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如何规避婚姻法24条:婚姻有风险,切勿盲目结
根据本条的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平等权利,子女有继承父母遗产的平等权利,父母有继承子女遗产的平等权利。在同一亲等中,同一继承顺序中,不论是儿子,还是女儿,也不论是父亲,还是母亲,均有同等的继承权,不因性别的差异而有所区别。本条主要有以下几层含义:
一、继承、继承权与遗产理解本条的含义,有必要先了解一下有关继承、继承权与遗产的基本知识。所谓的继承是指财产所有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之时起,按照法律规定将死者遗留下来的财产转移给他人所有的一种法律制度。死者遗留下来的财产和财产权利,称为遗产。遗留财产的死者,称为被继承人。继承遗产或者有权继承遗产的人称为继承人。继承人根据法律规定,取得遗产的权利,称为继承权。
在我国,继承权的主体是公民(自然人)。在本条里是指夫或妻、父母子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配偶、子女、父母同属第一继承顺序。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也就是说,配偶、子女、父母的继承权是平等的。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的份额也不是绝对均等的。如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受到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权的客体是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包括死者遗留下来的财产和财产权利。我国继承法所确立的继承制度,是单纯的财产继承制度,与以前封建社会中的宗祧继承制度根本不同。在宗祧继承制度中,身份继承、祭祀祖先的继承和财产继承三者一体,身份继承、祭祀祖先的继承居主导地位,财产继承是身份继承、祭祀祖先的继承的附属物。宗祧继承实质是男子为中心的嫡长子继承制。新中国成立后,废除了宗祧继承的旧制度,确立了单纯的财产继承制度,这也是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所采取的继承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着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如个人承包应得的收益。
二、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夫妻互相享有继承权,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家庭关系中地位平等的一个重要标志。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妻子在继承问题上基本处于无权地位。在“父死子继”的宗祧继承制度下,否认女子的继承权,丈夫死后,其遗产首先由其儿子继承,妻子只有在不改嫁的前提下,才能管理丈夫的遗产。只有在丈夫死后,其财产又无别的男子继承,成为“绝户产”时,妻子才能继承丈夫的遗产。但是由于封建社会中多妻制和收养制存在,真正成为“绝产户”的可能性非常小。同时,由于当时还盛行“立嗣”制度,又进一步从根本上排除了妻子继承财产的可能性。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婚姻法,确立了男女平等的原则,在继承问题上,彻底废除了以男子为中心的宗祧继承制度,在法律上赋予女子与男子同等的继承权。1985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配偶与子女、父母同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夫妻间的继承权是基于婚姻的法律效力产生的,是以夫妻的人身关系为前提的。也就是说,只有具备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才能以配偶身份继承对方的遗产。如双方属于婚外姘居的,如“包二奶”的情况下,双方就不享有相互继承权。在实践中还应当区分以下几种情况:(一)男女双方符合法定的结婚条件,并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由于种种原因未同居生活。这种情况下,双方是合法婚姻关系,一方死亡时,生存的另一方仍可以以配偶身份继承对方的财产。(二)在现实生活中,男女双方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尚未举办婚礼,这在法律上仍是合法的婚姻关系。如果这时候一方死亡,生存的另一方仍可以以配偶身份继承对方的财产。(三)双方的婚姻根据本法属于无效婚姻的,如重婚,一方死亡时,生存的另一方不享有继承权,不能以配偶的资格继承对方的财产。(四)双方婚姻根据本法属于可撤销婚姻的,如果婚姻未被撤销之前,一方死亡的,生存的另一方可以继承对方的财产。
