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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的婚姻法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3-08-27 04:22:10

❶ 最新婚姻法全文内容有哪些

随着《 民法典 》(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 婚姻法 》将被废止。 婚姻家庭 编全文内容如下: 第五编6868婚姻家庭 第一章6868一般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条6868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6868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6868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 。 禁止 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6868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 家庭关系 。 第一千零四十四条6868 收养 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6868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第二章6868结68686868婚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6868 结婚 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6868 结婚年龄 ,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6868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禁止结婚 。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6868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 婚姻登记 机关申请 结婚登记 。符合本 法规 定的,予以登记,发给 结婚证 。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6868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686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婚姻无效 :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6868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6868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6868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三章6868家庭关系 第一节6868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五十五条6868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一千零五十六条6868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一千零五十七条6868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6868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 子女抚养 、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6868夫妻有相互 扶养 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条6868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千零六十一条6868夫妻有相互 继承 遗产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6868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 ,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 、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 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6868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 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 或者 赠与合同 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6868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 债务 ,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 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6868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6868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 夫妻共同财产 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 医疗费用 。 第二节6868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6868父母不履行 抚养 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 抚养费 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 赡养 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 赡养费 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八条6868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 民事责任 。 第一千零六十九条6868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 离婚 、 再婚 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第一千零七十条6868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6868 非婚生子女 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6868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第一千零七十三条6868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6868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6868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四章6868离686868婚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6868夫妻双方 自愿离婚 的,应当签订书面 离婚协议 ,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离婚登记 。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6868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 离婚证 ;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6868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6868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 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6868完成离婚登记,或者 离婚判决书 、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6868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6868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三条6868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 复婚 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6868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6868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6868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6868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 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6868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6868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条6868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6868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6868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综上所述,当您遇到一些婚姻上的疑惑,可以阅读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全文内容有哪些 的相关信息,希望能够帮助到您。当然,结婚是一个重要的人生决定,在成为合法夫妻的时候,去维护双方的关系,增加两者之间的感情,不仅仅是一张结婚证可以见证的,这就更需要夫妻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信任。

❷ 结婚婚姻法

1. 婚姻法的常识
婚姻法的常识 1.10个必知的婚姻法常识有哪些
10个必知的婚姻法常识如下: 1、结婚年龄:男22周岁以上,女20周岁以上。

2、办理结婚登记所需资料:双方身份证原件、双方户口本原件。 3、夫妻共同财产:工资和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明确表明赠与一方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4、协议离婚的办理机关:双方中任意一方的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或原婚姻登记机关。 5、协议离婚所需资料:双方身份证原件、双方户口本原件、双方结婚证原件、一寸免冠照若干张。

6、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诉讼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7、索要精神损害赔偿的事由:(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8、一方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定事由:其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 9、小孩抚养权的问题:两岁以下的小孩,抚养权一般归女方;两岁到10岁的小孩,抚养权一般根据有利于小孩成长来决定,需要衡量双方的教育、经济、工作、性格等各方面因素;10岁以上的小孩,抚养权一般根据小孩意愿来决定。

10、小孩抚养费的问题: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抚养费一般按月给付,一般支付到小孩18岁止。
2.婚姻法律知识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 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章名】 第二章 结 婚 第四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 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五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七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 系。 第八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 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章名】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九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一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 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二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三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四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 权利。

第十五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 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 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 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十六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第十七条 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在未成年子 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 第十八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十九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 危害和歧视。

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 ,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

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 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一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 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 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 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姊,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 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 【章名】 第四章 离 婚 第二十四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双方须到婚姻登记机 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 适当处理时,应即发给离婚证。

第二十五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 ,应准予离婚。

第二十六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 第二十七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 限。 第二十八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到婚姻登记 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应予以登记。 第二十九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 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 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 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 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 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 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一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 ,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三十二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 还。

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 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

