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中国传统婚姻类型有哪些
婚姻类型,指的是男女双方选择配偶到嫁娶成婚等一系列过程中所采取的方式方法,其中包括了很多制度、地方习俗、伦理准则及审美取向。 中国历史悠久,人口众多,民间婚姻形式多种多样,多到不好分类的地步。有人总结,到明清时期,中国民间的婚姻形式足有15种之多。盛义在自己的《中国婚俗文化》里将其分门别类,列出七大类:血缘婚、氏族婚、掠夺型、财产型、补偿型、信仰型和其他类。 随着社会的发展,旧的婚姻类型在不断地消失,新的婚姻类型也可以不断地出现。近年来,王小波的妻子李银河一直在呼吁给同性恋立法,准许同性恋结婚等问题,所以,不久的将来,中国可能出现一种新的婚姻形式:同性型。当然,它不是中国传统婚姻类型,所以,不在我们的讲解之列。 另外,血缘婚、掠夺婚、氏族婚等上古婚姻形式,因在上面已经述及,这里不再赘述。下面给大家介绍的,是近古以来的典型的婚姻类型,而且可能和一般人的分类不同,也算是"一家之分"吧。
⑵ 婚姻模式有哪些
第一种是母子模式,婚后的女方不自觉的站在母亲的位置上,男方顺应的站在孩子的位置上。女方象母亲一样照顾男方的饮食起居,吃喝拉撒,无微不至,要求男方工资上交,只给男方很少的零花钱,凡事要听女方的意见等等,刚开始男方很享受这种被照顾的感觉,长此以往男方会感到这份关系窒息和压抑。虽然女方在这个家庭中付出了很多,同时男方并不领情,女方就会很委屈。随着男方的长大成熟,他不愿意在做个听说照做的孩子,他尝试反抗,想要回家庭中的话语权,而女方已经习惯了,在家庭中自己说了算做母亲的感觉,所以会更变本加厉,这样一场权利之争在夫妻之间展开第二种模式是:父女模式,女孩找的是父亲,而非老公,。婚后女方要求男方象父亲一样爱她,照顾她,给到父亲能给予的一切第三种模式是:男孩女孩模式,婚后的男女双方都没有长大,还是孩子状态。比方说:“两个人闹了意见,谁也不打理谁,一方想你不搭理我,我才不搭理你呢?,双方都这样想,谁也不先认错。”一回和好了,好的跟一个人似的,一方明明知道对方想要什么,就是不想给,另一方继续要,要不到挺难受,双方就这样别扭着,彼此折磨,又爱又恨,恨到难受都有掐死对方的心。象两个青春期叛逆的孩子,就象老师说的,人这一辈子总有一个叛逆期,青春期没有叛逆的话,会在婚姻里叛逆,这会付上很大的代价第四种模式是:男人女人模式,婚后的男人成熟、稳重、担当、负责任,去到了丈夫的位置上,有自己的一份事业,在做好事业的同时,闲暇时间帮老婆带孩子、做饭,照顾好家庭和双方老人,为孩子做好榜样,为这个家撑起一片温馨的天空。
⑶ 婚姻的形式有哪些
结婚的实质要件是相对于结婚的形式要件(婚姻登记)来说的,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结婚必须符合实质要件,指的是年龄要达到法定婚龄,没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双方结婚自愿,没有法律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等。
形式要件就是必须进行婚姻注册登记。
新的《婚姻法》已经取消了事实婚姻,也就是说,现在法律不承认事实婚姻,只承认已经登记有合法手续的婚姻。
我国婚姻法关于事实婚姻效力经历了四个阶段的演变:(一)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二)限制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三)不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四)相对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这里仅仅介绍第四个阶段,即2001年《婚姻法》颁布之后的规定。
自2001年12月27日起,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经补办登记,其事实婚姻关系可溯及既往地合法化,得到承认与保护。
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根据这一司法解释,首先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只要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即可认定为事实婚姻,这一规定较之上述1989年的司法解释中必须双方同居时即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规定显然放宽了对认定事实婚姻的条件。其次,补办结婚登记是同居关系合法化的必要条件,其效力追溯至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其关系为同居关系,不视为事实婚姻。
对于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同居期间的财产适用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没有约定者,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被认定为同居关系的,同居期间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为一般共同财产,该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双方个人财产,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无论是哪一种关系,在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与对方的财物,按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应根据双方同居生活时间的长短,对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双方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酌情返还。
