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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罗县罗阳镇婚姻介绍所电话号码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4-09-06 19:15:33

Ⅰ 惠州市婚姻登记处地址电话号码

惠州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只办理涉外婚姻登记):云山西路6号行政中心一号楼三楼(2809121);惠城区婚姻登记处:惠城区南坛东路24号(2221806);惠阳区婚姻登记处:惠阳区淡水镇金惠大道政府办公大楼一楼(3363844);惠东县婚姻登记处:惠东县县城人民路250号(8832555);博罗县婚姻登记处:博罗县罗阳镇博惠路82号政府办公大楼一楼门口(6206069);龙门县婚姻登记处:龙门县龙城镇东门2号(7780235);大亚湾区婚姻登记处:大亚湾区管委会行政大楼一楼(5562279)

Ⅱ 惠州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在哪里

一、惠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地址:惠城区上排河坑路7号 ,联系电话:0752-2201201。

二、惠阳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地址:惠阳区行政服务中心A栋4楼婚姻登记处,联系电话:0752-3359380。

三、惠东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地址:惠东县平山新平大道139号,联系电话:0752-8160812。

四、博罗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地址:博罗县罗阳镇商业西街155号社会服务中心大楼A厅,联系电话:0752-6206192。

五、龙门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地址:龙门县龙城街道香滨东路7-6号,联系电话:0752-7889380。

六、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地址:惠州大亚湾区石化大道中科技路1号政务中心一楼36、37窗口,联系电话:0752-5562073/5568090。

七、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婚姻登记处地址:仲恺高新区和畅五路西8号投资控股大厦5楼,联系电话:0752-2613186。

(2)博罗县罗阳镇婚姻介绍所电话号码是什么扩展阅读:

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函〔2015〕266号)要求,惠州市各婚姻登记处自2015年10月1日起,除对涉台公证事项和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和波兰等9个国家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以保障大陆居民及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外,不再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对于有法律法规依据、需要了解核实当事人婚姻登记情况的部门,可与民政部门采取部门间信息核对的办法进行核实(具备条件的部门可与民政部门通过开放信息核对端口方式;不具备条件的部门可通过公函往来或派人携带移动介质到民政部门核对等方式)。

不需要当事人在婚姻登记信息使用部门和民政部门之间往返奔波,以切实减轻当事人办事的负担。对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部门,根据依法行政的要求,其不应要求当事人提供婚姻登记信息,因此民政部门将不再为其核对信息,以真正落实依法行政和简政放权的要求。

惠州市民政局—各县(区)婚姻登记处

惠州市民政局—关于是否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问题

Ⅲ 解除关系协议书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协议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签订协议能够最友悔大程度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一起来参考协议是怎么写的吧,下面是我精心整理的解除关系协议书7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解除关系协议书 篇1

收养人潘A,男,汉族,19xx年6月27日生,住址泰顺县罗阳镇东大街号。

收养人胡B,女,汉族,19xx年4月10日生,住址泰顺县罗阳镇东大街1号。与潘A是夫妻。

被收养人潘a,男,汉族,19xx年11月1日生,住址泰顺县罗阳镇东大街号。现住址。

被收养人之父蔡c,男,年月日,住址。

收养人潘A、胡B夫妇于19xx年11月1日在自家门口收养了弃婴(男),后取名为潘a。经有关部门同意登上了户口。从此,潘a与潘A、胡B夫妇成立了养孙子与养祖父母关系,至今已有15年多。后,潘a查找到了亲生父亲蔡c(母亲离异),就回到其亲生父身边生活至今。现双方收养关系形同虚设,经协商自愿达成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有关规定,协议如下:

一、收养人潘A、胡B与被收养人潘a经协商同意自愿解除收养关系,该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二、解除收养关系后,双方互不干涉各自的事务,养孙子与养祖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随之解除。

三、没有其他争议。

被收养人:(签字)

收养人:(签字)

被收养人之父:(签字)

时间:年月日

解除关系协议书 篇2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婚姻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或者当事人解除同居地请求涉及及子女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通俗的讲,就是关于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不管,当事人自由解除,法院只管当事人双方同居的子女抚育纠纷抚育费纠纷及财产分割纠纷问题.