第三十三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 助。
3.婚姻法常见的基本常识有哪些
【结婚年龄】 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禁止结婚的情形】 直系血亲(如祖父母、父母和子女)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如表兄妹、堂兄妹)。 【婚姻无效的情形】 ①重婚的 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直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③结婚前患了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还没有治好的 ④没有到法定婚龄的(男22,女20) 出现以上情形可以到法院申请宣告无效 【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办理结婚证之日到领取离婚证之日)所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当然若双方签订书面协议规定财产不归双方共同所有,则协议优先)。

离婚时一般平均分配财产,有时也会考虑过错方多分。 【夫妻一方的财产】 ①夫或妻一方结婚前所取得的财产 ②夫或妻一方因为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③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给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④夫或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如衣物、化妆品等); 【夫妻债务的偿还】 一般情况下,夫或妻一方向他人借的钱,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但是,如果他人知道夫妻双方已经签订协议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则夫或妻一方向该人偿还该笔债务。 一般情况下,夫妻债务的偿还,打官司时,即使离婚了,对另一方的债务也是要偿还。

【可撤销婚姻】 一方通过威胁、强迫的方式,和另一方结婚的,受到威胁和强迫的一方可以向民政局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但是必须在结婚之日起一年以内提出撤销请求。

【养父母子女】 收养子女要进行收养登记,养子女和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如抚养和赡养),因为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继父母子女】 如果继子女受过继父或继母抚养教育,那么他们之间的关系比照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相关规定。

【离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 【应准予离婚的情形】 (一)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如果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法院应准予离婚。

【特殊情形下的离婚】 女方在怀孕期间、生产后一年内或流产(包括人工流产)后六个月内,一般情况下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随时可以提出离婚的。

除非男方可以证明这个孩子是别人的,就可以提出离婚。
4.婚姻法常识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5.婚姻法常识有哪些
婚姻法常识: 1、结婚年龄:男22周岁以上,女20周岁以上。

2、办理结婚登记所需资料:双方身份证原件、双方户口本原件。 3、夫妻共同财产:工资和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明确表明赠与一方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4、协议离婚的办理机关:双方中任意一方的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或原婚姻登记机关。 5、协议离婚所需资料:双方身份证原件、双方户口本原件、双方结婚证原件、一寸免冠照若干张。

6、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诉讼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7、索要精神损害赔偿的事由:(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8、一方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定事由:其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 9、小孩抚养权的问题:两岁以下的小孩,抚养权一般归女方;两岁到10岁的小孩,抚养权一般根据有利于小孩成长来决定,需要衡量双方的教育、经济、工作、性格等各方面因素;10岁以上的小孩,抚养权一般根据小孩意愿来决定。

10、小孩抚养费的问题: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抚养费一般按月给付,一般支付到小孩18岁止。
6.有哪10个必知的婚姻法常识
归纳如下:1、结婚年龄:男22周岁以上,女20周岁以上。

2、办理结婚登记所需资料:双方身份证原件、双方户口本原件。 3、夫妻共同财产:工资和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明确表明赠与一方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4、协议离婚的办理机关:双方中任意一方的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或原婚姻登记机关。 5、协议离婚所需资料:双方身份证原件、双方户口本原件、双方结婚证原件、一寸免冠照若干张。

6、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诉讼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7、索要精神损害赔偿的事由:(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8、一方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定事由:其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 9、小孩抚养权的问题:两岁以下的小孩,抚养权一般归女方;两岁到10岁的小孩,抚养权一般根据有利于小孩成长来决定,需要衡量双方的教育、经济、工作、性格等各方面因素;10岁以上的小孩,抚养权一般根据小孩意愿来决定。

10、小孩抚养费的问题: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抚养费一般按月给付,一般支付到小孩18岁止。
7.必知的婚姻法常识有哪些
1、结婚年龄:男22周岁以上,女20周岁以上。

2、办理结婚登记所需资料:双方身份证原件、双方户口本原件。 3、夫妻共同财产:工资和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明确表明赠与一方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4、协议离婚的办理机关:双方中任意一方的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或原婚姻登记机关。 5、协议离婚所需资料:双方身份证原件、双方户口本原件、双方结婚证原件、一寸免冠照若干张。

