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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婚姻制度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2-04-03 22:40:10

‘壹’ 关于香港婚姻法。。

第一,该大陆居民与香港永久居民结婚后,首先要向当地公安部门的出入境管理处申请前往香港居住的通行证,俗称“单程证”。依该大陆居民居住的地区不同,快者两三年,慢者八九年,才能获得该单程证。目前单程证每天有150个名额,可以以夫妻,未成年小孩,承继财产等理由提出申请,分配给全国有需要的地区,以广东和福建最多,等待的时间也最长。期间可以申请前往香港探亲,但不算作定居。
第二,获得单程证前往香港定居后,成为香港居民,从那时算起一般居住七年后,就可以申请成为香港永久居民。

‘贰’ 大陆的婚姻法和香港的婚姻法有哪些异同

香港婚姻法与内地婚姻法有哪些区别?

特殊的历史背景,决定了其早期的法律渊源来源于解放前的“旧式婚姻”及英国判例法。20
世纪七十年代,香港婚姻家庭法经历了几次较大规模的修订与改革,改革后的婚姻家庭法,结束了“中英混合体”的体制,越来越趋向于以英国法为蓝本,兼顾吸收了普通法的诸多原则
,建立了一整套具有显着特色的法律系统。随着大陆涉港婚姻家庭案件的日益增多,对香港婚姻法的了解和掌握日益重要。因此,研究香港婚姻法与大陆婚姻法的异同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婚姻缔结实质要件的异同

1、香港法律规定的条件:
1)资格条件:香港《婚姻条例》规定,在香港注册结婚,不论男女年龄应均满16周岁;已满
16周岁不满21周岁的人结婚,还要获得其父母或合法监护人的同意,并且给合的男女之间不存在禁止的近亲属的范围。
2)注册条件:婚姻缔结申请人应向婚姻注册管理处的注册官递交结婚申请书,并注明“本人拟由申报之日起三个月内与另一方结婚”字样。注册官收到申请后,在当事人的住所地发布结婚公告。经过15天的公告期若无人提出异议,给予注册登记。
2、大陆法律规定的条件:
1)资格条件:大陆《婚姻法》规定,在大陆登记结婚的年龄,男方不得少于22周岁,女方不得少于20周岁,比香港规定要晚一些,并且没有经他人同意的限制,提倡婚姻自由,合法婚姻的结合不受干涉。在禁止结婚条件方面,禁止患有恶性传染病特别是有可能传染给下一带疾病携带者结婚,并禁止直系血亲以及三代以内傍系血亲结合。
2)注册条件:婚姻关系的成立,必须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否则不是合法夫妻关系。一经登记,即确立夫妻关系,不必经过公告期。
二、无效婚姻的异同
1、香港法律规定无效婚姻的情况:
香港法律指的无效婚姻(void marriage),是指当事人的婚姻行为不符合法律的基本条件,在法律上不产生婚姻的效力,该婚姻自始无效。在香港,无效婚姻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地位有所区别。 构成无效婚姻的要件有:
1)婚姻缔结双方是在法律禁止结婚的限制内。根据香港法律,任何男子不得与其直系血亲以及一定范围的傍系血亲的亲属结合,否则是无效婚姻。
2)未达到法定婚龄的结合为无效婚姻。如果举行婚礼时,一方不满十六周岁,即使婚姻关系持续多年,该婚姻关系仍自始无效。
3)未按法律规定程序办理注册手续的婚姻为无效婚姻。任何在香港申请结 婚的男女,必须向婚姻注册官送交婚姻申请书,并作出誓章,证明该婚姻无任何法律上的障碍。结婚必须注册并在有执照的教堂内进行,主持婚姻的神职人员必须有正式的资格。
2、大陆法律规定无效婚姻的情况:
根据大陆《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从以上可以看出,除了第三款外,大陆与香港婚姻无效的规定基本一致。香港法律多了一些普通法系特有的规定,如婚姻的仪式与神职人员的主持等等。
三、可撤销婚姻的异同
1、香港法律关于可撤销婚姻(voidable marriae)的情况:根据香港法,可撤销婚姻是指当事人的婚姻行为违反法定要件,可以由法庭判决撤销。与无效婚姻不同,可撤销婚姻在法庭撤销前,婚姻仍然有效,自撤销之日后才无效,双方所生子女仍为婚生子女。
可撤销婚姻的原因有:
1)婚姻一方性无能。主要指第一次性生活不能达到正常美满的程度。
2)一方故意拒绝夫妻性生活。普通法规定,夫妻之间有同居的义务。因此,一方故意拒绝性生活,可以成为婚姻无效的理由。
3)不是有效同意的婚姻。即受胁迫、误解或其他违背真实意思表示而结合的婚姻,即为可撤销婚姻。
2、大陆法律关于可撤销婚姻的情况:
根据大陆《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因此,大陆可撤销婚姻的情况限于受胁迫一种,性无能及拒绝性生活不能成为婚姻可撤销的法定理由,但可以成为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以破裂的参考依据。