事实婚姻关系的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同居关系的双方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9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的规定,无论是事实婚姻关系,还是同居关系,双方离异时,其子女抚养问题均依照婚姻法的这一规定办理。
⑷ 婚姻形式有哪些种类
小康型
这种类型的婚姻,是随着人们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家庭劳动的部分社会化,出现的一种婚姻类型。它虽然没有更高的目标追求,但稳定的生活、固定的收入、愉快的情绪、和睦的气氛,是这种婚姻形态的主要特点。这种婚姻心理趋向寻求温暖,希望夫妻双方在生活上互相依靠,精神上互相慰藉,情感上互相满足。常常是“老来情比少时浓”,是社会生活最稳定的因素。
调和型
这种类型的婚姻,多有不尽如意之处。或者是恋爱时就已经发现但又由于某种原因而又迁就了的;或者是经过一段时间的生活以后,又进一步了解的。即使这样,双方又不愿意分手,因此一些大小事情常有调和的必要,在调和中求得共存,求得欢乐和幸福。这样的婚姻多是以传统的道德作为基础,同时又以传统的忍让方式作为调和的工具,因此,虽多有不和、拌嘴之处,却无大动干戈之时,更无决裂之日。这种类型的婚姻应该在双方的素质差异上,多做些补遗工作,如生活目的、文化水平、情趣爱好、个人修养等等,以便使生活内容更充实、更饱满。
奋斗型
这种类型的婚姻,多半是以某种目标为中心的。婚姻的基础是双方对理想执着的追求,没有为理想的奋斗,也就失去了婚姻的支撑点。他们的生活节奏快、效能感强、强度大。着名科学家居里夫妇,就是这样的典型。当居里夫人对放射性元素发生强烈兴趣时,居里为了帮助夫人搞好这项研究,放下手中的题目,和她共同开垦这块处女地。夫妻两人在极端困难的条件下,共同奋斗了十年,终于揭开了放射性元素镭的奥秘。尽管生活清苦、家务繁重,经济拮据,但是“苦”给他们的婚姻增加了甜蜜,烦恼给他们平添了幽默。就这样,在为实现理想的奋斗中,他们也在不断地培植着爱情的绿树。
夫妻型
随着对外开放,生活的好转,社会活动的增多,人们的追求开始向外,已不甘于下班就围着锅台、孩子转的状态了。特别是一些妇女认为怀孕、生育、哺乳及教育的责任大部分都在自己身上,感到太辛苦、太劳累,而且占去了她们很多宝贵的业余时间和活动的天地。另外,出于健美或其他一些考虑,她们或者是推迟生育时间,或者是干脆不生孩了,于是就出现了这种以夫妻二人为核心的婚姻形式。
⑸ 你见过畸形的婚姻有哪些
1、当妈式择偶的婚姻
许多男人虽已成年,但心性还像一个没有长大的孩子。女人找了这样的男人,就像找了个儿子,自己要像妈一样操心这个男人的衣食住行。而许多男人择偶的标准就是要找一个像妈一样的女人来接替自己亲妈的工作。
4、有婚外情的婚姻
不论女人是单身还是已婚,这是最碰不得的感情,因为一旦碰及即会烧毁自己。如果你出轨找情人给老公戴绿帽,一旦被老公发现恐怕不只是拳打脚踢,还性命难保。
这几种婚姻都是畸形的,遇上了就快分开吧。
⑹ 我国一般的婚姻形态有哪些
我国古代有一夫多妻,而现如今只有一夫一妻制。
“男娶女嫁”、婚后从夫居,建立新家庭。在择偶范围上,“同姓不婚”被作为规则;“门当户对”是一种择偶的理想标准,反映出社会等级地位的观念;
在择偶方式上,“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传统社会中必须通过的第一个婚姻程式;婚姻很大程度上要受到家庭、家族及其他社会关系的制约;重视婚礼程序的完整进行。
(6)变式婚姻有哪些扩展阅读:
婚姻形态演变
原始社会最初的婚姻形态是乱婚,即群内所有兄弟姊妹之间都互为夫妻。不排斥长幼辈之间的婚姻关系,这种婚姻关系不构成家庭。
而人类的第一种家庭形态是血缘家族,在血缘家族内部实行内婚制,其与乱婚制最大的不同在于它排除了不同行辈间的通婚。这种婚姻制大约存在于旧石器时代早期和中期。
到旧石器时代晚期,人类的婚姻形态由血缘婚转入族外群婚。族外群婚不但不同行辈之间的通婚,而且也禁止同一集团内兄弟姊妹,乃至母方最远的旁系亲属之间的婚姻关系。
在新石器时代,族外婚逐渐为对偶婚所代替。
进入金属器时代后,伴随着第一次社会大分工——畜牧业从农业中分离出来,男性劳动力在农业生产和放牧管理牲畜的生产中逐渐占据主导地位,而妇女转而从事无足轻重的家务劳动。由此男子取得支配全部剩余产品的权利。
而对偶婚下的从妇居到此时已与男子拥有的经济和社会地位不可调和。私有制的萌芽和个人财富的日益增加,促使男子要求改变旧地传统,打破原有的婚姻秩序,把他的妻子带到家中居住,以便自己的亲生子女能够继承自己的财产。
这样对偶婚的“从妇居”转变为“从夫居”。此后家事的发展,要求夫妻间的持久结合,不稳定的对偶婚逐渐过渡为一夫一妻制。
⑺ 简述婚姻有哪些类型,并说明其特点
这个简答题范围太宽泛了,不好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