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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官司有哪些人有发言权

发布时间:2022-04-20 16:06:52

㈠ 离婚官司要注意哪些事情

自己打离婚官司,如果对方请律师,可能自己会吃亏。一定要自己打这个官司,可以参照以下内容:

一般离婚案件有三个争议焦点问题:
其一: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其二:离婚后子女由哪方抚养、抚养费如何支付;
其三:家庭财产如何分割。
如果夫妻双方对以上三个焦点问题,能够协商一致,就可以直接到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即可以节约费用,又可以节省时间。但李律师建议,最好在去之前写好离婚协议,并双方签字,这样把双方的意思表示固定下来,省得双方在民政局办手续时,因为一些枝节问题发生争议,从而避免要几次去民政局才能办妥的尴尬。
但是,有近40%的离婚争议,男女双方争议分歧大,不能就离婚协议达成一致,只能聘请律师从中斡旋,直至诉到法院。有些当事人甚至省去了聘请律师这一步,直接到法院进行诉讼。
一、 立案时应注意的问题。
(一) 仔细审阅提交诉讼材料,避免不必要麻烦的发生。
1、避免被告二个住所地的情况出现。
根据有关要求,一方提起,立案时,应该提交法院的材料有:
(1) 起诉状;
(2) 结婚证书;
(3) 身份证;
(4) 财产清单。
应该注意的是,在提起诉讼之前,应核对双方现在的住址是否与户口本或身份证上的一致。特别是被告的信息不能出现两个或以上的住址,否则有的法院会让当事人提供被告现住所地的证据,一般是现住所在居委会的证明,这是非常麻烦的,当天立不上案不说,还要去被告居委会开证明,费力又求人。因此,立案之前核对提交的诉讼材料,避免出现被告两个以上的住址的情况应当引起注意。
2、规范书写起诉状。
对起诉状的书写,最好套用固定的格式,注意写明原、被告住址的邮政编码,以及双方的联系电话、手机,以方便法院与当事人联系。
有些原告满腹委屈,因此在书写起诉状时,如写长篇小说,洋洋几千言,或者罗里罗嗦,恨不得到家里发生的事儿,全部写在诉状上,其实这是没有必要的。在正文里,只要简要写明感情不和的原因和表现形式就可以了,记实性、记事性的说明不要太多,否则层次性不强,主次不清,法官看得云里雾里,事得其反。
(二) 关于提交财产清单的问题。
因为离婚纠纷财产争议一并处理,加之法院是按争议财产数额收取费用的,因此,法院会让原告提交财产清单。李律师还是建议当事人尽量少列财产数额,先少预交诉讼费用,这不是恶意避免向法院交费,而是因为起诉后,原、被告仍有庭外和解的可能性,也就是仍有协商致,协议离婚的可能。但如果一旦协商一致,要撤诉,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只能退一半,因此,交的越多,“损失”就会越大。而对于法院来说,因为可以根据开放审理的财产数额,责令原告补交诉讼费用,因此,法院可以通过这种救济途径收取应当收取的费用。
(三) 关于立案前后时间段的把屋。

