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氓在西周时期的婚姻法是合理的吗
答:不合理。西周时期的婚姻法规定,男子可以有多个妻子,而女子只能有一个丈夫,这种不平等的婚姻制度不符合当今社会的价值观,也不利于社会的发展。首先,这种不平等的婚姻制度会给女性带来不公平的待遇返昌,男性可以有多个妻子,而女性只能有一个丈夫,这种不平等的婚姻制度会给女性带来不公平的待悔世肆遇,这不符合当今社会的价值观。其次,这种不平等的婚姻制度会影响社会的发展,男性可以有多个妻子,而女性只能有一个丈夫,这种不平等的婚姻制度会导致家庭的不稳定,从而影响社会的发展。最后,我们应该尊重婚姻的平等,支持婚姻的碧轿自由,尊重婚姻的尊严,支持婚姻的平等,以维护婚姻的尊严,促进社会的发展。小贴士:婚姻是一种重要的社会关系,应该尊重婚姻的尊严,支持婚姻的自由,尊重婚姻的平等,以维护婚姻的尊严,促进社会的发展。
⑵ 如何评价西周的婚姻制度
西周的婚姻制度比较重要,它奠定了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基础,西周以后历朝历代基本上沿袭西周建立的婚姻制度,没有太大发展。
西周法律规定,婚姻关系的缔结和解除都需要一定的程序。婚姻关系的缔结有其原则,按周礼规定,要遵循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同姓不婚。西周缔结婚姻要经过六礼。丈夫可以以七种理由休弃妻子,被称为七出(七去);但当出现三种情况,丈夫不得休弃妻子,三种情况被称做三不去。
⑶ 中国西周时期婚姻制度是怎么样的
据记载,西周时期就有了掌管婚姻事务的机构——媒氏。《周礼·地官·媒氏》:“掌万民之判”。“判”就是判合,男女相匹配。可见,媒氏就是婚姻管理机关。
一、 婚姻关系的缔结
1、 缔结婚姻的限制性条件
(1)西周时,缔结婚姻关系,男女双方都必须严格服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礼记·曲礼》:“男女无媒不交”;“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
(2)同姓不婚
有学者指出,殷商时期有可能实行族内通婚。这种情况到西周时被完全改变了。按照周礼的规定,“娶妻不娶同姓”(礼记·坊记)。姓原是古代氏族的标志,同姓则同族,血缘关系较近;反之,不同姓则不同族,血缘关系较远。当时的人们可能已经认识到族内婚配不利于后代的繁衍。所谓“男女同姓,其生不繁”;“同姓不婚,惧不殖也”(《左传·僖公二十三年》、《国语·晋语》四)。当然,倡导族外婚还有其政治目的。“取于异姓,所以附远厚别也”(《礼记·郊特牲》)。所谓“附远”,就是通过联姻与血缘关系远的异性贵族建立姻亲关系。通过族外通婚这种频繁的政治联姻,可以用甥舅关系将各异姓贵族紧密联合起来。周族之所以能够控制广大地区,与其积极与各族联姻有一定关系。所谓“厚别”,就是严格别于同宗,以防紊乱伦常。因为既然禁止通行亲族通婚,那么即使血缘关系亲密的男女之间也应当有所回避。“七年,男女不同席,不同食”、“男女不同衣裳”、“男女授受不亲”等等礼的要求即是从此而来。
(3)关于结婚年龄
西周礼制规定,男子二十岁“冠而列丈夫”(将头发全部挽至头顶结为发髻,戴上保护发髻的小帽子“冠”),表示成年。女子则十五岁为“及笄”(也是将头发梳理为垂于脑后的发髻),是为成年(《春秋谷梁传·文公十二年》。男女未达到成年年龄不得成婚。
《周礼》记载:男子三十而娶,女子二十而嫁。女子因故晚嫁的,最多不超过二十三岁。有的史籍说女子十五而嫁。说法不一。但是,后来的结婚年龄显然是大大提前了。《韩非子》:男子二十而室,女子十五而嫁。据杨树达《汉代婚丧礼俗考》记载,汉代结婚年龄是男子十五六岁,女子十三四岁,其后的情况也基本如此。历代法律也大都是提倡早婚的。
(4)其他不宜缔结婚姻的情况
儒家礼制规定,父母死后子女应服丧三年,在此期间不得嫁娶,以示孝道。
二、 缔结婚姻的程序
根据儒家经典的记载,我国传统的婚聘礼仪,最突出、最典型的是“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或称纳成、纳币)、请期、亲迎。
