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婚姻是一种交易
婚姻是一种交易
这里说的交易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买卖交易,包含了人与人之间的一切价值交换活动,包括金钱、时间、精力。正是人类有了交易,才使得有了人类社会,人类才能够更好的合作生存,创造更多财富。
在欠发达社会,比如封建社会,婚姻是两个家庭甚至是两个家族之间的交易。中国人过去向来有一个传统,就是要家丁兴旺,子孙满堂,要多子多孙。所以在婚姻中,女方家庭出卖的是女儿,男方家庭获得的价值是年轻女性,女性为这个家庭带来的价值是更多人丁,并为这个家庭提供劳务。男方家庭出卖的是彩礼、礼金,以及在女方家庭有劳动需求时,女婿需要去帮忙。所以,本质上,婚姻也是一种交易,使得双方家庭都获利了,都获得了可持续生存和发展的条件。
在现代较为发达的社会,由于物质生产能力的提高,婚姻越来越走向两个人之间的价值交换,而不是两个家庭以人为媒介进行价值交换。女方可能提供的是女性的个人魅力、性、孩子,以及对家庭的照顾、为家庭带来的温馨等价值,男性可能提供经济、男性个人魅力、性、生育能力、为家庭的风险承担、信心等价值。当然,现代社会的家庭,男女双方的价值交换越来越趋向多元化,有的甚至不需要为对方提供生育能力和孩子,这样的称为丁克,有的是女方提供经济能力,男方照顾家庭。但是都无一例外,结婚的目的就是进行双方的的价值交换,以获得自身更可持续,更加满意的生活。
所以我们也会常常看到,当现代年轻男女结婚以后,发现对方给自己提供的价值不是自己需要的,或者是不能够给自己提供需要的价值时,就会引起不快,时间久了就会造成婚姻的裂痕,最终可能会演变成离婚。这就是现代年轻人为什么这么高离婚率的原因。
同样的,为什么很多现代年轻人选择不婚?因为他们觉得自己的个人生活已经比较能够满足自己的需求,自己可以给自己创造足够的价值,可能对于异性的需求可以寻求非婚姻的方式,那形式就有很多了。
这就是说,当对方给自己创造的价值不足以让自己感到满意,或者说由于结婚给自己带来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婚姻给自己带来的成本时,就会选择不婚或者离婚。
交易会创造价值,也会带来交易成本,交易成本有很多,比如让渡自己的耐心、包容、照顾、金钱、时间、精力、健康、心力,婚姻也是如此,也会带来相应的交易成本。婚姻创造的价值会带来满意度,婚姻造成的成本会造成失望和痛苦。
所以长期深度关系的婚姻一定是一个令双方都非常满意包赚不赔的“买卖”,即交易,也就是双方提供的价值都是彼此高度需要的,都给对方创造了令人满意的价值,且这个价值大于在婚姻中付出的成本。也就是婚姻满意度=婚姻中双方为彼此创造的价值-婚姻中彼此要付出的成本>0时,这个婚姻才是可持续的,婚姻满意度数值越高,婚姻越是一个长期深度的关系,更加稳固幸福。
所以,良好婚姻的本质就是要彼此适配,如果自己创造不出对方需要的价值,或者说自己创造出了对方需要的价值,但是自己付出的成本比对方给自己创造的价值更大时,这样的婚姻就很可能不可持续。
如何找到一个彼此适配,能够长期共渡的结婚对象?
不在于我们为对方付出多少,也不在于一方对婚姻有多么的满意,而是双方都对彼此为自己的付出都感到满意,这样的满意度超过了自身为这个婚姻的付出。
由此,婚前的恋爱同居生活的目的是什么?是为了避免盲目的婚姻交易带来的高昂的甚至自身难以承受的损失,即成本。在商业交易中,这个过程叫做买卖前的产品体验,体验好了再交易,体验不好还交易,要么被强迫,要么被骗被忽悠,付出的成本代价很大。
所以,在找到一个彼此适配的对象之前,没有比较长期的深度的相处就结婚,是一件非常不明智非常危险的交易。
❷ 婚姻买卖是什么
也指由这种行为造成的婚姻。广义的买卖婚姻还包括以聘金、聘礼、嫁妆等其他形式索取财物的婚姻。历史上以女方索取财物者居多,也有男方以索取一定量嫁资作为成婚条件的。狭义仅指以妇女作为婚姻交易之标的。这种婚姻产生在原始社会进入奴隶社会之际。男子为购买妇女作妻,必须付出一定数量的牲畜、金钱或其他等价物。 古代法律有关于买卖婚姻的规定。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汉穆拉比法典》规定未婚夫须向岳父交纳未婚妻的买身费和聘礼。罗马市民法(见罗马法)规定买卖婚姻是成立有夫权的婚姻的三种方式之一,即男子须在五名证人及一名计量者面前,成立要式契约(见合同)以买受女子。中国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的买卖婚姻以聘娶婚为主要形式,并与包办婚姻相结合。《礼记·曲礼》记载:“非受币不交不亲”。“六礼(见封建婚姻制度)中的“纳征”,就是交纳聘财。历代封建法律还规定,成立婚书和收受聘财是订婚的要件;悔约者,特别是将女改许他人者,须退回聘金,并受法律制裁。这种买卖婚姻一直沿袭至清代和中华民国时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买卖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第 3条)。后者是指男女双方的婚姻基本上是自主自愿的,但一方却借机向对方索要财物,作为同意结婚的代价。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也是违背社会道德的,但它与买卖婚姻在性质上有所不同。买卖婚姻违背婚姻自由原则,依法不准办理;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者,按中国刑法规定,还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