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结婚婚姻法
1. 婚姻法的常识
婚姻法的常识 1.10个必知的婚姻法常识有哪些
10个必知的婚姻法常识如下: 1、结婚年龄:男22周岁以上,女20周岁以上。
2、办理结婚登记所需资料:双方身份证原件、双方户口本原件。 3、夫妻共同财产:工资和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明确表明赠与一方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4、协议离婚的办理机关:双方中任意一方的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或原婚姻登记机关。 5、协议离婚所需资料:双方身份证原件、双方户口本原件、双方结婚证原件、一寸免冠照若干张。
6、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诉讼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7、索要精神损害赔偿的事由:(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8、一方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定事由:其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 9、小孩抚养权的问题:两岁以下的小孩,抚养权一般归女方;两岁到10岁的小孩,抚养权一般根据有利于小孩成长来决定,需要衡量双方的教育、经济、工作、性格等各方面因素;10岁以上的小孩,抚养权一般根据小孩意愿来决定。
10、小孩抚养费的问题: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抚养费一般按月给付,一般支付到小孩18岁止。
2.婚姻法律知识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 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章名】 第二章 结 婚 第四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 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五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七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 系。 第八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 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章名】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九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一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 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二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三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四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 权利。
第十五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 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 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 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十六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第十七条 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在未成年子 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 第十八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十九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 危害和歧视。
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 ,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
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 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一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 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 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 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姊,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 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 【章名】 第四章 离 婚 第二十四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双方须到婚姻登记机 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 适当处理时,应即发给离婚证。
第二十五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 ,应准予离婚。
第二十六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 第二十七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 限。 第二十八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到婚姻登记 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应予以登记。 第二十九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 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 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 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 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 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 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一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 ,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三十二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 还。
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 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
第三十三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 助。
3.婚姻法常见的基本常识有哪些