六礼是西周时就已确定了的,其内容仪注都比较复杂。但当时有所谓“礼不下庶人”的框框,并未达于民间。至汉代,六礼才开始普遍施用,但违礼之举亦不罕见。元始四年(公元4年),立王莽女王氏为皇后,仅有纳采、问名、卜吉及遣使奉迎等程序。东汉以后,社会动荡,婚姻仪式更大为简化。隋唐以后,六礼被人们有意识地增减,如在宋代,常常是并问名于纳采,并请期于纳征,六礼仅存四礼。南宋时,朱熹又将纳吉并入纳征,实际上六礼只剩下纳采、纳征、亲迎三礼。明初,官方命令士庶都要遵守《朱子家礼》行事。到了清代,又加入了成妇礼、成婿礼等礼节,但这可以看作是亲迎礼的延续。从大的方面着眼,后世婚礼大都未脱周代六礼的大框架,而是在这个框架中有所增减。增减的大体轮廓是,前五礼多有合并、减损,而最后的亲迎则不止是迎妇到家,而是显着地增益,除了成妇礼、成婿礼之外,还有很多仪俗,在时间上甚至延续到亲迎后的第三天。
⑷ 西周到春秋时期的婚嫁习俗
周朝是中国历史上文化制度建设较为完整的一个时期,以礼仪、宗法为标志的社会规范在此时初见端倪,而婚姻制度的逐步完善也为后世的发展奠定了一些原则。
西周春秋的贵族,上自周天子、诸侯,下到一般贵族,普遍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婚姻,《诗·大雅·思齐》说周文王之妻“大姒徽音,则百斯男。”《诗·毛传》认 为“大姒十子,众妾则宜百子也。”若按一女生十男孩计算,周文王至少有妻妾十余人。这种婚姻的史实,近现代发现的西周春秋墓葬中也有所透露,陕西宝鸡茹家 庄的西周中期墓葬中,发掘出一座夫妻妾三人合葬墓,晋侯墓地发现一组一夫二妻的并穴合葬墓。西周春秋贵族多妻的来源较复杂,归纳起来主要有:(1)通过婚 姻礼仪正式迎娶,也就是《礼记·内则》所说的“聘则为妻”。从周天子到一般的贵族,他们的正妃或嫡妻大多是经婚姻礼仪娶来的。(2)正式迎娶时的娣陪嫁。 娣陪嫁亦即一女出嫁,她的女和妹妹陪嫁。同时还要由两个与女方同姓的诸侯国各送一女随嫁,称为“正媵”,正媵也要由娣、随嫁,这就是所谓“诸侯壹娶九 女”。媵嫁制在当时的文学作品中也有反映,《诗经》中“女心伤悲,殆及公子同归”,指的是那些女子哭泣,是因为害怕随嫁。(3)私奔为婚,亦即《礼记·内 则》所说的“奔则为妾”。(4)转房,即父终,子妻其庶母;兄终,弟妻其嫂;叔终,侄妻其婶。在多妻的制度下,天子可以“后立六宫、三夫人、九嫔、八十一 御妻”,诸侯有夫人、世妇、妻、妾9人,除天子诸侯外,地位稍低的卿、大夫是一妻二妾,士是一妻一妾,只有平民才是一夫一妻制。
由于 妻妾来源多杂且数量多,很容易引起贵族家庭内部矛盾。为了调节这些矛盾,克服一夫多妻婚姻的弊端,西周春秋时期,逐渐形成了一些有关贵族妻妾名份、地位的 礼法规定。首先,嫡妻的地位高于妾,有权干涉妾的各种事务。其次,妾不得成为嫡妻,其子也不享受嫡长子的权力。再次,与妾名份不同。在婚姻关系方面,妾本 人具有独立的婚姻权力,而女至娣则依附于嫡妻,本身没有独立的婚姻权力。嫡妻死后,娣可以合法地“继室”,没有嫡妻之名,却有嫡妻之实,妾却没有这种权 力。
⑸ 西周礼制下的婚姻礼俗是怎样的
传说在远古时期,洪水经常泛滥,几乎所有的人和动物都被淹死了,只剩下了伏羲和女娲兄妹。太白金星叫他们结婚,生育后代,但他们认为两人是兄妹,便不肯答应。太白金星告诉他们说,如果不这样的话人类就会灭绝。
伏羲和女娲提出条件说,如果能将割成许多段的竹子再接起来,就可以结婚。后来果真把竹子接上了,而且下许多竹节。两人还是不愿答应。
伏羲和女娲又提出条件说,从两座山上往下滚两个盘石磨,如果石磨能滚合到一起,就可以结婚。但是当石磨又合在一起后,他们仍然不肯答应。
这时,女娲又出了一个主意,如果伏羲能够追上自己,就可以成婚。结果,伏羲始终追不上女娲。后来,一只乌龟教伏羲从山的另一面沿着相反的方向追赶。女娲没有防备,被伏羲追上。就这样,两人只好成婚。
由于伏羲、女娲的成婚,才传下了后世的人类。而伏羲追女娲,也成为了我国最早的婚礼仪式。
在氏族社会,男女之间的婚配,大都实行氏族外婚或部落外婚。男子成婚,必须要到另外一个氏族或部落去寻找配偶。在当时女性比较少的情况下,男子要得到配偶,是非常困难的事。一旦得到配偶,哪怕是抢来的,全氏族或部落的人都要为此而庆贺,有时还要设宴欢庆。这就是婚礼的原型。
蒙古族是我国北方的游牧民族,很久以来就实行氏族外婚。由于居住地域辽阔,部落之间相距很远,给通婚和贸易带来很大的困难。所以,在古代蒙古族中,姑娘远嫁和抢婚现象是很普遍的。一旦成婚,必然饮酒作乐,表示庆贺。
此外,婚礼的功能还在于通过一定的形式向族人和社会宣告婚姻的成立,以便得到社会的认可。
