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婚姻家庭法和民法的联系和区别
民法通则是在当时我国法律体系不完备的情况下规定的民法的原则还不能说是一部基本法
以后的合同法、物权法等是原则的具体化
婚姻家庭法从分类上也属于专原则的具体化不同于其他法律的是,婚姻法早在民法通则之前已经存在后来的规定是对前面法律的变更或者修改,这是同其他法律的不同。并且有的行为属能力是不同于民法通则的如结婚行为能力是比民法通则规定的要大
2. 婚姻法和民法典有什么区别
【法律分析】
民法典相对旧婚姻法来说,法律制度是更为健全的。首先新婚姻法充实了配偶之间的相互权利和义务,家庭暴力首次在我国民法典当中有所提及。另外在民法典当中,修改了对禁止结婚疾病的条款,增设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还有家庭关系,财产分配等两部法规的差别也比较大。比如,民法典规定,一方患有严重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对方,不如实告知的,对方可以请求撤销该婚姻。
从婚姻法上“患有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到民法总则中可撤销婚姻,体现了立法的人本理念,更加彰显了结婚自愿离婚自由的婚姻自主权。对经过告知严重疾病,仍然选择缔结婚姻的当事人,可撤销的婚姻与无效婚姻相比,有了更多的选择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