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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哪些人的婚姻需要保密

发布时间:2022-04-12 11:56:49

1. 军婚为什么会受到国家的保护国家对此是如何保护的

军人保家卫国是其责任与使命,而国家则保其家庭不受破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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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婚还有一些特殊规定:

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前三项规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3、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4、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准。

2. 夫妻之间有隐私权吗

严格意义上说,夫妻之间应该有隐私权,这是人的最基本的权利。
一、所谓隐私,就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个人信息,(只能公开于有保密义务的人)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以及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你对自己的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人群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隐私权是一种基本人格权利。
知情权(the right to know)是指一个人有权知道他应当知道的事情的权利。
学术界对于知情权的性质尚无定论,许多人将知情权作为人权的一种。但夫妻之间的知情权(以下简称夫妻知情权)与平常所谈的知情权有所区别,它是指配偶之间基于夫妻关系而享有的相互知悉对方一定范围内的个人信息的权利,应属于配偶权的范围之内。
作为最为紧密的姻亲,夫妻关系仍是目前社会最基本的家庭关系,为了保证夫妻关系的存在和稳定,夫妻之间需要互相有一定程度的知情,而且这种知情应当达到相当深刻的程度。
这种知情是双方当然享有的权利,虽然法律并没有对此予以明文规定。夫妻知情权的范围应当包括很多方面,例如对方的家庭状况、财产状况、个人喜好、生活经历、身体情况等。如果我们认为夫妻关系是以爱情为基础的话,那么此范围中最为重要的或最为核心的,应当是相互之间对夫妻感情的忠实情况,即双方对忠实义务的履行情况。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负有相互忠实的义务,对这一规定有两种解释:广义上的忠实义务应当包括夫妻感情相互忠实、夫妻性生活相互忠实、对家庭负责、对对方予以照顾和扶养、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和损害配偶另一方的利益、婚内财产共同享有等方面;狭义上的忠实义务或称贞操忠实义务,仅意味着配偶性生活的排他专属义务。狭义上的忠实义务是夫妻关系所以区别其它身份关系的根本性标志。基于此原因,本文中将仅仅讨论夫妻在狭义的忠实义务方面的知情权。
应该指出的是,法律不能管束个人的思想,平常所说的“婚外情”或“婚外恋”,如果一方仅仅和第三方有内心感情上的恋情,而没有为性行为或者其它过于亲密的不合适行为,法律对此是无能为力的;
只有出现了与第三方的婚外性行为或其它过于亲密的行为例如亲吻、拥抱等,即我们俗称的“越轨“,才能说过错方违背了法律意义上的忠实义务。
二、夫妻间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的协调
婚姻是男女两性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并为当时的法律所确认的两性之结合,它具有法律意义。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互为配偶,基于配偶身份关系的权利义务也随之而产生,配偶权是身份权的一种,具有专属性,它应包括配偶姓名权、同居权、忠实请求权、互相协作权、日常家事代理权等其它权利。婚后,夫妻一方虽然不是对方的财产,但并不意味着他(她)就是自己身体的绝对所有者,拥有不受限制的绝对性自由,相反,一方仍然需要对另一方保持性的忠诚。结婚就意味着双方在法律上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夫妻双方同时相对失去了自由支配其自己身体的权利,也不能随意到婚外去寻找肉体的快感,更不允许第三者的介入,因为夫妻双方相对拥有对方身体的所有权、同居权以及对忠诚的维护权,“事实上,现代婚姻是一种配偶身体的‘双向私有制’,丈夫和妻子互为所有者和被所有者,它为配偶双方设定了相互占有对方身体和性的权利,这种‘双向占有的权利’在婚姻法里被表述为‘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而婚内的权利义务在婚外则可被置换为‘配偶的身体和性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以及‘不得侵犯他人所有的身体和性的义务’”。[20]所以,现代婚姻中的男女平等并不意味着配偶婚外的性绝对自由。夫妻双方除了拥有自己的身体以外,又相对拥有对方的身体和性。这在我国《婚姻法》体现为:“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
而广义的婚外恋是指已婚夫妇与配偶之外的异性间的恋爱乃至同居、重婚行为。可见婚外恋有多种表现形式。如果仅仅是精神上的恋爱,而没有婚外性行为,配偶一方是否有知情权,比如,配偶一方通过偶然的机会翻看了另一方的日记,在日记里发现,自己的配偶有婚外恋情,但日记里并没有关于任何婚外性行为的记录,在这种情况下,一方是否可以以日记本为证据向法院要求离婚或要求对方进行过错赔偿呢?或者是通过查看手机短信、通话记录了解上述情况?
另外,配偶一方有充足理由相信对方有婚外情,而予以跟踪拍照或请所谓的“民间事务调查所”、“安全事务调查所”等这一类民间侦探机构予以调查取证,通过取得的证据照片足以证明配偶一方有婚外恋的,这类证据是否能得到法院的认定?这种取证方式是否侵犯了出轨一方以及第三者的隐私权?

