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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什么予

发布时间:2022-04-20 19:56:01

❶ 你觉得婚姻赋予女人的意义是什么

第一,赋予她一个完整的家庭

很多女人当她们在结婚之后,她们就拥有了一个完整的家庭,能够和她爱的人组建起来的家庭,在这个家庭里面她可以做自己喜欢的事情,她可以做自己的主人。而且很多女生当她们没有结婚的时候,其实她们是没有安全感的,如果当她和自己喜欢的人踏入了婚姻的殿堂,有了婚姻的保证之后,那么她在这一段感情里面也会有一定的保障,而且能够从自己的丈夫身上感觉到安全感。也会和自己的丈夫一起经营好这个小家庭。

婚姻法的具体条例有什么内容、从第一条到最后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结 婚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四章 离 婚
第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 结 婚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三十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第四章 离 婚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第四十五条 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第四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其他法律对有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第五十一条 本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1950年5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❸ 婚姻的意义到底是什么

个人认为,有利有弊。首先不可否认,婚姻就是束缚彼此,蹉跎感情的形式。如果是坚定的丁克,那就没必要结婚了,独身主义也不是一无是处的,反而能给人最大化的自由。可以在20多岁的时候谈恋爱,也可以在40多岁50多岁的时候谈恋爱,听起来单身主义确实也很精彩。人活于世,尽量不要给自己太多可以避免的束缚。自己赚钱养自己,不需要依靠任何人,这时候结婚就是一种人生体验,没必要把它当作多么巨大的一件非做不可的事情,真的没必要。
但是我同样觉得,婚姻也是相恋的一对男女,表达这一阶段绝对真心与忠诚的唯一方式。不排除结婚多年出轨离婚的可能,但是至少在决定结婚的这段时间里,彼此都是把对方当作了携手此生的最佳人选,这也是对彼此作为情侣一种的肯定吧。
当然也有很多人喜欢孩子,结婚是为了顺理成章的拥有一个孩子。但是作为不喜欢孩子,也并不想要孩子的我来说,这类人,我不太能设身处地地理解。孩子众所周知非常聒噪,生下来之后还要负责教养它,也是有教不好的可能性存在的,那我和我的另一半就真心对不起所有人了。
综上所述,结婚,意义不大。

❹ 婚姻到底给人带来了什么

1. 婚姻是彼此之间的陪伴

婚姻是把两个人连在一起的桥梁,如果一个男人有足够的资金建造桥梁,那么他需要什么呢?婚姻对于这样的男人而言,它依旧有其存在的意义。一座桥梁不管如何都是需要人们通行的,一个人始终是太过寂寞。

婚姻就是让一座桥有车流人群通过,婚姻就是让一座孤岛有欢声笑语。这就是结婚的意义。当你遇到自己喜欢的人,你能够不顾一切地去争取,不会因为各种原因去放弃,因为你自己有足够的实力去面对。

这个时候你只要明白,婚姻就是彼此之间的陪伴。这和你的经济条件关系不大,所有的都是因为爱。因为爱所以愿意主动陪伴,这才是婚姻带给我们的最大幸福。
2. 婚姻能够让彼此成为更好的自己

很多人觉得自己经济条件已经很不错了,没有必要用婚姻来束缚自己,甚至是拖累自己。可是婚姻的本质不是拖累,一个人也不是有钱就不用结婚的。经济只是婚姻当中最基础的一部分,这是能够改善你的物质生活,而婚姻最重要的是改善你的精神世界和内心世界。

在男人不缺钱的时代,婚姻也是必须的。这个时候婚姻是为了能够让彼此成为更好的自己。两个人在一起没有经济的困扰,可以相互监督,相互努力。在一起经历的很多事情当中,彼此能够学到很多东西,这就是成长,也是婚姻的意义所在。

如果不结婚,那么人就不会知道自己还有多少可能性,也不会知道自己可以改变成什么模样。正是婚姻让我们对自己还有对方有了更加清楚地认识。
3. 婚姻当中有温暖和感动

在男人不缺钱的时代,婚姻显得没有那么有必要。可是这是事情的真实面貌吗?难道良好的经济条件就能够取代婚姻吗?答案很显然是否定的,不管你是不是有钱,结婚还是很有必要的。

婚姻能够带给我们很多东西,其中有温暖和感动。这些都是能够帮助我们更好成长,让我们变得更加勇敢,也能够更加幸福的。也许你会看见婚姻生活当中的摩擦和矛盾,可是正是因为经历了这些以后,人们才能够认识到自己的不足,也能够在这些问题当中收获很多,并且学会珍惜。
男人不缺性,女人不缺钱,婚姻还能带给我们什么?当没有人为经济条件而困扰的时候,婚姻到底能给予我们什么?当然是感动,是成长,是陪伴,是让我们懂得珍惜,也明白幸福的来之不易。这些都是婚姻赐予我们的,这就是结婚的重大意义。

