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婚姻状况证明在哪里开
需要到当地民政部门开具。办婚姻状况证明必须本人去,需要个人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等材料。一个人的婚姻状况影响力还是比较大的,特别是在买房还有贷款的时候,必须要提供两人婚姻状况。如果要开具婚姻状况,那必须要到相关部门找工作人员帮忙的。
【法律分析】
1、可以到当地公安局去开具这份婚姻状况证明,不过要开证明必须要带上相关证件。当然还没有结婚的或者离过婚的人,去公安机关比较适合。2、还可以到当地婚姻登记处开具婚姻状况证明,如果已经结婚,比较适合到婚姻登记处申请,当然也要带上相关材料和证件,如果当时就是在这家婚姻登记处登记婚姻的,那么现场调查出信息之后就能够开具证明,也很方便。
1、如果是还没有结婚的人,那么去开具婚姻状况证明的时候,要带上自己的身份证还有户口本,直接到当地派出所那边申请就可以。2、如果是已经结婚了的人那么去开具婚姻状况证明的时候,要带上身份证,户口本,另外还有结婚证,如果结婚证丢失了,那么需要提前补办一下,接下来再到当地的婚姻登记处,找工作人员开具证明就可以。3、如果是离过婚的人,那么想开具婚姻状况证明的话,这时候就要带上身份证户口本,另外要准备离婚证,如果没有离婚证,那也可以提供法院给予的判决书,接下来再到当地公安局办理相关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B. 户口本修改婚姻状况在哪里办理
法律分析:户口本修改婚姻状况需要去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办理流程为:1、由本人或者户主凭当事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或离婚证、死亡证明等)前往户籍所在地辖区派出所申请办理。2、当事人本人需要到场,若无法出席委托他人办理,则需要提交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核实相关的证明材料,符合要求的则进行更改;若不符合要求则需要准备正确的材料之后再进行更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C. 改户口本婚姻状况在哪里改
户口本上的婚姻状况本来就不是即时更新的,可以不改,婚姻状况以民政局的登记为准,并不是看户口本的。1、未婚改已婚:请带好自己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去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变更。2、已婚改离异:请带好自己的身份证、户口本、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书,去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变更。3、离异再改已婚:请带好自己的身份证、户口本、再婚的结婚证,去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变更。所以要改户口本上的婚姻状况,要到民政局进行修改。
户口本婚姻状况更改所需材料:
1、未婚改已婚
(1)身份证、户口本原件;
(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已婚改未婚
(1)身份证、户口本原件;
(2)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经法院离婚的提交民事调解书或已生效的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D. 婚姻状况证明在哪里开
E. 户口簿婚姻状况变更在哪里办
【法律分析】
户口簿婚姻状况变更:
1、由本人或者户主凭当事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或离婚证、死亡证明等)前往户籍所在地辖区派出所申请办理。
2、当事人本人需要到场,若无法出席委托他人办理,则需要提交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核实相关的证明材料,符合要求的则进行更改;若不符合要求则需要准备正确的材料之后再进行更改。
4、一般情况下,更改户口本上的婚姻状况当天就能够完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