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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新婚姻法大家怎么看

发布时间:2024-03-18 23:28:37

1. 新婚姻法带给我们什么思考

先来看一下新婚姻法中,主要的几点内容:一是男女双方的婚前财产各自所有。二是彩礼在离婚或分手后,是要还给男方的。总结一下,就是谁的钱归谁所有。女性即使结婚之后,也无法分得男性的婚前任何财产。这就让很多人女性感到不公平,婚姻中,女性明明是付出与牺牲最多的那个,但新婚姻法却不保护女性,反而提倡所谓的“男女平等”。

所以,越来越多的女性表示,与其这样,不如不结婚,自己一个人反而过得更好,只要拼事业就够了

03、如果要结婚,女性要做哪些准备。

如果非要结婚,我想,应该是两个独立的个体,他们不管是在经济上、还是能力上都是势均力敌的,且他们是相互爱慕的,所以他们才选择婚姻。但,即使如此,新婚姻法发布之后,女性要结婚还是得做好准备。比如,如果男方给彩礼,必须明确表示无需归还。或者,女性自己在婚前购置好房产。又或者,双方选择在婚后购房,首付以及贷款由双方共同承担。这也意味着,女性结婚也要成本了。不再是男方娶不起老婆了,女方也很有可能嫁不起了

2. 新婚姻法带给我们什么思考

新婚姻法给我带来最大的思考就是现在婚姻的忠诚度已经到了一种什么样的地步,婚姻的忠诚度竟然需要法律来约束了。


我始终觉得婚姻应该是彼此忠诚的,这是婚姻的一个前提,但是新婚姻法的出台有一条新的法律是以往没有的,那就是多了一个重婚罪,也就是说一个有了婚姻的人是不能够在结婚期间与他人同居的,这就算是犯了重婚罪,是需要受到法律制裁的,这也让我们有了一个深刻的反思。



将法律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在法律责任一章,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对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修改后的婚姻法在离婚一章中明确规定,因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修改后的婚姻法还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3. 你对新婚姻法有什么看法

个人觉得一项好的法律应该是让一个社会更加健康、积极向上的发展。就目前婚姻法而言,它只承认物质价值,说白了谁赚钱多谁老大,这就促使了有能力的女性多去自我实现,没能力的女性也忙着去挣钱,应为钱才是最有保障的。那么,养育下一代是非常没有收益的事务,并且在目前婚姻法中,这种付出、劳动,不算价值。最后会不会导致女性拒绝生育后代呢?clear说女性退回家庭做家庭主妇是自己的选择,那就应该承担后果,此话不差。

目前的婚姻法会出现的趋势便是,受过良好教育的女性拒绝支付生育成本,转而自我投资;没有受过良好教育的女性迫于无奈选择从属于男性赌赌运气。一定程度上生育成为一件赔本买卖,(不要再说生育是女性的天职,且不论有多少女性爱孩子。只论若是生育是女性的天职,什么是男性的天职呢?答案是养家糊口,为女性打造物质基础,而这一点在新婚姻法中已经被磨灭)基因良好的女性低生育,基因偏弱的女性高生育,众所周知,新生儿的智商等因素决定于母亲的基因,由此,不仅仅是生育率下降,人类基因的优良度也将整体下降。

