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婚姻律师有做律师的吗
婚姻律师在婚姻家庭案件中,可以为当事人代为起草协议、起诉书、代理离婚诉讼、家庭财产诉讼;代理追索抚养费、赡养费诉讼;代理重婚、虐待、遗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婚姻律师在承办案件过程中负担着更多的社会责任,并不会像很多人想的那样,为了成案,不论什么情况,都想尽办法的促使当事人离婚,更多的是在接收委托后,跟当事人进行深入的沟通,根据具体情况,尽量为当事人解开矛盾,使当事人能够重归于好。如果确实没有和好的可能或没有和好必要,也会在维护当事人利益的同时,尽量将矛盾控制在最小范围,以至"好合好散",从一个家庭的稳定来维护整个社会的稳定。
⑵ 律师在婚姻家庭案件中能做哪些工作
在婚姻家事案件中,律师可以起到很重要的作用。
由律师指导、代为调取对方可能隐藏的婚内财产。比如,律师可以去房管局调取对方是否有私自买卖房产,可以去车管所调取对方是都有买卖车辆,可以去工商局调查对方是不是私下有开设公司等。
另外关于财产分割,根据财产的形态不同,可以分为动产、不动产,货币、具有现金价值的有价证券、股权等。不同形态的财产,有不同的分割形式。如果没有律师的指导、代理处理这些事,就可能在无形中被少分,自身的财产权益受损。
并且,收集、判断对方在婚内存在过错的证据,也是需要有专业的知识和处理经验的。
在争夺孩子抚养权的过程中,委托有专业法律技能的律师,得到孩子扶养权的几率更大。因为律师知道怎么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怎么合理反驳对方的证据,从而更大程度上获得法官对自己一方的支持。
另外,在婚姻家事案件中,还涉及债务分割、处理的问题。对于判断什么是合法债务,什么是非法债务,什么是婚内债务,什么是婚前个人债务,哪些是真实的债务,哪些是虚构债务,等等这些,如果没有律师的参与,仅凭普通大众自己去处理,很可能会陷入误区,把本不该由自己承担的债务,稀里糊涂的承担了。
以上这些,还只是律师在婚姻家事纠纷中,在离婚纠纷方面的作用。对于财产继承,子女扶养,老人赡养等纠纷处理方面,律师同样起着很大的作用。
(蒋川健 律师,福建.厦门)
⑶ 婚姻家庭律师的服务内容一般有哪些
一、婚姻家庭法律咨询
二、起草审查法律文书
三、婚前婚内财产见证
四、夫妻共同财产调查
五、参与协议离婚谈判
六、监管共同财产分割
七、代理离婚诉讼
八、代理遗嘱见证执行
九、代理遗产监管
十、代理生效判决执行
十一、家庭个人法律顾问
重婚不告不理,对方告诉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私生会罚款
你要说明什么问题,具体可电话咨询。
问题表述不清,参考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弯纳升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您好,可以在网上搜寻内蒙的律师协会网站,从中挑选你满意的律师!
叶宝强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代理这类纠纷几百件,办理了多起重大、疑难案件。
这个我想即使我说上海好,你应该不会为了找上海律师去帮你办这个婚姻家庭案件的吧。这个婚姻家庭的案件对你来说可能很大,但是你既然来网络查询答案,所以应该不会是很大的财产问题,应该基本上每一个办相关案件的律师都能解决。所以,你应该在当地一个相对有名的律所找一个相关的律师就行了。这仅是我的建议,希望对你有用。
你这个还是要考虑清楚的,如果双方协议不埋老成,就得起诉了。
之前我也遇到过这类问题,那时候是我闺蜜给我介绍的一位律师,叫叶宝强,刚开始看感觉就那样,但是后来他的做事风格彻底改变我对他的看法,为人太负责了,处处为当事人着想
没有最好只有更好,我不知道你是哪的,上海的话可以找叶律师,叶宝强律师为人比较随和,做事也比较干练,专业性的律师,在上茄首海还是比较出名的
⑷ 离婚律师是干什么的
法律分析:离婚律师,是指主要以代理离婚案件作为主要执业工作内容的律师。作为专业的离婚律师,其工作的价值不仅在于处理当事人的事情纠纷,更在于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和矛盾,实现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