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什么时候
法律分析: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男女双方从办理婚姻登记开始到离婚为止的时间,而离婚的时间指办理离婚登记取得离婚证,或者经法院判决离婚,判决书生效的时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⑵ 什么是婚姻关系存续期
原则上,要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所欠的债务,一般都是认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或共同债务的。那么要是离婚的话就需要对这部分财产或债务进行处理。那就需要先认定究竟什么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指以夫妻双方登记结婚之日起至婚姻关系终止之日止的期间。即婚姻关系发生效力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时止。它既包括结婚之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期间,也包括登记之后尚未同居期间,夫妻双方婚后分居期间,以及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准予离婚姻的调解或者判决尚未生效期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在这种情况下,补办结婚登记之前的一定时间也应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⑶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证据有哪些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认定有:如果双方构成事实婚姻的(1994年2月1日之前),应当以双方同居之后其计算至双方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之前认定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双方登记结婚的,应当以双方登记之时至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认定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⑷ 婚姻存续期间
婚姻存续期间是指取得结婚证那天算起到领取离婚证或者是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书下达之日,算婚姻存续期间。不管分居多少年,只要没有履行离婚手续,就算夫妻关系。
夫妻关系在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结婚证时始,终于办理离婚证明或法院起诉,作出的离婚判决生效时止,或夫妻双方一方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婚姻关系自发生该法律事实时,婚姻关系终止,在离婚诉讼法院判决离婚后,一方不服,上诉的,这段时间,仍属于婚姻存续期间。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如何界定?
凡事婚后所产生的任何债务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即领了结婚证后所产生的一切债务)具体有:
1、用于子女教育,父母医疗等家庭支出所产生的债务;
2、夫妻任意一方基于合法合同所产生的债务,譬如做生意签订的各种合同(前提是合法的生意),购房购车的债务等;
3、结婚花销所产生的债务,譬如借的彩礼、办婚姻的借款、置办家具的开销等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四、其他夫妻间知道或者应该知道的债务;
以下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1、一方的婚前债务:就是说债务行为是发生在结婚前的,就叫婚前在债务;
2、一方的赌资、毒资之类的不合法的债务;在离婚纠纷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及处理,在实践中极为混乱,也深为大家所关注。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