4. 新婚姻法怎么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13日正式实施,关于房子、小三、生育权等规定引发民众强烈反弹。婆婆笑了、丈母娘哭了、男人有福了、女人受苦了、小三失宠了……由此产生的悲喜剧不仅反映出对司法本身的误解,更折射出那些坚称受到伤害的女性面对婚姻时的脆弱。
可能是理解中夹杂了太多感情的因素,其实法律并不会只偏向于一方,法律是从保护合法公民的合法权益出发的。
新婚姻法中关于舆论争议点的解释
1、关于买房
《婚姻法》新规:新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理解:很多女性认为这解释对她们不公平,将来一旦离婚,女方很可能被“净身出户”。不过,该解释也让不少公婆放心:养儿子也不“亏”了,不用“防”着儿媳了;而沦为笑谈的“丈母娘需求论”则可能进一步变异为一定要让女方的名字“登上”房产证。
解释:公婆买房儿媳没份?岳父母买房女婿同样没份
安于女方弱势,坚持“男方必须买房”才是不平等
女权主义者忽视了这条普适性的规定不仅仅包含给儿子买房女方不得分,娘家为女儿买房也同样适用。如果仍要坚持“男方必须买房”,那只能说这些人自认男女不平等,并且安于女方弱势的地位。大多数的中国家庭,男方父母奔波半生购置的房产,若在婚后通过赠与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女方提出离婚便可取走一半,这对男方而言同样显失公平。更何况,父母买房若未明确表示赠与夫妻双方则推定赠与自己子女一方,这其实是对出资购买不动产的父母“意思自治”的绝对尊重。父母要是特别喜欢儿媳妇,新条文之下女方未必分不到房产。
解释仅仅确保底线,夫妻可依“意思自治”实现约定处分财产
第七条之规定是婚姻双方对房屋产权未作约定的情况下,才发生效力。如果夫妻双方对此先有约定,或房产登记共同署名,就不会发生这样的情况。《婚姻法》第19条也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财产。现行《婚姻法》遵从“意思自治”原则,只要夫妻双方事先达成协议,完全可以按照双方事先的约定处分财产。司法解释仅仅确保一个底线,保护最起码的双方权益。
2、妻子为“小三”还房贷?最高法的新司法解释只是对《婚姻法》相关规定的明确,并未逾越10年前《婚姻法》的规定。
《婚姻法》新规: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理解:由于现实中多数为男方婚前买房付首付,这一规则在女权主义者眼中就演化为“男人离婚成本低”、“男人不可靠”,甚至会抬高离婚率等等,但这样的“想象”离现实很远。
解释:妻子参与还房贷却被扫地出门?可依法求偿且享有房产增值部分
新婚姻法解释(三)有别以往的规定就是确定了对按揭房升值产生的孳息主张权利。以往离婚财产纠纷中,婚后共同还贷的女方只能得到还贷额度的一半且无法享有房产增值部分。简单算一笔账就能明白,不考虑利息的话,一套房首付20万,贷款80万,首付男方付,房产登记为男方,贷款婚后夫妻双方还,也就是说买房男方支付了60万,女方40万,离婚后房产归男方。房产现价值200万,男方需补偿女方40%,即80万,仅从投入产出比而言,女方并没有任何损失。当然,如果房产贬值了,那就再一说了。
新婚姻法怎么理解?其实女人并没有很吃亏
3、法律会鼓励男人养“小三”?“如果你不能给她一个名分,那就送她一套房子”类似雷人的楼盘广告语直指“小三”、“二奶”等特殊消费群体。
在2010年新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出炉时,曾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双方以借款形式确定补偿金,一方起诉主张另一方支付该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有网友质疑这是在变相鼓励男人养小三,法律已经间接认可了“二奶”的灰色身份。直至解释(三)正式实施后,这样的讨论仍然不绝于耳,但仔细对比最新条文不难发现,关于婚外同居约定补偿的规定已经被取消。
解释:鼓励男人养“小三”?正式文本已删除婚外同居索取财产补偿的规定
“小三”、“二奶”成为近期新闻事件中的热点词,很多案例中都提及的“分手协议”被认为可以给赔上青春的小三给予补偿安慰。但显然婚姻法解释并不承认这样的金钱交换,为摆脱“小三”而达成的“分手协议”是无效的。在目前的法治框架下,让“小三”合法化,不仅与道德要求不相符,同时也损害了男方与配偶所生育的子女的合法继承权。
新婚姻法怎么理解?其实女人并没有很吃亏
4、全职太太若离婚将何去何从?
《婚姻法》新规: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解释:家庭主妇成高危职业?婚内分割共同财产有利于保护弱势
新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使国外立法中常见的婚内财产分割权首次得到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当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情况下,法院将支持一方分割共同财产的请求。而在以往,只有离婚才是开启分割共同财产的事由。
有律师指出,新的司法解释意味着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弱势方不用以婚姻破裂为代价,在婚内直接起诉要求共同财产分割,从而保护自己的财产不受损失。这个条款可以保护夫妻间在经济上处于弱势的一方,尤其是长年担任家庭主妇的女性面临被动离婚的困境时,有了很好的救济渠道。
此外,新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原来的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方私自转让共有不动产,对不知情的另一方来说,要追回卖出的房子十分困难,法院会运用物权法第106条的善意取得制度驳回。总体而言,这两个条款在财务方面对明显处于弱势的女性保护十分明显,而不像她们担忧的,司法解释“亏待”了女性。
5、终止妊娠侵犯生育权?《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规定妇女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婚姻法》新规: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解释:终止妊娠侵犯生育权?妇女自主支配身体避免成为生育机器
新婚姻法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终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一条款也再度强调了对女性权益的保护。按照《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有关规定,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结果,女性也并非生育工具,公民既然有生育的权利,同样应享有不生育的自由。在夫妻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下,生育权只能赋予一方———女性,妻子自主避孕或堕胎不构成对丈夫的侵权。
事实上,当前以夫妻财产共治、生儿育女、抚养后代为己任的传统模式不再是家庭唯一形式,独生子女、AA制、丁克等家庭形式相继出现,多数国家没有要求女方堕胎需要征得男方同意,对自己身体的支配权要高于夫妻之间的知情权和身份权。
新婚姻法怎么理解?其实女人并没有很吃亏
6、丈夫送老婆房子,未过户前可反悔
规定: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不予支持,但已经办理公证的除外。
有律师解释称,这一条是对物权法和合同法的双重肯定。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的权利变动也要登记为标准,而合同法对经过公证的合同也给予特别的效力。就是说,丈夫送给老婆的房,未过户前是可以反悔的,只要这个赠与没有经过公证。
7、关于孩子
规定: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解释:律师认为,这一条是对现实审判实践的一种体现。由于性观念的开放,夫妻之间的信任度下降,才会让亲子鉴定大热。不过张律师认为有证据证明非亲生,并非易事。因为生育本来就是很隐私的事情,找证据证明很难。
生不生孩子,是两个人的问题。不过两个人的意见不统一,该怎么办?“意见稿”给出的答案是生不生孩子主动权在女方,不过男方可以选择和女方离婚。“意见稿“第十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
一婚姻法博士认为:我国法律中本来就没有生育权这一专有名词,但是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生育的权利。律师认为,根据生育的特点来看,这样的规定是合适的。男方为生育付出的时间是很短暂的,而女方却要为此怀胎10月,权利义务是不对等的。当然男方确实觉得受不了,法律也给了选择,可以以此为由离婚。
8、关于债务
规定:第十六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解释:也就是说,老公也可以向老婆借钱,不过离婚时这笔账是要算清楚的,“还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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