‘叁’ 香港的婚姻制度

香港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由港府立法局制定,于1970年7月10日经港督批准公布,决定1971年10月7日为本条例的"指定日期",实行婚姻改革。主要内容有: (1) 名词释义。 (2) 在指定日期及以后缔结的婚姻,实行一夫一妻,也不得缔结兼桃婚姻。 (3) 旧式与新式婚姻。凡于指定日期前根据华人法律及习俗在香港举行婚礼者,即属旧式婚姻,一如现在注册婚姻一样,都视为有效婚姻。 (4) 旧式婚姻与认可婚姻补办注册的规定。注册官设置不同登记册,分别登记旧式婚姻及认可婚姻。凡于指定日期前在香港缔结的旧式婚姻或认可婚姻,其男女双方当事人得随时依照规定方法向注册官申请婚姻注册,注册官认定呈交的资料真实无讹,可以规定表格书写结婚证书。 (5) 认可婚姻及旧式婚姻的解除。认可婚姻的当事人,如双方同意于指定日期前任何时间解除该婚姻,则须在两名签名作证的人士面前,共同签署协议书或备忘录,表明对婚姻作确实而彻底的解除,由签订之日起生效。承认在中国缔结的婚姻在香港作有效的解除。 (6) 杂项规定。凡蓄意移去、涂污、涂改或毁灭由政务司或注册官设置的文件者,即属犯罪。香港家事法香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从1844年英国法律开始适用于香港起,至1971年,香港婚姻家庭制度一直兼用《大清律例》、中国习俗、及英国法例,一方面沿用清朝的,如纳妾、休妻、兼祧、子嗣继承等,另又实行英国式的。1971年后进行了一系列改革。1971年10月7日施行的《修改婚姻条例》,废除了纳妾、兼桃等,建立了统一适用的结婚、离婚和家庭关系方面的法律制度。改革后的家事法,基本上以英国家庭法为蓝本,吸收了英国有关的制度与规定,建立了有关婚姻家庭方面的各种单行成文的法规。主要有:《婚姻条例》、《修订婚姻制度条例》、《婚姻诉讼条例》、《婚姻诉讼及财产条例》、《分居及赡养令条例》、《收养子女条例》、《未成年人监护条例》、《保护妇孺条例》等。这些法律对香港社会的稳定和居民的生活及延续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主要内容有: (1) 结婚与婚姻无效。结婚即婚姻成立,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自愿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2) 离婚和分居。离婚是婚姻关系终止的一种形式,是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香港实行诉讼离婚制度,一切离婚都必须经过法院审理。离婚的唯一理由是婚姻已破裂到无可挽回的程度。在香港,分居必须由当事人根据一定法定理由提出申请,经法定程序批准,才发生分居的效力。分居5年以上构成离婚的原因。 (3) 父母子女关系。合法的婚姻关系中所生的子女称为婚生子女。父母对未成年的婚生子女有法定权利和义务。非婚姻关系以及无效婚姻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有同等法律地位。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的行为称收养。领养子女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履行法定手续,才能发生领养的效力。 香港家事法法与大陆婚姻法的主要区别英国占领香港后,香港的婚姻法例,大多数是参照英国的婚姻制度。现行的香港家事法例既包括婚姻、家庭、儿童法律、继承等,它非常突出的特点是,它既来源于英国法例,同时对华人社会的家事习惯予以重视,结合了香港的实际情况而制定了一系列成文法例,以调整复杂多样的家事法律关系。

