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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走出亚族婚姻状态

发布时间:2024-07-01 00:26:25

❶ 远古时代的婚姻是怎样的呀

美国着名学者摩尔根在其《古代社会》一书中,对婚姻家庭的演变作过专力研究。他对人类婚姻的演变作了如下的梳理,首先是处于乱婚状态的人群;其次是以群婚为基础的血缘家庭取代了这种人群;再次是普那路亚家庭,实行的是两个集团间的通婚;接着由群婚制过渡到对偶婚制,它以单偶婚姻为基础,但不是排他性的同居;最后由对偶婚制过渡到专偶婚制,此即一夫一妻制。恩格斯在1884年发表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吸收摩尔根的研究成果,将人类的家庭婚姻变迁与人类社会的三个发展阶段相对应,就其发展轨迹作了精要地概括:“群婚制是与蒙昧时代相适应的,对偶婚制是与野蛮时代相适应的,以通奸和卖淫为补充的一夫一妻制是与文明时代相适应的。”以上述论述为参照,中国古代婚姻的变迁可以划分为五个阶段。
一、原始群婚
原始群婚是人类祖先实行的一种两性偶合的关系,它出现于人类的童年时期。当时,“其民聚生野处,知母不知父,无亲戚兄弟夫妻男女之别”,“未有夫妇妃匹之合”。人们群居野处,既无固定的配偶,两性交往也无任何习俗和理性的约束,因此不可能构成家族。男女无别,媾合无禁,两性关系纯任自然。在古代文献的记载中,就保留着有关神奇诞生和异类婚配的传说,例如《帝王世家》载:“神农氏,姜姓也。母曰任姒,有蟜氏之女,名登。为少典妃,游华阳,有神龙首,感女登于常羊,生炎帝。”又据《史记?周本纪》载:“周后稷名弃,其母有邰氏女,曰姜原。姜原为帝窖元妃,姜原出野,见巨人迹,心忻然说,欲践之,践之而身动如孕者,居期而生子。”《诗经?商颂》也有“天命玄鸟,降而生商”的记述。这些奇异诞生的传说,应是远古时代杂乱婚姻的曲折反映,正如郭沫若先生所推断的:“黄帝以来五帝和三皇的祖先的诞生都是‘感天而生,知有母而不知有父’,正表明是一个野合的杂交时代或者血族群婚的母系社会。”
二、血缘婚
随着原始经济的缓慢发展和原始人生活经验的积累,特别是学会了火的利用,于是,“原始集团为了生计必须分成小集团,它就不得不分成血缘家族。”在血缘家族内部,开始产生婚姻禁例,即排斥亲(父母)子(子女)通婚,只允许同辈男女(兄妹)发生两性关系。这种同辈血缘婚制,在中国古文献中多有记载,如《后汉书?南蛮传》记述了高辛氏之女和盘瓠结合,生育六男六女,其子女相互婚配的传说。《风俗通》中说女娲是伏羲之妹,后世出土的汉墓石刻上,伏羲、女娲为“人首蛇身,两尾相交”的造型,“两尾相交”亦即夫妻的象征,表明女娲、伏羲既是兄妹,又是夫妻对偶神。我国少数民族的民间传说中,兄妹通婚的故事也流传甚广。如苗族的《伏羲姊妹制人烟》、彝族的《梅葛》、布依族的《姊妹成亲》、壮族的《盘古》、纳西族的《创世纪》中,都有兄妹通婚的记述。这类传说虽多主观虚构的成分,但反映的却是原始社会血缘婚的普遍现象。
三、伙婚
伙婚又称亚血缘婚,伙婚制家庭亦即普那路亚家庭。伙婚与血缘婚的最大区别,在于两性关系中又出现了一种新的禁例,既不准亲兄弟姐妹发生婚姻关系。伙婚制的特点是,一群兄弟和不是自己姐妹的另一群女子通婚,兄弟共妻,姐妹共夫,男女之间互为“亲密的伙伴”。据《史记?五帝本纪》载,舜一次娶尧的两个女儿娥皇、女英为妻,从这一传说中可以窥见伙婚制下姐妹共夫的特点。
伙婚制的出现,较之于血缘婚取代原始群婚,意义更为重要。由血缘婚发展到伙婚,自然选择的原则起了主要作用。以自然选择取代血亲婚配,人口的数量和质量都显着提高,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引摩尔根的话说:“没有血缘亲属关系的氏族之间的婚姻,创造出在体质上和智力上都更强健的人种。” 古代中国人正是基于这一事实,有了“男女同姓,其生不蕃” 的认识。伙婚制的历史作用,还在于促成氏族制度的萌芽。由于有了兄妹间乃至旁系兄妹间的婚配禁例,任何男子和女子都必须到别的血缘集团去寻找自己的配偶,所生子女归女系集团,最终导致母系氏族的出现。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看来,氏族制度,在绝大多数场合下,都是从普那路亚家庭中直接发生的。”