6、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诉讼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7、索要精神损害赔偿的事由:(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8、一方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定事由:其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 9、小孩抚养权的问题:两岁以下的小孩,抚养权一般归女方;两岁到10岁的小孩,抚养权一般根据有利于小孩成长来决定,需要衡量双方的教育、经济、工作、性格等各方面因素;10岁以上的小孩,抚养权一般根据小孩意愿来决定。

10、小孩抚养费的问题: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抚养费一般按月给付,一般支付到小孩18岁止。
8.婚姻法律知识
我国婚姻法规定,合法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附有相互抚养的义务。

现在你的朋友提起离婚时可以的。离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协议离婚,即当事人就离婚达成合意,且就财产分割方面也有协议。这样,只需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离婚协议书到当事人任何一方的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即可办理离婚。

另一种是诉讼离婚,即法院判决离婚。通常这适用于调节无效而且财产分割等方面无法达成合意的夫妻。但我国的判决离婚有一定要求,①重婚②一方与他们同居③家庭暴力或虐待④感情不合分居满2年 符合以上要求的,法官基本会一次性就判决离婚。 其他以感情破裂为由的,实务中都会驳回第一次申请,然后隔半年再次申请离婚的,才予以批准。 你的朋友想一下要以那种方式离婚。

其次,离婚后你的朋友可以基于男方在婚姻中没有对自己尽抚养义务而要求离婚后的经济补偿。(区别于经济赔偿,这是基于男方有过错而导致离婚的,如外遇之类,女方可要求赔偿)

最后,第二次婚姻走到一起毕竟不容易,孩子也都成年了,俗话说“老来伴”,让你的朋友和她先生敞开心扉,好好谈一下。问题总归能解决的。毕竟离婚也是件麻烦事。

祝你朋友幸福。
9.根据《婚姻法》基本知识,请简要表述婚姻成立条件
婚姻的成立又叫结婚,是一男一女结合为夫妻的法律行为,也是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借以发生的法律依据。

一、婚姻成立的要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又称为,是指法律规定的关于结婚当事人本身及双方之间的关系必须符合的条件,形式要件又称为结婚程序,是指法律规定的结婚程序及方式。结婚的实质要件又可分为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必备条件又称为积极要件,是指当事人人双方必须具有的不可缺少的条件;禁止条件又称为消极条件,或称婚姻障碍,是指法律明定不允许结婚的情况。

二、《婚姻法》相关规定 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

取得结婚证,即确定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三、根据以上规定,在我国结婚的必备要件为: 1、实质要件: (一)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二)男女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 (三)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符合一夫一妻制。 2、结婚的禁止条件: (一)直系血亲之间禁止结婚; (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之间禁止结婚; (三)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3、结婚的程序条件为: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双方即确立夫妻关系,均需履行夫妻间的权利义务。

❸ 新婚姻法有多少条其中离婚条件的规定有哪些

新 婚姻法 有多少条?其中 离婚条件 的规定有哪些? 根据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调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全文共分为六章包括结;婚、 家庭关系 、 离婚 、 家暴 遗弃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等内容,共五十一条。内容以调整婚姻关系为主,同时涉及家庭关系方面的各种重要问题。 我国《婚姻法》关于离婚的相关规定主要有: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 自愿离婚 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 婚姻登记 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 离婚证 。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 离婚诉讼 。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 的; (二)实施 家庭暴力 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 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 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 复婚 登记。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 抚养 ,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 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 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 债务 ,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在人们的生活中,离婚一词对于现代人来说没有那么敏感了,也是夫妻双方已经到了无法共同生活的地步才做出的选择, 离婚后关于 房产纠纷 的很常见,谁也不希望这种不幸发生在自己的婚姻里,对于还在沉浸爱情喜悦中的小俩口来说,婚前了解新婚姻法其实也是非常有必要的事情,合法的保护自己在婚姻里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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