大陆婚姻法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它适应着婚姻家庭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在婚姻家庭问题上的意志和根本利益,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大陆婚姻法调整的对象既包括婚姻关系,也包括家庭关系。

香港家事法与大陆婚姻法既有相同的地方,但也有着本质的区别:

首先,在婚姻方面,香港家事法中的婚姻法例,是按照英国的婚姻制度,对于结婚者的规定,香港的《婚姻条例》明确规定,必须在婚姻注册处注册,且男女双方均年满16岁,若有不满21岁,必须事先取得父亲书面同意该项婚姻。父亲已死亡,或精神不健全,由母亲书面同意。若父母都死亡,由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在注册处出具意愿通知书15日后,3个月内必须举行婚礼,否则通知书失效。男女双方在注册处官员面前亲自发誓,并获有关人员等同意;并在注册处特许教学举行婚礼,由注册主任或神职人员签署,二名证人签署。这

样的婚姻才是有效的婚姻,受法律保护。而大陆婚姻法对结婚并没有这么我多繁锁的手续,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男方年龄已满22周岁、女方已满二十周岁,并不是近亲结婚,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书,即确立夫妻关系,该婚姻是有效婚姻,受法律保护。其中在男女双方结婚年龄和是否举行婚礼方面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在大陆农村普遍存在中要举行了婚礼,男女双方就是结为夫妻,而不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这样的婚姻不受法律保护,大陆对是否举行婚礼,则是民间的一项仪式,并不是结婚的法定条件,只有注册登记才是法律规定的,这样的婚姻才受法律保护。

其次,在离婚方面的规定,香港家事法中的《婚婚姻诉讼条例》规定,与讼人通奸,而诉愿人无法再忍受和与讼人共同生活;与讼人行为表现致令诉愿人不能在合理情况下与其继续共同生活;与讼人连续遗弃诉愿人最少两年;婚姻双方连续分居最少5年;宣告死亡。而大陆婚姻法对于离婚方面的规定,与香港离婚方面的规定,基本上是相同的,原来大陆婚姻法衡量夫妻是否可以离婚的标准就是要看感情是否确实破裂,而大陆新的婚姻法对此也作了明确的规定,对于夫妻双方分居二年以上的,也可以作为离婚的条件,但是大陆婚姻法并且还规定了是否同意离婚的标准,即是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而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

同意。

再次,在家庭、财产方面的规定,香港家事法在家庭、子女、继承规定,结婚之后,妻子完全放弃父姓,采用夫姓,这些都是按照英国的惯例,而大陆婚姻法则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对于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夫妻赡养、子女的抚养,香港家事法对此作出了很详细的规定。大陆新的婚姻法对此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大陆新婚姻法对夫妻双方离婚时,有过错的一方在财产分割时享受的权利少些,并对无过错的一方要进行补偿,如男方在婚姻期间,与其他同居或包养情妇,造成婚姻破裂而离婚的,那么男方就是有过错的一方,分割财产时应照顾无过错方即女方。而香港家事法对此并没有作出规定。香港家事法法对继承问题也作了规定,大陆婚姻法对此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而是由大陆的继承法对此问题作出调整。

