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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确认什么意思

发布时间:2023-11-28 22:13:20

㈠ 婚姻关系应该如何确认

法律分析: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㈡ 如何确认为事实婚姻

由于没有办理法定的 结婚登记 手续,因而它是一种违法婚姻。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对这类婚姻原则上不予承认和保护。如当事人不符合 结婚的条件 ,在按 婚姻法 的有关规定,对女方或子女利益予以特殊照顾的情况下,否认其婚姻关系。对男女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条件,或虽在起初以夫妻关系 同居 时不符合 结婚条件 ,但清圆发现时又已经符合结婚条件,而没有办理 结婚 登记的,应给当事人以严肃的批评教育,并责令其补办结婚登记。众所周知, 事实婚姻 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以夫妻相待同居生活在一起而形成的婚姻,而且其夫妻关系为众人所公认。而 非法同居 ,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不以夫妻关系而公开地暂时地同居生活在一起。至于那些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有配偶而生活在一起的,则构成姘居关系。对以上三者的含义进行分析,可以得出判断是否事实婚姻,还是其他。首先,要看同居一起的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是否有配偶。如果双方当事人均无配偶而同居生活在一起,是否以夫妻相待,周围的群众是否视其为夫妻。如果双方以夫妻相待,长期稳定的互尽夫妻义务,并为众人所认可,则是事实婚姻。 综上所述,我国如何认定事实婚姻的呢?认定为事实婚姻,要男女双方没有结婚,即是没有领过 结婚证 且男女双方是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是以答基塌夫妻的关系一起共同的生活,且共同生活的时间是持续稳定的。男女双方的夫妻关系得到了其周围锋改的人们的认可,认可他们是夫妻关系。

㈢ 婚姻登记的性质属于

婚姻登记属于行政确认行为,不是行政许可行为。从性质上讲,婚姻登记属于行政确认行为,即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认定某一事实或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一种行为,其目的在于依法确认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婚姻关系。
一、关于婚姻登记性质的学说
1.关于婚姻登记性质的学说
(1)广义行政许可说
该说认为“所谓广义的行政许可是一个范围很大的概念,意指行政机关允许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非经许可而为之,即属违法的行为,是国家依申请实施的一种监督管理手段。”在我国《行政许可法》立法过程中,有学者.建议将民事权利的登记纳入行政许可法,以避免行政机关规避法律,这显然是采纳了广义行政许可的定位。学界在划分行政登记的行为模式归属时,也常常将婚姻登记作为行政许可的种类之一,与普通许可(狭义的行政许可)、行政特许、行政认可、行政核准相并列。
(2)行政确认说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者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或者否定)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国和日本被认为是“确认法律地位的行政处理”,在德国被认为是“确认某人的权利或者具有法律意义的资格”其基本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依申请的确认和依职权的确认;第二类是对身份的确认、对能力的确认和对事实的确认;第三类是各专业领域的行政确认。持行政确认说的学者认为婚姻登记就是对身份的确认,这也是目前我国法律界的主流观点。
(3)独立行为模式说.
这种学说认为,行政登记机关在作出行政登记的过程中,应当同时对所登记的内容进行程序法上的审查(形式审查)和实体法上的审查(实质审查),由此提出,正是由于登记审查中的上述特点,决定了其与行政许可及行政确认的不同,因而应该作为一种独立的行政行为模式加以对待。而婚姻登记是行政登记的一种,也具备独立行为模式。但持此主张的学者很少。
⑷行政公示说
该学说认为婚姻具有自然属性,在当事人申请婚姻登记之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或自然具备婚姻关系主体身份要件,就无需经过行政许可而具备该身份。认为婚姻登记是行政许可有违婚姻的自然属性。之所以规定婚姻登记制度,是因为婚姻具有社会性,需要公权力对私权利的干涉和监管。婚姻登记只是政府出于公益需要对婚姻当事人双方结婚意愿和婚姻行为的确认,其主要作用在于通过对已存事实的认可,以期达到一种证明的效力和公示的效果。因此,婚姻登记制度的目的最主要在于公示当事人的婚姻成立。
(5)特殊的具体行政行为说
该学说认为,婚姻登记是公法与私法性质兼备的行为,其公法上的行政管理性质是不可抹杀的。从行政法的角度来看,婚姻登记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但婚姻登记与一般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特征、法律效力有很大的不同:①婚姻登记行为不存在婚姻登记机关与当事人直接创设、变更、消灭任何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属于创设、变更、消灭权利义务关系的行政法律行为,因而并无诉请撤销、宣告无效的内容;②登记机关不与当事人之间建立、维系行政管理关系,也不属于单纯命令与服从、管理与被管理的管理行为,登记对当事人并无拘束力;.③婚姻登记的对象是无争议民事行为,因而也没有争议调处、裁决权;④婚姻登记本身不单独具有法律效力,而是通过婚姻民事行为的形式要件和生效要件间接发生法律效力(充分体现其将公法与私法融为一体的本质)。因而部分学者主张婚姻登记乃是一类特殊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不可诉请撤销、宣告失效的具体行为。婚姻登记不可诉请撤销、宣告无效的性质同时也是由身份关系不可逆转的性质决定的。
实践中,对婚姻登记性质的认识更多地还是集中在到底是行政许可还是:行政确认上。马怀德老师认为要判断是否是行政许可有六大标准,这六大标准,一是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不因行政相对人准备从事某项活动而主动颁发许可证或者执照。二是行政许可是一种经依法审_的行为。三是行政许可是赋予行政相对人某种权利和当事人从事某种活动的行为。四是行政许可的目的在于抑制公益上的危险或影响秩序的因素。五是政许可存在意味着法律的一般禁止,对许可事项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六是行政许可是要式行政行为。一是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人事、财务、外等事项的审批;二是行政机关对直属事业单位有关事项的审批。?许安标还认为,除了《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不适用本法的事项外,还有一些行为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审批或确认行为,但不属于行政许可,其中就包括婚姻登记。并认为婚姻登记的性质作为行政确认更为适合。
二、婚姻登记在法律性质上是行政确认。
(1)婚姻登记是对事实行为的登记
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具有法律事实的特点,婚姻登记只是对当事人之间婚姻情况变动的合意进行如实记载和确认,使得其合意发生效力。该行为是中立的,不存在赋予申请人某种利益的事实。
(2)婚姻登记是以登记为绝对权生效的要件;
婚姻虽然属于私权领域,基于私权自治的原则?,结婚,为男女双方按照自己之意愿,选择中意之配偶,建立幸福美满之家庭,应基于男女双方之自由意思而成立,国家公权力无介人之必要。?但婚姻涉及当事人身份的变更,与子女的健康成长、家庭亲属关系和整个社会的人伦秩序都有很大的关系,因此,当事人身份权利的正当性需要一定的公示形式予以确认。正如行政公示说揭示的,婚姻登记源于婚姻的社会性,通过对已存事实的认可,以达到证明的效力和公示的效果。其实,各国历来均要求结婚需要具备一定的公示形式,无论是宗教式还是登记式等,都是为了达成公示的目的。而且,正如学者所言,国家在私法关系的形成到消灭过程中,从来就不是一个旁观者????现代的私法自治与国家管制从来就不是壁垒分明,:而且枝繁叶茂,广义的民法,已经越来越难勾勒出它的图像了。
(3)婚姻登记本身是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行政相对人所做的行政行为。婚姻登记职能由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是婚姻登记机关针对特定婚姻当事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五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

㈣ 婚姻法里面怎样才算正式确定婚姻

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单身男女,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以后,这才算是合法的正式确定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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