3. 国家保密局为中国婚姻家庭保密

中国中央情报局 中国的情报系统分为国安和军情两个系统,分别是国家安全部和隶属于总参谋部的2部和3部。两个系统各有分工,工作侧重点不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也会展开合作,情报资源共享。随着时代的发展,两个系统在业务方面也会发生重叠、展开一定的竞争。 1、国家安全部 国家安全部中国政府唯一对外公开承认的情报机关,也是中国情报及治安系统中,政府参与层面最广的一个单位。它成立于1983年7月,由原中央调查部、公安部两个主要单位,以及统战部、国防科工委等部份单位合并而成,是一个针对他国之国家资源做全面性谍报工作的情报组织。%D%A国家安全部的任务角色,主要是执行中国政府对于世界情势的掌握为重点,除了广泛收集各国的军备动态之外,对于各国对于中国政府所采取的态度,以及该国对中国的经贸前景等,均列入情报收集的范围。此外,国家安全部还负责国内的反间谍工作,监视各国在华可疑分子,打击外国在华情报网,抓捕间谍及我方叛徒。

4. 在法律上,夫妻之间存在隐私权吗

存在。

夫妻之间隐私权的内容与公民个人隐私权内容是一致的,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曝光对方隐私的也要受到法律追究。但是你们毕竟是夫妻,彼此都有忠诚的义务,应该坦诚相待,但是必要的隐私权还是需要尊重的。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的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以及公开的人群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隐私权是一种基本人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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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个人生活自由权

权利主体按照自己的意志从事或不从事某种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或无害的活动,不受他人干预、破坏或支配。

2、个人生活情报保密权

个人生活情报,包括所有的个人信息和资料。诸如身高、体重、女性三围、病历、身体缺陷、健康状况、生活经历、财产状况、婚恋、家庭、社会关系、爱好、信仰、心理特征等等。权利主体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个人生活情报资料,例如,对公民身体的隐秘部分、日记等不许偷看,未经他人同意不得强制披露其财产状况、社会关系以及过去和现在的其他不为外界知悉传播或公开的私事等。

3、个人通讯秘密权

权利主体有权对个人信件、电报、电话、传真及谈论的内容加以保密,禁止他人非法窃听或窃取。隐私权制度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与现代通讯的发达联系在一起的,信息处理及传输技术的飞速发展,使个人通讯的内容可以轻而易举地被窃听或窃取,因而,保障个人通讯的安全已成为隐私权的一项重要内容。

4、个人隐私利用权

权利主体有权依法按自己的意志利用其隐私,以从事各种满足自身需要的活动。如利用个人的生活情报资料撰写自传、利用自身形象或形体供绘画或摄影的需要等。对这些活动不能非法予以干涉,但隐私的利用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有悖于公序良俗,即权利不得滥用。例如利用自己身体的隐私部位制作淫秽物品,即应认定为非法利用隐私,从而构成违法行为。

(2)隐私权的客体包括个人活动、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

(3)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

根据隐私权的特征,就目前国内外学者的通说,隐私权有以下四项权利:

(1)隐私隐瞒权。隐私隐瞒权是指权利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进行隐瞒,不为人所知的权利。