而你所提到的,所谓的"同居协议书”,“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中,其中关于同居关系的问题,具不具备法律效力是没有意义的,只是其中关于子女及财产部分,如果不存在欺诈胁迫等,应该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的,但是,如果一但发生纠纷,还是需要到法院再重新确认.但协议中关于财产及子女方面的还是具备法律效力的.

柴鸿运律师:非法同居期间财产如何分配?

核心摘要:非法同居期间财产如何分配?下面就由我为您解答。

关键词:婚姻家庭 家庭律师 非法同居 青海西宁 财产分配

咨询:随着改革开放,社会的发展好轿正,经济的变迁,道德意识的变化,非法同居现象比较普遍。非法同居期间财产如何分配?

西宁婚姻家庭律师柴鸿运解答:非法同居往往会引发财产争议,因为在同居期间,男女双方为了生活的方便很可能要单方出资,或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一些生活必需品,甚至包括房屋和汽车等。

一旦双方的感情发生了变化,这些财帆氏产如何分配便成为十分刺手的问题。而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并非完全相同。非法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虽然按共同共有财产处理,但并非适用婚姻法的规定来处理,而是原则上按照等分原则,并应结合各方对财产的贡献大小来分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的规定,双方在同居期购置的房屋及装修、家具等财产应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因同居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双方没有形成法律上的夫妻身份关系,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就不能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处理,而是应适用《民法通则》等法律有关共有财产处理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0 条“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的规定,对没有协议约定的,应当等分原则处理,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综上,关于非法同居法律关系处理应有别于婚姻法,但又不能脱离婚姻法的基本原则,财产处理上笔者倾向于属于共同财产,依法均分为宜。

柴鸿运律师:男,汉族:河南省民权县人,具有法律学、会计学本科学历,经济师。法律职业资格证号:A20106301040112、律师执业证号:16301201220299667。曾经在中国水利电力工业部第四工程局、青海海山轴承厂从事机械设备管理的技术工作十余年,后又在中国建设银行青海省分行从事会计工作二十余年。长期而多领域的工作经历、积累了丰富的社会经验和人生阅历。现在青海恩泽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律师兴,则法治兴,法治兴,则国家兴。本律师将竭诚为你提供法律服务,以维护你的合法权益为职责。

柴鸿运律师:非法同居关系怎样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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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婚姻家庭 家庭律师 非法同居 青海西宁

咨询:非法同居关系怎样解除?

西宁婚姻家庭律师柴鸿运解答:现阶段的同居关系主要是指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关系居住在一起。虽然同居是双方自愿的选择的一种生活方式。但是解除同居关系关系到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以及以后再婚等问题,因此必须慎重处理。因为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均未规定同居关系如何解除,实践中,均是参照婚姻关系的解除办理。

关于婚姻关系的解除方式有二:其一,协议方式,即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婚姻关系即告解除。其二,诉讼方式,即一方将另一方起诉到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或调解离婚。对于同居关系案件的解决,主要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法律对非法同居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 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法律对非法同居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而《婚姻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根据前述对非法同居的`分类,对于无配偶者之间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对于有配偶者与无配偶者、有配偶者要求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因此对于单纯的解除同居关系,法院是不予受理的。尽管人民法院对于无配偶者之间要求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不予受理。本文中关于同居关系的解除,主要是解决同居期间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分担的问题。

人民法院在审理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予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一并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制度,妥善进行分割。

根据1980年制定的《婚姻法》和20xx年修改的《婚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几个司法解释和其他相关规章的规定,实际上我国对事实婚姻的立法有一个变化的过程。 具体讲,即1984年8月30日至1994年2月1日期间,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如符合登记结婚条件,那么法律承认双方的事实婚姻关系,也就是说法律认可双方是合法的夫妻关系而非同居关系。