夫或妻一方死亡时,继承开始,首先要确定哪些财产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被继承人的财产一般包括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份额以及其个人财产。共同财产主要是指除另有约定外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等。夫妻可约定其个人特有财产全部归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这部分财产也属于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主要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因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和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在分割遗产时,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也就是说,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共同财产的一半为其所有遗产,如果丈夫生前没有立遗嘱,其生存的配偶与其他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包括被继承人的子女、父母按照法定继承均分其遗产。如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为12万元,丈夫的个人财产有3万元。双方没有财产约定。丈夫去世后继承遗产时,应当将12万元的共同财产的一半即6万分出归妻子所有。余下的6万元和被继承人的3万元个人财产共9万元作为遗产。如果被继承人还有一个儿子和父母,妻子应当与他们均分,妻子应得3万元的遗产。当然,夫妻可以在生前约定其共同财产的分割,如约定无论谁先去世,共同财产暂不分割,等都去世后,由继承人继承。也可以约定夫妻财产在继承分割时,其中三分之二归生存方所有,三分之一作为去世方的遗产。如果夫妻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作出此类约定,法律应当尊重其约定。
根据本条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生存的另一方依法继承死者遗产后,就取得了该财产的所有权,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利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占有、使用和处理该财产,如果再婚,有权带走或处分其继承的财产。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根据该规定,寡妇因再婚离开原家庭时,有权将其继承其亡夫的财产带走。
三、父母和子女间有相互继承权根据本条的规定,子女可以继承其父母的遗产,父母可以继承其子女的遗产。也可以理解为,父母与子女之间相互有继承权。这种权利是以双方之间的身份为依据的。父母、子女都是被继承人的最近的直系血亲,他们之间有极为密切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子女、父母都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一)父母这里享有继承权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被继承人的父和母,继承其死亡子女的财产的权利是平等的。
亲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是自然血亲关系。亲生父母有对其子女的继承权。父母之间的婚姻的离异和变化,不影响亲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父母即使离婚,也可以继承其亲生子女的财产。如父母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但未尽抚养子女的义务,在分配子女的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养父母是指收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的人。养父母与养子女虽不是己身所出的血亲,但基于收养关系的确立并对子女尽了抚养义务,是拟制血亲,与亲生父母处于同等的继承地位。养父母对养子女而言,只要他们之间的收养关系没有终断,权利义务依然存在。养父母离婚的,双方仍然对养子女进行抚养的,仍可以继承其养子女的财产。如果养父母离婚,养子女归一方抚养,未尽抚养义务的另一方不能继承养子女的财产。
继父母如果尽了抚养义务,与继子女之间产生一种特殊的拟制血亲。尽了抚养义务的继父母在继承上与亲生父母处于相同的法律地位。如果继父与生母离婚,继子女随生母生活,继父与继子女之间的抚养关系终断,继父与继子女之间的血亲关系消灭,继父不享有继子女的财产继承权。反之继母与生父离婚,继子女随生父生活,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抚养关系终断,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血亲关系消灭,继母不享有继子女的财产继承权。