(2)隐私利用权。隐私利用权是指自然人对于自己的隐私权积极利用,以满足自己精神,物质等方面需要的权利。

(3)隐私维护权。隐私维护权是指隐私权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权所享有是维护其不可侵犯性,在受到非法侵犯时可以寻求公力与私力救济。

(4)隐私支配权。隐私支配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隐私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支配。

参考资料:网络-隐私权

5. 宪法规定,婚姻(),()和()受国家的保护。

我国《宪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5)国家哪些人的婚姻需要保密扩展阅读: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6. 民政部门会对一个人的婚姻状况保密吗

一般都只对当事人公开的
其实再婚又有什么关系,就要看你自己怎么想,或许你自己还不能接受,却又很无赖吧
现代社会的人,谈过恋爱有几个没同居的,同居过,跟再婚过,只是一张纸的区别。
总要面对,像这样的事,不可能有人无原无故地问,你可以不答,日子是自己过,别人都长了嘴,知道不知道有什么关系了

7. 婚姻有哪些法律知识要点

一、结婚离婚是自由,妨害自由受制裁

禁止包办、买卖等于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包办婚姻主要是父母等无视当事人的意志,强迫其结婚离婚的行为。

买卖婚姻是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强迫他人结婚的一种包办婚姻的行为。近年来,由于经济利益的刺激和落后的思想观念,在一些农村地区甚至一些经济较为发达的地方,买卖婚姻日益增多,拐卖妇女的现象也日益严重。

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其表现形式也很多,例如:父母干涉子女婚姻、子女干涉丧偶或离异的父母再婚、干涉离婚自由、干涉复婚自由、干涉男到女家落户,等等。

对以上行为《婚姻法》第3条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严重干涉婚姻自由的,将受到刑法制裁

我国《刑法》第257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40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婚约法律无规定,处理不好惹纠纷

婚约引发人身关系纠纷,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对婚约不予保护,不强制履行。双方同意解除婚约的,可自行解除。一方要求解除婚约的,也无须征得对方的同意,单方就可以解除。因此,如果订婚的一方当事人到法院去要求法院保护或者解除他们之间的“未婚配偶关系”,甚至是要求强制履行“结婚的义务”,人民法院是不会予以受理的。

赠送的财产,酌情返还

对正常的因婚约引发的财产纠纷,一般的解决原则有以下几点:(一)对以结婚为目的而赠送的财产(包括订婚信物),价值较高的,应酌情予以返还;(二)对订婚期间,当事人双方一般性的经济往来或者是赠送的价值不高的物品,受赠人可以不予返还。

“青春补偿费”,法律不支持

所谓的青春补偿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当然,如果由于过错方的原因,给无过错的一方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可以要求过错方赔偿其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但绝不是精神损害赔偿。

骗取财物,将受法律制裁

在实际生活中,有些不法分子假借谈恋爱、订婚的手段骗取当事人的财物。对此,一经发现,不但骗取的财物要返还受害者,对行为人也要给予一定的制裁措施。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据此,行为情节严重的,将受到刑法的惩处。

三、只办酒席、不领证,能算结婚吗?

大多数人都把一个盛大的结婚仪式当作是自己婚姻生活的开始,但是只举行结婚仪式而没有领结婚证,却不能算法律意义上的结婚。

必须要进行结婚登记

我国《婚姻法》第8条明确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结婚登记是使婚姻合法有效的程序,只要是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取得了结婚证的,婚姻即告成立,在法律上就是合法夫妻,受法律的保护。如果没有进行结婚登记手续,即使双方都认为相互之间是夫妻关系,包括已经举行了婚礼、两人已经同居、财产共享,这些都不为法律所认可,当然也就不能享受到法律对夫妻关系的保护。

四、办理结婚登记,要迈几道门坎?

结婚是人生的大事。在结婚的过程中,婚姻登记又是最重要的一个环节。那么办理结婚登记需要履行哪些手续呢?

结婚登记申请须双方亲自到场

当事人双方进行结婚登记,必须双方亲自到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结婚登记的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持有下列证件:

(一)本人的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二)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写明本人出生年月和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的证明;

(三)离婚后申请再婚的,还须持有离婚证件(离婚证或准予离婚的判决书、调解书);

(四)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区,须持有指定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健康检查证明;

(五)如果申请结婚的当事人是在一方父母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的,还须持有该父母所在单位或村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身份关系的证明。

教您一招:如何补办结婚证?