有些法院周一到周五每天都可以立案,有些法院在有些特定的时段(比如周五上午或下午)是不立案的。因此,最好安排在周一到周四立案,最好在下午四点之前立案,否则四点后法院可能就不受理了。
立案后,要注意记住自己的案号,并询问立案人员何时案件可以转到民庭、或哪个法庭,而后及时与法庭审判人员联系案件进度事宜。一般立案后,三天内可以转到民庭或法庭,因此,立案三天后打电话查询案件承办人员是可以查到的。
(四) 关于附带申请调查取证文书的问题。
由于法律法规的限制,在一般情况下,有些特定的证据,如银行存款情况、股票帐号情况等当事人不能在诉前调查,只能委托法院调查,或申请法院出具调查令调查。但如果对方一知道原告诉至法院,很可能就会立即将资金转移,因此,我们婚姻律师建议原告直接在诉状中附带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或调查令申请书,并注明先查询再送达的理由,不至于“打草惊蛇”,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旦查询账上仍有大量资金,或以度时考虑采取财产仪器保全,以求主动。
二、 答辩期间应注意的问题
(一) 补足应提交的证据,防止举证期间过期。
根据最高院的举证规则,一般法院会在立案时,同时给原告一份举证告之书,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有二种,一是立案后的七日内,二是开庭前。如果是第二种举证期限,问题就不大了,在开庭前交纳就可以了。如果是第一种举证期限,一定要按时交证据,否则,很可能被对方律师抓住把柄,处于被动。
(二) 注意与承办法官联系,及时知晓开庭时间。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法院应在开庭三日前,将传票送达双方当事人。但是,由于法院开庭的时间,会影响双方庭外调解的进度以及成功率,因此,提早了解法院的安排就显得尤为必要。另外,如果对方交纳了答辩状,也可以在第一时间得知,并收阅,这样可以了解对方的心里动态。
(三) 不放弃与对方的调解协商。
虽然诉至法院,但这不意味着双方一定“法庭上见”。起诉到法院,在某种程序上讲,更能促使双方认识到客观事实,更能认真审视自己的离婚要求,反而使庭外和解的可能性增大。因此,在期间仍与对方联系调解事宜,也是必要的。
三、开庭时应该注意的问题。
该带的诉讼材料,如身份证、答辩状、证据原件一定要带齐。法院一般让当事人做的陈述,最好前提写好,开庭一边看,一边说。由于原、被告所处的角度不同,准备的陈述材料也不同。作为原告,在陈述时,应尽量把夫妻感情破裂的表现以及事实陈述清楚,并配有相关例证。作为被告,应尽量围绕夫妻感情尚可、不到分手地步为中心,摆事实,讲道理。不要强调对方某一点的陈述不符合事实,而要把握整个大的方向,不要被对方“牵着鼻子走”,陷入诉讼中的被动。
打离婚官司属于民事诉讼,分为三个阶段,起诉、审理、判决。
1.起诉 起诉,就是人们常说的告状。打离婚官司的起诉,是指婚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与对方婚姻关系的请求。起诉离婚必须合适以下条件: (1)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2)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3)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者应向人民法院提交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理由。
诉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原被告人的姓名、年龄、籍贯、工作单位及现地址。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或者理由。 (3)证据和证据起原、证人姓名和住址。人民法院接到原告人的诉状后,经过审查,认为符合司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决定立案审理,从而引起诉讼程序开始,称为受理。
2.审理 审理是人民法院接到起诉后,开始诉讼程序,到作出判决前所作的一切查询拜访工作的总和。依照我国诉讼法的规定,审理分为审理前的准备、调解、开庭审理三个阶段。
(1)打离婚官司审理前的准备。 包括下列一些内容:送达起诉状副本,就是人民法院受理原告人的离婚起诉后,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在受理后的5日内将诉状副本送达给被告人,被告人在收到后15日内提出答辩状;审判人员审阅诉讼材料,进止查询拜访研究,收集证据;起诉或应诉的不符合当事人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更换不符条件的当事人,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法进止诉讼保全或先止给付。
(2)调解。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组织当事人进止调和矛盾,消除分歧,互相谅解,告竣协议的行为。调解告竣协议后,建造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就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司法效力。双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
(3)打离婚官司开庭审理。 调解不成,进行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按照下列步骤进行:在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开庭日期;如果是公开审理,还应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开庭审理前,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是否申请回避,而后,开始法庭查询拜访;法庭查询拜访按照下列顺序进行:询问当事人和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证人,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询问鉴定人,宣读鉴定结论。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勘验笔录;法庭辩论,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双方互相辩论。
3.判决 可以根据庭审情况再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后,即行宣判。人民法院审判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判的,应当10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即发判决书。 至此,离婚案件一审程序结束。如果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进行二审程序诉讼。
一、协议离婚的条件。
协议离婚须有以下五个前提条件:
(一)双方当事人系合法登记的夫妻;
(二)双方当事人离婚是完全自愿的;
(三)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协议;
(四)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户口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
(五)申请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以上几项,如果有任何一项达不成协议,就只能通过诉讼方式离婚。
二、协议离婚的程序。
当事人出示证件 →填写《离婚协议书》、《申请离婚登记申明书》→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发给《离婚证》。
双方就离婚问题意见一致后,应先签署一个离婚协议书。
离婚需要提交的材料:
1、 结婚证;