四、对偶婚
对偶婚的特征是一个男子和一个女子在或长或短的时间内形成的一种不牢固的夫妻关系。较之于群婚,它是个体婚;较之于一夫一妻的专偶婚,它又是一种脆弱的、不稳定的夫妻关系。它是由群婚到专偶婚的过渡,所生子女仍然归属母系。
对偶婚制产生于蒙昧时代与野蛮时代的交替时期,它的出现首先在于原始经济的发展,使剩余产品可供分割和交换。其次在于亲属通婚的限止日趋广泛,人们已难维持群婚或伙婚等方式,“妇女也就迫切地要求取得保持贞操,暂时地或长久地只同一个男子结婚的权利作为解救的办法。”构成对偶婚的方法大体是,由母亲议婚缔结婚约,通过物品交换达成婚配,或以武力到别的氏族抢夺配偶。因此对偶婚的双方不是以感情为基础,而是以“方便和需要为基础”。由于男子在野蛮时代的战争中大批死亡,导致女姓过剩,而男子在家庭内部又承担着获取食物的主要责任,这都使男子在对偶婚的形式下,仍享有多妻和偶然通奸的特权。对偶婚双方的离异不受氏族习俗的约束,其婚姻关系是不牢固的。
由伙婚制发展到对偶婚制,又萌生出新的社会因素,在对偶婚家庭中,除亲生母亲外,已有可能确定亲生父亲。其次,男子在生产劳动中所负责任的日趋重要,使之在家庭经济中渐占主导地位。丈夫地位的实际提升与母权制发生前所未有的矛盾,解决这一矛盾的唯一办法是按男系来计算世系,这就导致废除母权制,确立父权制这一“人类所经历过的最激进的革命之一”。男子在家庭中跃居主要地位,便发生了父家长制家庭这一中间形式,这一形式是对偶婚制家庭向专偶婚制家庭的过渡形式。特别是到了对偶婚制后期,劳动工具的进步促进了生产的发展,个体家庭已可能成为独立的经济单位。工具和产品逐渐变为私有,又促成私有制和奴隶制的出现,从而“给了以对偶婚和母权制氏族为基础的社会一个有力的打击”。家长制家庭和私有制的萌生,必然要求一种与之相适应的新的婚姻家庭,即由一夫一妻制婚姻家庭来取代对偶婚制家庭,这一新的婚姻家庭,已孕育于对偶婚制的后期。
五、专偶婚
专偶婚俗称一夫一妻制婚姻。专偶婚制的确立,是以父权制取代母权制,以及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基于这一事实,马克思指出:“导向一夫一妻制的动力是财富的增加和想把财富转交给子女,即合法的继承人,由婚配的对偶而生的真正后裔”,因此,“结婚的主要目的即是生育合法的子女”。在专偶婚家庭中,妻子、财产及子女均为丈夫私有,妻子的职能主要是生育子女,延续父权世系。
专偶婚制自其产生之时起,就表现出男权至上的特点。就夫妻地位而言,由于丈夫取得了家庭经济的支配权,因而也就获得了对妻子的统治权。《礼记?郊特牲》说:“男帅女,女从男”,谚语云:“娶到的媳妇买到的马,由人骑来由人打”,这些都是妇女卑下地位的写照。就婚姻关系而言,专偶婚较之于对偶婚要牢固、持久得多,在通常情况下具有不可离异性。儒家从伦理角度强调夫妻关系的恒久性,所谓“夫妇之道,不可不久也,故受之以恒”,“礼,始于谨夫”
从婚姻进化的角度看,以“恒”来荡涤对偶婚制遗风,有其合理的一面。但是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一夫一妻从一开始就具有了它的特殊的性质,使它成了只对妇女而不是对男子的一夫一妻制。”早在周代,天子的妻妾就数量惊人,据《礼记 ? 昏义》载,周朝的制度是“天子后立六宫、三夫人、九嫔、二十七世妇、八十一御妻。”整个封建社会,贵族官僚一般都拥有众多妻妾。就亲属关系而言,专偶婚的确立使亲属关系明晰而完整,血亲、姻亲、嫡、庶等关系都清晰了然,从而形成以父系家长为线索的宗亲网络。
由原始群婚发展到专偶婚,是古代社会由蒙昧、野蛮走向文明的标志。恩格斯指出:“被共同的婚姻纽带所连结的范围,起初是很广泛的,后来越来越缩小,直到最后只留下现在占主要地位的成对配偶为止。”随着婚姻纽带连结范围的缩小,婚姻礼俗反而趋于繁复,并逐渐形成条文规定。

