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婚姻中如何做好财富的风险隔离
婚姻中财富的风险隔离,就是要做好家庭财富的配置,让自己的家庭财产,不要和配偶的财产混在一起。这个是很重要的,如果夫妻的财产都混在一起了,那么就会有一方有意无意的去转移财产,这样就会给家庭财富带来风险。所以,婚姻中财富的风险隔离,就是要把家庭财产分开。这个非常重要。婚姻中财富的风险隔离,还有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要做好家庭的保险配置。因为保险是一种财富的保障,是一种财富的转移。所以,婚姻中财富的风险隔离,还有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做好家庭的保险配置。因为保险是一种财富的保障,是一种财富的转移。所以,要做好这方面的风险隔离。
Ⅱ 婚后保险如何资产隔离
一、婚前财产是什么
婚前财产远远不是如字面上所说的,结婚之前的全部财产属于婚前财产。法律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资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郑毁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资产。而具体讨论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第一种,婚前所有的现金和存款,本金和利息都属于婚后个人资产,但是账户资产需要可识,否则混淆,将被划入夫妻共同财产。
2、第二种是婚前购买的股票、理财产品之类的金融投资,在婚后,投资的本金属于个人财产,而收益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第三种是房产,房产的界定相对来说比较复杂。一方婚前购买或父母赠与,没有贷款,并且登记在一人名下;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没有贷款,或者父母全额还贷,并且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且签署申明明确仅赠与一方;婚内继承遗产所得房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并且在遗产中明确说明给予一方。这三种属于婚后个人财产,其他情况下房产均属于婚后夫妻共同资产。
2、婚后夫妻如何用保险做资产隔离
可以选择父母作为保单的投保人,孩子自己是保单的被保人,父母是受益人。孩子公开设一个不会作为他用的银行账户。这样父母可以随时提取保单的收益,然后将其打入孩子的账户喊贺备中。父母可以签署一份声明,将保险收益赠与孩子一人所有。同时,父母还可以签订一份公证遗嘱,明确说明此保单遗产归属小刘个人所有,与其配偶无关。这样,在父母身故后,保单持有人变为孩子,保单资产依然属于孩子的个人资产。
以小刘家庭举例:
女主人公小刘的家庭比较富裕。她的丈夫小王的家庭经济情况相对来说没有那么好。婚前小刘的父母给了小王50万现金作为嫁妆。但是小刘的父母想把这笔钱作为小刘的婚前财产,以备小刘在婚后有什么不时之需。这时,小刘选择将这50万买成保险,买了一份趸交或者期交的分红储蓄保险,以父亲作为保单的投保人,小刘自己是保单的受保人,刘爸爸是受益人。
小刘开设一个不会作为其他用途的银行账户。这样刘爸爸可以随时提取保单的收益,然后将其打入小刘的账户中。刘爸爸可以签署一份声明,将保险收益赠与小刘一人所有。同时,刘爸爸还可以签订一份公证遗嘱,明确说明此保单遗产归属小刘个人所有,与其配偶无关。这样,在刘爸爸身故后,保单持有人变更为小刘,保单资产依然属于她的个人资产。
这样,用保险来保障小刘的婚前个人财产,实现小刘和小王夫妻的财产隔离。如果小刘和小王的生活幸福,那么这50万可以由小刘决定当作家庭补贴。如果小刘婚姻生活不幸福,这笔资产属于刘爸爸所有,离婚时不可能被分割,依然可以守护小刘和她未来的孩子。
小刘的案例告诉我们用保险就可以实现夫妻婚前财产隔离。
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这句俗语也不是毫无意义。在夫妻生活中,大家都是一个拍虚单独的个体。夫妻双方都要为自己的生活有份保障。夫妻用保险做资产隔离,保障了双方的利益,使夫妻的生活更加纯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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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保险隔离婚姻个人财产的条件是什么
保险隔离婚姻个人财产需要满足能证明购买保险的钱是并非是共同财产的条件,为了保护夫妻双方的责任,在结婚后的很多财产,在任何一方都不能举证该财产是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的情形下,该财产一定会被认定为是共同财产。
一、保险隔离婚姻个人财产的条件是什么?
保险隔离婚姻个人财产需要满足能证明购买保险的钱是并非是共同财产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五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二、突破保险的债务隔离作用的法理
首先,无效合同及可撤销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会限制其对投保前已有债务的隔离。如保险公司与投保人恶意串通,办理投保,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属无效合同;如保险公司不知情且受益权归第三人享有,则投保行为可能因为损害债权人,债权人可适用《合同法》关于撤销权的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执行程序中能否扣划离退休人员离休金退休金清偿其债务问题的答复》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离退休金发放单位或者社会保障机构协助扣划其离休金或退休金,用以偿还该离退休人员的债务”,据此,既然社保性质的退休金可以被强制执行,保险受益权同样不例外。
然后,在投保为善意的情况下,事后为保护债权人利益,强制解除合同并扣划保险单现金价值也并不是于法无据。保险事故未发生之前,投保人享有单方解除权及现金价值,实际上使投保人拥有了一项不完全同于保费所有权的财产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五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因为法院强制执行的本来就是属于投保人的权利,故无法成为排除强制执行的理由。
并且,通过投保进行债务隔离本身就存在正当性问题,与公平、诚信等民法基本原则存在相冲突之处。法官作为社会人,基于生活经验、个人情感更容易对债权人产生同情,同时,债权人也更容易让法官相信,如果他的利益没有得到维护,会引访信访等足以对法官形成压力的行为。
对于那些合法购买的保险,是可以相对的隔离夫妻的债务的。对于想要通过购买保险使得对方不得处分自己的此部分财产的行为,在很多的情形下都是不能达到此目的的,这是由于对于夫妻双方而言,有时购买保险的钱也是属于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