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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怎么保护婚姻

发布时间:2022-04-18 20:44:34

‘壹’ 法律怎么保护现役军人的婚姻

法律分析:一般情况下,现役军人的非军人配偶一方提出离婚,必须要得到军人一方的同意,法院才能判决准予离婚。此外,破坏军婚的,已构成犯罪,可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九条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贰’ 有关婚姻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婚姻法》所贯穿的基本原则

我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这就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这五项基本原则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根本精神。它贯串于我国《婚姻法》的始终。是整个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灵魂。

婚姻自由原则是指男女双方有依法缔结或解除婚姻关系,不受任何人强迫或干涉的自由。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结婚自由是建立婚姻关系的自由;离婚自由是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二者互相结合,组成了婚姻自由的完整内容。结婚自由即结婚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强迫他方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只有实行结婚自由,男女双方才能按照本人的意愿选择理想的对象,建立以爱情为基础的美满幸福的婚姻关系。但是,结婚自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离婚自由,是指依法解除没有感情的婚姻关系,为当事人重新建立幸福的家庭创造前提条件。但是,离婚自由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一夫一妻制原则一夫一妻制是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具体来说,包含以下内容:

①任何人不论其地位高低、财产多少,都不能同时有两个以上的配偶。

②已婚的在配偶死亡或离婚之前不得再行结婚。

③其他一切公开的或隐蔽的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的两性关系都是非法的。

男女平等原则《婚姻法》规定的男女平等,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在结婚、离婚问题上,男女的权利是完全平等的。双方同样享有结婚和离婚的自由权利。

②在夫妻关系上,男女双方地位平等、人格独立。夫妻都有独立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都有参加工作、劳动、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都有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夫妻对共同财产都有平等的所有权;都有互相抚养的义务;都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③家庭成员间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的。公公与儿媳、岳母与女婿、兄妹、姐弟等,这些家庭成员在共同生活中都是平等的关系,依法享有平等的权利,平等履行义务。例如,在赡养父母问题上,子女的义务是平等的;在继承父母遗产问题上,子女的权利同样是平等的。

④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国家对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关怀。《婚姻法》确立这一项原则,对于促进男女平等,发扬尊老爱幼的新风尚,发挥家庭在培养下一代和照顾老人方面的作用,巩固家庭关系,都有很重要的意义。

实行计划生育原则计划生育,就是有计划地调节人口的发展速度。在我国,实行计划生育,就是要节制生育,控制人口的增长,降低人口出生率。其意义在于实行计划生育有利于物质资料的生产和人类自身生产的基本平衡;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有利于减轻家庭的经济负担,提高人口的质量和保护母亲的健康。具体到每个家庭,就是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最多不超过两胎。同时,国家提倡晚婚晚育。这不是说只要一达到法定婚龄就结婚生育,而只是说达到法定年龄,才能结婚,至于什么时候生育,还得结合国家有关政策。国家对晚婚晚育者在假期、福利、住房等方面都有优惠政策。

禁止结婚与暂缓结婚

我国《婚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禁止一定范围的血亲通婚,是婚姻遵从自然规律的体现,符合优生学的要求。男女双方如果有过近的血缘关系,所生的后代继承双方生理上的缺陷的可能性就大。如果对这类行为不加以禁止的话,就会影响整个民族的素质。

法律规定患有特定疾病的人不准结婚和暂缓结婚,目的在于防止结婚当事人所患的疾病传染或遗传,以保护子女后代和民族的健康。

禁止结婚的疾病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国家法律明确指明的疾病,即麻风病。我国《婚姻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之男女,禁止结婚。麻风病是一种恶性传染病,禁止结婚,对本人、对对方、对子女、对民族都有益。另一类是没有直接指明的疾病,即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是指花柳病、精神病、白痴病等。我国法律除了列举麻风病未经治愈,不能结婚之外,对其它疾病均采用概括式规定。这就要求在实践中确定不能结婚的疾病时注意科学性,在认定时要有充分可靠的证据,必要时应进行医学上的鉴定。

