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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有什么表现

发布时间:2024-08-05 15:21:26

㈠ 什么属于婚姻无效的情形

婚姻无效 的情形有哪些? 《 民法典 》(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中对婚姻无效的具体情形和范围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总的来说,主要包括这以下四种情形是属于婚姻无效的: 第一, 重婚。重婚的涵义是指,在某人已经拥有配偶的情况下,该人再次与第三者进行 结婚 的举动。即某人尚未解除前一次婚姻关系的时候,就与另一人办理新的婚姻关系。重婚行为在法律原则上属于违法犯罪,自然地,重婚情形下的婚姻是被法律规定为无效的。 第二, 双方具有 禁止结婚 的亲属关系。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其实都是有规定,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办理 结婚登记 手续。 第三, 未到法定婚龄的。在我国的《民法典》中对这方面有相应的规定,其中要求男性不得在22周岁之前结婚,而女性则不得在20周岁前结婚,对 晚婚晚育 给予一定的鼓励。显而易见,只要婚姻的双方当事人存在一方并未达到国家规定的 结婚年龄 ,即使领取到了 结婚证 ,但是他们二人的婚姻是属于无效的婚姻,不被法律所承认。 也就是说,在这三种特定的情形下,当事人有合法的权利向 婚姻登记 机关去主张这段婚姻的无效性。 二、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686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6868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6868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6868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 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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