2、 户口本;
3、 身份证;
4、离婚协议书;
5、二寸二张照片。
婚姻相关问题
1、对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当事人能不能请求返还?
答:按照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几种情形,人民法院是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的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其中,对于后两种情形,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人民法院才会对返还彩礼的请求予以支持。
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可以支持当事人要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要求,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在婚姻当事人双方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该婚姻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婚姻成立必备形式要件的情况,并没有形成合法的婚姻的情况下;(2)在婚姻当事人进行离婚的过程中,存在该婚姻当事人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实际上从未共同生活过,即“有婚姻之名而无婚姻之实”的情况:(3)在婚姻当事人进行离婚的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提出因为婚前给付“彩礼”而导致了自己的生活困难,从而显失公平的情况。除这三种情况以外的类似请求,由于给付彩礼是基于习俗和当事人一定程度上的自愿行为,故而一般不予返还。
该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对新受理的一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处理就适用此解释的相关规定了。所以,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请求返还“彩礼”的,如果法院一审受理是在2004年4月1日之后,并且属于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话,这种返还“彩礼”的请求就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起诉离婚前的准备
1、法院收多少诉讼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诉讼费收费办法,离婚案件争议标的额在一万元以下的,法院收五十元的诉讼费用。如果涉案处理的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法院要加收1%的诉讼费。
2、起诉离婚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1)双方有合法的婚姻关系。指双方具有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书或符合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的事实婚姻。
(2)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所谓“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指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是确实存在的、已经发生的事情,而且应当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这一事实的存在。
(3)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4)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指接受诉状的法院对该案具有合法的管辖权。
4、起诉离婚时需注意哪些问题
应注意以下二点:
(1)收集相关证据;法院审理案件是围绕“证据”进行的,没有证据很难打赢官司,因此当事人应围绕自己的诉讼请求收集相关证据,这在起诉之前是非常重要的。
(2)保护家庭财产。在起诉前,先要不动声色地将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证据收集到手,比如:存折的开户行和账号、股票的股东帐号、房屋产权证的复印件、夫妻共同财产的发票或录像等,以防止对方转移家庭共同财产。
在必要时,也可以向法院申诉讼保全措施。
庭审举证责任分析
离婚案件中可以提交的证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民事诉讼证据有以下几种:
1、 书证;
2、 物证;
3、 视听资料;
4、 证人证言;
5、 当事人的陈述;
6、 鉴定结论;
7、 勘验笔录
(二)当事人在提起诉讼前,或在接到法院传票后,应特别注重共同财产证据的调查收集。
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
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事实基础。
认定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确实是一个比较复杂和难度较大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考察:
首先,看婚姻基础。就是看男女双方的结合是自愿的还是被迫的,是基于爱情还是基于爱情以外的其他因素,这是婚姻缔结的前提条件。
其次,看婚后感情。婚后感情就是夫妻婚后共同生活中的实际表现。婚后感情是婚姻存续的基础。因此,婚后夫妻感情的发展变化是正确判断夫妻关系存续、离散的关键所在。
再次,看离婚原因。离婚是由于双方在感情上的自身原因导致还是由于一方的过错所导致的,这在离婚和损害赔偿方面是不同的。
最后,看婚姻关系的现状,考察有无和好的可能。
上述四个方面要联系起来加以考察,综合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法院一般认定为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作出判断。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孩子和抚养费问题
一、什么情况下法院判决孩子归一方抚养的可能性比较大?
第一、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第二、子女随一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第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第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第五、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另一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第六、一方有不良嗜好,如赌博、汹酒等恶习或品质问题,对孩子健康成长有不利影响的;
第七、双方的抚养条件,如工作稳定程度、收入情况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一方对于夫妻感情破裂有过错,比如,有证据证明有婚外情等,孩子判归另一方的可能性较大;
第八、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一方生活的。
第九、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二、 抚养费支付标准及支付方式的问题
1、抚养费给付的标准