(二)子女享有继承权的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亲生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不论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都有同等的继承权。成年子女有赡养能力和赡养条件,但未尽赡养义务,在分配父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养子女是指被收养的子女。收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的人为养父母。收养关系一经确立,养子女取得与亲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同时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这样养子女可以继承养父母的财产,但不能继承其生父母的财产。如果抚养关系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抚养关系终断,原养子女就享有对生父母财产的继承权。
继子女是夫妻一方对另一方与其前夫或前妻所生子女而言。继子女与继父或继母之间形成了抚养和赡养关系,继子女对继父或继母的财产有继承权。如果继父与生母或继母与生父离婚,继父母不再抚养继子女,原继子女也不再赡养原继父母,原继子女不享有对原继父母财产的继承权。还有一点要注意,因为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的天然血亲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灭,因此,有抚养和赡养关系的继子女在继承继父母遗产的同时,仍然有权继承自己生父母的遗产。但是,如果有赡养能力和赡养条件的继子女对其生父或生母未尽赡养义务,在遗产分割上,就应当少分或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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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继承人的子女,不论性别,不论已婚还是未婚,都平等地享有继承权。在我国现实生活中,特别是在广大农村地区,女儿出嫁后,由于一些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如女儿不能传宗接代,出嫁后,不能在娘家顶门立户等,存在着忽视或取消已婚女儿的继承权现象。按照本条和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这种做法是错误的。法律保护已婚女儿合法的继承权利。如果女儿出嫁后,赡养其父母的义务主要由她的兄弟们承担。在这种情况下,已婚女儿往往就不提继承父母财产的要求了,这可以看做是其放弃继承权。这种情况,既符合继承法中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也符合一般情况和不少地区的风俗习惯。
② 婚姻法24条伤害没有办法避免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为:“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这一条规定的夫妻和父母子女的权利,不存在伤害问题。
③ 如果签订婚前协议能够避免婚姻法第24条吗
不能。因为婚前协议只能对内产生效力,但不能对外产生效力,除非债权人知道你夫妻之间存在协议。
④ 为什么婚姻法24条争议不断
王锦兰离婚后不久,法院送传票的人登门造访了。她忽然成了欠人钱财的被告。她的父母是农民,不识字。看见法院的制服,他们还以为女儿犯了什么法。接到传票的王锦兰气愤地打电话质问前夫。前夫也不隐瞒,承认曾帮父亲向人借过300多万元。
29岁的王锦兰并没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我又不知情,也没花他们借来的钱,官司一定赢啊。”她甚至没有出庭,把所有的事情交给了律师。
判决书下来,她输了,需要共同负担债务。判决书上的一行字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这份司法解释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二十四条”字数不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拒绝向命运投降
这些人的核心愿望,是废除“二十四条”。
因“二十四条”而负债者,并非没有成功摆脱的,但为数极少。在北京五道口附近的一家咖啡厅里,李秀萍麻利地从绿色的电脑包里掏出一本彩色打印的调查报告,指着其中一页里标红的小字说,“群里进入执行阶段的335人的案件中,只有1.8%翻案了。”
在她看来,靠个案的改变没办法解决“受害人”频繁出现的问题,“毕竟成功摆脱问题债务的人‘凤毛麟角’”。
李秀萍是“二十四条公益群”的发起人之一,也是群规的起草人。他们称之为“核心价值观”。
所有新人进群前,都被要求先阅读群规,如“本群坚决反对以拦轿喊冤的秦香莲形象代言群体受害者”。
当有人在群里一味地寻问解决自己个案的方法时,她会直言不讳地批评说:“遭遇‘被负债’,不是你的错,但是依然不思学习等待天降奇迹,继续法盲下去,以为能等到‘二十四条’自动废止的那一天,确实没必要入群。”
她希望呼吁带动更多的人,向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反映对“二十四条”的意见。她觉得这些人有发言权。
这个自称“曾经迷恋王尔德的老文青”,现如今被群友戏称为“特蕾莎修女式的人物”。
她把自己的身份定位是这个群里的“守夜人”,可也会被群友认为她“太过理性了”,甚至有点像个“外人”。
但在风平浪静的海平面之下,她的命运正在遭遇暗流。2013年,前夫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欠下300多万元的债务后离开。她负担的利息每天就要500多元。
