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忠诚协议是怎么签的
忠诚协议要在夫妻双方自愿平等的情况下签订,协议只能是夫妻双方的对内约定,协议的内容不能损害或者对抗他人,不能限制人身关系,才有效;有效的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② 结婚登记后想与老公签忠诚协议可行吗
这样的协议没多大必要,在婚姻法中没有所谓青春损失费的话法,因为结是俩人同意的。
孩子的抚养权以及义务婚姻法中有相关的规定。
所以说这个协议没有签的必要。
③ 夫妻签订的忠诚协议有效吗
婚姻忠诚协议中有关人身关系的约定基本不具有法律效力,关于财产处理的约定,原则上以夫妻双方的约定为准,但净身出户、巨额赔偿等,一般不会获得法院全部支持。
忠诚协议通常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宣示承诺,对离婚条件、子女抚养、探望条件、财产处理等方面所进行的书面约定。对于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可从以下几方面区别认定:
1、关于离婚条件的约定一般无法律效力。婚姻自由是我国基本的婚姻制度,即使夫妻一方不履行忠诚协议约定,只要未达到感情确已破裂的离婚条件,法律也无法强制双方离婚。
2、关于孩子抚养权归属的约定并不当然具有约束力。确认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基本原则是有利于子女,特别是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并不能因为夫妻一方违背忠诚协议的约定而背离这一基本原则。
3、夺、终止探望权的约定一般无法律效力。探望权是父母的法定权利,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剥夺、终止。
4、关于财产处理的约定,原则上有效。忠诚协议违约方向另一方支付财产是忠诚协议中最常见的惩罚方式。夫妻双方离婚时可自行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我国《婚姻法》明确赋予夫妻双方的财产自治处分权,因此,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上以夫妻双方的约定为准,但应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并不得显示公平。
另外,忠诚协议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约定当然无效。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④ 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可以办理忠诚协议么
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不予办理忠诚协议。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
第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⑤ 夫妻忠诚协议在非户籍所在地能公证吗
婚姻法中规定夫妻双方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在个人感情上,更多是属于道德的范畴。至于违反感情忠贞的行为如何处置,法律并没有直接的规定,更多的是道德上的谴责。另外,协议的订立一般要求平等自愿,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就王先生的夫妻忠诚协议而言,男女双方就财产权益严重失衡的内容所形成的“协议”是否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及内心自愿,公证员很难判断。
生活中,也存在婚后出轨的类似行为,男方出轨行为被女方发现后,女方要求离婚。男方为维护家庭或自己名誉,或有其他考虑,往往与女方达成协议,保证日后不再有出轨行为,如有,双方立即离婚,且家庭所有财产归女方所有。也有市民要求将这种协议进行公证。
因为婚姻家庭关系的伦理性很强,它具有受法律和道德共同规范的显着特征,在婚姻家庭关系中某些领域是需要法律调整,还是交由道德调整,一直以来都是争论不休的问题,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在司法实践中,不同地区的法院态度也是截然相反。
因此,在理论与立法均“不确定”的情况下,办理协议公证与公证制度的宗旨不符。据此,公证处一般不予办理夫妻忠诚协议公证。不过,双方如订立忠诚协议,可以通过律师审查并见证,这样还是能很好地维护忠诚一方的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