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想结束煎熬的婚姻却舍不得孩子,该怎么办
婚姻如果成为了一件煎熬的事情,强撑下去对孩子更是一种伤害,舍不得孩子可以在离婚以后争取获得孩子的抚养权。这样就能够摆脱痛苦的婚姻,独自一人带孩子也未尝不可。很多人明明意识到了一段婚姻并不适合自己,但会因为家庭、孩子种种因素忍耐,但是这样的付出并不会让生活有所改变,反而自己会长期陷入困境中,情绪的传递也会让孩子感受到负面影响,所以婚姻中的矛盾对孩子更是不利的影响。
所以选择更好的生活即是为了孩子,也是为了自己。父母是孩子的榜样,只要你够努力并且积极向上,即便是离婚了也无所谓。孩子能够感受到你追求幸福,努力向上的力量,并且也会变得更加勇敢。
Ⅱ 很多人都在为了孩子将就他们的婚姻,这么做对孩子有什么危害
很多人都在为了孩子将就他们的婚姻,这样做对于孩子的危害是:夫妻之间无法维持一个温馨和谐的生活环境,只会加重孩子的心理负担,孩子长大以后也学会了妥协,难以有自己的主见。为了孩子将就婚姻,孩子在家庭中感受不到父母之间稳定的感情,也享受不到家庭生活的乐趣,可能会到这孩子出现自卑心理,从而影响孩子的心理健康。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老夫老妻为了孩子选择不离婚。看似家庭是完美的,实际上已经成为了一盘散沙。孩子从中感受不到来自父母的爱,也无法感受到家庭的温馨气氛,这会令孩子更加孤苦无依,对人生再也没有安全感了。
一、将就的婚姻无法换来夫妻之间真正的和平,只会令孩子在小小的年纪中处于担忧心理
在现实生活中,有一些夫妻总是会表现的面和心不和。可能在外人看起来是比较幸福的,而实际上婚姻早已经出现了裂痕,真正该感触深刻的就是孩子了。小孩子在这样子的家庭中生活,每时每刻都在担心着父母会不会出现争吵的情况,也在担心着父母有没有离婚的可能。夫妻双方感情不和,只会增加孩子的心理负担,对于孩子的成长是不利的。
那么,你认为夫妻应该如何做才可以维系双方之间的感情呢?
Ⅲ 感情不合想离婚,又怕伤害孩子,该怎么办
就我个人而言,想要离婚,又怕伤害孩子,该怎么办呢?我的答案是:第一,不要离婚,离婚对孩子的伤害是巨大的,甚至对孩子一生都有着不好的影响,第二,离婚不要让孩子知道,可以用善意的谎言瞒着孩子,让孩子先蒙在鼓里,等孩子长大成人或者有一天明天时,你可以大胆的去告诉孩子,这时候孩子会更能接受,第三,可以离婚,但前提是离婚之后可以两人一起生活,不同床,共在一个屋檐下,这种就看你个人是否愿意了,不过这对孩子来说是好的,至少孩子是觉得父母亲依然在一起。
先仔细说说第一点,如今的离婚率太高了,甚至每个月结婚的比率还没有离婚的比例高,离婚既然存在,那么也是合理的一种现象,但是,离婚伤害最大的不是双方,而是孩子,对孩子的影响可以说是一辈子的,毕竟父母就是孩子的软肋,将自己软肋分离之后,内心会非常伤心,那么既然你知道离婚对孩子的伤害很大,那么就不要离婚,就一心想着为孩子好,那么你就会慢慢的释怀离婚的这种想法。
再来仔细说说第二点,如果真的两人两人坚持不下去了,一分一秒都不想在一起,两人的矛盾也非常多的话,那么就选择离婚吧,但是,离婚不要让孩子知道,这是最重要的一点,可以用善意的谎言瞒着孩子,可以说只是分居而已,两人有一些不合想各自单独的生活着,让孩子蒙在鼓里,知道你并没有离婚,不管是离婚把阜阳齐全分到谁的手中,都要让孩子可以定期的看到父母,这样孩子也才信服,不然久而久之见不到父母一方的话,谎言就会慢慢识破,等到孩子懂事之后,可以一五一十的告诉孩子,孩子这时候也更加能够接受。
最后仔细说说第三点,可以离婚,但是得继续两人生活在一起,这种在一起并不是要同床共枕,只是在同一屋檐下,两人分床睡,平常都自己干自己的,互相也不过多的干涉,孩子可以两人一起抚养,不要让孩子看到你们的离婚证,看到离婚证一切就不说了,孩子肯定会很伤心的,还会觉得你们瞒着他把婚给离了,所以,以上这三种方式可以借鉴一下,毕竟离婚确实对孩子影响非常大。
离婚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第一,解除婚姻关系以合法的婚姻关系存在为前提。离婚为合法有效婚姻关系的解除,婚姻当事人双方必须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不符合结婚要件的男女结合后请求“离婚”的,不按离婚处理。
第二,解除婚姻关系的主体是婚姻当事人。解除婚姻关系体现的是当事人的意愿,只能当事人本人进行。但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的行为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解除婚姻关系应当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和程序。婚姻当事人之间自行达成的离婚协议,或者在婚姻当事人所在单位、群众团体、居民(村民)委员会、基层调解组织等有关部门主持下达成的离婚协议,都不产生离婚的法律效力。当事人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离婚手续,否则不发生离婚的法律效力。
第四,解除婚姻关系将产生一系列离婚的法律后果。婚姻关系终止将引起夫妻人身关系消灭、共有财产清算、子女抚养方式变更、共同债务清偿等一系列后果。
离婚程序
1、登记离婚
(1)定义
