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我国婚姻家庭制度保护哪些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保护夫妻双方以及子女的合法权益。婚姻家庭的基本原则集中体现在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保护妇女、男女平等、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的婚姻家庭制度。男女平等。指男子和妇女在婚姻家庭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履行平等的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㈡ 妇女在婚姻家庭中享有哪些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五条至第一千零六十一条的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享有平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具体包括:
(1)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2)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
(3)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4)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5)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
义务包括:
(1)夫妻双方都有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2)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B、夫妻财产关系
㈢ 婚姻家庭制度
法律分析:婚姻家庭制度是指被一定社会所公认并被人民普遍遵循的婚姻家庭关系的规范统体系。婚姻家庭制度是社会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具有社会制度的共性。作为社会制度组成部分的婚姻家庭制度,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具有上层建筑的共性。作为一定社会利益体现的婚姻家庭制度,是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有机结合。作为上层建筑的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婚姻家庭形态的集中表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㈣ 处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哪些人受到法律的约束当他们的受到侵害时有哪些救济途
主要是夫妻双方,双方父母以及子女的相关权力和义务也会涉及部分。当受到侵害时,我国颁布的关于婚姻家庭的法律制度能够提供相关保障。
婚姻侵权是家庭侵权的核心内容,占家庭侵权的半壁江山。婚姻侵权的构成以及救济手段最能反映家庭侵权的法律特征。婚姻是男女双方以家庭生活为目的,以夫妻权利为内容的合法结合。婚姻是一个持续性的动态实体,以结婚为始点,以家庭生活为内容,以夫妻之间权利义务消亡或主体不存在而终了。
在婚姻的各个阶段都有可能发生夫妻侵权的救济问题。现行《婚姻法》关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就是对因结婚受到侵害的当事人的法律救济。从《婚姻法》规定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构成要件看,无过错方当然是婚姻的受害者,而具备无效婚姻四种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和可撤销婚姻的胁迫者,应当承担停止侵害、修复被害人人格权、赔偿损失等义务。
㈤ 婚姻家庭纠纷包括什么,这些纠纷这么解决
婚姻纠纷包括婚姻矛盾,家庭争吵,夫妻感情不和谐,夫妻感情减淡,出轨外遇等面临离婚、婆媳关系、丈母娘女婿关系不和谐等情况,现在面对这些纠纷,可以找一些情感咨询服务,比方说小麦倾诉这类的情感咨询平台,咨询下情感专家,获取相关的解决问题办法。
㈥ 婚姻家庭制度是规范夫妻关系和什么的基本准则
法律分析:婚姻家庭制度是规范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以现行婚姻、收养为基础,结合社会发展需要,修改完善了部分规定,并增加了新的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条 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㈦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5项原则是什么
法律分析:一、婚姻自由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结婚自由是指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
二、一夫一妻原则。一切公开的或者隐蔽的一夫多妻和一妻多夫的两性关系都是非法的;
三、男女平等原则。仅就婚姻法而言,男女平等是指男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平等。在结婚和离婚方面,男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在家庭关系中,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
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五、计划生育原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㈧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
法律分析:一、一般规定。第一条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所称的“虐待”。第二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第三条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四条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条 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