抚养费负担的多少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2、 抚养费的支付方式
可一次性支付也可按月支付或按双方约定的方式支付,双方可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情况是按月支付。如果双方为了省去日后按次支付的麻烦或见面时的尴尬而一方又有一次性支付的能力又愿意一次性支付时可选择一次性支付。可直接现金支付或打入孩子抚养费的专用账户。
3、 抚养费包括的范围
抚养费包括三项: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
4、抚养费支付的截止时间
抚养费负担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婚姻法解释(一),父母只负担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子女的抚养费。所以,父母抚养孩子的法定义务原则上一般截止到孩子十八周岁为止。孩子十八周岁以上在校就读的,父母已没有给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但父母自愿给付的和父母协议的给付期限超过十八周岁的情况除外。
5、一方请求法院追加孩子抚养费的条件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4)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
6、一方请求法院变更抚养关系的条件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三、关于争取孩子抚养权的取证技巧。
第一、夫妻双方基本条件的对比。
在争取孩子抚养权时,夫妻双方的基本条件,如工资、文化程度、住房条件、身体健康状况、居住状况、一方的思想品质、行为上有无影响孩子健康成长的不良嗜好等都是法院考虑的方面。
第二、祖父母、外祖父母基本条件的对比。
现在的孩子往往是从小随一方父母生活,所以,孩子过去的生活环境,以及长期带孩子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一方的意见及身体情况,也是争取孩子抚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
第三、争取孩子的意见。
如果孩子是十周岁以上,在判决抚养权时法院会认真听取孩子的意见,所以在离婚前或离婚过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愿意随自己生活对争取抚养权也是很重要的。
离婚财产分割问题
1、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一) 工资、奖金;这里的“工资”指工资总额,包括:
1、计时工资;
2、计件工资;
3、奖金;
4、津贴和补贴;
5、加班加点工资;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不包括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解释(二)明确了“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财产的范围: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夫妻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2、哪些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六)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3、离婚时夫妻在公司中的出资如何分割?
其一:夫妻双方均是股东的情况。可由双方在协议股东权益数额或委托评估后,直接由法院判决;
其二,夫妻一方是股东而另一方不是的情况,按以下两种方法处理:
1)、 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 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4、夫妻一方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在离婚时如何分割?
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5、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的独资企业在离婚时如何分割?
(1)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2)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6、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在离婚时如何分割?
(1) 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法院组织竞价;
(2) 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另一方相应房款的补偿;
(3) 双方均不要房屋的,由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拍卖房屋的申请对房屋进行拍卖,就所得拍卖价款进行分割;
(4)离婚时双方的房屋没有取得所有权或者没有完全取得所有权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一方可向法院另行起诉。
夫妻共同债权与债务
7、法律对军婚的特殊保护
(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军人的个人财产;
(3)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为得出的数额。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的实际年龄的差额。
离婚时损害赔偿问题
1、损害赔偿包括哪些内容
“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和处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的相关规定。
2、损害赔偿适用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在离婚诉讼案件中适用该规定时需注意以下几方面:
(一)无过错方作为原告要求损害赔偿时,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无过错方作为被告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损害赔偿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时,如果在一审时未提出损害赔偿,在二审期间才提出来的,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无过错方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关于经济帮助问题
1、经济帮助适用的条件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适当帮助”的
具体办法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生活困难一方的实际需要和另一方的经济能力等具体情况判定,帮助的内容既可以是房屋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等实物形式,也可以是金钱。
2、生活困难的标准
“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3、经济帮助的形式
帮助的内容既可以是房屋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等实物形式,也可以是金钱。如果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㈡ 离婚官司律师能不能全权代表