关于暂缓结婚的法律规定,主要见于民政部1994年2月1日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患有法律规定暂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至于哪些属于暂缓结婚的疾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九条的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有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提出医学意见;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可见暂缓结婚的疾病是指患有指定传染病如霍乱等在传染期内和精神病在发病期内这两类。

至于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的人,是否禁止结婚?1950年《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而现行《婚姻法》未作明文规定。因为考虑到生理缺陷无传染性,也无遗传性,如果双方自愿结婚,对双方、对社会并无危害,所以不必禁止。

我国《婚姻法》还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法律对父母子女间关系的规定,所以,直系拟制血亲间也不得结婚。另一类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我国现行法律关于亲属关系远近的划分,不采用亲等,而采用符合我国人民群众传统习惯的世代制。这种世代制计算方法,是以己身为一代,以父母为二代,以祖父母、外祖父母为三代,依次类推。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即与己身出于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

事实上,人类很早就开始认识到血缘对后代的影响。在原始社会,辈份就是婚姻缔结上最早的禁忌。我国历来也有“同姓不婚”的传统,因为同姓者有相同的祖先,所以是血缘比较亲近的人,但这些不是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的。

结婚必须具备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规定,男女结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人加以干涉,是婚姻成立的最重要的先决条件。男女双方自愿,而不是一厢情愿;是本人自愿,而不是取决于父母家长的意愿;是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强同意。由于受欺诈、威吓、胁迫或重大误解等原因所作的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都是无效的。

当然,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当事人自愿,并不排斥当事人的父母、亲友出于关心和爱护,依照法律和道德的要求,给当事人提出各种有益的建议。但是,这些建议的采纳与否,则应由本人决定。

男女双方达到法定的婚龄我国现行《婚姻法》将法定婚龄规定为男不得小于22周岁,女不得小于20周岁,同时鼓励晚婚晚育。

未达到法定婚龄,采用欺骗手段骗取结婚证的,一经查实就要收回结婚证,宣布该婚姻登记无效。在某些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当地法规规定的结婚年龄,一般要低于我国《婚姻法》中规定的法定婚龄。另外提倡青年男女晚婚,这个规定不是强制性规定。

符合一夫一妻的原则只有未与他人保持婚姻关系的人才有资格结婚。这就是说,只有未婚、离婚和丧偶的人才可能与他或她结婚。

‘叁’ 法律是怎么保护现役军人婚姻的

一是在一般情况下,现役军人的非军人配偶一方提出离婚,必须要得到军人一方的同意,法院才能判决准予离婚。二是在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无须得到军人的同意,经调解无效,法院可判决准予离婚。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须经军人同意;如军人不同意,而且原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较好,非军人一方又无重要、正当理由的,应对非军人一方进行说服,教育其珍惜与军人的婚姻关系,调解或判决不准离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肆’ 法律对婚姻有什么保障

一般有,也可能没有,
没有得到法律公证你们就不能算合法夫妻完全不受法律保护而事实婚姻是对弱势方是最不利的即使某一方在你们结婚后又与别人领取结婚证也不算重婚所谓事实婚姻只是一种说法没有别列入婚姻法所以没有法律效应对夫妻双方都没有约束和保护希望你们赶快去办理结婚登记

‘伍’ 事实婚姻能否受法律保护

法律分析:事实婚姻不受法律的保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陆’ 合法婚姻如何受法律保护

《婚姻法》在第三章家庭关系中明确了夫妻的法律关系。
法律依据:
根据《婚姻法》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工资、奖金;
生产、经营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婚姻法》全文链接:http://ke..com/subview/9433/9618913.htm?fromtitle=%E5%A9%9A%E5%A7%BB%E6%B3%95&fromid=135901&type=syn#5

‘柒’ 婚前协议夫妻再婚法律上会怎么保护

协议中约定的再婚不受法律保护,因为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捌’ 我国法律如何保护妇女的婚姻自由