田丰律师毕业于贵州大学法学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具有较高的法律素养、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严密的逻辑思维能力。本人擅长婚姻家庭、继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工伤事故、合同纠纷、刑事辩护等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事务,希望能为遇上麻烦的您提供最大的帮助,您可以免费当面或电话(18608577762)向我咨询,我将会仔细、耐心的为您解答。我的服务理念是:受人之托,忠人于事

田丰律师:非法同居算不算重婚?

核心摘要:非法同居算不算重婚?下面就由我为您解答。

关键词:婚姻家庭 家庭律师 非法同居 贵州

咨询:非法同居算不算重婚?

毕节婚姻家庭律师田丰解答:1、非法同居是指男女共同生活,但既没有结婚,对外也没有以夫妻名义出现,别人也不认为他们是夫妻,男女双方未构成事实婚姻关系。一旦非法同居的男女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别人也认为他们是夫妻的,如果其中一方或双方是已婚,那么非法同居的双方就构成了事实上的重婚。

2、无论是法律上的重婚(即两次婚姻均经过婚姻登记)还是事实上的重婚(即一次婚姻是经过合法登记的,另一次婚姻是未履行过法律手续的事实婚姻),都构成重婚罪,应受到法律制裁。

3、对于无配偶者之间的非法同居,因双方均没有婚姻关系的存在,因此,任何一方与第三方登记结婚均不构成重婚。

4、根据上述规定,非法同居是民法上的制度,而重婚既是民法上的制度,也是刑法上的制度。

解除关系协议书 篇3

男方:李**

女方:何**

第三方:陈**(男方大嫂)

李志远与何丽红于**年9月开始同居,**年11月29日育一男孩李祖源。因双方在性格等问题上未能协调,从**年6月分居至今。双方同居时女方未达法定婚龄,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后又因性格不合分居,没有补办结婚登记,依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现就解除同居关系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李志远与何丽红同意解除同居关系;

二、同居期间生育的男孩李祖源由李志远抚养并承担监护权及抚育费;

三、20xx年11月以按揭购房方式向开发商购买的位于厦门市莲前西路卧龙晓城商品房589号A梯801套房一套归李志远所有,应依按揭合同缴交的房产价款及办理房产证件费用由李远成承担。

经男方家庭协商,对于女方应分得的同居期间共同财产由男方家庭其他成员房产换给。具体操作:由男方大嫂陈琪美将位于厦禾路宝龙中心一期二号楼907室的套房赠与何丽红,本协议签定后陈琪美将该房产交由何丽红掌管,并配合办理房产变更手续;

四、李志远经营生意发生的债权债务无论属家庭还是其个人经营均由李志远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何丽红不享有债权及其它财产权利,也不承担债务;

五、该协议签定后,李志远愿意再付给何丽红人民币十万元整,作为日后生活补助,并同意何丽红在孩子寒暑假期间可带小孩几天;

六、三方要严格履行本协议的有关条款。男女两方保证本协议业已清结双方在同居期间的财产关系,除履行本协议所需之外,男女两方保证不再向对方提出任何财产请求。

七、协议一经签章即具有法律约束力,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

男方:

女方:

第三方:

解除关系协议书 篇4

甲方(用人单位):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乙方(劳动者):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甲乙双方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为期______年的劳动合同,现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如下:

一、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随之终止。

二、乙方工资结算至离职之日,支付时间为甲方正常发放工资时间。乙方奖金为______元,差旅费、交通费、手机费等费用合计______元,以上费用均需扣除所得税,甲方同意在乙方办理完工作移交手续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三、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______元。(税前)甲方同意在乙方办理完工作移交手续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四、甲方为乙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生育保险金、住房公积金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五、甲方根据相关劳动法规和规定,向乙方提供劳动合同解除的证明并办理相关退工手续。

