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婚姻法中有哪些条款涉及离婚财产分割
法律分析:离婚时,夫妻分割财产的范围只能是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一方购置的房产,结婚8年以上的;一方持有的贵重金属,结婚8年以上的;一方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收入;双方共同购置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⑵ 夫妻之间有哪些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夫妻财产aa制,就是依据这一条规定的,签了协议就可以。
⑶ 婚姻法中哪些条款适用不予对方离婚
一般来讲,如果对方第一次提出起诉离婚,您坚决不同意的情况下,如果没有婚姻法中规定的能够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例如家庭暴力、与他人长期同居、吸毒等情形,那么一般法院在对方第一次起诉时通常不会判决离婚,对方需要等待六个月后再次起诉
⑷ 婚姻法都是有哪些条文
一、2016年最新的婚姻法是哪一部
当前被大家广泛讨论的“新婚姻法”,其实是指我国最高院于2011年颁布的一部司法解释。即2011年8月13日起执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简称“婚姻法解释三”。
我国目前适用的最新的一部《婚姻法》是2001年4月28日执行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新婚姻法自2001年4月28日起施行。
婚姻法解释三是对2001年《婚姻法》的补充规定。在新婚姻法实施后,遇到许多现实的复杂的问题,如房产分配等。司法解释三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更为细致的解答。
简单来说,如果你有与婚姻相关的法律问题要查询的话,先看2011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解释三没涉及的都按照2001年《婚姻法》规定。
二、新婚姻法有哪些新规定
这部司法解释共有19个条文,涉及的内容十分丰富,其重点内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首次明确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主张撤销结婚登记应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二)明确规定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拒绝鉴定将导致法院推定另一方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
(三)首次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
(四)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五)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
(六)明确规定当事人协议离婚未成则事先达成的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不生效。
⑸ 婚姻第三者的法律适用条款有哪些急用,谢谢!
只要没有重婚,没有法律条款专门写来惩罚“第三者”。这是道德问题,不是法律问题。
当然,如果第三者唆使一方转移财产,你有证据说他诈骗也可以,不过一般都是自愿的,没啥证据可言。
⑹ 请问婚姻法中有哪些条款涉及离婚财产分割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9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41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42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⑺ 婚姻法第142条有哪些条款
我国《婚姻法》一共五十一条,没有第142条。
⑻ 婚姻法规定了哪些禁止性条款和倡导性条款
(1)《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有禁止性条款: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人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此条款与婚姻自由原则相对应,包办婚姻、买卖婚姻都是违反婚姻自由的行为,随着封建思想的破除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包办婚姻与买卖婚姻的问题基本上已经得到彻底改变,但借婚姻索取财物的问题则难以根除,尤其是在偏远山区和农村地区,以嫁女之口,向男方索要大量财物,甚至形成嫁女攀比之风,既败坏社会风气,也无益新婚夫妻幸福生活。
第二,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此条款与一夫一妻原则相对应,实行一夫一妻制,必然要禁止重婚。
所谓重婚,一是指已经有配偶还与他人另行登记结婚;
二是指已经有配偶还以夫妻身份与他人同居。
值得注意的是,不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的姘居关系,虽不被我国法律认定为重婚,但依旧为法律所禁止,以规制社会实践中包养情人等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等行为,从而切实维护好一夫一妻原则。
第三,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虐待与家庭暴力不完全相同,既指对家庭成员肉体上的打骂、折磨,也指对其精神上摧残。
家庭成员间的遗弃是指负有抚养、扶养、赡养义务的人不履行其抚养、扶养、赡养义务,使“幼有父母无所养,老有子女无所依”,家庭暴力、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均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更违背我国社会道德与公德。
(2)《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有倡导性条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家庭成员应当尊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婚姻家庭是社会关系间最紧密的细胞,婚姻家庭的和谐、有爱、和睦是实现和谐社会的最小分子和组成部分。
我国法律将夫妻间的互相忠实、尊重、关爱这一基本道德规范放入法律之中,一方面凸显了夫妻间关系构建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也符合我国尊老爱幼、互相帮助的社会传统文化,以及当今时代渴望婚姻家庭关系平等、和睦、文明的社会追求。
⑼ 请问婚姻法中有哪些条款涉及离婚财产分割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9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41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42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47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5 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37 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1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第9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最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 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6、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7、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8、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 一般归个人所有。9、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10、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11、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12、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13、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14、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15、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16、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 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17、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18、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19、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20、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21、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 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22、属于事实婚姻的,其财产分割适用本意见。属于非法同居的,其财产分割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处理。
⑽ 我国婚姻法有哪些条款
不符合条件婚姻法律后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积极条件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结婚的积极条件包括: 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消极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姻法只进行了原则规定,没有具体列举。母婴保健法规定,男女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证明。婚前医学检查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三类疾病的检查。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间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 符合上述条件的,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