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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婚姻法则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4-06-16 06:5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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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2021新婚姻法条款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全文
第五编 婚姻家庭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条 【婚姻家庭编的调整范围】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基本原则】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婚姻家庭的倡导性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四十四条 【收养的基本原则】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近亲属及家庭成员】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第二章 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自愿】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法定结婚年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禁止结婚的情形】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结婚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婚后双方互为家庭成员】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胁迫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五十五条 【夫妻地位平等】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一千零五十六条 【夫妻姓名权】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一千零五十七条 【夫妻参加各种活动的自由】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抚养、教育和保护子女的权利义务平等】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相互扶养义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条 【日常家事代理权】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千零六十一条 【夫妻相互继承权】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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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新旧婚姻法的区别

新旧婚姻法的不同

一、总则部分

1、充实了配偶相互权利义务内容的规定

旧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新婚姻法在保障基本原则实施的禁止性规定中,补充了“禁止有配偶着与他人同居”的规定,增加了体现婚姻立法宗旨的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些都是配偶权的主要内容。

2、明文禁止家庭暴力

旧婚姻法只是笼统的规定了“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那么暴力需达何种程度构成虐待?这种模糊的表述容易使实际操作中容易出现法律真空。特别是在现实生活中家庭暴力虽然屡见不鲜,但家庭暴力不一定构成虐待,为了使实施家庭暴力者得到应有的处罚,有效地遏制家庭暴力现象的发生,新婚姻法进行了修改,把严惩家庭暴力作为重点之一,在婚姻法第3条增加了“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并且在第五章第43.45.46条规定了相应的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三、结婚方面

1、修改禁婚疾病的条款

我国旧婚姻法规定:“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这条规定过于笼统,并且不利于执行。而且目前我国的麻风病已近乎绝迹,为了适应新形势新情况现行的婚姻法把删除了对于“麻风病”采取历史性规定的方法,概括性表述方法——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这样修改后包括的面比较宽,禁止结婚的疾病种类较详细。

2、增设了“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制度”

旧婚姻法虽然规定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以及法定婚龄和禁止结婚的条件,但对违反这些规定结婚的,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修改后的婚姻法首次引用民法中“无效”和“可撤销”的规定,在第10、11、12条分别规定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几种情形。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这就意味着:一旦一宗婚姻被宣布无效或撤销,当事人就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提出,是婚姻法的一大进步,使司法人员在司法实践中有法可依,人们也可以更有效地拿起法律武器,捍卫个人的意愿,同时还可以及时逃脱婚姻”陷阱“,让违法者受到应有的处罚。

3、有条件地保护事实婚姻

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未办理登记,仅举行结婚仪式就视为结为合法夫妻。新婚姻法把符合双方自愿,达到法定婚龄并没有血缘和精神上的问题,只是没有登记的,规定要补办登记,使他们走上合法婚姻的道路。

三、家庭关系方面

1、充实了夫妻财产制的内容

首先,新婚姻法对夫妻法定财产制进行了修改,在夫妻财产之中严格划清了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范围的界限。如13条改为17条,第1款修改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其次,对夫妻财产约定制进行补充。根据新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可以书面约定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配方式。这就意味着,以往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主要归双方共同所有的习惯定式,被彻底打破,夫妻财产约定制,将成为夫妻分配婚后财产的主流。这是修改后的婚姻法最具时代特色的内容。

2、完善了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一是新婚姻法补充了“禁止弃婴”的规定;

二是将父母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修改为“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三是强调了非婚生子女的父母双方对该子女的抚育责任。旧法的条文中只强调规定了生父的义务,新法中规定为“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体现了男女平等,生父生母负有相同的义务。

四、离婚方面

1、补充列举了离婚条件

旧婚姻法第25条规定准予离婚的条件为“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众所周知,离婚是让感情确已破裂的夫妻双方脱离苦海,告别死亡婚姻的合法有效的途径。修改后的婚姻法在尊重协议离婚的同时,仍然继续沿用“感情确已破裂”这一离婚标准,此外还增加了基于这一标准而列举的五种情形。

2、在军婚保护上有所突破

在军婚方面,新法也有了改动,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其中增加了“重大过错的除外”的规定,对军婚的保护范围进行了限制,不再是绝对的保护。如果像以前,当军嫂的无论出现何种情况,要离婚还必须征得军人同意,那样势必会引起做军人配偶的顾忌,现在这一修改既保护了军人的权利,也从根本上解决了军人难找配偶的问题,其实是更好地保护了军婚。

五、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1、增补了对家庭暴力受害者和被虐待者的救助措施,新法增补了以下规定:

对重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委会、村委会以及所在单位应该予以劝阻、调解;根据实际情况还可能给予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2、增设离婚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根据新婚姻法的规定,当一方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一起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这是新婚姻法取得的令人称赞的进步,加强了夫妻间忠诚和尊重的责任,给有过错的一方以实质性的惩罚。

六、新婚姻法的不足

婚姻法的修改适应了我国新时代婚姻家庭状况的特点,在很大程度上完善了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但是在新婚姻法对旧婚姻法的立法突破和完善的同时,新的问题和不足接踵而至,可谓“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1、缺少关于对配偶权的规定

配偶权是指夫妻基于配偶身份而享有的要求婚姻生活圆满、安全及幸福、和谐的权利和为此所应承担的义务。其本质上体现为对配偶身份利益的支配权,而不是支配配偶的人身。新婚姻法回避了配偶权的问题,只是规定了与配偶权相关的权利义务问题,不能不称之为一大遗憾。

