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哪些条件
现在的年轻人,不再信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认为“我的婚姻我做主”。但是结婚是不是“爱情大过天”,仅仅互相喜欢就行了呢?答案是否定的,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结婚条件包括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积极条件包括: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2、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消极条件是指禁止结婚的条件,包括:(一)有配偶者;(二)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三)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符合上述条件的,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完毕!法律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 法定婚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 禁止结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Ⅱ 以下哪些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法五大基本原则。
一、婚姻自由的原则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这两个方面的内容。
1、结婚自由
即结婚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强迫他方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离婚自由
即男女任何一方基于夫妻感情破裂而提出解除婚姻关系的请求,均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一夫一妻的原则
是指一个男人只能有一个妻子,一个女人只能有一个丈夫,无论男女都不许同时有两个或更多的配偶。它要求禁止重婚,反对通奸、姘居和卖淫的行为。
三、男女平等的原则
是指男子和妇女在婚姻家庭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履行平等的义务。我国婚姻法第10条至18条都有男女平等原则的具体规定,包括政治上、经济上、人格上、社会地位上,财产继承上的一律平等。
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这主要是考虑到由于社会历史原因和自身特点,妇女、儿童和老人往往是社会的弱者,因而要给予特殊的关心和保护所作出的重要的规定。
五、实行计划生育的原则
是指有计划地生育子女。这是我们国家的一项基本国策。其意义在于实行计划生育有利于物质资料的生产和人类自身生产的基本平衡、有利于实现国家总任务、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
Ⅲ 《婚姻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摘要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Ⅳ 论述我国婚姻法关于婚姻的基本原则、结婚的法定条件和程度
1、我国婚姻法关于婚姻的基本原则:
我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这是关于婚姻法基本原则的规定,
即:(一)婚姻自由原则,(二)一夫一妻制原则,(三)男女平等原则,(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五)实行计划生育的原则。
2、结婚的法定条件和程度
结婚的法定条件有两点,即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达到法定婚龄。
(4)婚姻法的规则有哪些扩展阅读:
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结婚须符合以下条件:
1、男女双方要有表示结婚意愿的行为能力。
2、男女双方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3、男女双方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的作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法定婚龄是法律规定的最低的结婚年龄。也就是说人们达到法定年龄才能结婚,未达到法定婚龄就结婚是违法的。而到了法定婚龄是否结婚,则由当事人自己决定。
根据《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虽然法定婚龄只是最低的结婚年龄,不是必须结婚的年龄,但只要当事人达到法定婚龄,也符合其他结婚的条件,当他们申请结婚登记时,就应当予登记。
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Ⅳ 新婚姻法规则具备哪些条件才可以离婚
协议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根据民法典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协议离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协议离婚的男女双方须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2)协议离婚的双方当事人须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3)协议离婚的双方当事人须有离婚的合意。
(4)协议离婚时必须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作出恰当、合理的安排,并达成一致的协议。
(5)协议离婚时必须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做出适当的处理。
(6)协议离婚必须合法。
只有符合上述条件的夫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婚姻登记机关才能准予登记,收回《结婚证》,发给《离婚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Ⅵ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有:
(一)婚姻自由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结婚自由是指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
(二)一夫一妻原则。一切公开的或者隐蔽的一夫多妻和一妻多夫的两性关系都是非法的;
(三)男女平等原则。仅就婚姻法而言,男女平等是指男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平等。在结婚和离婚方面,男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在家庭关系中,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
(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五)计划生育原则。
Ⅶ 我国婚姻法又哪几项基本原则,请说明内容
(一)实行婚姻自由,禁止包办买卖婚姻。这是我国婚
姻法的核心。其基本含义是指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男女
