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台湾法律现在允许一夫多妻吗
法律上不可以,在台湾,一夫多妻也是不合法的,会触犯刑法第237条“有配偶而重为婚姻或同时与二人以上结婚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相婚者亦同。”。台湾少数政商名流公开拥有超过一名配偶,大企业家如台塑集团创办人王永庆有台面化一个以上的配偶。
在传统中国,“一夫一妻制”是一个基本制度,在实践中常常是“一夫一妻多妾制,持续了数千年历史。中华民国成立以后,规定了严格的一夫一妻制,对于纳妾行为不再容忍,纳妾者按法律将受到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在中国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奴隶主和封建主事实上存在的是一夫一妻多妾制或纳妾制而平民相反大多数是一夫一妻制或没有妻子。古代妻对妾生杀予夺,妾就是男主人的性奴,没有财产权,没有人身自由,没有平等地位,可以被买卖交换与赠送。
由于中国古代是一夫一妻多妾,妾地位低于妻,妾只能算奴婢,妾,作为名词,古来称地位低贱者,《尚书传》说:“役人贱者,男曰臣女曰妾。”《周礼注》也说:“臣妾,男女贫贱之称。”《战国策·秦四》:“百姓不聊生,族类离散,流亡为臣妾。”注云“男为人臣,女为妾”。《说文解字》曰:“妾,有罪女子。”
在古代,“有罪”就可以收为奴隶,因此“妾”的本义就是“女奴”。有时也用来表示“男子在妻子以外另娶的女子”。《春秋》云:“女为人妾。”妾,不娉也。一夫多妻的意思是所有的妻子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可以继承分割家产。
一夫一妻多妾制,妾的地位是低于妻的,法律地位也要低于妻,被限制了自由,是男主人的性奴。妾的地位待遇好坏全看主人与妻的态度。
❷ 台湾婚姻法
大陆配偶基于婚姻关系与台湾配偶共营生活,与台湾社会及家庭建立紧密连带关系,有别于一般大陆地区人民。为维护大陆配偶本于婚姻关系之生活及财产权益,其继承权应进一步予以保障,爰增列第五项,明定大陆配偶继承或受遗赠,不适用有关总额不得逾新台币二百万元之限制。
经许可长期居留之大陆配,得继承不动产;所继承之不动产,为土地法第17条第1项各款所列土地者,并准用同条第2项但书应于三年内出售之相关规定,否则将依土地法第73条之1标售之相关规定。
至原条文第四项但书有关国人赖以居住之不动产,大陆地区继承人不得继承之规定,考量应优先兼顾台湾地区继承人继承权益,对于大陆配偶之继承,仍应予适用。
长期居留已调整时间:在台湾地区依亲居留满四年,且每年在台湾地区合法居留期间逾一百八十三日者,得申请长期居留。
许可在台湾地区长期居留者,居留期间无限制;长期居留符合下列规定者,得申请在台湾地区定居:在台湾地区合法居留连续二年且每年居住逾一百八十三日。
以上仍有不清楚的地方欢迎您再行询问(以上系本人拙见,本人系执业地政士=坊间俗称代书及开业之不动产经纪人,目前亦服务于地政事务所服务台义工迄今已有十年时间,希有助于您案件之解决)。
第一条为加强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的婚姻登记管理,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在大陆办理婚姻登记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大陆居民系指居住在中国大陆的中国公民;所称台湾居民系指居住在中国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
第三条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在大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复婚登记,应当双方共同到大陆一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指定的地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
第四条申请结婚登记的大陆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1、居民身份证。
2、居民户口簿。
3、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4、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申请结婚登记的台湾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2、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境入境证件。
3、台湾公证机关出具的无配偶声明和经证明无误的户籍誊本,有效期三个月。
4、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第五条台湾居民在大陆连续停留6个月以上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证件、证明外,还应当提交大陆公证机关公证的无配偶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