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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条件为事实婚姻

发布时间:2023-09-02 05:21:54

❶ 事实婚姻五个要件

事实婚姻 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 一、男女双方的 同居 (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仿樱的。 三、同居双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 结婚 的实质要件。 根据《 民法典 》的规定: 结婚的法定条件是: (一敏昌)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一方对备拿丛另一方的强迫或任何第三人干涉; (二)双方达到法定婚龄: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 (三)双方均无配偶,以符合一夫一妻制。

❷ 法律规定怎么认定事实婚姻关系

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未 办结婚登记 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院条件,可认定为 事实婚姻关系 ;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非法同居关系。 2、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未办 结婚登记手续 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3、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4、离婚后双方未再婚,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起诉“离婚”的,一般应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 5、已登记结婚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事实婚姻关系,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登记结婚,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新的事实婚姻关系,凡前一个婚姻关系的一方要求追究重婚罪的,无论其行为是否 构成重婚罪 ,均应解除后一个婚姻关系。前一个婚姻关系的一方如要求处理离婚问题,应根据其婚姻关系的具体情况进行调解或者作出判决。6、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7、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 解除同居关系 ,经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 8、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 非婚生子女 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9、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❸ 事实婚姻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一、 事实婚姻 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有三个: 1、男女双方的 同居 (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2、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3、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 结婚 的实质要件。 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女二十);2、双方自愿结婚;3、 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二、者橘侍事实婚姻关系纠纷如何处理 1994年2月1日《 婚姻登记 管理条例》实施后,未办 结婚登记 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补办登记后,则产生合法婚姻的效力。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其 非法同居 关系的处理原则如下:(1)经查确属非法 同伍槐居关系 的,应一律判决解除。(2) 离婚 后,双首吵方未 再婚 ,未履行 复婚 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方起诉“离婚”的,一般应解除非法同居关系。(3)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 子女抚养 和 财产分割 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在此期间双方各自 继承 和受赠的财产,一般按个人财产对待。 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果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 继承法 的有关规定处理;如果在同居期间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另一方补办登记后,可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 继承权 ;如果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而又符合继承法第14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 扶养 的具体情况,作为 法定继承人 以外的人分得适当的遗产。 事实婚姻虽然与同居关系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但从法律保护的角度来看,其实对事实婚姻的保护是要对于同居关系的。而实践中区分这二者主要也就是看实际共同生活在一起的时间。当然事实婚姻的成立也离不开一定条件的满足。

❹ 事实婚姻认定的条件有哪些

法律分析:1、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有配偶则成为事实重婚。2、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3、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又为周围的群众所公认。

也就是说,不仅内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内容,在外部形式上还应有为社会所承认的夫妻身份。这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区别。一切违法的两性关系和行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义,群众也不会承认其为夫妻。4、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❺ 事实婚姻应当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事实婚姻的认定条件是:
1、未办理结婚登记;
2、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3、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开始同居;
4、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
5、事实婚姻的其他认定条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❻ 事实婚姻成立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事实婚姻 成立需要 同居 的男衫磨女双方在1994年察塌游2月1日民政部《 婚姻登记 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就满足下列条件: 1、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有配偶则成为事实重婚。 2、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 4、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未履行 结婚登记 手续。 根据《 民法典 》第败销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 结婚 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 法规 定的,予以登记,发给 结婚证 。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❼ 事实婚姻的认定条件有哪些

一、 事实婚姻的认定 条件有哪些 事实婚姻 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 (一)男女双方的 同居 (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三)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 结婚 的实质要件。 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 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女二十); 2、双方自愿结婚; 3、 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二、应该怎样界定事实婚姻 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根据该解释第一条的规定,除有配偶者与他人形成的 同居关系 以外,对于其他单纯的同居关系的确认解除等纠纷,人民法院一律不予受理。因男女双方未经 结婚登记 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后,会产生两种不同的法律后果,即事实婚姻关系和同居关系,而两者的处理结果又截然不同,所以正确地对事实婚姻关系予以界定在司法实践中是一个关键问题, 1989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并施行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规定;若男女双方是在1986 年3月15日《 婚姻登记 办法》施行之前同居的,同居时虽然结婚的某些实质要件不具备,但只要起诉到人民法院时,双方均已符合结婚法定条件的则承认其事实婚姻关系。如果双方是在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以后同居的,则要求双方必须在同居时均具备结婚的法定条件,才能被承认具有事实婚姻关系。除了以上两种情况以外,其余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均为同居关系。 2001年12月2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对事实婚姻的界定又作出了变动。该解释参考1994年实施的《 婚姻登记条例 》和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的相关司法解释,在坚持过去司法解释中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原则的情况下,将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的界线划分了一个时间分界点。该解释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 离婚 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 解除同居关系 处理”。 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事实婚姻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去进行界定:一是 结婚条件 ,即男女双方必须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欠缺的仅是未按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这一形式要件;二是时间条件,即男女双方必须是在1994年2月1 日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就已具备了结婚的实质要件。对于《婚姻登记条例》公布实施以后,即1994年2月1日之后,男女双方虽具备结婚实质要件但欠缺形式要件未进行结婚登记的,则应按同居关系处理。由于《婚姻法》解释(一)中明确规定:“解释施行后,此前最高人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所以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应严格的将以上两个条件来作为判定是否属于事实婚姻的标准。 从法律保护方面来看,区分事实婚姻与 非法同居 其实也是很重要的。虽然现在我国是有条件的保护事实婚姻,但对同居关系却是不予保护的。这里重点是指对同居关系中,双方各自的合法权益不予保护。比如,一方在同居关系期间去世,另一方不能以其合法配偶的身份来 继承 其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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