双方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的婚姻大事。结婚和
离婚都不附带任何外在条件,以男女双方是否有感情作
为婚姻成立、延续或解除的唯一根据。禁止买卖婚姻、包
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行为。婚姻自由只有在社会
主义社会才能真正做到。封建社会的婚姻是维护封建等
级特权联系的纽带,资本主义社会所标榜的“婚姻自由”
只不过是“契约自由”的一种特殊形式。社会主义制度下
的婚姻自由不仅在法律上铲除了剥削和压迫的根源,妇
女在经济上获得了独立,才使婚姻自由真正成为现实。当
然,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婚姻自由是服从社会主义原则
的,它是人民的一项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又不是绝
对的,还要受到法律的约束。
(二)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及其他破坏一夫一
妻制的行为。 一夫一妻制,是指一个人同时只能有一个配
偶。实行真正的一夫一妻制,是社会主义制度下两性关系
的客观要求,是婚姻家庭关系上实现男女平等的必要条
件。一夫一妻制在人类社会虽然已经有几千年,但在私有
制社会里却是专对妇女而言的虚伪的一夫一妻制 。只有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男女是完全平等的,才能真正实行一
夫一妻制。
(三)实行男女平等,反对男尊女卑。我国婚姻法所规
定的男女平等,是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生活各方面享
有平等的权利,负有平等的义务。这个原则是社会主义婚
姻家庭制度区别于一切剥削阶级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标
志。实行男女平等,就必须反对男尊女卑的旧思想,提高
妇女的地位,尊重和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
待。妇女、儿童和老人是主要的家庭成员,他们的合法权
益得不到保护,家庭就不可能幸福,社会也不会安宁。妇
女占人口的半数,她们是两个文明建设的重要力量,又是
家庭主妇和伟大的母亲,她们理应受到尊重。儿童是国家
的后代、民族的未来、人类的希望,保护和培养儿童,使他
们健康成长,不仅是社会主义家庭的职能之一,也是社会
的任务。老人为社会贡献了毕生精力,为抚养子女付出了
心血,他们当之无愧地应该受到人们的受戴和保护。
(五)计划生育,反对封建主义的生育观。计划生育,
是社会人口再生产的客观要求,也是我国实现四化建设
的重要条件。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我国婚姻
法正是基于这一原则,规定了实行计划生育是每对夫妻
的义务。只有计划生育,才能做到“优生、优育”,提高人口
素质,保护母亲的健康。
Ⅷ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一、婚姻自由原则
婚姻自由又称婚姻自主,是指婚姻当事人享有自主地决定自己的婚姻的权利。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有权基于本人的意志,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他人的干涉和强制。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二、一夫一妻制原则
一夫一妻制是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也就是说,一个男人只能娶一个妻子,一个妇女只能嫁一个丈夫,不能同时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缔结婚姻。一夫一妻制是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在婚姻关系上实现男女平等的必要条件,也是男女真心相爱、建立美满婚姻的要求。
三、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是指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各个方面,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男女平等是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根据这个原则,男女两性在婚姻关系和家庭生活的各个方面,均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
婚姻法中男女平等的原则在内容上很广泛,它包括:男女双方在结婚、离婚问题上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地位是平等的,其他男女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也是平等的。
夫妻间、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平等关系,是我国男女两性法律地位平等在婚姻家庭领域中的体现,它是建立美满的婚姻关系和发展和睦的家庭生活的重要保障。
四、特别保护妇女、儿童、老人权益的原则
特别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权益,是婚姻法的一项重要原则。
特别保护妇女的权益和实行男女平等是一致的。社会主义制度使妇女获得了同男子平等的权利,但重男轻女的旧习俗不可能在短时期内完全消除。因此,法律不仅要规定男女平等,还要根据生活的实际情况,对妇女的权益给予特殊的保护。婚姻法中规定保护妇女的内容十分广泛。
如该法特别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特别保护妇女权益,对于促进妇女的彻底解放,发挥她们在建设祖国中的“半边天”作用,有着重要意义。
保护儿童,是培养革命接班人的需要。为了孩子们的健康成长,婚姻法规定: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这种义务不因离婚而免除,保障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的权益,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收养法中禁止借收养名义拐骗、买卖儿童。民法通则为未成年人设立监护制度。
特别保护老人的权益,是社会主义家庭的重要任务。赡养老人,是我国人民的美德。
(8)婚姻法的规则有哪些扩展阅读:
婚姻法所禁止的行为
1、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2、禁止重婚。实行一夫一妻制就必须反对重婚。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所谓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
3、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除重婚外,其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也在禁止之列。其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指有配偶者与第三人未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如姘居关系。
4、禁止家庭暴力、禁止虐待和遗弃。建立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就必须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禁止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