1991年12月,某乡农民于峰收受了本乡乡长钱浩价值一万余元的财礼,同意将某女儿嫁给钱浩有痴呆病的儿子。于女得知后坚决反对,要求其父退回财礼并回绝婚事,其父不允。1992年2月,钱浩向于峰提出为各自子女办结婚手续,于女表示坚决反对,于峰便背着女儿携带有关证明代替女儿到乡政府办理结婚登记。在钱浩利用职权的干涉下,婚姻登记机关颁发了结婚登记书。之后,于峰胁迫女儿同钱家痴呆儿举行婚礼,于女不从。于峰便采取打骂手段威逼。于女不堪忍受精神压力,被迫与钱家痴呆儿举行了婚礼。女儿嫁到钱家后,发现“丈夫”严重痴呆,没有自理能力,生活琐事均需自己照顾,便提出要离婚,钱家不同意,不许其随意外出,并限制其人身自由。于女于1993年12月服毒自杀,后经抢救脱险。此时,县妇联接到群众反映,了解到于女情况后非常重视。1994年3月,于女在县妇联的支持下,向县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法院会支持于女的离婚请求吗?
答:我国1980年《婚姻法》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允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2001年的新《婚姻法》作出了同样的规定。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基石,也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我国《宪法》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根据这项原则,公民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完全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排除任何人的强制与干涉。为了保障婚姻自由原则的实现,我国1980年《婚姻法》及2001年新《婚姻法》均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包办婚姻,是指第三人违反婚姻自由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买卖婚姻,是指第三人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他们是干涉婚姻自由的常见形式。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则是我国法律对除包办、买卖婚姻外的各种干涉婚姻自由的违法行为的总称,为非法阻挠子女的婚事,干涉同姓非近亲男女结婚。干涉丧偶或离婚的父母再婚。抱童养媳,订小亲,换亲和转亲等,也是干涉婚姻自由的具体表现。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除买卖婚姻外的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男女双方结婚基本上是自主自愿的,但是,一方却向另一方索要许多财物并以此作为成婚的先决条件。
在本案中,于峰贪图钱财,在女儿坚决反对的情况下强迫其与呆傻人结婚,而后又伙同钱浩利用不正当手段为他们办理结婚证并举行婚姻,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构成包办婚姻,侵犯了子女的婚姻自由权利。之后,钱浩因于女提出离婚而限制其人身自由而导致其服毒自杀,虽经抢救脱险,但也可视为侵犯于女婚姻自由的继续。
另外,我国《婚姻法》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结婚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定之夫妻关系。我国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双方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对非自愿,不予登记,对违反规定予以登记的应撤销婚姻登记,收回婚姻登记证书。如果婚姻登记机关未依法严格审查而予以登记,人民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或提请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婚姻登记,收回婚姻登记,或直接宣告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无效。
在本案中,于峰接受钱家财物,之后又与钱浩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婚姻登记,强迫于女与痴呆患者结婚,严重侵害了于女的婚姻自由权利,违反了我国婚姻法关于婚姻自由的规定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因此其于女与钱家痴呆儿的婚姻关系无效,对于峰包办婚姻所得财物应予以收缴。此外,还应当建议有关部门对钱浩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玖’ 妇女婚姻法律保护法

妇女婚姻法律保护法规定如下:

1、《宪法》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女干部。

2、《宪法》第49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女子的义务,成年女子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刑法》第258条规定,有这样两种行为:

(1)有配偶而重婚,是指已经结婚的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

(2)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这里所说的“结婚”既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又包括虽未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9)法律怎么保护婚姻扩展阅读

婚姻关系成立的基本法律特征:

1、结婚的主体是男女两性。不是由男女两性生理差别的结合,便不构成结婚。同性别的人之间不能结婚。

2、结婚行为是法律行为。申请结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履行法律规定的结婚登记程序。否则,婚姻关系不产生法律后果。即:不受法律保护的无效婚姻,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所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否则不具有合法婚姻的效力。

3、结婚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确立双方的夫妻关系。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权利、义务。这种已确立的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任何单位、个人或夫妻双方都无权解除夫妻关系。

4、结婚的必备条件:一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二是必须达到法定年龄,三是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5、结婚的禁止条件:一是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二是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

‘拾’ 法律保护事实婚姻吗

法律分析:1994年2月1日以前的事实婚姻受保护,1994年2月1日以后成立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 第七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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