【结婚年龄】 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禁止结婚的情形】 直系血亲(如祖父母、父母和子女)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如表兄妹、堂兄妹)。 【婚姻无效的情形】 ①重婚的 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直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③结婚前患了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还没有治好的 ④没有到法定婚龄的(男22,女20) 出现以上情形可以到法院申请宣告无效 【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办理结婚证之日到领取离婚证之日)所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当然若双方签订书面协议规定财产不归双方共同所有,则协议优先)。
离婚时一般平均分配财产,有时也会考虑过错方多分。 【夫妻一方的财产】 ①夫或妻一方结婚前所取得的财产 ②夫或妻一方因为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③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给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④夫或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如衣物、化妆品等); 【夫妻债务的偿还】 一般情况下,夫或妻一方向他人借的钱,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但是,如果他人知道夫妻双方已经签订协议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则夫或妻一方向该人偿还该笔债务。 一般情况下,夫妻债务的偿还,打官司时,即使离婚了,对另一方的债务也是要偿还。
【可撤销婚姻】 一方通过威胁、强迫的方式,和另一方结婚的,受到威胁和强迫的一方可以向民政局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但是必须在结婚之日起一年以内提出撤销请求。
【养父母子女】 收养子女要进行收养登记,养子女和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如抚养和赡养),因为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继父母子女】 如果继子女受过继父或继母抚养教育,那么他们之间的关系比照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相关规定。
【离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 【应准予离婚的情形】 (一)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如果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法院应准予离婚。
【特殊情形下的离婚】 女方在怀孕期间、生产后一年内或流产(包括人工流产)后六个月内,一般情况下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随时可以提出离婚的。
除非男方可以证明这个孩子是别人的,就可以提出离婚。
4.婚姻法常识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5.婚姻法常识有哪些
婚姻法常识: 1、结婚年龄:男22周岁以上,女20周岁以上。
2、办理结婚登记所需资料:双方身份证原件、双方户口本原件。 3、夫妻共同财产:工资和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明确表明赠与一方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4、协议离婚的办理机关:双方中任意一方的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或原婚姻登记机关。 5、协议离婚所需资料:双方身份证原件、双方户口本原件、双方结婚证原件、一寸免冠照若干张。
6、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诉讼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7、索要精神损害赔偿的事由:(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8、一方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定事由:其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 9、小孩抚养权的问题:两岁以下的小孩,抚养权一般归女方;两岁到10岁的小孩,抚养权一般根据有利于小孩成长来决定,需要衡量双方的教育、经济、工作、性格等各方面因素;10岁以上的小孩,抚养权一般根据小孩意愿来决定。
10、小孩抚养费的问题: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抚养费一般按月给付,一般支付到小孩18岁止。
6.有哪10个必知的婚姻法常识
归纳如下:1、结婚年龄:男22周岁以上,女20周岁以上。
2、办理结婚登记所需资料:双方身份证原件、双方户口本原件。 3、夫妻共同财产:工资和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明确表明赠与一方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4、协议离婚的办理机关:双方中任意一方的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或原婚姻登记机关。 5、协议离婚所需资料:双方身份证原件、双方户口本原件、双方结婚证原件、一寸免冠照若干张。
6、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诉讼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7、索要精神损害赔偿的事由:(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8、一方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定事由:其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 9、小孩抚养权的问题:两岁以下的小孩,抚养权一般归女方;两岁到10岁的小孩,抚养权一般根据有利于小孩成长来决定,需要衡量双方的教育、经济、工作、性格等各方面因素;10岁以上的小孩,抚养权一般根据小孩意愿来决定。
10、小孩抚养费的问题: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抚养费一般按月给付,一般支付到小孩18岁止。
7.必知的婚姻法常识有哪些
1、结婚年龄:男22周岁以上,女20周岁以上。
2、办理结婚登记所需资料:双方身份证原件、双方户口本原件。 3、夫妻共同财产:工资和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明确表明赠与一方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4、协议离婚的办理机关:双方中任意一方的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或原婚姻登记机关。 5、协议离婚所需资料:双方身份证原件、双方户口本原件、双方结婚证原件、一寸免冠照若干张。
6、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诉讼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7、索要精神损害赔偿的事由:(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8、一方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定事由:其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 9、小孩抚养权的问题:两岁以下的小孩,抚养权一般归女方;两岁到10岁的小孩,抚养权一般根据有利于小孩成长来决定,需要衡量双方的教育、经济、工作、性格等各方面因素;10岁以上的小孩,抚养权一般根据小孩意愿来决定。
10、小孩抚养费的问题: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抚养费一般按月给付,一般支付到小孩18岁止。
8.婚姻法律知识
我国婚姻法规定,合法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附有相互抚养的义务。
现在你的朋友提起离婚时可以的。离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协议离婚,即当事人就离婚达成合意,且就财产分割方面也有协议。这样,只需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离婚协议书到当事人任何一方的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即可办理离婚。
