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可撤销婚姻的情形有哪些
1.撤销婚姻登记,是因结婚登记男女双方或一方有证据证明其申请结婚登记是受胁迫而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将返耐已登记的结婚登记取消,恢复其人身自由的法律行为。
2.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腊世谈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
3、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4、当事人认为符合离婚登记条件而婚姻登记轮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的,或者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
5、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撤销婚姻登记的情形,是指在离婚冷静期内,向民政局申请撤销离婚登记申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B. 什么情况下可撤销婚姻
(一)可撤销婚姻的情形,依照我国现行《婚姻法》第11条的规定,对于可撤销婚姻只规定了一种情形:即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二)可撤销婚姻,是指因一方受因胁迫而结婚的婚姻。这里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C. 婚姻可撤销的五种情形
根据最新规定,婚姻可撤销只存在两种情形,具体为:
1、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2、一方患有不适合结婚的疾病,但是并未在婚姻登记前告知相对方,那么对方可以在婚后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一、法院会判决准予离婚的情况如下:
1、其中一方有生理缺陷,或者是什么疾病导致的不能发生性行为,并且治不好的;
2、婚前了解不多,闪婚,婚后两个人不合没有感情,没法在一起生活的;
3、一方患有精神病,婚前隐瞒对方的,婚后治不好的,或者是两个人结婚后一方患有精神病,治不好的;
4、一方欺骗另外一方,骗取的结婚证的;
5、父母包办的婚姻或者是买卖婚姻、婚后没有感情,没法一起生活的;
6、因感情不好分居超过两年的,并且不可能再和好的,或者在第一次申请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判决后分居又超过一年的;
7、隐瞒婚史,让对方发现重婚,提出离婚的;
8、一方有不良嗜好,比如说赌博,吸毒、懒惰等,并且不知悔改的;
9、一方因为违反犯罪被判处长期徒刑的,提出离婚的;
10、激做模一方突然失踪,下落不明超过二年,起诉离婚,经调查,确实下落不明的;
11、一方有暴力倾向,殴打自己或者亲属,并屡教不改的。
二、撤销婚姻和无效婚姻的区别如下想;
1、形成的原因不同。无效婚姻是因为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违反结婚的禁止性条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仅仅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当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
2、请求权人不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当事人本人,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由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行使。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仅由当事人行使,主要是为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如果当事人愿意维持这种关系,任何人不得提出撤销该婚姻;
3、请求权的存续期间不同。无效婚姻可以在婚姻无胡档效原因消除前的任何时间提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而可撤销的婚姻必须在婚姻登记后一年内提明缓出请求撤销。如果当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应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法定期限,当事人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即消灭,不得再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
D. 民法典婚姻可撤销的情形有哪些
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只有一种,即: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消该婚姻。这里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失相威胁。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如果想离婚,应该达到离婚的条件,即感情完全破裂,或者存在以上可以撤销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