据北宋刘恕的《通鉴外纪》记载,在上古的时候,男女无别,从太昊开始才设嫁娶之宜,以俪皮即成双的鹿皮为礼。从此,俪皮就成了经典的婚礼聘礼之一。之后,除了俪皮之礼之外,还必须先禀告父母。
在一夫一妻制时期,婚姻以男女互爱为基础,但必须征求父母的意见,父母不能专断。如游牧在额尔古纳河畔的鄂温克族,在男女因相爱订婚前,必须经家长表示意见,男方家长要向女家赠送驯鹿、酒和灰鼠皮作为聘礼。结婚时,双方家长要给新婚夫妻赠送驯鹿,作为他们共同生活的物质资料。
儒家典籍《仪礼》中的《婚礼》篇规定,用雁、俪皮作为婚礼物品,与鄂温克族以驯鹿作聘礼是相通的。说明雁与俪皮是古老婚俗的遗习。
进入阶级社会后,婚礼改用布帛、金银及牛马等大牲畜,男子娶妻所用的聘礼,更显得大气而庄重。
古代祭祀神媒,表达了人们"联婚姻、通行媒"的美好愿望。而在缔结婚姻的过程中,媒人占有特殊的地位。
媒人是在一夫一妻制形成后才出现的。这时的媒人,大都是本氏族中享有威信的长者。他们受男方家长的嘱托,为青年男女的婚事奔走,认为这是成人之美。在两家遇到麻烦时,媒人也积极想办法从中斡旋,从而受到人们的尊敬。
西周时期,奴隶主贵族在很大程度上保留了血缘关系的氏族组织,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血缘关系、政治关系高度一致的宗法政治制度。以政治、血缘双重标准构建"家"、"国"一体的宗法政权体制。
"家"是西周社会的基本组成单位。以血缘上的亲疏和血统上的嫡庶为标准,整个社会被划分成不同层次的"大宗"、"小宗"。在西周典型的宗法政治体制下,婚姻制度具有明显的宗法特征。
根据西周宗法制度,婚姻的目的在于延续血脉,《礼记·婚义》中记述婚姻"合两性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宗法制度注重亲疏、嫡庶的区别,为明确嫡庶,西周实行一夫一妻制。
据《礼记·曲记》记载,西周时期,"天子有后,有夫人,有世妇,有嫔,有妻,有妾";"恭候有夫人,有世妇,有妻,有妾。"明媒正娶的嫡妻只有一个,不得以妻为妾,也不得以妾为妻。
同时,婚姻关系的成立,必须得到家庭与社会的认可。就家庭而言,首先必须经父母同意,没有父母同意,男不得婚,女不得嫁。就社会而言,男女缔结婚姻,必须经媒人说合。"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娶妻如之何,匪媒不得";这一原则,为后世沿用,并逐渐形成制度。
古代的婚姻礼仪指从议婚至完婚过程中的6种礼节,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这一娶亲程式,周代即已确立,最早见于《礼记·婚义》。
古时男家去女家迎亲时,均在夜间。并且迎亲的人均穿黑衣,车马也用黑色。此俗与后世以白天迎亲、穿红色服饰的婚俗,迥然不同。
"六礼"的名称和仪式,在古代婚姻制度发展史上影响十分深远。以后各朝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虽不一定经过六道礼仪程式,但"六礼"的名称却一直相传下来。
古代对刚入门新妇的姿态也很有讲究。西周时期,要求男方先到女方的家庙拜祭其祖先,然后再用车接女方到男家。将女方迎进男方家门后,还要举行夫妇同器共餐、共饮交杯酒等仪式。次日尚须留在家中以谒见舅姑。如舅姑先已去世,则3个月后在家庙祭奠舅姑,此称为"庙见之礼"。庙见完成后,该女子便正式成为家族正式成员。至此婚礼始告完成,婚姻最终成立。
在我国古代,解除婚姻关系也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制度,称为"七出三不去"。
"七出"又称"七去",是西周时确立的男方家可以休妻的七项条件。《大戴礼》中记载"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口多言,去;盗窃,去。"只要女子有其中的任何一条,夫家就可以合礼、合法的解除婚姻关系。
解除婚姻关系也有一些限制性条件,按西周的礼制,女子在三种情况下,可以不被夫家休弃,即所谓"三不去"。具体为"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意思是说,女子被休弃时娘家已无亲人的,不能休妻;女子嫁入夫家后与丈夫一起为公婆守孝三年的,不能休妻;女子嫁入夫家时贫贱以后变得富贵的,不能休妻。
