还是妻子,都有自己的老人,所以婚后双方都有义务照顾双方老人。
因为爱一个人,所以爱屋及乌,对方的父母就是我的父母,对方孝敬老人的义务,也是我孝敬老人的义务,这样想着夫妻双方的生活才能经营的更加幸福和完美。
每一对夫妻,都应该本着一颗善良互相理解的心,去走进彼此,有事情互相沟通,就能够让生活变得越来越美好,祝福每一对夫妻都能够恩爱百年。
Ⅳ 女人怎样承担婚姻责任
第一、夫妻双方都有独立使用自己原来姓名的权利。封建法律规定,结婚后,妻子必须姓丈夫的姓氏,“倒插门”的女婿必须姓妻子的姓氏,这是封建后的宗法思想,是必须破除的。
第二、夫妻双方平等协商决定子女姓氏和民族从属的权利。子女出生后,是随母姓,还是随父姓;夫妻民族不同的,子女是随父亲的民族还是随母亲的民族,夫妻有平等决定权。传统上在我国子女都是随父亲的姓氏和民族,这只是一种习惯,并不是法律要求的,如果夫妻协商子女随母亲的姓氏和民族,法律也是允许和保护的。因为子女是夫妻双方的子女,夫妻任何一方都没有超出另一方的对子女的特权。当子女成年后,可由其自己决定随父亲或随母亲的姓氏和民族从属。
第三、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四、夫妻双方对子女有平等的抚育权利和义务。抚养、教育子女是夫妻双方平等的义务和责任,如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夫妻有平等的经济赔偿责任。同样,抚育子女也是夫妻双方平等的权利,任何一方不能拒绝对方行使其权利。即使夫妻离婚,这一义务和权利也不得改变。
第五、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者说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每个公民艘必须遵守的,在家庭中无论丈夫或妻子,都应平等地承担这一义务。如违反了这一法定义务,夫妻双方应平等地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夫妻是共同生活的伴侣,应该在精神上相互慰藉,经济上相互扶助,无论丈夫或者妻子,只要生活困难需要扶养的,另一方必须对其尽扶养的义务。
Ⅵ 婚姻里女性需要承担哪些家庭责任
正所谓妇女也能顶半边天,随着社会不断的进步,当女性也能够接受文化教育之后,现在在婚姻里边儿,女性能够承担的家庭责任有一些了又多,不再是以前的洗衣,做饭,养儿育女。但与此同时,也产生了很多的社会问题,那就是如何在家庭和工作之间做一个平衡,今天我们就来探讨一下,女性在家庭当中的社会责任,以及跟自己工作之间产生了一些冲突。
第三,如何看待女性和男性在家庭责任当中的划分?
在上面我说了妇女也能顶半边天,那么另外半,明天是不是应该由男人来进行顶替?在这样的情况下,我感觉男人也要进行一些家务训练。在我的婚姻生活当中,我的丈夫基本上承担了家里边的拖地,扫地,做饭以及大件衣物的晾晒工作。而我则负责剩余的一些简单和轻松的工作。
Ⅶ 男人在婚姻中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好男人能看见妻子的付出,会感恩妻子所做的一切。
婚姻中,除了两个人要互爱,相互理解和包容对方外,还要懂得承担和感恩,因为没有一份爱是你应得的。
朋友安君觉得妻子嫁给他是他的幸运,真心觉得妻子不容易,为了和他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和义务,她带两个孩子,还要去工作赚钱,家务、孩子的学习、父母的养老都是她在操心,因为他常年在外,家真的是靠她一个人在支撑的。
他经常在我们面前说他妻子付出的比他多,可他能力有限,暂时无法改变这种情况,只有努力赚钱,不让她操心钱的事情,回家了就全包家务让她休息一下。
即使他分担了一些家务,可还是对妻子愧疚,觉得自己没有兑现结婚时承诺给她幸福的誓言。
真心爱妻子的男人,他会主动承担婚姻中自己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哪怕是琐碎的家务,他也会分担,他觉得是应该的,而是帮妻子的忙。
这样的男人能看见妻子的付出,会感恩妻子所做的一切,会怜惜妻子,舍不得让她受苦、受累、受委屈。
Ⅷ 婚姻中男女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法律分析:婚姻中男女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有:1、夫妻双方对子女有平等的抚育权利和义务;2、夫妻双方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无论丈夫或者妻子,只要生活困难需要扶养的,另一方必须对其尽扶养的义务。;3、对夫妻共同的债务,夫妻有平等的清偿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Ⅸ 夫妻之间有什么义务 夫妻的义务有哪些
1、同居义务
同居义务是指男女双方基于配偶身份都负有同对方共同生活的义务,夫妻性生活是同居义务的重要内容。此外,还包括相互协力义务、共同寝食义务,这两种义务要求夫妻相互支持对方的意愿和活动,共同料理家事,相互扶养、扶助,当配偶一方遭遇危难,对方负有救助、救援义务。同居义务是法定义务,是夫妻双方共同的、平等的义务,非有正当理由夫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履行同居义务。
2、贞操忠实义务
贞操忠实义务又称配偶性生活排他专属义务,是指配偶专一性生活的义务,它要求配偶双方互负贞操忠实义务,不为婚外性生活。广义的贞操义务还包括不得恶意遗弃对方以及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一方的利益。夫妻互负贞操忠实义务是婚姻关系的最本质的要求,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性生活上的忠贞不二。如果性生活没有排他性,它虽然不会丧失自身的积极作用,但却扩大了消极作用。
Ⅹ 如何做才是真正的对婚姻负责任
都说婚姻是爱情的坟墓,也说婚姻是一座围城,认为没有进去的人想着进去,而在里面的人想着出来。其实婚姻真的是如人饮水,冷暖自知。有人对于婚姻是恐惧的,可能是自己身边人的婚姻有过不幸福的典型,也有人对于婚姻是甘之如饴的,因为婚姻给了自己很大的勇气,让自己做什么都有底气,总之婚姻是一份责任,尤其是婚姻里有了新的家庭成员之后,对于婚姻的考虑就更应该慎重。那么该如何做才是对婚姻负责人呢?
责任在婚姻里的定义,不仅仅是男人为女人遮风挡雨,女人为男人洗衣做饭,这已经是最原始的相处模式。现在的婚姻里的责任有很多方面,需要顾及到对方的心理感受和需求,还得一起养育子女。而不是一方把自己整天拴在家里,另一方就整天不着家的这种丧偶式育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