另一种是诉讼离婚,即法院判决离婚。通常这适用于调节无效而且财产分割等方面无法达成合意的夫妻。但我国的判决离婚有一定要求,①重婚②一方与他们同居③家庭暴力或虐待④感情不合分居满2年 符合以上要求的,法官基本会一次性就判决离婚。 其他以感情破裂为由的,实务中都会驳回第一次申请,然后隔半年再次申请离婚的,才予以批准。 你的朋友想一下要以那种方式离婚。
其次,离婚后你的朋友可以基于男方在婚姻中没有对自己尽抚养义务而要求离婚后的经济补偿。(区别于经济赔偿,这是基于男方有过错而导致离婚的,如外遇之类,女方可要求赔偿)
最后,第二次婚姻走到一起毕竟不容易,孩子也都成年了,俗话说“老来伴”,让你的朋友和她先生敞开心扉,好好谈一下。问题总归能解决的。毕竟离婚也是件麻烦事。
祝你朋友幸福。
9.根据《婚姻法》基本知识,请简要表述婚姻成立条件
婚姻的成立又叫结婚,是一男一女结合为夫妻的法律行为,也是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借以发生的法律依据。
一、婚姻成立的要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又称为,是指法律规定的关于结婚当事人本身及双方之间的关系必须符合的条件,形式要件又称为结婚程序,是指法律规定的结婚程序及方式。结婚的实质要件又可分为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必备条件又称为积极要件,是指当事人人双方必须具有的不可缺少的条件;禁止条件又称为消极条件,或称婚姻障碍,是指法律明定不允许结婚的情况。
二、《婚姻法》相关规定 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
取得结婚证,即确定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三、根据以上规定,在我国结婚的必备要件为: 1、实质要件: (一)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二)男女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 (三)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符合一夫一妻制。 2、结婚的禁止条件: (一)直系血亲之间禁止结婚; (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之间禁止结婚; (三)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3、结婚的程序条件为: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双方即确立夫妻关系,均需履行夫妻间的权利义务。
B.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重点条文解读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原《婚姻法》及婚姻法解释及散见的有关婚姻家庭的法律法规、答复等统一归编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当然并非简单的汇编,其中有吸收,又有祛除,且有新增,可以说是一个立法过程。为了使《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更好实施,在实务过程中更具有可操作性,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下简称:《解释一》),与《民法典》一起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纵观该司法解释,可以说是亮点多多,但也不乏遗憾之处,笔者就部分重点条文进行解读,以供大家参考。
一、彩礼返还情形应当更具有可操作性
《解释一》对彩礼返还的规定未作改变,第五条仍是规定“(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三种情形下应当返还彩礼,“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实务中存在的问题:未办理结婚登记,但确实共同生活了,有很多女方怀孕或者流产的情况,彩礼应不应该退,退多少?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很短,彩礼应不应该退,退多少?以往对于上述纠纷,因为没有明确法律法规之规定,法院一般是酌情处理。正因为缺乏法律规范,基本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所以判决结果五花八门,导致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大量存在。《解释一》未对该实务热点进行进一步的“解释”,稍显遗憾,但相信会通过以后的立法解决。
二、确认无效婚姻的案件不再一审终审
《解释一》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判决。
也就是说,夫妻一方或双方对于婚姻效力的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九条 “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规定被删除。
三、父母为子女全款购房,区分婚前婚后
《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对应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问题:如果是婚后父母部分出资呢?笔者认为可以按照最高院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的观点确认份额“对于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为子女购置房产,夫妻双方支付剩余款项,所有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基于该不动产属于婚后所得且夫妻另一方参与支付剩余款项,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该不动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父母出资的部分,可以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规定的精神,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如果双方对房屋的产权归属没有特别约定,所购房屋的产权及增值收益部分应当归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四、明确夫妻之间赠与不动产行为完成前可撤销
《解释一》第三十二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该条明确夫妻之间赠与不动产适用《民法典》合同编调整,因为不动产的赠与以变更登记后才视为赠与行为的完成,也就是说,在赠与行为完成之前,赠与行为可撤销。
五、明确抚养费范畴
《解释一》第四十二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且子女有第五十八条“(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之情形,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六、探望权可以单独起诉
探望权是一项法定权利,但实践中失去孩子抚养权的一方的权益很难得到保障,《解释一》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七、涉军共同财产分割“公式化”
实务中,离婚诉讼中,军人名下的复原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共同财产部分的分割存在很多分歧,《解释一》施行之前,因为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分割“公式”至少有三种。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之规定,明确了分割方法,按照公式计算即可,具有较高的可操作性。
综上,综合来说《解释一》还是亮点颇多,有《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使用说明书之功效,但也稍有遗憾,一些笔者认为应该修改的内容在本次并未进行修改,例如《婚姻法》解释二关于退还彩礼的规定,司法实务中许多法院已经不再机械适用该条,因此本条显然已无法适应现行的司法实践,应当进行修订。当然,立法也是随着社会发张逐步发展的,相信随着立法水平的不断提高,问题都会一一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