离婚官司律师可以全权代表当事人的权利。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除非当事人出具法院认可的书面情况说明。
《民事诉讼法》规定:
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第五十九条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第六十二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㈢ 为什么提起离婚诉讼是女性为主,是什么让中国女性在婚姻中敢于说“不”

在以前的时候离婚是一件不可能的事情,就算是在婚姻中受了很大的委屈,大家可能也会忍耐着,因为根本就不懂得反抗,这就是旧社会婚姻的悲哀,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思想的解放,现在的护龈已经变得不一样了,离婚已经成为了一件非常普遍的事情,其中很多都是女性主动提出来的,由此可见,女性在婚姻中还是承受了很多的。

一:思想的普遍提高。

现在女性的思想都有了很大的提高,不会觉得离婚是一件丢脸的事情了,因为很多的人在婚姻中不满意的时候都会提出离婚,再去追求自己的爱情。在婚姻中,自己受了委屈也不会一直忍耐着,自己也懂得反抗,因为每个人都有追求幸福的权利。

都说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句话肯定不假,只要你有一定的经济能力,那你就有很大的底气,不然的话就算是在婚姻中受尽委屈,自己也是不敢离婚的,因为你离不开别人。

㈣ 婚姻中,是不是经济实力高的一方更有发言权婚姻在逐渐从女性附属男性的关系逐渐转换成平等制衡关系

现在的人静不下心来啊,捧一卷书,品一壶茶的日子远亦,你说连书都懒得看了,更何况是谈婚姻谈感情,因为直接谈钱标价方便啊来得快啊,很多人就是这样的思想,当然说不上功利也不去判断对错,现在的光棍越来越多不是没有理由的,离婚的多了 光棍也多了 两个人走不到最后自然很多也对婚姻产生了恐惧,很多时候恶性循环是不可避免的 又或者是人为的,纵观比我们发达的国家为先例,当下也是少子化 老龄化 越发严重,中国虽然一直以来都是人口大国,但是人口的问题从少到多 或者又从多到少的传导只是时间问题,如果观念不变 思想不换,人的生活没有了盼头 自己都养不活 又谈何婚姻用什么来成家呢,物质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以前老一辈的时代根本就没那么多弯弯道道,都很直接 很单纯,也不需要考虑那么多,对比现在,先不说出轨的明星吧,就拿很多人身边的例子 ,不是这个备胎就是那个劈腿,不是这边闪婚就是那边闪离,是啊 婚姻的代价成本太低了 也就是9块的本本是吧,但最后伤害的却是深远特别有些还害了孩子,记得很多人年轻的时候都希望找到那个对的人,对这种佛系的态度我是表示中立的,因为慢慢的发现关键不是找到那个对的人,关键是要成为对的人啊 ,不是所有的幸福都是等来的,还真是要靠去争取去抢的。年轻的女孩们永远觉得自己还年轻还有选择的机会,基本每个都是这么想的,社会就是会让这些群体更容易得多他人的爱慕跟肯定跟帮助,但是容颜终有一日老去,不要在他人的追求中迷失了自己,冲昏了头脑,忘了自己,甚至粘上了很多不好的脾气跟习惯,所以我很佩服有个别年轻漂亮的女孩懂的注重内心的修炼,不会仗着漂亮行兇,人生就像打牌,我们不能决定牌的好坏,一手好牌也可以打烂,烂牌也可以逆袭,提升打牌的技术更加重要。当然我也见过不少长相出众但特别无趣自恋甚至刁蛮,仿佛世界都以他为中心,其实她们都是被宠坏了,太容易得到很多的东西,自然就没有了有趣的灵魂,就算这类人很早进入婚姻或者年轻貌美让她们比别人更容易得到爱情,但是却不能帮她们守住幸福,很多人说缺乏安全感需要在众多的爱慕者给与自己爱情的幻觉中才能获得幸福感,这其实是一种病,病的不轻,爱情本来就是相互的,只有对对方奉献无私的时候对方就能感受到就能给与你对应的回答,但假如抱着玩弄的心态,谁也不是傻子,也都能看得出来,到了最后就应验了那句话,出来混的早晚要还

㈤ 打婚姻家庭官司有哪些特殊规定

婚姻家庭官司是民事官司的一种,应遵循打民事官司的步骤和统一操作规程。但是,由于婚姻家庭官司的特殊性,法律对它作了一些特殊的程序上的规定。

在起诉阶段,一般民事官司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期间,随时可以提起诉讼,而对于离婚官司则不同,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妇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这一规定的主要出发点在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同样在诉讼管辖问题上,一般民事官司普遍采用“原告就被告”原则,即原告应向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可在离婚官司中,很多已婚妇女外流重婚,原夫起诉要求离婚案件,由于很难查清外流妇女的下落,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此类案件应由原夫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

在开庭审理阶段,为防止诉讼涉及的财产遭到转移或灭失,一般民事官司当事人可要求人民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责令提供担保或者法律准许的其他方法,如物品不宜长期保存的,可以变卖,保存价款,以便判决后的顺利执行。而对于婚姻家庭官司中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书面裁定先行给付,并立即执行,无须等到判决以后再执行。

一般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而对于离婚官司,尽管不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只要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一般民事案件,均可以由代理人代为出庭参与诉讼,可对于离婚案件,当事人尽管委托了代理人,仍应亲自出庭。

此外,《婚姻法》第26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如军人不同意离婚时,应教育原告珍惜与军人的夫妻关系,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经过做工作无效,确实不能继续维持夫妻关系的,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的政治机关,做好军人的思想工作,也可准予离婚,但应当慎重对待,严格掌握。

在判决执行阶段,一般民事官司以下达调解协议书或判决书而告一段落,当事人上诉或不上诉,一审法院都不会再有什么文书下发。可对于离婚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通知对于当事人未上诉的第一审离婚案件的离婚判决,在上诉期届满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审人民法院应向当事人出具该判决生效证明书并加盖院印,以此确认该判决业已发生法律效力。这一规定主要针对现实生活中,很多部门对当事人所持的人民法院第一审离婚判决书无法判断是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而给工作带来不便。当然,我国民事诉讼法也规定: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㈥ 离婚诉讼哪些人具有主体资格