如今,她的工资已被冻结,3个月没有领过1分钱。五道口附近的房子也已经被查封。她还患上了甲状腺恶性结节,靠着姐姐借给她的钱度日。
“所有的朋友都渐渐离开了我,当你‘被负债’后,如果还有朋友,只能说你负债还不够久。” 她面带笑容对记者说,“最后每个人都会怕你是来借钱的。”
可在一件事情上她不怕花钱。为了去游说更多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她的包里总装着100多页批评“二十四条”的材料。重要的部分都被打成了彩色。
为了拿到3角5分钱打印一页的价格,她会特意跑到附近的清华大学校园里去打印,一打就是100本。版本总在更新,有时旧版的材料没有发完,新版又要打100本。
她不断告诉群友,要“修法”靠的只能是“笨拙的精神”,没有捷径,也没有“蛋糕”可分,“因为‘蛋糕’本身就不存在”。
在她看来,“历史中的受害者群体注定不是有形的”,只是起到黏合剂和混凝土的作用,黏合凝聚起真正能够撬动起各方资源的地方。“大家一起低着头走,也许走着走着就走出一条路来。”
群里的成员也确实在“笨拙”地努力着。
有人为了联系一位本职是医生的人大代表,就托关系找人挂号,连续两个月每周都去医生那里看病。
有人在联系上人大代表之后,纠结应不应该发个短信提醒一下,结果全天都陷入到内心斗争当中,当收到回信后,兴奋得“整个人都蒙了”。
还有人依然在坚持给法院的法官邮寄自己手写的信件,告诉他们“二十四条”的危害。其中一位寄信人的工资已经被法院“执行”,从1000多元的生活费中拿出钱寄信,两年寄出1000多封,最多的一天寄出了120多封。
“这是在人被毁灭时最卑微的表达,拒绝向命运投降的姿态,虽然不能扼住命运的咽喉,但至少表示个体没有投降。” 李秀萍说。
判出一条“生”路
李秀萍曾经给湖北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王礼仁写信,希望他把过去剖析“二十四条”的文章标题《判出一条路》改成《判出一条生路》。
作为最早批评“二十四条”的法官之一,王礼仁对于“二十四条”的问题并不留情。他称“二十四条”为“癌症性”的,是“国家一级法律错误”。
在王礼仁看来,作为司法解释的“二十四条”与《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是相对立或割裂的。法条中说:“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王礼仁对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解释,在一方不愿偿还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又不承担相应举证责任的情况下,这就导致“婚姻关系是个筐,任何债务往里装。”
在他看来,真正要解决问题,只能是通过法律程序,废止“二十四条”,重新构建规则。或者“判例抵制”,即在处理夫妻债务案件时,抛弃或绕开“二十四条”推定规则,适用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第十九条和家事代理原则以及公平的举证规则判决。这样可使“二十四条”名存实亡。
现任长沙市雨花区检察院检察长马贤兴第一次知道“二十四条”的时候,也认定了它是有“原罪”的。
当时,他还在宁乡县人民法院当院长,一位基层公务员找到他说,前妻炒股赌博,欠了很多外债后“人间蒸发”,他却不断被告上法庭。一笔75万元的借款他实在无力偿还。
这位公务员不断申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案子发回重审,宁乡县人民法院迟迟没有判决。
宁乡县法院重审合议庭的意见是“借款金额较大且未用于家庭生活,应该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可当时的庭长并不同意改判。
马贤兴找来当时的庭长问她:“有法律依据吗?”
那位庭长拿出了“二十四条”。当他看到“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他惊讶极了。
“中国自古有‘清官难断家务事’(的说法),用‘应当’怎么能这么草率呢?”他接着往下读,他又看见这条司法解释规定的两个“例外”情形。
后来,他把这两个例外比作“聋子的耳朵”,只有装饰价值,“这根本不符合我们国家的情况”。
他当时主张,这个案子应该改判。庭长提醒他“这样改就要翻盘啊”。他的回答是:翻盘就翻盘,要实事求是。
他认为,一些司法裁判人员因为有了“二十四条”,抛开上位法,不去对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作考察,直接机械地套用“二十四条”。
现在,马贤兴把“二十四条”的问题比作皇帝的新装。“‘二十四条’已经产生了这么多问题,有些专家学者还说没有问题,关键是放不下面子。”他说。
李秀萍比任何人都清楚,无论“二十四条”在何时得到修正,仍旧会有一批人“倒在黎明前”,只是人数多少的问题。
她不止一次告诉群友,要走完所有的法律程序,千万不要让自己的案子就这样“死掉”,“只要能够撑到黎明,生活也许还能改变”。
实际上,不少人的财产已经被“执行”。很多人的后半生,注定要背负巨额债务生活。但他们在呼吁废除“二十四条”的时候,甚至比一些涉诉的人还要努力。
武汉的一位小学老师,刚刚进群的时候,只是想着是怎么去解决自己的案件,咨询有关专家。但看着群里那些像自己一样被“二十四条”框住的人时,她想这已经不是自己一个人的事情了。
“适用‘二十四条’的案子越来越多,意味着里面可能有更多受害人。” 她说。
如今她负债百万元,带着两个孩子,一个月只有1400元的生活费。
这位教师表示自己的努力中也有“私心”:“希望自己的孩子不要被‘二十四条’框住。要不然我都不放心她嫁人。”
对孑然一身的李秀萍来说,那套被查封的房子是一种寄托。
每次进门后打开灯的一瞬间或出门前锁门的一瞬间,她脑子里都会冒出自己瞬间就会流落街头的想法。
