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婚姻关系要如何解除
1、进行 离婚登记 男女双方 自愿离婚 的,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 婚姻登记 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通过 诉讼离婚 男女一方要求 离婚 或对 财产分割 等达不成协议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 离婚诉蠢世讼 。 3、申请宣告婚姻为无效婚姻 下列情形的的为无效婚姻: (一)重婚; (二)有 禁止结婚 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枝信。 4、申请撤销婚姻 因胁迫 结婚 的,带搭肢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 离婚协议 ,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❷ 如何撤销婚前财产协议
一、如何撤销婚前财产协议
1、撤销婚前财产协议可以起诉至法院撤销。婚前协议如果在签订的时候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或者存在违法内容的,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该撤销权的行使需要通过诉讼的途径行使。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相关法律的规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婚内财产协议可以撤销的情况是什么
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后,可以撤销的情形如下:
1、婚内财产协议基于重大误解情形下签订的;
2、婚内财产协议在欺诈的手段签订的;
3、婚内财产协议以胁迫的手段签订的;
4、婚内财产协议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
❸ 撤销婚姻的程序是什么意思
一、 可撤销婚姻 是指什么 可撤销的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 结婚 的要件上有欠缺,法律赋予一定的当事人以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该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而使该 婚姻无效 的婚姻。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2021.1.1生效)第一百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 婚姻登记 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 结婚登记 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一百五十四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 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那么如何认定为可撤销婚姻呢? 1、可撤销婚姻是违反了当事人意愿的,是违反结婚自由原则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包办、买卖婚姻。 2、可撤销婚姻是有婚姻事实的。 3、可撤销婚姻是相对无效的,它有时间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百零五十二条的规定,受胁迫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在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过了这个时间期限没有提出撤销请求,即视为有效婚姻。 二、可撤销婚姻有哪几种可行使程序 1、行政程序。根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9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百零五十二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1)本人的 身份证 、 结婚证 ; (2)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 子女抚养 、财产及 债务 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2、 诉讼 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百零五十二条规定,受胁迫一方婚姻关系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宣告撤销婚姻。根据《 婚姻法 司法解释(一)》第1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当事人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
❹ 如何解除夫妻的财产约定
如当事人想离婚的话,需要准备起诉书一式两份、结婚证的原件、身份证及复印件,以及50-300元诉讼费用,去被告经常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经过审理后,依据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来判决是否准予离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同时,一般情况下婚前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称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和支配。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包括下列财产:
(一)夫妻双方或一方工资、奖金、津贴及其他工资性收入;
(二)夫妻双方或一方生产、经营的收益所得;
(三)夫妻双方或一方通过其知识产权获得的收益。是指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四)夫妻双方或一方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主要是指: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夫妻对上述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和支配权,这里的有平等的处理权和支配权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第二层含义是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婚姻法中规定婚前财产属夫妻之一方所有,相关规定如下: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引者注:此处十七、十八条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多数情况属共有,婚前财产及其它一些符合条件的属一方所有)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法律的规定,只有过错方有上述法定情节,无过错方提起赔偿请求,法院才可能会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