1、离婚诉讼的提起,必须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诉讼当事人的身份提出离婚诉讼;
2、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与被告方具有合法夫妻关系,即双方必须是合法配偶,其他关系不能提起诉讼离婚;
3、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提起诉讼离婚;
4、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起诉状及副本各一份,起诉书中要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育及相关的证据;
5、夫妻共有财产的清单(含房产、股票、债券等);
6、原告应呈交能证明其与被告的合法夫妻关系的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7、原告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起诉状。
如果原被告本人不能出庭或者认为需要请一个人代为参与诉讼,可以依法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但原被告必须是符合上述要求的主体,任何人不可代理。

㈦ 请问 离婚打官司的具体步骤是什么

打离婚官司分为起诉、审理、判决三个阶段,以下为详细介绍。

1、起诉

起诉,就是人们常说的告状。起诉离婚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在婚姻指导下依法解除与对方婚姻关系的要求。起诉离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原告必须是对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

(2)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

(3)由人民法院管辖。检察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口头投诉。

诉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原被告的姓名,年龄,出生地,工作单位和现址。

(2)索赔及其所依据的事实或理由。

(3)证人和证据的来源,证人的姓名和地址。

在收到原告的投诉后,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发现其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并决定公开审理案件,从而引起诉讼程序的启动,称为受理。

2、审理

审判是在人民法院启动诉讼程序和启动程序之前进行的所有调查的总和。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分为三个阶段:准备前的准备,调解和审判。

(1)审判前的准备。

审判前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根据提起案件的条件,案件应在7日内提出,并在受理后5日内向被告送达投诉书。被告应在收到后15日内提出答复;审判人员应审查诉讼。材料,进行研究和收集证据。

如果起诉或回应诉讼的人不符合当事人的条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有资格的一方参与诉讼,更换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并进行诉讼保全或者根据当事人的要求预付款。

(2)调解。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将组织当事人调解矛盾,出具调解书,由法官,书记员签字,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服务后,具有与判决相同的法律效力。双方都必须遵守。

(3)审判。

如果调解失败,将进行审判。

审判将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在审判前3天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当事人审判日期。

阅读调查记录;在法庭辩论中,原告及其法定代表发言,被告及其法定代表发言,双方互相辩论。

3、判决

人民法院的审判应当公开进行。法院宣判判决的,应当在10日内作出判决;如果是定期发音,判决应在判决宣布后发布。到目前为止,离婚案件的第一审程序已经结束。如果当事人对判决不满意,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并进行二审程序。

(7)婚姻官司有哪些人有发言权扩展阅读:

离婚的后果

人身关系

(1)夫妻之间的配偶身份关系解除

(2)基于夫妻关系而形成的夫妻之间的相互扶养义务和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也随之消灭

(3)同时双方的结婚自由的权利又得以恢复

子女抚养关系

(1)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2)故对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3)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4)对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财产关系

(1)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2)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3)男女一方婚前、或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

㈧ 诉讼离婚可以不公开吗可以只夫妻二人参加吗

办理离婚的具体程序和步骤离婚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协议离婚,一种是诉讼离婚。夫妻双方均同意离婚并且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事宜均已达成一致的可以采用协议离婚的方式。对于夫妻一方坚持不离,或者虽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达不成协议的,应该通过到法院起诉的方式来解决。对于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的离婚申请,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院判决离婚。协议离婚的程序为:一、 夫妻签订离婚协议。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协议的内容应当有利于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二、 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当事人离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 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当事人自愿离婚,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当事人申请离婚登记时,应当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1、双方户口证明;2、双方居民身份证;3、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4、结婚证或者夫妻关系证明书;5、当事人一寸免冠近照各二张;6、离婚协议书。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教育、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等作出妥善安排的,协议内容应有利于保护妇女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三、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离婚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在一个月内发给离婚证,并注销结婚证,当事人取得离婚证,即解除夫妻关系。四、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五、收费标准:工本费20元。诉讼离婚的一般程序到法院提起诉离婚诉讼;当事人首先要向法院递交《民事诉状》,诉状中应注明离婚的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后,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并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在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法庭审理后,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依法判决。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应当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应递交上诉状。上诉状应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提交副本一份。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不答辩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可以上诉。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对于夫妻一方坚持不离,或者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达不成协议的,应该通过到法院起诉的方式来解决。对于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的离婚申请,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院判决离婚。诉讼离婚分为三个阶段:起诉、审理、判决。一、起诉离婚案件的起诉,是指婚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与对方婚姻关系的请求。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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