登记离婚,亦称协议离婚,是指具有离婚合意的婚姻当事人双方,通过婚姻登记程序解除婚姻关系。婚姻当事人双方具有离婚合意的,即可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2)登记离婚的条件
一是双方自愿;二是订立书面离婚协议,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3)离婚冷静期
民法典立法为协议离婚设置了离婚冷静期,即,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30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办理离婚登记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a.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未办理结婚登记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当事人的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对其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二是未办理婚姻登记的事实婚姻。于此,只能通过诉讼程序解除婚姻关系。
b.未达成离婚协议的。《民法典》第1076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据此,婚姻当事人不能就上述事项达成协议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c.一方或双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登记离婚需要双方具有离婚的合意,如果离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就婚姻关系解除、财产处理表达真实意愿的,则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应通过诉讼程序进行。
(5)离婚登记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为了贯彻民法典有关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规定,民政部对婚姻登记程序进行调整,在离婚程序中增加冷静期。
新调整后的调整离婚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等。
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受理。婚姻登记员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存根联)》一并存档。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审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双方当事人应当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第(四)至(七)项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执行和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6)离婚协议的效力
男女双方在办理了离婚登记后,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的义务,或者双方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上发生纠纷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2、诉讼离婚
(1)定义
诉讼离婚,亦称判决离婚,是指不具有离婚合意的婚姻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通过诉讼程序解除婚姻关系。诉讼离婚的,由人民法院依据法定的离婚标准依职权进行判决。
(2)法定情形
a.重婚或与他人同居;
b.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c.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且屡教不改;
d.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满2年;
e.一方被宣告失踪的,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
f.法院不判决离婚,双方分居又满1年的,再次起诉离婚。
(3)对两类人的特殊保护
