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唐朝社会开放情况下,诞生的婚姻礼制有哪些
每个女生都羡慕自己拥有甜甜蜜蜜的爱情,我们现在每个人都拥有选择的权利,就算以后过的不好,还可以选择离婚。但是在古代女子的地位十分的低下就没有现在的这种待遇了。而在古代,却有一个独特的王朝,它就是大唐,它由于独特的制度以及开放的风气,让那些女性也能过上较为舒心幸福的生活。在唐朝社会开放的情况下,婚姻礼制与之前有不同的情况,女性可以选择和离或者义绝,而不单单只是被男人休。同时她们还可以选择再嫁,与之前是完全不同的情况。
同时,因为武则天在丈夫死去之后嫁给了李治,而唐玄宗则夺自己儿子的妻子,上层统治者们们的以身作则,也让百姓们逐渐的学习到。普通的老百姓们的女儿也可以选择在家当丈夫,死后或者和离后,她们可以选择和别的男人继续在一起生活,并且当时的社会没有人指指点点,女性的生活也稍微好了一些。这就是开放的风气下女子比较幸福的婚姻制度。
❷ 唐代的婚姻制度
1.结婚年龄。唐太宗在贞观初年(627年)发布了《令有司劝庶人婚姻及时诏》,其中规定:“其庶人男女之无家室者,并仰州县官人,以礼聘娶,皆任同类相求,不得抑取,男年二十,女年十五以上及妻丧达制以后,孀居服纪已除,并须申以媒媾,命其好合。”这就是把结婚年龄明确在法律上,而且这个规定要比以前的年龄规定要小得多。后来,统治者又以婚姻的是否及时、鳏寡数量的多少、户口的增减作为考核官吏的标准之一。所以,在这种早婚早育政策的影响下,唐代社会出现了男子未冠而婚、女子未笄而嫁的普遍现象。武则天年仅十四即入宫为妃,就是典型的一例。
2.择偶方式。唐代的婚姻大多数也不例外,仍须父母之命和媒妁之言才能好合,只是男子出门在外之时才可“自娶妻”,但是这毕竟只是少数。
(1)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唐代法律明文规定“为婚之法,必有行媒”、“嫁娶有媒”、“命媒氏之职,以会男女”,民间也有“无媒不得选”之说。如开皇初年,乐平公主之女娥英择婿时,隋文帝“敕贵公方集弘圣宫者,公主亲在帏中,并令自序,并试技艺,选不中者,辄引出之,至(李)敏而合意,竟为姻媾”。这便是典型的由父母做主的婚姻。
(2)自己择偶。在唐代比较开放的风气影响下,也出现有些青年男女不受父母和媒人的束缚自己择偶。有的家长也尊重子女的心愿,容许自主婚事。唐玄宗宰相李林甫有六位千金,“各有姿色,雨露之家,求之不允”,李林甫在客厅墙壁间开一横窗,装饰杂宝及纱缦,常日使六女戏于窗下,每有贵族子弟入谒,李林甫即使“女于窗中自选可意者事之”。
3.离异。在唐代婚姻关系中,离婚是比较常见的,但是离婚同样也是有明确规定的。唐代对离婚有三种规定:第一,协议离婚;第二,仲裁离婚;第三,强制离婚。
(1)协议离婚是指男女双方自愿离异的,所谓“和离”。这是一种比较开放的做法,但是在古代这样的做法是不多见的。
(2)仲裁离婚即“出妻”,唐代基本沿袭了古礼“七出”休妻。所谓“七出”就是丈夫在妻子“无子、淫佚、不事姑舅、口舌、盗窃、妒忌、恶疾”等七种情况下均可出(休)妻。也就是妻子若犯了其中的一条,丈夫就可以名正言顺地休妻,不必经官府判断,只要作文书,由双方父母和见证人署名即可解除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