香港家事法与大陆的婚姻法在实质上有许多相同的地方,但是也有着本质的区别,毕竟香港是受英国的法律影响,经历了一个半世纪。虽然香港已经回归祖国,但是现在还是适用着英国的法律。而大陆是社会主义国家,广大人民群众经过多年的摸索实践,由人民自己制定的法律,一切都是为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随着改革开放,大陆根据国情,大陆的婚姻法并不能满足现状,对此全国人大作了新的修改,使大陆的婚姻法日趋完善。

‘肆’ 香港的婚姻夫妻财产究竟是采取一个什么样的制度

香港夫妻财产一般是各自独立的。何某人只有一个合法妻子,其他的是不合法的,只能算情妇。但是小老婆生的儿女有继承权。

‘伍’ 香港夫妻制度

早年的香港是容许纳妄(即一夫多妻制)的,香港的一夫多妻制是由来已久的,直到1971年香港的婚姻法改革,才制定了一夫一妻制。

‘陆’ 香港是一夫多妻制吗

1、不是一夫多妻制。香港早于1969年7月18日刊宪,确立“一夫一妻”制度,纳妾不再合法。并在1971年10月7日正式开始实施《修订婚姻制度条例》,在此之后一夫多妻制度即宣告结束。

目前的香港除了1971年之前成立的家庭有可能存在一夫多妻的情况之外,已经不可能再存在一夫多妻制度了。

2、相关历史背景:1842年,香港被清朝政府划到了英国的殖民版图中。但双方签署的条约中规定,香港法律中对于华人仍按照《大清律例》,这一规定直到1972年以后才完全废止。到这个时候,《大清律例》才真正完全的废止。

(6)香港的婚姻制度有哪些扩展阅读:

英国管治香港初期,以“华律治华人”作为治港方针,意味《大清律例》容许纳妾的婚姻制度一直合法。

虽然1852年和1857年,港英先后两次颁布《婚姻条例》,要求市民必须向当局注册,婚姻关系才获当局承认,但条款仅适用于在港洋人,华人仍沿用清代婚礼习俗,变相肯定华人传统婚姻的法律地位。

事实上,当时香港华人的保守势力,也极力维护纳妾制度,因为有能力娶妻纳妾的华人,大部份均是官僚富豪等上流社会人士,港英政府为借助这些特权阶层稳定管治香港,故一直未有推动修例。

直至1950年代,香港妇女团体从维护元配权利的角度出发,呼吁禁止纳妾,并多次提出修订以男女平权为原则的婚姻法例。

1960年港府发布《香港华人婚姻问题报告书》,认同旧式婚姻已失去其时代性,虽然报告引起香港社会哗然,但随着香港社会现代化,港府认为适时推动修例。

1967年,港英政府发表白皮书,向公众解释有关婚姻问题的主要提议,引起广泛的公众关注。两年后的7月18日,港府终刊登宪报公布一夫一妻制婚姻法案,其后宣布从1971年10月7日正式开始实施《修订婚姻制度条例》。

此后的中国式婚姻,包括旧式、新式以及纳妾等婚姻形式全部被废止,但条例实施前的旧式婚姻就可获豁免。

‘柒’ 香港的婚姻法离婚是如何规定的

不是,也得办手续。

‘捌’ 香港婚姻法

第一,该大陆居民与香港永久居民结婚后,首先要向当地公安部门的出入境管理处申请前往香港居住的通行证,俗称“单程证”。依该大陆居民居住的地区不同,快者两三年,慢者八九年,才能获得该单程证。目前单程证每天有150个名额,可以以夫妻,未成年小孩,承继财产等理由提出申请,分配给全国有需要的地区,以广东和福建最多,等待的时间也最长。期间可以申请前往香港探亲,但不算作定居。
第二,获得单程证前往香港定居后,成为香港居民,从那时算起一般居住七年后,就可以申请成为香港永久居民。

你说如果成功要付出多少青春??

‘玖’ 香港 婚姻法

可以向男方香港所在 地法院起诉!(选择使用 当地法律)也可以向女子内地所在地法院起诉!(适用我国法律!要考虑婚姻按我国发是否是有效婚姻!)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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