领结婚证要迈几道门坎不容易,结婚证丢了还真让人头疼。其实不用头疼。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当事人遗失或者损毁结婚证、离婚证的,可以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出具婚姻关系证明”,所以,可申请出具夫妻关系证明来代替结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和结婚证的法律效力是相同的。

五、结婚也要符合条件,不合条件法律禁止

结婚不但要经过必要的登记手续,而且结婚的双方也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只有符合了条件,婚姻登记机关才会予以结婚登记。那么当事人要符合哪些条件呢?

结婚须达法定年龄

我国《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这是我国法律对结婚年龄的基本规定。

婚姻法所规定的法定婚龄,适用于所有中国公民以及在中国境内结婚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及外国人。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为了国家和社会的根本利益,法律也允许作特殊的规定。比如说,少数民族地区可适当降低婚龄,但是男不得早于20周岁,女不得早于18周岁。

与此同时,出于一些相关因素的考虑,一些行业对业内人员的婚龄也有特殊的要求。例如:民航的飞行员(包括飞行、领航、通讯、机务、乘务等)因工作需要,适当提高婚龄,男不得早于26周岁,女不得早于24周岁;解放军战士在未服满现役期间不准结婚;大学生在校期间一般也不许结婚。这些特殊的规定都是值得大家注意的。

同性、几类近亲属禁止结婚

我国《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结婚必须是“一男一女”,但是婚姻法多处提到“结婚的男女双方”。据此我们认为,我国的法律不允许同性婚姻,结婚的双方必须为一男一女。

近亲结婚的危害在此无须多说。法律明确规定的不允许结婚的近亲的范围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具体来说,直系血亲包括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伯叔与侄女、姑姑与侄子、舅舅与外甥女、姨与外甥等。

特殊的疾病禁止结婚

目前,根据我国的《母婴保健法》的规定,禁止结婚的疾病主要指:

(一)麻风病和性病未经治愈的;

(二)严重遗传性疾病;

(三)有关精神病,主要指精神分裂症、狂躁抑郁症、呆痴症患者等。

六、近亲属需分别对待,能否结婚还待细说

近亲不能结婚,但这只是一个概括性的规定,其中还有一些问题需要详细说明。

不能生育的表兄妹可以结婚

姻亲能否结婚,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姻亲是由于婚姻而产生的亲属关系,姻亲之间并没有血缘关系,也就是不具有近亲结婚对后代的危害性。因此,对同辈份姻亲之间结婚法律是没有任何限制的。但是对于不同辈份姻亲之间结婚,比如像丧偶的儿媳嫁给公公等这样的情况,在老百姓的心中是典型的乱伦,很难被大家接受,而且如果有子女,还会引起继承上的一系列混乱。因此,对于不同辈份姻亲之间要求结婚的,婚姻登记机关一般会尽量劝其不要结婚。

养亲属或继亲属之间结婚要慎重

“养亲”是由于收养关系而产生的亲属关系,养亲之间一般也没有血缘关系。我国《收养法》第23条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根据这一条引申,由于收养所形成的旁系血亲关系,凡在三代以内的也是不允许结婚的。然而在中国的传统习惯中,并不反对同一辈份之间具有养亲关系的人结婚,如养子女与养父母的亲生子女、养子女之间都是可以结婚的。司法实践对此也予以了认可。

但是不同辈份的养亲属之间还是禁止结婚的。

“继亲”是由于父母一方再婚而与其再婚的配偶及其亲属所形成的亲属关系,如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继兄弟姐妹之间等等。我国《婚姻法》第27条第2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据此,如果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就形同父母子女,当然不能结婚;如果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那么在继父母之间的婚姻关系解除了之后,不同辈份之间的继亲还是可以结婚的。

对于同一辈份继亲之间,如继兄弟姐妹之间,因为没有血缘关系,又不与伦理相悖,是可以结婚的。

七、隐瞒真相枉费功,“结婚”还得判无效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什么是“无效婚姻”呢?