2、关于事实婚姻的规定存在缺陷

新婚姻法回避了对事实婚姻是否承认其效力的问题。对于不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且不伤害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同居是否得到法律认可和调整呢?新法没有做出规定和回应。而我国又没有同居法来加以调整和规范,实乃立法之空白。对同居行为放任或道德调整,不利于对这种客观存在现象的问题解决。

3、关于离婚标准之规定不严谨

作为立法和司法的总结,新婚姻法仍采用了“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标准,这对于保持法律的连续性,具有积极意义。但是用感情破裂作为婚姻破裂的标准,本身缺乏可行性、合理性和法律上的正义性,“在事实操作和社会公德的价值上都小能尽如人意”。此外,新婚姻法还对离婚标准采用了列举的方式,然而从新法之列举情形看,以过错为多,过错离婚主义的痕迹过重。且并没有把常见的、多发性,具有普遍性的离婚情形列举出来,这样难以达到列举的真正目的。

4、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不完善

第一,对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没有明确界定,易于造成理解的混乱。这种损害赔偿是单纯的财产损害赔偿还是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呢?新婚姻法没有给予很好的答案。

第二,新婚姻法规定以离婚为损害赔偿要件。要求损害赔偿以离婚为代价,条件苛刻,不能解决夫妻感情没有确已破裂,而夫妻一方遭受对方人格、身份等损害而为索赔的问题。

在婚姻中,如果有发生变故,感情或者是生活中的其他琐事,在夫妻二人意见统一的情况下,可以申请离婚。新婚姻法也补充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条例,使得离婚财产分割更为清晰具体,也给一些在婚姻生活受害的群体一些救助和补偿措施。

(5)新的婚姻法则是什么扩展阅读:

“新婚姻法”,是国家颁布的一部司法解释。新婚姻法催生新择偶观“潜力股”成女人新宠。不少市民认为,时下流行的“裸婚”、“全职太太”已经不再靠谱,女人挑对象的首要因素也不再是钱和房子,“潜力股”将成女人择偶新宠。

第一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参考资料来源:

网络-新婚姻法

❻ 拥有幸福婚姻的 7 个法则

克里斯多福在《亲密关系》一书中指出,婚姻是一个人的事情,如果我们把婚姻看做两个人的事,那么我们就算付出了百分百的努力,所取得的效果也只有 50%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为自己的婚姻幸福努力呢?只须遵循 7 个法则。

法则一:完善你的爱情地图

增加对伴侣的了解,相信配偶是会不断成长的,保持对彼此的了解,是你已经过的第 1 步

法则二:培养你对配偶的喜爱和赞美

培养喜爱和赞美系统。喜爱和赞美是鄙视的解毒剂。找出配偶身上的三个优秀特征,以及例证事件,把它们写下来,和配偶交互看

法则三:彼此靠近而不是远离

和配偶一起做事,而不是你做你的,我做我的。进行减压谈话。当配偶情绪时,一定要赞同对方的想法,对方生气你就生气,对方愤怒你也愤怒,切记不可说教,提意见。

法则四:让配偶影响你的决定

当男人不愿意同他的配偶分享权力时,婚姻破裂的可能性是81%。女性的情商普遍会比男性高一些,她们更注重人际交往,而男性更关注事情本身。

法则五:以温和开场,用妥协收场

分为五步:

第 1 步以温和的开方式开场,妻子要做到不批评或鄙视对方,丈夫要做到不逃避问题。

第二步,学会提出或接受情感修复尝试

第三步,自我安抚和相互安抚

第四步,妥协

第五步,容忍对方缺点

法则六:学会和问题和谐相处

在婚姻中,有些问题难以通过协商解决,而这些问题大多跟梦想有关,帮助对方认识自己的梦想,展开倾听,找到可以变通的地方,并为对方的努力表示感谢

法则七:创造共同意义

鼓励每个人谈论自己的信念,找到共同的意义。

【感悟】

1.良好的婚姻关系不是自我牺牲,而是彼此包容,要看到对方在这段关系中的付出

2.盯着对方的缺点,对一段婚姻关系的维系并无任何帮助,看到对方的长处优点,积极的影响他往共同的目标去奋斗,创造共同的意义,才能使夫妻关系更加亲密

3.所有这一切,都要建立在对彼此了解的基础之上,我们要不断的完善自己的爱情地图,发掘彼此的亮点,在某些事情上,可以选择让配偶替自己做决定。

争吵不是为了决定输赢,而是让彼此更加的了解。如果不爱,就去想想当初相爱的原因,不以改造对方为目的,首先要改变自己的心态,让自己发光,从而去影响对方,发掘自己内在的价值。

不吵架的婚姻就是幸福的吗?没有思想的碰撞,就没有情感的交流,只会让两个人活成独立的两个世界。没有情感交流的婚姻,只会互相折磨。

幸福的婚姻,源于自己内心的富足,首先我们应该认识到自己是独立的个体,而不是在精神和物质上依附于某人,内心的强大,能够让我们拥有自信,去掌控自己的人生。

史蒂芬·柯维将人类成熟分为三个阶段,第 1 个阶段属于依赖期,第 2 个阶段是独立期,第 3 个阶段是互赖期。进入互赖期是我们心智成熟的标志。

良好的婚姻,也是从依赖期逐步进化到互赖期,两个人从彼此依赖到各自独立,最后进入“以‘我们’为核心,我们可以做到;我们可以合作;我们可以融合彼此的智慧和能力,共创前程”的互赖期,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但我们都应该朝着这个目标,努力的让自己成长成熟!

幸福的婚姻,不是因为谁才幸福,而是因为彼此,我们才成为了更好的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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