❺ 婚姻登记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为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行,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违反婚姻法的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离婚或复婚,必须依照本办法进行婚姻登记。依法履行登记的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区人民政府、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第四条 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写明本人出生年月和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的证明。离过婚的申请再婚时,还应持离婚证件。
第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了解,对符合婚姻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应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对不符合婚姻法和本办法规定的,不予登记,并向当事人进行婚姻法的宣传教育。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因受单位或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婚姻登记机关查明确实符合婚姻法和本办法规定的,也应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
第六条 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或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不予登记:(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二)非自愿的;(三)已有配偶的;(四)属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五)患麻疯病或性病未治愈的。
第七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时,应持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和《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查明情况属实,应准予登记,发给《离婚证》,收回《结婚证》。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双方要求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未达成协议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第八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登记,发给《结婚证》,收回《离婚证》。
第九条 申请结婚、离婚或复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对婚姻登记机关必须了解的情况,应如实提供。
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婚姻当事人有违反婚姻法的行为,或在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应宣布该项婚姻无效,收回已骗取的《结婚证》,并对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按照档案管理规定,保管好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婚姻登记档案向丢失《结婚证》或《离婚证》的当事人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上述两种证明书同《结婚证》或《离婚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根据婚姻登记档案向需要了解情况的公安、司法等机关出具婚姻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离婚、复婚)的证明。
第十一条 《结婚证》、《离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 书》的式样,由民政部统一制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由县、市辖区或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加盖印章。《结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须贴男女双方像片,并加盖婚姻登记专用章(钢印)。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结婚证》、《离婚证》或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时,收取工本费。
第十二条 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员,应由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进行业务培训、考核 合格并取得婚姻登记员证书的人员担任。婚姻登记员在办理结婚登记中,如有依法应准予登记而不给登记或依法不准登记而给予登记的行为,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婚姻登记,如果本办法某些规定不适用,可以根据本办 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婚姻的具体情况,制订某些变通的或补充的规定,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和民政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 中民公民同外国人的婚姻登记,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 的婚姻登记,分别按照《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和《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0年十一月十一日发布的《婚姻登记 办法》同时废止。

❻ 2017年最新婚姻法离婚条件的规定有哪些

新婚姻法的离婚条件分两种: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诉讼离婚的条件

《新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这里所指的并非一般的赌博、吸毒行为,而必须是达到已成恶习且屡教不改的地步。本款为例示性规范,除了明确列举的赌博、吸毒恶习之外,还应包括其他会严重危害夫妻感情的恶习,诸如酗酒、嫖娼、卖淫、淫乱等。

一方当事人以其配偶有该法定过错而提出离婚请求,只要调解无效,就应依法予以支持。

协议离婚的条件

协议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据新婚姻法第31条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协议离婚须符合以下条件:

(1)协议离婚的男女双方须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2)协议离婚的双方当事人须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3)协议离婚的双方当事人须有离婚的合意。

(4)协议离婚时必须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作出恰当、合理的安排,并达成一致的协议。

(5)协议离婚时必须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做出适当的处理。

(6)协议离婚必须合法。

只有符合上述条件的夫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婚姻登记机关才能准予登记,收回《结婚证》,发给《离婚证》。

(6)婚姻什么予扩展阅读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第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九条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❼ 婚姻登记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符合法定年龄的双方可以共同到民政局登记结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如果申请登记结婚的双方有一方不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法定结婚年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第六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二)非双方自愿的;(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第七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❽ 办理结婚证的条件有哪些 哪些情况是不予办理的

首先,结婚必须双方自愿。不能受任何一方或者第三方的干涉。一般在办理结婚登记时,都会询问是否自愿,因此在非自愿下是不能登记的。

其次,需要满足结婚法定年龄。《婚姻法》对年龄有明确限制。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有些地区按照习俗在达到法定婚龄前办理结婚仪式的,不是合法的婚姻关系,需要在双方都满足法定婚龄后补办结婚证。

第三,考虑到婚后生活以及对孩子的影响。对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不能结婚的。生理上认为,直系血亲和3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的结合,会影响下一代的成长。

最后,患有医学上不应结婚的疾病也不能登记结婚,比如性病,梅毒和严重的遗传性精神病,当然,如果患病期间登记结婚的,但结婚后治愈的,就属于有效的婚姻关系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条

不予结婚情形,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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