修改后的《婚姻法》第10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效婚姻对双方财产子女问题的处理办法

根据《婚姻法》第12条的规定,被确定为无效婚姻后,双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为非婚生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只有法院才有权宣告无效婚姻

八、因受胁迫而结婚,一年内申请可撤销

修订后的《婚姻法》在设立了无效婚姻制度的同时,还设立了可撤销的婚姻制度,给予了当事人依法决定自己婚姻命运的权利。

可撤销婚姻自始无效

可撤销的婚姻是指由于结婚当时违背了双方自愿的原则,不具备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因此在结婚之后的一段时间内,受害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撤销该婚姻的申请,由此使该婚姻自始无效的法律制度。

被迫结婚,可以申请撤销

我国《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因胁迫而结婚”,主要是结婚的一方或者是其他人,对结婚的另一方,予以威胁或损害,使该方违背自己意愿而结婚。这种胁迫,可以是一种暴力上的威胁,也可以是一种精神上的要挟,如以揭露当事人的隐私为要挟等等。

有受胁迫一方有权提出撤销申请

一年之内提出申请有效

《婚姻法》第11条规定:“……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过了法定的时间期限,受胁迫方就没有权利再申请撤销婚姻了。与此同时,婚姻也就自始有效存在了。要解除婚姻关系,就只能通过离婚这种方式了。

应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申请

在我国,当事人自己不能随便撤销婚姻,只能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是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它们来撤销婚姻,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撤销婚姻。

九、手牵手共度人生,彼此忠实是义务

夫妻相互忠实是法定义务

《婚姻法》第4条明确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也就是说,夫妻之间相互忠实已不仅仅是一个道德问题,还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违反这一义务,就会有相应的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而绝非只是受舆论的谴责这么简单。

相互忠实主要是指性关系的忠实

违反该义务的法律后果

如前所述,既然夫妻之间相互忠实是法律规定的义务,那么违反这一义务,就将承担相应的不利的法律后果。修订后的《婚姻法》在规定了夫妻之间忠实的义务的同时,还设立了对无过错方进行损害赔偿的制度。也就是说,如果一方有婚外性行为,违反了夫妻间互相忠实的义务,并因此导致了婚姻的破裂,对婚姻的另一方将给予经济上的弥补。

“精神出轨”不受法律制裁

严格说来,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的义务也应当包含精神上相互忠实的意思。但是,法律只能约束人的行为,而不能约束人的精神。法律上的忠实义务主要指性生活上的忠实,至于精神上的忠实,·例如“网恋”、“柏拉图式的精神恋爱”等等,就只能是道德所调整的问题,而法律既不应该去管,也实在是无能为力去管。

十、第三者插足离婚,受害方如何索赔?

一方重大过错,离婚时另一方有权索赔

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导致夫妻关系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过错方赔偿损失,这是当代婚姻家庭法中的公平原则和保护弱者原则在离婚问题上的体现。

四种情形受害方有权索赔

《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四种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三者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无过错方有权向法院提出请求

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权力确定过错方的责任以及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强制过错方履行这一责任。当然,如果无过错方和过错方能够自愿达成有关赔偿的协议并予以履行,法律也可不过问。

十一、事实婚姻法不认可,重婚已是犯罪行为

事实婚姻不再被承认

民政部1994年2月1日颁布实行的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从条例施行之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对待。也就是说,自1994年2月1日起我国的民事法律就已经不再承认事实婚姻。

以夫妻名义同居,认定为重婚

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因此,这种非法的“婚姻”关系的当事人还将受到刑事法律的制裁。

我国《刑法》第258条规定了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是对一夫一妻制的最严重的破坏,是一种犯罪行为。构成重婚罪的有两类人:一是自己有配偶,但却与别人又结婚的;二是明知他人有配偶,却仍然与之结婚的。构成重婚罪也有两种形式:一是登记结婚的形式;二是事实婚姻的形式。

十二、家庭暴力可以避免,依法维权免受伤害

家庭暴力不仅仅只是殴打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家庭暴力不仅仅发生在夫妻之间

家庭暴力是发生在所有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只要是经常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包括“父亲打儿子”、“儿子打老子”这样的行为,都是家庭暴力行为。

