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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婚姻法28条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4-10-30 21:11:44

㈠ 中国人民婚姻法

婚姻法的第19条就是关于这方面的内容。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二十三条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三十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㈡ 与1950年婚姻法相比,1980年婚姻法在原则规定中,增加的内容内容有什么

新中国有两部《婚姻法》,第一部是1950年版,28条。婚姻法的基本原则,都讲“男女平等”、“婚烟自由”,但是同样的原则口号,由于时代不同,含义也不同。1950年是新中国建立初期,当时妇女的社会地位极其低下,40多岁的妇女还有裹脚的。当时体力劳动对国家建设还是很重要,妇女的生产力要解放出来。所以,那时讲男女平等,对于树立“男女平等”观念、让妇女“翻身”、增加家庭劳动力等等,都有革命性意义。其次,实际上妇女的经济地位不高,因为许多妇女文化水平低,从经济角度说,在家庭中起着辅助作用,不算是“家庭顶梁柱”。那么,离婚后呢,独身妇女生活就容易陷入困境,所以,该部《婚姻法》就有具体条文规定要照顾女方。

1980年《婚姻法》,从经济角度说,是改革开放初期,国家仍不富裕,但是,建国30年后,妇女的文化教育比49年前明显改善,裹脚的一代妇女陆续进入老年,中青年妇女在家庭经济生活中扮演重要角色。虽然总体上说,妇女地位还比不上男人,但是婚姻法对妇女的照顾,除了原则上照顾以外,具体条文的倾斜规定比较少。在司法实践(司法解释)中,实际有照顾,但规定也不是十分强调。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一些人经济上成了“暴发户”,包二奶、家庭暴力现象比较突出,对社会风气、社会安定都有很大影响,也违背了男女平等原则,需要在法律上予以遏制。2001年对80版婚姻法进行修订,把重婚、有配偶又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等行为作为认定感情破裂的充分依据,并且要对受害方赔偿。在适用过程中,对一些条文做了解释,出台了《婚姻法解释一》、《婚姻法解释二》。随着“财产性收入”的增多,原来根据“按劳分配”原则规定的“婚后收入如何处置”还不足以处理婚姻财产关系。比如婚前财产在婚后的“孳息”,如果也算共同收入的话,就不太合理。具体例子,婚前购置的一套房子,值20万元,婚后升值到100万元,那么增值的80万元,如果算共同财产,就说不过去。而且,如果算共同财产的话,容易发生“骗婚”等问题。诸如此类问题,《婚姻法解释三》做出了明确解释。

㈢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法规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关于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1980年9月10日通过,后经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该法规定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权益、计划生育等原则,并对结婚条件、无效婚姻、家庭关系、离婚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


婚姻必须基于双方自愿,禁止强迫和干涉,男女结婚年龄分别不得早于22岁和20岁。禁止近亲结婚和患有医学上禁止结婚的疾病。婚姻需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未登记的应补办。无效婚姻包括重婚、近亲结婚、疾病未治愈及未达法定婚龄等情形。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双方有姓名权、参与社会活动的自由以及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婚姻期间的财产一般归夫妻共同所有,但有例外,如婚前财产、个人专用物品等。夫妻可以约定财产归属,未明确约定的按法律规定处理。


离婚方面,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一方要求离婚时,经调解无效,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后子女权益、财产分割、扶养费等有明确规定,如子女抚养权、探望权、财产分割等。


民族自治地方可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变通规定,1950年《婚姻法》自新法施行之日起废止。本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3)中国婚姻法28条是什么扩展阅读

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全文共分为8章,包括原则、结婚、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离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及附则,共27条。内容以调整婚姻关系为主,同时涉及家庭关系方面的各种重要问题。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婚姻法自新法施行之日起废止。2011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婚姻法最新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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