活在“二十四条”阴影下的近4年,她形容就像身处一个无法选择的长夜。
同道者纷纷告诉她,如果在大家的努力下,“二十四条”被废止了,他们还想继续做公益。但她想的是,自己其实不是喜欢扎堆儿的人,“希望我的余生还能有机会安心回归躲进小楼成一统的简单活法”。
⑤ 婚姻法解释二的24条在实践中存在什么问题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上文中“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实为“夫妻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而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亦即夫妻共同债务。
你看法条,是说如果一方举债,如果另一方不能证明是个人债务的或者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是要夫妻共同承担。
这是第三款的内容: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⑥ 如何看待婚姻法司法解释 24条
《婚姻法》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对此,比较通行的一种观点:就是直接按照上述解释进行推定,凡无解释所列两种例外情形者,均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⑦ 如何看待“最高法对“婚姻法第24条”作出补充规定”
2017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专门只针对《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增加了两款补充规定。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其中,第2款与第3款为新增内容,皆是回应了司法实践中旧24条受害者的两点最激烈的呼吁,一是抗议主动“虚构外债”的害人精,二是抗议捎带害人让人被动卷入的瘾君子。夫妻中的举债方与债权人串通虚构债务,此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无效合同,又何须强调,虚构债务何时受过法律的保护?举债方所负债务属于赌债、毒债,此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无效合同,亦不受法律保护,又何须重申。
⑧ 婚姻法24条争议不断,第24条是什么
24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相比之下,王锦兰觉得自己的遭遇悲惨和离奇程度,简直就是“小巫见大巫”。
温州一位法官使用“二十四条”宣判过他人后,自己却因“二十四条”败诉,搬进了800元月租的民房里;云南有位群友4个月没吃过一口肉,只能在晚上去菜市场挑剩下的菜叶;济南的一位小学老师寒暑假去小吃店打工赚钱,工作时会戴上帽子和口罩,害怕被人认出来;杭州一位群友,医保卡被查封,患了乳腺癌,只能借钱来做手术……
“婚姻有风险,离婚须谨慎”
群里与王锦兰同病相怜的,包括公务员、教师、记者、国企员工……他们的共同遭遇显而易见:因为“二十四条”而被动负债,官司缠身,工资账户被冻结,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负债从几万元到千万元不等。
群成员彭云、李秀萍等人开展的一项面向527名成员的实名问卷调查显示,87.1%的群成员为女性,80.6%受过高等教育。超过一半的人说,自己的涉诉金额超过100万元。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关键词,出现的判决书多达81288份。仅2016年一年就新增了30484份。
去年5月,王锦兰在自己的微博上发表了一篇文章《婚姻有风险,离婚需谨慎》。文章的点击量达到了650万次。
在博文中,她贴上了自己的婚纱照,并告诫所有人:如果决定结婚,一定要先学习《婚姻法》,特别是司法解释“二十四条”。
“一旦你嫁错了人,婚姻就能埋葬你的一生。这个错误的代价是巨大的,可能你穷尽一生都无法走出困境。”她这样写。
婚前,王锦兰对婚姻有过幻想:谈场“舒服”“长久”的恋爱,生个可爱的孩子,过温暖的一生,“不怕无聊,不怕老去”。
可在经历了一场失败的婚姻后,她把自己微信朋友圈里过去的照片全部删掉,不敢跟人提起自己是单亲妈妈,害怕一遍遍向人解释为什么自己总是孤身一人。
她更担心的是自己万一成了法院认定的“老赖”,自己和孩子又该如何抬起头。
失眠时,王锦兰常在心里呼喊:为什么是我,谁来帮帮我?
真当困境发生后,很多人会先从谴责自己开始:为什么是我遇到了“人渣”?梁女珠就是这样的。
在前夫欠债500万元并“人间蒸发”后,梁女珠的第一反应是“哭”。
她一个人开车来到广东佛山的一个小湖边,从白天哭到了晚上,整整8个小时。大学同学找到她,送她回家。母亲笑着对她说“回来就好”,但话音刚落也跟着哭了起来。
当时的梁女珠害怕接到陌生的电话,害怕快递,看见蓝色的邮件封皮就哆嗦——那通常代表着传票的到达。每收到一张传票,她都会躲进屋子里大哭一场。
她的父亲卖了两套用来养老的房子,一家一家登门还钱。梁女珠不止一次告诉父亲,“借钱的时候我们不知道,也没用钱,不要还钱。”但父亲回答,借钱的人都是因为认识他们才借钱给她前夫的。
有一次,半夜11点有人带着醉腔,拿着砖头在门外骂骂咧咧地喊着要钱。70多岁的父亲拿着菜刀就冲了出去说:“谁进来我就砍死谁!”
梁女珠在那一刻突然抑制住了眼泪。“自己不能再软弱下去。我要保护我的家人。”
此后,当有人讽刺她“谁叫你们遇见人渣”的时候,梁女珠会这样回敬对方:希望您的女儿不会遇见人渣。