a.现役军人。为保护军婚,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须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此处的“重大过错”,是指第1079条第三款前3项的行为,即,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b.女方。在下列情形下,男方不得主动提出离婚:女方孕期;女方分娩后1年内;女方终止妊娠6个月内。但是下列情形不受限制:女方提出离婚的;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如双方存在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重大事由,为避免出现更不利于孕产妇、胎儿或婴儿保护的情形,或者有危及生命、人身安全隐患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具体情况受理当事人的离婚请求。
(4)必经程序
《民法典》第1079条中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诉前的调解并非必经程序,但离婚诉讼的审理,应当进行调解,对于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离婚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无法表达意志外,应出具书面意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
诉讼中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是由审判人员依职权主动进行的调解。诉讼中调解的后果是:第一,双方达成和好的协议,由原告撤诉,将调解协议记录在卷;第二,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审判人员按调解协议内容制作离婚调解书,调解书与判决书的法律效力相同,双方领取了离婚调解书,夫妻关系即告解除。第三,调解无效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准予或不准离婚的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离婚的,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服一审判决的,有权依法提起上诉。双方当事人在上诉期间均没有上诉的,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自调解书送达时起,原审判决即被视为撤销。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是终审判决。对于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Ⅳ 不好的婚姻,会对孩子造成哪些负面的影响该如何避免
这个问题其实是多方面的,但最突出的其实就是两性关系不和容易引发矛盾,甚至容易引发争端。不好的婚姻其实有很多种,有因为经济因素而导致婚姻陷入不良的状态中的,也有因为一方不顾及另外一方的感受,而导致经常陷于争吵的,当然也有,他们在婚姻当中不善于经营,出了问题的,不管是什么样的原因导致婚姻不好,那么都会引发两个严重后果,要么就是冷战,要么就是争吵,要么就是把家,硬生生地过成了旅馆式生活。
对于父母们在相处过程当中难免会出现矛盾,但最好不要从语言的矛盾,上升到语言的争斗,之后引发肢体的冲突,而是实事求是的解决问题,对事不对人。当然作为一名男性,有时候也要适当的讲爱,不要总是讲道理,让孩子知道作为一个男子汉要有担当。
Ⅳ 婚姻中感情不好的夫妻,会对孩子带来哪些影响
夫妻感情不好如果处理好了对孩子影响不大。有问题及时沟通解决,婚姻还能继续就在一起,孩子有一个完整的家。
如果不可调和,别勉强在一起,父母的关系孩子是可以感受到的。直接告诉他因为某些原因不能在一起,但爸爸妈妈仍然爱他,并且在他需要的时候和以前一样的关注他帮助他。只是不住在一起,他和父母的关系是永远的。之后当然是积极向上的生活,给孩子做一个好榜样,尽量弥补这段错误婚姻给孩子的影响。
长期生活在不和睦的家庭中,孩子的性格发展往往会出现扭曲,个案中的弟弟明显变得感情冷漠,性格内向,脾气暴躁 ,对外界事物丧失兴趣。而姐姐则明显对他人缺乏信任,爱挑剔,性格内向,压抑,容易退缩。这些性格的扭曲将会影响成人的他们在现实生活中工作、学习、交流的适应能力,阻碍他们各个方面的良好发展。
Ⅵ 无爱的婚姻会影响到孩子吗这样的一段婚姻该不该继续呢
无爱的婚姻可能确实会影响到孩子,会让孩子渐渐的模糊对爱情的定义,所以小编认为这样的婚姻可能不需要继续下去了。有很多夫妻在结婚了以后感情就出现了,被消磨的现象慢慢的就不愿意为对方做出改变了,同时也并不觉得对方对自己而言是特殊的存在。久而久之两个人之间的感情就被消磨殆尽了,所以两个人只能痛苦的维持着这段无爱的婚姻。
分开了以后依然能够对孩子提供非常好的照顾,所以家长完全可以选择用这种形式来好好的保护自己的孩子。有很多爸爸妈妈都为了孩子强行到家一起,但是在一起了以后却总是会做出吵架的行为,这样对于孩子而言是没有任何意义的。而且家长也不应该为了孩子就放弃自己的人生,所以希望大家都能对自己的生活负责,这才是对孩子最好的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