按照礼制的要求,"妻者,齐也",夫妻应为一体,贫贱时娶之,富贵时休之,义不可取,故不能休妻。对男家任意出妻的限制性规定,虽是出于维护宗法伦理秩序的需要,但也反映了我国古代婚姻制度中人道主义精神的一面和对妇女合法权益的特别保护。
"七出三不去"的影响也极为深远,汉唐乃至明清,各代法律中关于解除婚姻的条件和限制的相关规定,大体均未超出其范围。
⑹ 论述西周婚姻制度
西周婚姻制度婚姻缔结的三大原则即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凡不合此三者的婚姻即属非礼非法。一夫一妻制是西周婚姻制度的基本要求。虽然古代男子可以有妾(媵嫁制度)有婢,但法定的妻子只能是一个。也就是说只有一夫一妻才是合法的婚姻;只有正妻所生子女为嫡系,其他皆为庶出,且在家庭关系中处于比较低的地位。“同姓不婚”也是缔结婚姻的一个前提。西周实行同姓不婚原则,主要基于两点:首先,长期的经验证明,“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同姓男女为婚会影响整个民族的发展。其次,禁止同姓为婚,多与异姓通婚,是为了“附远厚别”,即通过联姻加强与异姓贵族的联系,进一步巩固家天下与宗法制度。“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西周时期婚姻制度的又一原则。在宗法制下,必然要求由父母家长决定子女的婚姻大事,通过媒人的中介来完成;否则即是非礼非法,称为“淫奔”,不为宗族和社会所承认。
⑺ 西周法律规定的结婚制度有哪些内容
西周时期,婚姻的缔结有三大原则,即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
A.一夫一妻制是西周婚姻制度的基本要求。虽然古代男子可以有妾有婢,但法定的妻子即嫡妻只有一个,也就是说,只有一夫一妻才是合法的婚姻,嫡庶不通用。
B.“同姓不婚”也是缔结婚姻的一个前提。西周实行同姓不婚原则,既有血缘伦理方面的原因,也有生育遗传方面的原因,还有宗法政治方面的原因。这些原因,古人都已指出过。古人认为“同姓不得相娶,重人伦也”。这是基于伦理方面的考虑。“同姓不婚,惧不殖也”、“男女同姓,其生不蕃”,这是基于生育方面的考虑,表明西周时代人们对近亲属结婚造成后代弱化的现象已有清楚的认识。至于《礼记·郊特性》中说的“取于异性,所以附远厚别也”。则是西周统治者基于政治上的考虑而提出的。西周以宗法制度统治天下,统治者希望利用婚姻关系的纽带,达到联合异姓贵族增强统治力量的目的。西周同姓不婚的法律原则在中国历史上演化为一种古老的习俗,长期受到人们的重视。
C.“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西周时期婚姻制度的又一原则。在宗法制下,子女的婚姻大事必须由父母家长来决定,并通过媒人的中介来完成,否则即是非礼非法,称为“淫奔”,必不为宗族和社会所承认。
(2)西周时期,婚姻关系的成立还必须经过六礼的程序。六礼的具体内容是:纳采,男方请媒人向女方送求婚的礼物,要求用雁作为彩礼,表示守信义的意思。问名,男方请人问女方的名字、年龄等事,以确定是否适合婚配。纳吉,男方占卜,得到吉兆后,准备礼物通知女方家决定缔结婚姻。纳吉之后,男方家派人送聘礼给女方家。此道程序又称作纳币或纳聘财。请期,男家选定婚期,告诉女方家,请求女方家同意。亲迎,男方家自到女方家迎娶。这是六礼中的最后一道仪式,也是最重要最复杂的一道仪式。女方到后,还要举行夫妇同器共餐,饮交杯酒等仪式,才算完成结婚之礼。六礼的名称和程序在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发展史上影响十分深远。后世的结婚程序虽然不一定全经过六礼的仪式,但“六礼”的名称一直相传下来。
(3)西周时期婚姻关系的解除,在礼制中已形成一些原则。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七去”是后世社会维护夫权,维护家族利益的重要制度。“妇有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这些限制性条件反映了古代礼制中具有人道精神的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