家庭暴力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

如果行为超过一定的限度,给家庭成员造成肉体上的严重伤害,就不再是家务事了,而是一种违法行为。这种违法行为也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家庭暴力法律禁止

修改后的《婚姻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对实施家庭暴力的家庭成员也有以下相应的制裁措施:

(一)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三)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正在遭受家庭暴力的侵犯,你可以打“110”

如果家庭暴力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行伤害鉴定,注意保留证据

为了避免此情况发生,有效地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我们提出两点建议:

(一)家庭暴力受害人在受伤后应尽快到医院进行必要的治疗,并要求医生将损伤的部位、大小及性质记录在病历上。保存好你的病历,病历是一种证据材料。

(二)可以去做家庭暴力伤害鉴定。目前,不少地方的法医学鉴定机构成立专门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法医鉴定中心。建立较早的有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家庭暴力受害人损伤鉴定门诊、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的家庭暴力伤害鉴定中心。这种鉴定,可以避免因为普通病历记载不全从而导致证据是否有效的问题。

在必要紧急的情况下可以正当防卫

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正在进行行兇、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正当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十三、妻子不愿生孩子,丈夫无奈莫强求

什么是生育权?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就是说生育是公民的一项权利。生育权从根本上讲是指一个人有权决定生育,也有权决定不生育;以及有权决定自己什么时候生育。但是生育权的行使有两个前提:一是不能违反国家关于计划生育等已有的法律法规;二是不能因为行使自己的生育权而妨害到别的正当权利的行使。

男性也有生育权

2001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公民不分性别均有生育权,男性的生育权首次被法律明文规定。因此,丈夫也有生育权。

男性不能强迫妻子生或是不生孩子

男性虽然有生育权,但这个权利不能随意行使。当夫妻的生育权产生矛盾的时候,也就是双方对是否要孩子意见不统一的时候,该怎么处理呢?

丈夫可以提出离婚

如果妻子不愿意生育孩子,丈夫却想要孩子,夫妻双方在这个问题上无法通过沟通达成一致,那么丈夫可以以此作为请求离婚的理由与妻子离婚,法院会把这个理由作为判决其离婚的依据,通过这种方式丈夫可以实现自己的生育权。但是如果妻子想要孩子,而丈夫不想要孩子,妻子生下孩子后,丈夫不能以生育权为理由,拒绝履行父亲对孩子抚养教育的义务。

单身女性也有生育权

2001年《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开始正式施行。该《条例》第30条第2款规定:“达到法定婚龄决定终身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所以,单身女性也有了生育权。

在此,我们还需提醒读者的是:这个条例只是吉林省的地方性行政法规,并不适用吉林省以外的地区。如果有其他地区的单身女性希望生育子女的,还要以当地的具体规定为准。

十四、养子数载非亲生,丈夫可以要赔偿

与人私通生子,是侵权行为

与人私通生子的行为不但是严重违背社会道德的行为,而且是对婚姻无过错方的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

夫妻之间的侵权也要赔偿

侵权行为是对别人正当权利进行侵犯并因此予以相应赔偿的行为。侵权行为不仅可能发生在不认识的人之间,而且也可能发生在夫妻之间。

受欺骗的丈夫有权追讨抚养费

受欺骗的丈夫有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失

私通生子的双方对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十五、非婚生子是亲生子,抚养义务不能逃避

并非所有的孩子都出生于正常的婚姻之中,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也要加以保护。

什么是非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没有结婚的男女发生性行为所生的子女;已婚的男女与第三人发生性行为所生的子女;无效婚姻、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所生的子女;以及妇女被强奸后所生的子女。

亲子鉴定结论可作为证据使用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具有相同的权利

非婚生子女的亲生父母都应当承担抚养义务

非婚生子女也有权继承亲生父母的遗产

十六、一方离家出走多年,配偶可以要求离婚吗?