❷ 人类婚姻制度的演变经历了哪几个阶段

1、群婚制

群婚制它是人类社会最早的婚姻家庭形态,其本质特征在于两性关系受到一定范围的血缘关系的限制或排斥。按照摩尔根在《古代社会》中提出的婚姻家庭进化模式,群婚制可以划分为血缘群婚制和亚血缘群婚制度两个阶段。

2、偶婚制

偶婚制是一男一女成对配偶的婚姻制度。这种婚姻制度的特点是: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一个女子在许多丈夫中有一个主夫。就是说,在成对的配偶中有一个或长或短的时间内相对稳定的同居关系,

每个男子或女子有了一个较为稳定的或主要的配偶,并不排除男女双方与自己的主妻或主夫以外的人发生性关系,而且夫妻关系极不稳定。

3、一夫一妻制

一夫一妻制(monogamy)亦称“单偶婚”、“个体婚”是文明世界的体现。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形式。

(2)如何走出亚族婚姻状态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❸ 原始社会时期婚姻形态的演变

一、群婚

群婚又称杂乱婚,是原始时代的第一个婚姻形式。这种婚姻形式以没有固定配偶为特点。人类尚未摆脱动物的野性,当时也没有道德伦理的相关概念,人类为了繁衍,不分年龄和辈分,更没有亲属的概念。《列子汤问》中曾说这个时代是“男女杂游”,就是说这种混乱的婚姻形式。

二、血缘婚

血缘婚又称族内婚,是原始时代第一个产生婚姻制度的婚姻形式。这种婚姻形式是以同一个集团中,同辈之间可以产生婚姻关系,排除不同辈分亲属之间的婚姻为特点。裤耐局但是这种婚姻关系有个典型式样,就是同辈之间的男女互为共夫或者共妻。

一旦有女子怀孕产亩纤子,不知道这个孩子的父亲是谁,只知道孩子的母亲是谁,母亲也知道哪个是自己生产的孩子。这就形成了后面发展成母系氏族一个很大的原因。

由于血缘婚所生产的子女多为畸形,对人体素质造成的危害,威胁到了人类的发展,人类开始在氏族群中实行某些禁忌,进而发展成为亚血族婚。

三、亚血族婚

又称族外婚,或者伙伴婚。这种婚姻形式开始排斥同胞兄弟姐妹间的婚姻关系,最终禁止旁系兄弟姐妹,即同胞兄弟姐妹的子女、孙子和曾孙之间的婚姻关系。

这样,本氏族的兄弟或姐妹就必须在通婚的对方氏族中寻找伴侣,但是仍旧是共夫和共妻的形式,生产的子女依旧是“不知其父,只知其母”。

这种婚姻形式下,男子死后,要葬在自己出生的氏族墓地,不能和女方姐妹同墓合葬,其所生的子女归女方所有,死后同母亲合葬,不能同父亲合葬。这也是古书中所说的“感天而孕”的情况,因为那时候的人类还不能理解生殖与性行为的关系,而归为上天的神力创造的原因。

四、对胡让偶婚

对偶婚是介于亚血族婚向一夫一妻制过渡的一个婚姻形式。即异姓同辈男女在或长或短的时期内实行一男一女对偶同居关系,以女子为中心,男子只有在女子家中过夜的权利。是一种两相情愿、不受约束而稍有固定的婚姻形式。

男女各自的伴侣可以想换就换,不受约束,所以子女仍旧是“知母不知父”的状态。早在群婚制时期,对偶婚现象就时有发生,很长时间内,两种婚姻形态是并存的。

在对偶婚盛行时期,也有一名男子与多名女子,或者一名女子与多名男子的牢固结合。现今很多少数民族的风俗中仍有对偶婚形式的体现。

五、赘婚

赘婚即男嫁女娶,俗称“倒插门”。是男嫁女娶,从女居的婚姻形式。在对偶婚时期,男子到女子家过夜,有时参加女家劳动,有时参加自己家劳动,但是所生子女归属女方。到了一夫一妻制时期,则是女子嫁到男家并在男家劳动,所生子女也属于男方。

由于当时生产水平有所提高,为了弥补女子“从夫居”的损失,有能力的家庭会拿出一定的彩礼给女家作为赎金,建立女嫁男娶的婚姻形式;

但是一些生活有困难的家庭缺少钱财,唯一的办法就是让自己的子弟到女家从事一定期限的无偿劳动,以实现换到妻子的婚姻关系,这就是古书说的“家贫无有聘财,以身为质”。

男子给女家劳动的时间有长有短,长则几年,短则几月。此间,男子要接受女家的监督,并经受各种艰苦的考验,以证明自己有养家糊口的能力,才被允许结婚或入赘,这算是一种考验,故又称“考验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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