六、乙方应当于本协议签订后3日内妥善办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续,离职后不得作出有损公司名誉或利益之行为。

七、乙方应为所掌握的甲方之任何商业秘密(包括本协议内容)进行保密,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否则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______元。

八、甲乙双方之间无任何竞业限制协议,合同解除后,乙方无需履行任何竞业限制义务。

九、乙方自愿放弃其他所有诉求。

十、本协议是解决双方之间劳动争议的所有安排和规定,双方之间不再存在其他任何劳动争议。

十一、此协议书一式______份,各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持______份,另______份留存乙方本人档案。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甲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解除关系协议书 篇5

甲方:

名称:广州市xxxxxxxx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姓名: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乙方要求解除与广州市xxxxxxxxxx有限公司的雇佣关系,解除雇佣合同的日期为: 年 月 日。

二、甲方已向乙方支付全部的雇佣费用,乙方不得再追究甲方任何赔偿。

三、双方承诺,除本协议约定外,双方无任何合同争议及纠纷,并特此声明,不再就有关雇佣关系的权利义务事项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向乙方追偿违约金,乙方向甲方追偿赔偿金)。

四、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名盖章之日起产生法律效力。

甲方:广州市xxxxxx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身份证号码:

日期: 年 月 日

雇佣关系解除之后,为了保险起见双方最好签订一份解除协议,这样能够保证彼此的利益。同时,在解除雇佣关系协议书上面签字后,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就消灭了。如果日后又产生了什么纠纷的话,建议您最好咨询一下的在线律师,我们会尽快为您解决问题的。

解除关系协议书 篇6

甲方:

乙方:

甲方与乙方相爱后于八六年在××市同居至今。九0年元生育一女。

就有关费用问题,双方协议如下,共同遵照履行:

一、甲方愿付女儿抚养教育费人民币XXX万圆整。

该款以元XX名义专户定期存入银行。至女儿十八岁后可独立拥有和支配该笔抚养教育费。在女儿十八岁之前由其母乙方担当监护人,承担抚养教育监护之责。乙方可支取该笔款项之利息以用于女儿的抚养教育。但在女儿未满十八岁之前,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动用支取该XXX万元。

二、考虑双方已同居八年,甲方愿向乙方支付生活费人民币壹佰万元整。

三、该协议经双方签字并经律师见证后生效,如甲方不按期按额付费,则双方均可以法律手段提起诉讼。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及见证律师各一份。

五、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20xx年 xx月xx 日

解除关系协议书 篇7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员工):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就解除劳动合同事宜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协议。

一、 双方同意于年月日(解除日)解除劳动合同。

二、 相关安排:

1、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2、甲方应正常发放工资至解除日。

3、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应正常缴纳至年月(含当月)。

三、离职补偿

1、双方同意,离职的经济补偿按如下第种方式计发:

(1)按《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计发经济补偿金,于年月日前向乙方支付;

(2)经济补偿金为人民币(大写)(¥元),于年月日前向乙方支付;

(3)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离职的经济补偿金。

2、双方确认,上述经济补偿包括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相关的全部补偿、代通知金等项目。

四、 双方在此确认:均了解《劳动合同法》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已依法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依法履行了各自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社保、劳动保护、档案转移、年休假等各方面)。除本协议约定的以外,任何一方都不再因为原劳动合同的履行和解除向对方要求其它报酬、费用、赔偿或补偿。

五、 工作交接特别约定

六、 保密义务

乙方于在职时所掌握到甲方的任何商业秘密,在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后,应严禁泄漏甲方的商业机密及任何有关管理,技术性或商业情报,否则甲方有权保留法律追溯权;乙方不应从事有损甲方声誉的行为,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劝诱、帮助他人劝诱甲方内部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离开甲方单位。

七、 竞业限制约定。

八、 其它条款:

九、 附则

1、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后生效。

签订日期:年月日

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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