如何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

我国《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这样,就可以为处理被宣告人的财产以及与之相关的人身关系提供法律依据。

法律规定只有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才可以申请,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修改后的《婚姻法》第32条第4款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可以以分居满两年为由直接提起离婚诉讼

如果夫妻一方离家出走满两年,另一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诉讼离婚。在法院发出公告之后,即使另一方不出现在法庭,法院也可以根据夫妻双方分居满两年的事实,依照法定程序缺席判决离婚。

十七、一方被宣告死亡后又回来,夫妻关系怎样处理?

重新出现后,夫妻关系分别处理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撤销他的死亡宣告。然后根据法院的撤销宣告死亡的判决,被宣告死亡的人可以重新办理户口登记等手续。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其夫妻关系根据以下的不同情况有不同的结果:

(一)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的配偶还没有另行结婚的,那么从法院判决撤销死亡宣告的那天起,双方的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二)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的配偶已经另行结婚的,再婚的婚姻有效,被宣告死亡人与原配偶的夫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所以,赵女士与现在的丈夫陈先生的婚姻是有效的,而赵女士与前夫李先生的夫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了。

(三)即使再婚后又离婚的,或者是再婚的配偶已经死亡的,被宣告死亡人与原配偶的夫妻关系仍然不能自行恢复。

重新出现,原夫妻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

被宣告死亡人与其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

十八、人工受精得儿女,离婚丈夫也要养

那么什么是人工受精呢?在对待子女问题上又该如何处理呢?

同质人工受精的子女是亲生的子女

一般来说,采用同质人工受精方式而出生的子女,由于采用的都是父亲的精子和母亲的卵子,只是用人工的方法使之结合生长,因此出生的子女与父母有血缘关系,属于直系血亲并为婚生子女。夫妻双方均不得向法院提起否认其为自己亲生子女的诉讼,除非有证据证明医生误用了第三人的精子或者卵子。

双方同意的异质人工受精子女视为双方的婚生子女

我国的法律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受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据此,只要是夫妻双方一致同意,那么除了血缘上的差异,异质人工受精所生的子女与一般的夫妻双方所生的亲生子女是没有区别的。

提供者对所生子女不承担抚养义务

提供异质人工受精精子或卵子的第三人虽然从生理学的角度来讲,与所生的孩子具有血缘关系,但是他们并不对所生的子女承担任何的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而且对提供精子或者卵子的第三人的身份是要严格保密的,除非是在所生的子女长大后结婚时可能会导致近亲结婚的时候,才可以有例外。

“代孕母亲”营利,法律明确禁止

我国的法律是不允许以营利为目的代他人怀孕的。

十九、收养子女要符合哪些条件?

三类人可以作为送养人

送养人是指将子女或儿童送给他人领养的父母或者其他的监护人。

《收养法》第5条规定:“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为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社会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孤儿的监护人是指对没有父母的孤儿承担监护责任的人,包括:(一)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二)与孤儿有关系的其他亲属、朋友,本人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过孤儿父母所在单位或孤儿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也可以作为监护人;(三)在没有上述人作为监护人的情况下,孤儿父母所在单位或孤儿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也可以作为监护人。

社会福利机构主要是指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等。

孩子的生父母由于身体健康状况、经济状况或智力等方面的原因无力抚养子女的,也可以送养子女。

8. 居民的婚姻状况是否有权力让计生部门保密

1、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四章第十五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一般是地方政府的民政局而不是计生部门,计生部门是负责计划生育的)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并长期保管。

2、因为婚姻登记是公开公示的,因此居民没有权利让婚姻登记机关保密。但是婚姻登记机关对于婚姻登记信息一般以档案形式收存。
3、综上,居民的婚姻状况是没有权利让计生部门保密的,计生部门也没保密的资格。
4、所以,除了特殊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凭证明调查婚姻档案之外,一般婚姻登记机关会“保密”的。
(也就是说,不必担心婚姻状况会被人四处传播)

9. 关于国家机密工作人员的婚姻政策

一看就是假的。他自称是国家秘密单位所以不能泄露单位名称,根据我国现在的情况,任何机密单位都是有名称,对外是用编号称呼的,比如“9527工厂”之类的。
不要被他给吓住了。不信你报警试试,如果真是秘密单位的,在核实之后肯定会放出来;如果不是,那么恭喜你!你逃过了一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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