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唐代的婚姻制度
1.结婚年龄。唐太宗在贞观初年(627年)发布了《令有司劝庶人婚姻及时诏》,其中规定:“其庶人男女之无家室者,并仰州县官人,以礼聘娶,皆任同类相求,不得抑取,男年二十,女年十五以上及妻丧达制以后,孀居服纪已除,并须申以媒媾,命其好合。”这就是把结婚年龄明确在法律上,而且这个规定要比以前的年龄规定要小得多。后来,统治者又以婚姻的是否及时、鳏寡数量的多少、户口的增减作为考核官吏的标准之一。所以,在这种早婚早育政策的影响下,唐代社会出现了男子未冠而婚、女子未笄而嫁的普遍现象。武则天年仅十四即入宫为妃,就是典型的一例。
2.择偶方式。唐代的婚姻大多数也不例外,仍须父母之命和媒妁之言才能好合,只是男子出门在外之时才可“自娶妻”,但是这毕竟只是少数。
(1)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唐代法律明文规定“为婚之法,必有行媒”、“嫁娶有媒”、“命媒氏之职,以会男女”,民间也有“无媒不得选”之说。如开皇初年,乐平公主之女娥英择婿时,隋文帝“敕贵公方集弘圣宫者,公主亲在帏中,并令自序,并试技艺,选不中者,辄引出之,至(李)敏而合意,竟为姻媾”。这便是典型的由父母做主的婚姻。
(2)自己择偶。在唐代比较开放的风气影响下,也出现有些青年男女不受父母和媒人的束缚自己择偶。有的家长也尊重子女的心愿,容许自主婚事。唐玄宗宰相李林甫有六位千金,“各有姿色,雨露之家,求之不允”,李林甫在客厅墙壁间开一横窗,装饰杂宝及纱缦,常日使六女戏于窗下,每有贵族子弟入谒,李林甫即使“女于窗中自选可意者事之”。
3.离异。在唐代婚姻关系中,离婚是比较常见的,但是离婚同样也是有明确规定的。唐代对离婚有三种规定:第一,协议离婚;第二,仲裁离婚;第三,强制离婚。
(1)协议离婚是指男女双方自愿离异的,所谓“和离”。这是一种比较开放的做法,但是在古代这样的做法是不多见的。
(2)仲裁离婚即“出妻”,唐代基本沿袭了古礼“七出”休妻。所谓“七出”就是丈夫在妻子“无子、淫佚、不事姑舅、口舌、盗窃、妒忌、恶疾”等七种情况下均可出(休)妻。也就是妻子若犯了其中的一条,丈夫就可以名正言顺地休妻,不必经官府判断,只要作文书,由双方父母和见证人署名即可解除婚姻关系。
Ⅱ 史料中保存的唐人“放妻书”,唐朝的婚姻制度是怎样的
优秀的婚姻制度不仅是维持家庭稳定的先决条件,而且是完成祭祀和传宗接代同时维持社会稳定的重要途径。婚姻是反映社会历史变迁的缩影。各个时期的统治者不断地对婚姻制度提出要求,以制定出符合时代历史发展需要并能维持社会稳定与发展的婚姻制度。
作为中国古代封建王朝中的一个强大时期,唐朝在政治,经济和文化上取得了重大发展。作为中国法制史,唐法是世界法制史上的传奇。唐律体现了基于"以礼为本"的等级特征,并在胡人和汉族大融合的背景下,显示出古代封建法律的罕见的开放性和包容性。唐代的婚姻制度有着矛盾与相互协调的美。
综上所述,在唐代的婚姻法律制度中,我们尊重传统的道德和礼节,对维持唐代家庭关系的和谐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实际上,唐代的婚姻制度并没有规定夫妻之间的情感关系,而是更多地规定了道德和法律要求。由于时代的限制,经济条件,政治文化等因素的影响,唐代的婚姻制度虽然是中国婚姻法律制度的代表作,但也有很多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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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唐朝的婚姻制度是怎么样的需要遵守哪些条件
唐代的婚姻制度相对开放,但在封建制度的影响下还是有这许许多多的约束。
唐代是我国古代经济、政治、文化、科技各方面都高度发展的一个时期。由于当时的唐朝与其他各国都有贸易往来,久而久之很多西方的思想文化也渐渐的传入了中原,因此唐朝的婚姻制度相对于其他朝代是十分“开放”的。
总而言之,唐朝虽然受到西方文化影响,在思想上比较开放,但这也无法改变影响了中国人几千年的封建传统观念。
Ⅳ 高价彩礼是标配,门当户对是主流,唐朝婚配是怎样的
提起古代婚姻,“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几乎贯穿始终。而婚姻作为封建宗法制度的附属品,历朝历代既有其相同的地方,也有其独树一格的方面。而给人以开放、包容、自信的唐朝,在男婚女嫁上,也有属于他们独有的特色。
一 唐朝的基本婚姻制度
封建王朝奉行一夫一妻多妾制,唐朝也不例外。但是唐朝对一夫一妻制的保护是古代少有的比较严苛的朝代,《唐律疏议·户婚律》记载:“诸有妻更娶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若欺罔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离之。”唐朝实行五刑制度,从低到高依次是笞、杖、徒、流、死。也就是说,已经有妻子还要娶妻的,男方徒刑,女方知情减一等是杖刑;若男方故意欺骗有妻子也说没有,刑罚加重,女方不知情不连坐,双方和离。这种对婚姻制度的保护措施,使历朝历代出现频率极高的“双妻并嫡”现象,在唐朝只是短暂出现,并日趋减少。
3 男方婚外恋是对女性的保护
唐律严苛,以奸论其中之一便是维持非法的事实婚姻,直白点就是出轨,婚外恋的意思,可以判处三年以上徒刑。而 《唐律》中还规定,如果妻子发现丈夫与别的女子耦合,可以向府衙报案,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小结:盛世之下的唐朝,民风开放,文化繁荣,在男女婚配上有着属于唐朝特有的习俗,而门第观念的推崇,婚嫁之风的奢靡,既给人们展现了唐朝人的富足安乐,又给唐朝人留下了不少的难题,娶妻难,嫁女更难,把婚姻当成买卖,都给后人留下了不少的警醒。而唐朝律法对婚姻中双方关系的保护,对女性的保护,不再要求女性从一而终,可以自由解除婚姻,又无不向世人展现了属于这个朝代的自信和包容。
Ⅳ 谁知道唐代婚姻法
唐代的婚姻制度,具体由《户婚律》规定
首先,确认封建强迫包办买卖婚姻制度的合法性。在结婚方面,赋予家长主婚权,卑幼不依家长而私自婚娶者,要受杖100的处罚,同时规定了“以聘财为信”的结婚送财礼制度,使结婚成为买卖交换的一种形式。 还严格禁止同姓、良贱通婚。
离婚上,规定了“七出”与“义绝”等制度,与此同时还规定了“三不去”的原则,使丈夫处于家庭的支配地位,用以维护有利于封建统治阶级的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